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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啟》本章講兩件事,一是有關聖所管理的條例,一是有關褻瀆的一個實例。這件事可能在神給了摩西有關聖油和陳設餅之後不久發生,因為按此書寫法,實例總是隨同條例一道出現。
《馬》1~9:以色列人要用搗成的清橄欖油,使精金燈臺上的燈常常在耶和華面前點著。十二個餅要分成兩行擺列在陳設餅的桌子上,每逢安息日更換一次。第7節所提到的乳香是屬於耶和華的。當舊的陳設餅拿去給祭司作食物的時候,乳香就要以火祭獻給耶和華。
24:2 「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
《啟》燈臺和陳設餅的桌子都放在會幕聖所內。燈臺上有燈七盞(出25:31-40),在會幕內長燃不熄,用清橄欖油為燃料(出27:20-21),聖所靠此燈照明。大祭司是最早點亮此燈的人,每天負責“經理這燈”,有其他祭司協助。有的解經家認為此燈臺為以色列的代表,要他們成為古代中東各國的光。不過照亮外邦人的真光則是主基督,信徒有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彰顯基督救恩之光。
《SDA》這裏關於燈油的指示與出27:20-21相同。油是由會眾提供的。做陳設餅和七七節之餅的細麵也是由會眾提供。亞倫負責照管燈,起初由他親自修剪(出30:8),後來由祭司們來做。
普通的油是榨油機裏榨出來,但聖所的燈油卻是搗出來的。要細心清洗果實,去掉一切雜質、葉子和枝杈,然後搗碎讓油滲出來。這樣加工的産量要比其他方式低,但質量要好。
權威人士對於燈是否晝夜點著有不同的看法。第3節說亞倫要“從晚上到早晨,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第2節卻說燈要常常點著。根據出30:8,亞倫在晚上點燈,而撒上3:3說“上帝的燈”是要熄滅的。但按照標準的做法,“燈不能同時熄滅,卻要日夜點著”。各種說法雖然表面上矛盾,實際上卻是一致的。很可能“上帝的燈”(撒上3:3)並不是燈臺。或許以利在舉行儀式的時候沒有做到應有的謹慎。祭壇必須始終放著一個祭物,陳設餅必須始終放在桌子上,同樣,燈也必須始終點著。即使在白天,自然光也不足以讓祭司在一個遮蓋嚴密又沒有窗戶的帳棚裏履行每日的儀式。
24:3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新》經理這燈:使燈可以整夜點著(編者註:「經理」希伯來文是「不斷料(經)理」,表示每晚燈都不可滅),但白天不必如此,見撒上3:3及註釋。
24:4 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
24:5 「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
《新》伊法十分之二:(原文譯註:可能約四公升半。)或者烤的餅很大,或者這量器比「伊法」量器小(希伯來文並無「伊法」一詞)。
《SDA》這是關於製作和使用陳設餅的特殊指示。此前已三次提到陳設餅(出25:30;35:13;39:36)。每個餅都是用4.4升細麵做成的。聖經沒有說明這些餅是有酵還是無酵的,但它放在第一層聖所耶和華面前似乎暗示沒有用酵。作爲常設的“素祭”(民4:7),它將遵循有關素祭的規定,因此一定是無酵的(利2:4、11)。後來,餅的製作和擺放被視爲利未人的工作(代上9:32)。
24:6 要把餅擺列兩行(或譯:摞;下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SDA》指有整齊地堆放(見士6:26)。餅的大小要求堆放而不是平鋪成行。
24:7 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記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新》淨乳香:不是作為餅的調味料,而是或堆放在桌上,或與兩排的餅並放在小容器上燃燒。
《SDA》乳香放在兩個金杯裏。當餅撤下時,香就要在火炭上焚燒獻給耶和華。
24:8 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新》這:指這餅,通常稱為「陳設餅」(見出25:30及註釋)。它代表十二支派所獻的禮物,也表示是神在護持祂的百姓。餅是給祭司吃的(24:9)。
《SDA》據《塔木德》的記載,陳設餅每周在安息日由四位祭司撤掉,兩位拿走餅,兩位拿走香杯。當他們要拿走餅和香杯時,另外四個下周值班的祭司帶著新的餅和香杯進來。帶新餅進來的祭司站在北邊,面向南邊;取走舊餅的祭司站在南邊,面向北邊。當一邊的祭司撤去舊餅時,相面的祭司就把新餅放上。他們要注意,只有當新餅預備好了,才可以將舊餅取走。這樣,在桌子上就始終有餅了。然後舊餅歸祭司,讓他們在聖所的神聖範圍內吃掉。亞希米勒給大衛及其隨從吃的就是這餅(撒上21:4-6;太12:3-4)。
24:9 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24:10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
《新》他父親是埃及人:是寄居的。無論寄居的或土生的以色列人,就司法的範圍而言,都要奉守同樣的律法(24:22;見出12:49)。
《啟》這案件發生在西奈。一個未記下姓名的男子(埃及男子和以色列婦人所生)在營中與人口角,出言褻瀆神名,當時尚無懲治褻瀆的規律,所以把此人逮捕處決。此人的父親雖為埃及人,但在司法範圍內,外國人與土生的以色列人同等對待(22節)。這裏特地記下母親的名字和譜系(11節),是要讓後來的人知道她是誰,要做母親的注意:教養子女學習敬畏神是她們的責任。
《SDA》這個年輕人是埃及人的兒子。他“閒遊在以色列人中”,說明他是不許進營的,但他卻進來了。發生了一場爭鬥。年輕人褻瀆了耶和華的名。他不屬於營裏,因此算爲外人,要收在監裏等待耶和華的指示,以確定以色列人的律法能否應用在這個半外人身上。
