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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
《馬》1~8:潔淨的動物是蹄分兩瓣的和倒嚼的。“蹄分兩瓣”(或分蹄)的說法似乎是用兩種方法說出相同的東西。意思是蹄必須完全分開。潔淨的動物是牛、綿羊、山羊、鹿等。不潔淨的動物是豬、駱駝、沙番、兔子等。屬靈上的應用是,基督徒要默想神的話(倒嚼)和有分別爲聖的行爲(分蹄)。
但神也藉著禁止以色列民食用一些容易傳染疾病的肉類,來保護他們的健康,因爲那時還沒有冷凍設備,也不懂得在飼養家畜上使用抗生素。
11:2 「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
《新》可吃的乃是這些:申14:3-21與本章很相似,但本章較詳盡。人類可吃的動物必須是反芻而且分蹄的(11:3)。水中生物,只准吃有翅有鱗的(11:9)。鳥類及昆蟲也包括在這指令之內(11:13-23)。潔淨與不潔淨食物的區別可追溯到挪亞時代(創7:2)。設立分別潔淨與不潔食物之律法的主要理由,與定其他潔淨與不潔律法之理由相同—為要保持以色列民聖潔,作神的百姓(見11:44)。有人認為有些動物是基於衛生理由被定為不潔淨,會影響到人的健康,但此觀念很難證實。不潔代表罪及污穢。有關疾病及漏症之不潔,見13至15章。
《啟》2~4:清楚提出地上的走獸可吃與不可吃的一個簡單易行的原則:凡是蹄完全分開的反芻動物都可以吃,其他的都不潔淨,便不可以吃。駱駝雖然反芻,因為在沙漠中行走,蹄雖分但蹄底下有肉墊相連,不是完全的分開,所以不可以吃。
《SDA》本章所倡導的原則是上帝用來保護愛祂並選擇事奉祂的人免於食用那些會給他們的身體帶來損害的動物。下文所提到的動物,有些尚未得到確認。雖然存在疑問,但事實卻是顯而易見的。對於立志不“毀壞上帝的殿”(林前3:17),凡事“都要爲榮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的基督徒來說,這種不確定性並不是不可克服的難題。就他們而言,這裏所概括的基本原則足以作爲他的指導。
11:3 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11:4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SDA》不可吃的:駱駝看起來像偶蹄動物,但牠只是在腳後跟處長著一個像腳跟的球,因此被列爲不潔淨的。
《SDA》不潔淨:猶太人當視一切“不潔淨”之物爲“可憎”(shaqas,第11、13、43節)的。該詞又譯爲“厭惡”(申7:26)和“憎惡”(詩22:24)。這裏所列舉“不潔淨”的動物都是從衛生角度上不適合人類食用的(見創9:3注釋)。
11:5 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啟》沙番:從希伯來文shaphan音譯過來,一般認為就是我們今天的“蹄兔”。這種動物和兔子一般大小,尾小耳短,毛呈棕黃色,形狀似土撥鼠,足有軟掌,便於在岩石間跳躍行走。
《SDA》沙番:原文是shaphan,意爲“躲藏者”。所羅門稱沙番“是軟弱之類”,說牠們“在磐石中造房”(箴30:26)。有些注釋家稱之爲“石獾”。石獾的大小、外貌、性情和棲息地都與天竺鼠差不多。
11:6 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新》兔子:實際上牠們並不倒嚼反芻,只是兔子的咀嚼動作很明顯,使人把牠列為反芻動物。
《啟》兔子的胃,不像反芻動物,沒有四部分,吃下東西不再反於口中倒嚼再嚥入。但牠咬嚼食物的嘴部動作類似反芻,故說牠為“倒嚼”。兔子不分蹄,屬不潔類。
《SDA》兔子:從科學上說,兔子並不倒嚼,因爲牠沒有這樣的機能。但牠看上去像是倒嚼食物的,所以在這裏列爲反芻動物。牠是不潔淨的,因爲牠不分蹄。
《SDA》倒嚼:這裏不涉及科學上準確性的問題,因爲聖經用的是普通人的語言。在一般人看來,兔子似乎是倒嚼的。如果我們說太陽“下山”,沒有人會說我們犯了科學上的錯誤,儘管嚴格地說,太陽根本就沒有“下山”。鯨有時被稱爲“魚”,但從技術上說,它並不是魚,而是哺乳動物。不要因聖經採用通常的表達方式而批評它不科學。
