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20101027利未記19章1-18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19:1 耶和華對摩西說:

  《啟》本章詳述道德、法律、祭祀及精神生活的規範,共分16小段,每段都用我是耶和華一語作結。16段又分為三大部分:一、二部分各有四段(2-10節;11-18節),第三部分包括八段(19-37節)。猶太學者認為本章內容乃十誡的副產物,包含相對應的條文:第一、二誡見4節;第三誡見12節;四、五誡見3節;第六誡見16節;第七誡見29節;第八、九誡各見11及16節;第十誡見18節。

  1~18:一切聖潔行爲的基礎,可從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2節)這句話看見。以色列民各種行爲的條例列出如下:

  要孝敬父母(3節)——第五誡。

  要守神的安息日(3節)——第四誡。

  不可拜偶像(十節)——第二誡。

  不可在第三天吃平安祭的祭物(5~8節)

  在田裏收割莊稼的時候,農戶要給窮人和寄居的人留下一些麥穗在四角(9-10節)。農作物和葡萄只是其中兩個例子而且。並非一分完整的清單。

  不可偷盜、欺騙或說謊(11節)——第八誡。

  指著神的名起假誓是違法的(12節)——第三誡。

  不可欺騙、搶奪或扣留工人的工資(13節)。

  咒詛聾子或使瞎子絆倒必受到譴責(l4節)。

  以色列民要以彼此尊重來表達他們對耶和華的尊敬(二五17)。

  敬畏神的人要仁慈地對待殘疾人士(14節)、長者(32節)和窮人(二五26;43)。

  施行審判的時候不可偏私(15節)。

  不可中傷或密謀殺害鄰合(16節)。

  不可對弟兄懷恨:總要指摘你的鄰合,免得因他擔罪。(17節)要公開地、坦自地處理事情,惟恐事情造成內在的仇恨,而引致外在的罪行。

  不可報仇或懷恨(l8節)。第18節下半部——要愛人如己——是全律法的總結(加五14)。耶穌說那是第二大的誡命(可一二31)。最大的誡命見申命記六章4至5節。

19:2 「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

  《SDA》你們要聖潔:這是《利未記》的基調。整部《利未記》都強調聖潔。發出這條命令的理由是上帝是聖潔的。

19:3 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啟》孝敬父母(第五誡)與敬拜神守安息日(第四誡)在本節中同時提出。父母是天父在地上的代表,應受到充分的尊敬。新約中重述此命令(弗6:1-4;提前5:4)。比較20:9。不問父母的出身或社會地位,不問他們的身體與精神狀況如何,子女一律須敬而愛之。這是做人最重要的責任和義務。

  《SDA》守我的安息日:這裏所提到的第四誡和第五誡是律法兩條積極的誡命。

  《SDA》我是耶和華:這句話在本章中多次重複(第4、10、12、14、16、18、25、28、30-32、34、36-37節)。

19:4 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第4節指的是第一誡和第二誡,特別是第二誡。違犯這條誡命的,不但是向木石偶像下拜。任何所尊崇和喜愛的事物,如果超過了上帝,就都是偶像,即使是在想之中。

19:5 「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

  《啟》5~8:重申本書3:1;7:15-18所定獻祭應遵守的條例,嚴禁獻平安祭帶染異教色彩。信徒應從這諄諄訓誨中領悟到,敬拜神的方式須完全合乎聖經,不可染上屬世的迷信或人的價值成分,否則不只褻瀆神,且能招來嚴厲的刑罰(8節)。

  《SDA》本節強調了利7:11-21的指示。正如在討論利17:1-7時所提到的,平安祭比其他祭更容易濫用。

19:6 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

19:7 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

19:8 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19:9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新》9~10:見23:22;又見申24:19-21。得2章中有拾穗律法的實例。

  《啟》9~10:這兩節昭示:一個看重人的生命的社會,應該體現神對自己子民中窮苦人的關懷。收割的時候應在田園裏留下小量穀物和果實給窮人和寄居的。參《路得記》2章有關實例。手頭富則的對貧乏的有照顧的責任。《申命記》且規定借款給弟兄不可收取利息(23:19),不可拿靠以維生的磨石作抵押(24:6),都是這種精神的延伸。人人在神面前平等,信徒彼此間應充分彰顯弟兄之愛。