《馬》10~23:跟著是記述一件不連貫的事件。其中提到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他因褻瀆神而被人用石頭打死(10~16、23節)。這事件顯示,律法對每一個住在以色列營中的人都是一樣的,無論他是純血統的猶太人還是混血的(22節)。這事件顯出褻瀆的罪像殺人一樣,都要被判處死刑(14、16-17、23節)。第16節大概是一個針對褻瀆神的律法,猶太人曾引述這律法說:“我們有律法,按那律法,他是該死的,因他以自己爲神的兒子。”(約一九7)經文顯示一些其他的罪行是可以彌補的(18、21節)。
從第1至9節,我們可以看出神心目中的以色列人是什麽模樣的。第10至16節那咒詛神的人,卻活畫出以色列人實際上變成什麽模樣,他褻瀆神聖名,並且咒詛神(“他的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兒女身上”)。
24:11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SDA》他不知悔過,反而頑梗不化。
24:12 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裏,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24: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4:14 「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24:15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 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24: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24: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4:18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24:19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24: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見出21:23-25註釋。這說明一項原則:刑罰的輕重要與所犯的罪相稱,不可過分嚴厲。這不是要求真正賠償一隻眼睛或一顆牙齒,也沒有證據表示真有人曾如此執行。在漢摩拉比法典中,有一類似的報復條例,但似乎也未曾按字面執行過。與中庸派的法利賽人(希列學派)一樣,基督也反對將此司法原則極端地應用,作為允許人私自報復的藉口,嚴厲派的法利賽人(撒買學派)卻主張如此做;見太5:38-42。
24:21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4: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10-14節的事件澄清了某些民事律法,特別是用於外人時(見出21:12、24、33)。上帝會赦免任何的罪。但解決民事犯罪不能以此爲據。以色列人既是一個民族也是一個教會。所以上帝賜下了這兩方面的規則。若有人殺了人,上帝會在他悔改時憑著憐憫饒恕他。事實上不論人會犯什麽罪,不論罪行有多惡劣,他仍然可以得到上帝豐盛的憐憫。上帝知道人心,所以能夠赦免,甚至“忘記”。但如果人悔改了就中止懲罰的話,每一個罪犯都將聲稱自己悔改,以救自己擺脫絞架了。如果悔改就取消懲罰,所有的監獄很快就會空無一人了!
有人忘記了,上帝雖然會赦免,但祂一般並不免除犯罪的懲罰。大衛犯了罪並悔改了;但他卻不能逃脫犯罪的後果。他一生都在忍受。一個人違反生命的規則,不論犯下何罪,不論他犯罪多深,上帝都能夠而且願意饒恕。但只有在最特殊的情況下,人才可以逃脫自己行爲的自然後果。他雖然獲得饒恕,但通常也要爲他的罪行而受苦。
政府“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爲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13:4)。民法有它自己的地位。
因此不要把上帝“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規定作爲一個《舊約》的定例而隨便抛棄。今日的政府正是建立在這個原則上的。如果不懲罰罪惡,社會狀況就會比現在糟得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罪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羅13:3)。
但如果要懲罰罪惡,怎樣確定懲罰呢?那就是懲罰與罪行相當。“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非常公平和公正。
24:23 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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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連神也不懼怕,這是最可怕的……
24:13 以現代人的標準來看,對於褻瀆聖名(就是咒詛神)者的刑罰,似乎是過於嚴厲了。不過這件事顯明,神對於祂所期望的——我們與祂的關係,看得多麼認真!我們常常以祂的名字起誓,或者行事為人如同沒有神一般。當小心自己的言行,要敬畏神,凡事由祂作最後的決定。
心中有冤屈……你會讓神替你伸冤嗎?
24:17-22 這是給審判官的法規,而不是贊同人親身報復。實際上,它是說刑罰必須與罪行相符,不可超越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