11:7 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SDA》在律法所禁止的動物中,豬是被視爲最不潔淨的(見賽65:3-4;66:17)。本文並不是詳細討論吃豬肉的害處。就基督徒而言,強調上帝對牠的態度就夠了。吃豬肉肯定有害健康,否則上帝就不會禁止了。祂創造了豬,並且知道牠們的本性。祂禁止把牠們當作食物。
11:8 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11:9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裏、海裏、河裏、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啟》9~12:所說的潔淨的水生物,通常深水與淺水中都有,但不潔淨的大都生活於淺水中,賴腐敗的食物維生,易傳染疾病。
《啟》把水中生物分類的方法,簡單明瞭;大多數人缺乏水族知識,即令在今天,能清楚分辨魚類的人,也是寥寥可數。用“有翅有鱗”和“無翅無鱗”來區分,重要是容易辨認,非常實用,以確保以色列人身體健康,在儀文上保持潔淨。
《SDA》上帝希望祂的子民只吃最有益的食物。祂在這裏區別了水生動物中潔淨與不潔淨的。祂把有翅有鱗的列爲一類,把無翅無鱗的列爲另一類。祂藉著說明可以吃的,排除一切不可以吃的。
《馬》9~12:潔淨的魚類是有翅有鱗的,諸如鱔、鰻魚和貝殼類水産都是不潔淨的。魚鱗一般被視爲基督徒生命的盔甲,在一個充滿敵意的世界裏作他的保護;而魚翅卻象徵神的能力。這能力使他可以航行於世界上,而不被它所戰勝。
11:10 凡在海裏、河裏,並一切水裏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1:11 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牠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11:12 凡水裏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1:13 「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SDA》雀鳥:聖經沒有提供區分潔淨與不潔淨鳥類的通則,只提到禁止食用的20餘種鳥。可以推定其他鳥都是可吃的。但有些注釋家認爲不能吃的不止20種。那些只是希伯來人所熟悉的。
《SDA》狗頭雕:(英文欽定版爲“魚鷹”)和紅頭雕(英文欽定版爲“白鷺”)都是食肉鳥,所以不可以吃。
《馬》13~19:捕食其他動物的雀鳥是不潔淨的——如鷹、禿鷲、蝙蝠。(蝙蝠並不是鳥類,但譯作鳥之希伯來字的意義比中文和英文都廣,意思是“飛行的東西”。)
11:14 鷂鷹、小鷹與其類;
《SDA》小鷹:有譯本爲“鳶”,是隼科的食肉鳥,有尖尖的翅膀和分叉的尾巴。
《SDA》與其類:表示牠所屬種類的所有成員(見第15、16、22節)。
11:15 烏鴉與其類;
11:16 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SDA》鴕鳥:有譯本爲“貓頭鷹”。參伯30:29;賽34:13;43:20。必須指出,對於所列舉一些鳥的認定存在分歧。
《SDA》魚鷹:可能是海鷗。
11:17 鴞鳥、鸕鶿、貓頭鷹、
《SDA》鴞鳥:(英文欽定版爲“小貓頭鷹”)。原文與16節的“鴕鳥”不是一個詞。
《SDA》貓頭鷹:(英文欽定版爲“大貓頭鷹”)。可能是朱鷺或埃及鴞。
11:18 角鴟、鵜鶘、禿鵰、
《SDA》角鴟:(英文KJV版爲“天鵝”)。可能是鷭或水雞。
《SDA》禿雕:可能是埃及禿鷲,一種不潔且令人厭惡的鳥。
11:19 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SDA》鷺鷥:是一種習性貪婪的鳥。
《SDA》戴鵀:(英文欽定版爲“田鳧”)。可能是另一種鷺鷥,或戴勝科鳥(七十士譯本和英文RSV版),有細長彎曲的鳥嘴。
《SDA》蝙蝠:可能是因爲牠會飛,這裏把牠歸爲鳥類,但牠是一種四足動物。
11:20 「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新》用四足:雖然昆蟲有六足,但古代人可能不把後面用來跳躍的大足算作一般的足。
《SDA》就是“有翅膀的昆蟲”(英文RSV版)。
《馬》20~23:本段論及某些會飛的昆蟲(有翅膀……的物)。只有那些足部有節的才是潔淨的——就是蝗蟲、螞蚱、蟋蟀和蚱蜢。