  《SDA》上帝總是以一種特殊的方式眷顧窮人。貧窮往往是因缺乏節儉、遠見、勤勞或技能而造成的。還有許多時候是由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原因。但不管怎樣,上帝都憐憫他們,並吩咐祂的子民供應他們的需要。沒有工作能力的人需要直接的贈予並予以精明的使用。有能力並願意工作的人應給他們提供機會。拾落穗並不容易,有時收獲甚少。但讓大多數人動手去做,要比直接贈予更好一些。白白領受會損害人的自尊,除非是在真正需要的情況下。給人提供工作對施受雙方都很有好處。這會爲施者培養一種慷慨的精神,經常處身使上帝能應允他祈禱的位置上。接受者也得到幫助,從而感謝上帝,並感激那些爲他提供自助機會的人。這會促進兄弟的情誼。

19:10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19:11 「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SDA》偷盜和說謊是同類的罪。偷盜往往需要說謊(見利6:2)。偷盜和撒謊都有許多方式。還有一些邊緣性質的情況,可能是最常犯的。上帝喜歡內心的誠實(詩51:6)。任何狡猾虛僞的事情都是祂所憎惡的(見弗4:14;提前4:2)。

19:12 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SDA》指法庭的誓言。它所針對的不是在法庭上起誓,而是針對起假誓。僞證被視爲最嚴重的罪行之一,因爲它歪曲了正義,公然違犯了第三誡,所以應當受到嚴厲的懲罰(太5:33-37)。

19:13 「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裏過夜,留到早晨。

  《SDA》不可欺壓你的鄰舍:第11節禁止以詭詐損害人;這裏是指以暴力或權力傷害人。有人認爲一件事只要是合法的,基督徒就可以做。但合法的事情不一定是合適的(林前6:12;10:23)。地上的法律可能會認可上帝所厭惡的某些做法。上帝並不支持法律上的漏洞。

  《SDA》工價:工價應按期發放,就債務應當按期償還一樣。拖欠講好的工價或正當的債務,是上帝所不喜悅的,而且是不誠實的(申24:14-15)。絕對的誠實要求一個人在與他人訂約或承擔責任時,應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能履行職責。聽任爲履行職責而規定的時間過去而不作令人滿意的安排,乃是一種最惡劣的不誠實,說明他完全靠不住。

19:14 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 神。我是耶和華。

  《SDA》我們不可咒罵聾子,因爲他聽不見;也不可在瞎子的路上放絆腳石,因爲他看不見。這樣做既是不誠實的,也是殘忍的。上帝說: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申27:18;參伯29:15)殘疾人應受到特殊的照顧,絕不可他們殘疾的便宜。

19:15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啟》不可基於社會或經濟的理由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應完全本諸公平的原則。

  《SDA》按外貌待人乃是犯罪(雅2:9)。在畫家筆下,公正就一個婦人手持天平,蒙上眼睛,不受眼前的人或事物所影響。

19:16 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原文是流他的血)。我是耶和華。

  《啟》搬弄是非:就是毀謗中傷,不可對人施予有形或無形的傷害。

  《SDA》搬弄是非:就是造謠生事。這些謠言既不真實又有害處。拉比們教訓說,有三樣罪會剝奪人今生和來生的幸福──拜偶像、亂倫和殺。誹謗要比這些罪更加惡劣,因爲它同時殺死三個人:誹謗者、被誹謗的人和聽信的人。它比兩刃的劍更鋒利。

  《SDA》不可與鄰舍爲敵,置之於死(原文是流他的血):就是直接或著僞證置鄰舍爲死地(見但8:25;11:14;代上21:1)。猶太人把它解釋爲看見人遇險(如淹水、搶劫或野獸等)就有責任救助。如果他看見一件罪行或不公正的事,就有義務幫助,或在法庭上爲受害人作證。

19:17 「不可心裏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SDA》恨你的弟兄:人有時會不露聲色地憎恨或藐視一個人。但仇恨就是罪(約壹2:9-11)。恨人的給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最大。

  《SDA》指摘你的鄰舍:基督說: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勸戒他(路17:3;另見太18:15-17)。保羅說:犯罪的人,當在人面前責備他(提前5:20);你要嚴嚴地責備他們(多1:13);用各等權柄責備人(多2:15)。後三句話是傳道人的責任,而基督在太18:15-17的勸勉卻適用所有的人。心懷恨意卻不指摘也是錯誤的。拉比們教訓說,不責備犯罪的人,就與他同罪。他還不如把自己抛在火窯裏呢。

19: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新》愛人如己:(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愛鄰舍如己」)基督(太22:39;可12:31;路10:27)、保羅(羅13:9;加5:14;)及雅各(雅2:8)都曾引述此語。法利賽人中較嚴格的一派(撒買學派)將他們認為此節經文所暗示的意義「恨你們的仇敵」也加在這命令之內(太5:43),但耶穌那「愛你們的仇敵」之反應,才符合正確的舊約聖經教導(見利19:17、34),也與守中庸之道的法利賽人之看法較一致。納曼尼德拉比清楚表達他們的看法:「人不應該在對鄰舍的愛上設任何限度,而當樂意盡力向別人行善,像待自己一樣。」「鄰舍」並不只是指住在附近的人,而是指任何會接觸到的人。

