<新國際版研讀本>
18:1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
18:2 「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
在以色列地:此俗語論及以色列地,也論及那些受損之人的遭遇。
這俗語:參耶31:29,顯示這俗語源於耶路撒冷。耶利米曾預言該俗語將不再被用,而以西結說,不再用此俗語的時候已經到了。
父親…酸倒了:雖然這俗語表達出自憐、宿命論及失望,並譏嘲神的公正,但它的基本觀念卻源自以色列人視全國為一整體的信念。在哀5:7,這信念以誠懇的認罪方式表達了出來。
酸倒了:(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不舒服」)希伯來文此詞可能是「鈍了」或「磨壞」之意,但也可能指吃苦的或吃酸的東西時,口中的味感。
18:3 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
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神的誓言,表明神不變的意願。
18:4 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犯罪的他必死亡:或作「惟有那犯罪之人必死亡」。以西結糾正百姓誤用子承父罪的教義(或許基於對出20:5;34:7的誤解)。他在下文所描述的三個人,代表三代,他們的結局打破了「直至三四代」的模式。
犯罪的:(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犯罪的靈魂」)靈魂在此是指「生命」或「人」,並非用來區分靈魂與身體。
18:5 「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
人…公義:遵守律法的第一代。後文中所提的十五條誡命,小部分是禮儀性的,大部分是道德方面的命令。
18:6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
在山上吃:在邱壇吃祭偶像的肉。
仰望:尋求幫助。
玷污:犯姦淫。此處與在經期內交合的禁例並列,但以下兩段罪行中未列後者。
18:7 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虧負:富人佔窮人的便宜。
搶奪人的物件:此處指暴力(「用武器」)搶劫,而非偷竊或夜盜。
18:8 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
向借錢的…取利:禁止在借貸給窮人時從中取利。申23:20容許以色列人「借給外邦人…取利」;以西結定高利貸為有罪(現代商業貸款收利息則是另一回事)。
18:9 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接著一連串誡命調查後,便宣布判斷。
存活:這種存活不僅是肉體的生存,還包括與神相交。
18:10 「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污鄰舍的妻,
18:11 併於上節
兒子作強盜:(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兒子是暴力的人」)惡毒的第二代。接著列出大約一半(八項)先前所列的誡命,惟次序略有變更。
18:12 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
18:13 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原文是血)必歸到他身上。
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他要為自己的罪行負責。
18:14 「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有古卷:思量),不照樣去做;
一個兒子:是公義的第三代。接著列出十二項誡命。
18:15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
18:16 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18:17 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18:18 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18:19 「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
18:20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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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人是否因祖先犯的罪受神懲罰?怎樣理解這章經文的內容?
18章 猶大的百姓認為他們受懲罰是因為祖先犯的罪而不是他們自己犯的罪。他們這樣想是因為十誡的教誨(參出20:5)。以西結教導他們說,耶路撒冷的毀滅與前幾代人屬靈上的腐敗有關,但這種觀點,在以色列人的社會生活中導致了宿命論和不負責任。因為百姓誤解了舊約法律,於是以西結便給了他們一項神的新政策。神要分別審判每一個人。雖然我們經常因我們周圍的人犯罪而受牽連,但神不會因為別人犯罪來懲罰我們,而我們也不能用他們的罪來為自己的罪開脫。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向神負責。
另外,有些猶大百姓使用神的祝福作為他們不順從的藉口。他們認為,因為他們有公義的祖先(18:5-9),所以他們就能存活。但神告訴他們這不可能,他們是公義祖先的邪惡子孫,所以他們必定滅亡(18:10-13),但如果誰轉向了神,誰便得以存活(18:14-18)。
不取利,不多要,這律法的意義何在?
18:8 摩西的律法對取利是有規定的(參出22:25;未25:36;申23:19-20)。這是防止神的百姓侵佔同胞和百姓的利益。
“當頭”指的是甚麼?
18:12 “將當頭還給人”說的是,貸方要讓借方夜間使用他作抵押的斗篷,使借方夜間可以用斗篷禦寒(參出22:26和申24:10-13中的這條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