11:21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11:22 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SDA》蟋蟀:(英文欽定版爲“甲殼蟲”)。可能是蟋蟀或一種蝗蟲。
《SDA》這裏所列舉的四種昆蟲在古代通常用作食物,和今日東方國家裏一樣。有各種烹飪的方式。通常趁活扔進加鹽的沸水中,去掉頭、翅膀和腿。然後烤、烘或燉熟後立即食用,或晾乾、燻乾後儲存起來。他們可拌鹽,香料或醋食用。今日東方國家的市場裏仍有乾蝗蟲稱斤出售或穿成串論個賣。
11:23 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SDA》就是上述昆蟲以外的有翅膀的昆蟲。許多昆蟲都攜帶病菌,所以要小心接觸(第23-25節)。
11:24 「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啟》24~28:指出接觸死了的動物所引致的不潔。凡與不潔淨的動物的屍體接觸了的人,必須洗淨衣服;到了晚上,也就是第二天開始時(希伯來人的一天從頭天晚間算起),還要洗淨身體,才可以參加會幕的敬拜或者獻祭。信徒的身體為聖靈居住的殿(林前6:19),必須保持身體潔淨與健康,除去死行,來事奉活神(參來9:14)。
《馬》24~28:摸了任何上述不潔淨動物的屍體(死的),那人就不潔淨到晚上。神不但嚴禁以色列人吃“不潔動物”的肉,爲做得徹底起見,甚至不准他們摸這些動物。經文特別提到一些用掌行走的動物。如貓、狗、獅、虎、熊等。
11:25 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11:26 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
11:27 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11:28 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
11:29 「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
《SDA》爬物:包括爬行動物,齧齒動物等。
《SDA》鼬鼠:原文指會滑行的動物。
《SDA》鼫鼠:就是老鼠,無疑也包括其他小的齧齒動物。
《SDA》蜥蜴:(英文欽定版爲“龜”)。指大蜥蜴,也有可能是“陸棲鱷魚”(七十士譯本),通常有兩英尺長。阿拉伯人至今仍用牠的肉做湯。在其他國家,蜥蜴肉被曬乾當作飾物或藥物。
《馬》29~38:跟著描述的是其他爬行動物——鼬鼠、鼫鼠、蜥蜴、壁虎、龍子、守宮、蛇醫和蝘蜓。摸了其屍體的人會不潔淨到晚上。若這些動物的屍體掉在(死的)什麽器皿上,那器皿就要用水清洗,並且不潔淨到晚上,而若是瓦器,那瓦器就要被打破。瓦器內一切可吃的食物要變成不潔淨,因而不能吃。經文提出兩個例外的情況——流動的泉源不會因爲接觸到這些動物的屍體而變得不潔淨,用來播種的子粒若是沒有澆上水;接觸到動物的屍體也不會不潔淨。
11:30 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
《SDA》壁虎:(英文欽定版爲“雪貂”)。該詞原文在《舊約》中只出現在這裏。牠會發出一種哀鳴,腳趾上有吸盤,可以附吸在垂直的表面上。
《SDA》龍子:(英文欽定版爲“變色龍”)。原文指“強壯者”。有人認爲是指青蛙,因爲牠在跳躍時顯示了強大的肌肉力量。也有人認爲是指陸棲鱷魚(見第29節注釋)。
《SDA》守宮:(英文欽定版爲“蜥蜴”)。可能與大多數國家所發現的蜥蜴一樣。蜥蜴有許多種,都包括在“蜥蜴”這一通稱中。
《SDA》蛇醫:(英文欽定版爲“蝸牛”)。很可能是一種“蜥蜴”(七十士譯本)。
《SDA》蝘蜓:(英文欽定版爲“鼴鼠”)。譯自tinshemeth,指“蜥蜴”或“變色龍”。
11:31 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在牠死了以後,凡摸了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11:32 其中死了的,掉在甚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甚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才潔淨了。