  《SDA》不可報仇:想報傷害過我們的人乃是人性的一種弱點。聖經不支持這樣的做法。保羅說: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12:19)。心懷怨恨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只會給自己造成極大的傷害。它會敗壞人的性情,使人的人生觀産生歪曲。

  《SDA》愛人如己:這條吩咐概括了十誡的後六條(太22:40)。基督曾說: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太5: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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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顧念有需要的人是神的誡命,不是施捨……
19:9-10 這段經文所記載的律法,是保護窮人和外族人的,並提醒以色列人,這地是屬於神的,百姓只是管理者。這樣的律法顯明了神的慷慨與寬厚。以色列人既然為神的子民,就應當在對人的態度與行為上反映出神的性情與特質。外族女子路得就是這種憐憫的律法的受惠人(參得2:2)。

你身邊有些甚麼人需要你的關懷和照顧?
19:9-10 神吩咐以色列人要眷顧窮人,不可割盡田地角落的莊稼,要留一些給客旅及窮人作食物。人很容易忽略忘記比自己貧窮的人,但是神要人人心存慷慨。你用甚麼方法,可以將你田地角落的莊稼,留給窮人享用呢?

2010年10月27日靈修小品

靈修靜思

公義與謙卑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

  謙卑的人不自以為是,但謙卑是否等於沒有主見、沒有立場、沒有堅持?

  我看到一則教會新聞,兩個基督徒卑恭屈節向同性戀者派發傳單,為教會指斥同性戀者的不是而慎重道歉。他們告訴同性戀者,神真的很愛他們。這兩個基督徒夠謙卑了吧?但合不合聖經真理呢?難道神只差遣聖經中的先知責備罪,到現在,這種做法已經不合時宜?難道神現在不像從前那樣恨惡罪了,抑或對罪的定義變了?難道謙卑的定義是討人喜歡,不惜否認神的是非準則?

  究竟神向我們要的是甚麼?聖經上已有答案。「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神不是只要謙卑,祂也要公義。神從來沒因為愛而犧牲公義聖潔。神是愛,祂也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前一16)      ~馮文莊




-----------------------------------------------------------------------------------------------真道分解/知信行網上團契

屹立不搖

凡到我這裡來,聽見我的話就去行的,我要告訴你們他像什麼人:他像一個人蓋房子,深深的挖地,把根基安在磐石上;到發大水的時候,水沖那房子,房子總不能搖動,因為根基立在磐石上。(路6:47-48)

  當大災難像狂風暴浪臨到大地的時候,什麼人能站立得住,而不被掠去呢?是那些把房屋蓋在以神的旨意和誡命為堅固盤石基礎的人。凡每天以遵守神旨和祂的誡命,作為人生標準的人,就能得著不倒塌的房屋材料,這樣的房屋在大災難中必定屹立不搖。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20101026利未記18章1-30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18:1 耶和華對摩西說:

  《啟》1~5:揭示道德條例的基本精神,指出這些精神與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須遵守這裏例舉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著的意思;因為這是神所立,應當作人的行為的唯一權威依據。

  1~5:本章提到各種不合法的婚姻。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時候已經很熟悉這些做法,但他們在迦南地的時候要完全放棄那些行爲。迦南的社會與宗教滿足人的世俗望,尤其是淫亂、性的放任與醉酒。以色列人必須持守純潔,將自己分別出來歸神爲聖。

18: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新》利18至26章,「我是耶和華」一語出現過四十二次。耶和華名字的意義(即耶和華此名所啟示的屬性),正表示祂有權柄頒佈命令。見出3:15註釋。

18:3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新》此章有六次警告以色列不可效法外邦人(本節二次,又見18:24、26-27、30)。

  《SDA》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以後,應當抛棄埃及的生活方式。他們要前往迦南。那裏的罪惡也很流行。他們要避免罪惡,不論它來自哪裏。

18:4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18:5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新》活著:藉神所賜的完全福分。律法是已得救者的生活之道(見結20:11、13、21),不是未得救者的救恩之途徑(見羅10:5;加3:12)。

18:6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新》是禁止亂倫之律法(18:7-18)的摘要。亂倫者的刑罰列在20章。

  《啟》6~18:為有關逆倫或違反人本性的男女關係的條例。婚姻為神所設立,是一切人倫關係的基礎。《創世記》2:24的完美婚姻制度,雖然未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完全實行(比較太19:8),但違反自然的的不正常性關係,尤其是逆倫,一直受到絕對的禁止。