11:33 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裏的,其中不拘有甚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
11:34 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並且那樣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潔淨。
11:35 其中已死的,若有一點掉在甚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是鍋臺,就要打碎,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
11:36 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
《新》聚水的池子:用防水灰泥鋪在水池內壁使其可以聚水的技巧,成為以色列人在征服迦南之後,能在這片乾燥地區定居的重要因素之一(參代下26:10)。
11:37 若是死的,有一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
11:38 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這子粒就與你們不潔淨。
11:39 「你們可吃的走獸若是死了,有人摸牠,必不潔淨到晚上;
《SDA》禁止摸死屍的規定也適用於可以吃之動物的屍體。
《馬》39~40:人類接觸到潔淨走獸的屍體(不是屠宰的動物),或無意中吃了這類走獸的肉,他就不潔淨到晚上。他的衣服也要洗淨。
11:40 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拿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SDA》暗示有人會吃自死動物的肉。律法嚴禁食用“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出22:31)。祭司不可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利22:8)。但仍有吃的情況發生,可能是由於不知情的經濟困難。由於吃這種肉屬儀文性的不潔,所以有了儀文性潔淨的規定。
《SDA》禁止吃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無疑是因爲在這種情況下,血大都還留在體內,未被排出。
11:41 「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新》地上:11:29-30列出在地上爬行(或攀爬)的這類動物。
《馬》41~47:第41至43節提到蠕蟲、蛇、齧齒動物和昆蟲。任何人吃了這些動物,在禮儀上就變成不潔淨。神提出有關潔淨與不潔淨之動物的條例,目的是說明他的聖潔,以及他的子民也要保持聖潔(4~47節)。在馬可福音七章18和19節,主耶穌斷言所有食物在禮儀上都是潔淨的。保羅也教導說,只要存著感恩的心來領受,就沒有一樣食物是可棄的(提前四1~5)。然而,縱使是這樣,潔淨的食物也不包括一些受污染的、在文化上不能接受的,或難於消化的食物。
本章不僅是講到飲食條例,更是說出了神要他的百姓成爲聖潔(被分別出來,與萬民有別),正如他是聖潔的一樣。在本章中講述的許多使人不能敬拜神的事項,不論是偶然發生的,或是人故意犯的,都須等到當事人被“潔淨”,或是過錯已改正以後,才可以去敬拜神。同樣,我們也不能一周中六天隨喜好而行,到禮拜天才匆匆忙忙地來到神面前敬拜。我們必須以悔改與潔淨的心準備自己,才好敬拜神。
11:42 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11:43 你們不可因甚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
11:44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
《新》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聖潔是利未記的主題,很清晰地在全書中重複中現(如11:45;19:2;20:7、26;21:8、15;22:9、16、32)。「聖潔」一詞,在利未記比在聖經其他任何書卷中出現的次數都多。以色列應該完全分別為聖歸神,其聖潔必須在生活的每一層面表達出來,以致整個生活都帶有某種宗教禮儀的特色。由於神的本性及祂的作為(11:45),凡屬祂的百姓必須將自己完全奉獻給祂(參太5:48)。見羅12:1。
《啟》訂立這些條例的理由,是不讓以色列民和可玷污他們的任何東西接觸,自覺地學效神的聖潔,使自己成為聖潔(45節)。
《SDA》聖潔與飲食習慣之間顯然存在密切的聯繫。因此,聖潔包括順從上帝有關健康的律法。
11:45 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 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新》從埃及地領出來:在利未記這句子另外重複出現過八次(19:36;22:33;23:43;25:38、42、55;26:13、45)。在舊約聖經其他十八卷書中又出現將近六十次。
11:46 這是走獸、飛鳥,和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條例。
《新》46~47:11章之總結。
11:47 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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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吃”,“不可摸”,這麼嚴厲!我對待誡命的態度好像……
11:8 神嚴禁以色列人吃“不潔動物”的肉,為做得徹底起見,甚至不准他們摸這些動物。祂所禁止的,祂的子民要毫不沾染。我們常常對試探逢場作戲,認為最低限度,自己未行出罪惡就未違背誡命,應該可以過關。但是神的要求是要我們把自己從一切的罪和引誘的環境之中,完全分別出來。
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謹慎自省……
11:25 百姓在敬拜神以前,必須先有所準備。有些行動不符合神聖潔的條例,有些是出於自然的(例如,婦人生產,月經,行房事),有些事出偶然(例如觸摸動物的屍體),這些都能使人不潔,不能參加敬拜。這並不是說他們犯了罪,或是被神棄絕,只是要使所有的敬拜恭恭敬敬地、按規矩行事。這一章中講述許多使人不能敬拜神的事項,不論是偶然發生的,或是人故意犯的,都須等到當事人被“潔淨”,或是過錯已改正以後,才可以去敬拜神。同樣,我們也不能一週中六天隨喜好而行,到禮拜天才匆匆忙忙地來到神面前敬拜。我們必須以悔改與潔淨的心準備自己,才好敬拜神。
神為何要頒佈這樣詳細的律法?今日我們怎樣遵守律法的原則?
11:44-45 本章不僅是講到飲食條例,這兩節經文,對了解這卷書中所有的律法條例,提供了一個要訣。神要祂的百姓成為聖潔(被分別出來,與萬民有別),正如祂是聖潔的一樣。祂知道百姓只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分別為聖,另一個是與異教民族妥協,變得敗壞。為此祂領百姓離開拜偶像的埃及之地,將他們分別出來,成為單單屬於祂、敬拜祂、過有道德生活的民族。神為此也制定律法與禁令,好使他們在社會上和靈性上繼續分別為聖,日後進入迦南地,住在邪惡的異教各族之中,也能與其有別。神也吩咐新約時代的基督徒要聖潔(參彼前1:15)。我們要像以色列人一樣,在屬靈生活中與世界的邪惡習俗保持距離,儘管每天與不信之人混雜在一起,也要與人有別。在不聖潔的世界之中,要想成為聖潔並不容易,不過,神並不要你倚靠自己。藉著祂兒子耶穌的受死,神叫我們都成為聖潔、沒有瑕疵的,將我們無可指責地引到祂自己面前(參西1:22)。
神為甚麼要以色列人分別潔淨與不潔淨,可吃與不可吃的呢?
11:47 潔淨和不潔淨,這兩個詞語是用來區分以色列人可以吃與不可以吃的各種動物。聖經對食物作出限制,原因是:(1)確保全族的健康。神不准他們吃的鳥獸類,通常是吃腐屍的,很容易傳染疾病。(2)使他們與其他各族有別。例如異教徒通常以豬獻祭(神不准以色列人吃豬肉)。(3)最主要的一點是,神藉此提醒以色列人,住在他們中間的神是聖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