  《SDA》古代顯著的罪惡之一就是淫亂。迦南地也不例外。婚姻得不到尊重,婦女被當作牲口。本章反映了異教徒的真實狀況(第24-27節)。上帝警告以色列人要杜絕這一切罪行。上帝認爲有必要發出這樣的警告,並加以詳細的說明,強調他們所面臨而必須警惕的危險。

  6~18:……的下體的意思是與某人進行性行爲。第6節說明大致的原則。與近親通婚或亂倫是被禁止的,無論是母親(7節);繼母(8節);親生姐妹,或異母同父、異父同母的姐妹(9節);孫女(10節);繼母的女兒(11節);姑母或姨母(12,13節)嬸母或伯母(14節上)。現代醫學證實,若與有血緣的親屬結婚,父母身體或精神上的弱點,有時是會在兒女身上擴大的。但這禁令擴展至姻親的通婚(14~16節)。

  定下這法規的原因是,創世記二章24節裏的成爲一體,是描述家庭關的親密而永久,以致與親屬結婚也被看爲亂倫。男人不能娶弟兄的女兒(或作兒婦)或弟兄的孫女(17節),或娶妻子的姐妹作她的對頭(l8節),哈拿和毗尼拿的情況那樣(撒上一l~8)。第16節後來在申命記二十五張5節更正爲:一個人若死了而沒有兒子,他的兄弟必須娶嫂子爲妻,這種婚姻稱爲叔嫂之婚。

18:7 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新》此禁令大概在父死後仍有效。父親若仍健在,此行為即為姦淫,已有明文禁止。

  《啟》7~18:均屬禁止亂倫的條例。亂倫犯者的處分見20章。

18:8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新》你繼母:(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你父親的妻子」;18:11亦同)指父親可能有幾個妻子。

18:9 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8:10 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8:11 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新》妹妹:在多妻社會中,一個人可能有許多同父異母的姊妹。他瑪認為這個禁令可以有例外(撒下13:12-13;但見該節註釋)。

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新》你的伯叔母:見20:20。如果伯叔仍然活著,這就是淫行。如果他已死,人可以為這種婚姻找藉口,因伯叔母不是血親但這卻是神所禁止的。

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8:14 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8:15 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新》參猶大與他瑪之事(創38:18)。

18: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新》你弟兄妻子:(編者註:在弟兄活著的時候,娶弟兄之妻是污穢的事,見20:21)即使在弟兄離婚或死後一段時期,此律法仍然有效。娶弟兄之寡妻並非不道德,但可能使弟兄之產業受損。申25:5-6為兄立下後嗣之律法是此禁令的例外,該律法是為保存已死弟兄的產業,也為了延續他的宗嗣。

18:17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新》女兒:繼女(孫女及外孫女也在本節中提及)。母親死後,此律法亦仍有效。

18:18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新》參雅各與利亞及拉結之事(創29:23-30)。

  《啟》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姊妹,以省卻許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亞和拉結二姊妹可作殷鑑(創29:23-30)。

18:19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19~21:與行經期間的女人交合是被禁止的。與鄰合的妻行淫是被禁止的。同樣受到禁止的是使初生嬰兒經火(王下二三10;耶三二35)的可怕行爲,這種做法有時與敬拜偶像摩洛有關。摩洛是亞摩利人的神:他的像設在欣嫩子谷。薛華描述其儀式如下:根據一個傳統,在摩洛的銅背後有一個開口,在開口裏面燒了火之後,每一個父母要親手把他初生的孩子放在摩洛伸開的、白熱的雙手之上。根據這個傳統,父母不能表示哀傷,而同時鼓聲會響起,使嬰兒死在摩洛手上時的哭聲不會被聽見。

18:20 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18:21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新》摩洛:亞捫人的神(見20:2-5;王上11:5及註釋「米勒公」)。將兒女燒獻給摩洛之可憎惡行,盛行於腓尼基及其鄰近國家。參王下3:26-27。瑪拿西王顯然曾將自己兒子獻祭給摩洛(代下33:6;見王下23:10)。耶32:35即抗議此惡行。

  《啟》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祇,祭祀摩洛的方式雖有不同說法,但確有以兒童作火祭的事。一說將兒童拋入烈焰中獻神,另一說認為摩洛像用金屬鑄成,燒至赤熱,然後將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這種異教不人道的祭祀,為神頒的條例所絕對禁止。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新》與男人苟合:見20:13,同性戀性行為的刑罰是死刑。

  22~23:同性戀是被禁止的,與獸淫合也是被禁止的。在立法禁止同性戀的時候,可能神已經預期有現代愛滋病(AIDS)這種傳染病,因而設法拯救人類免受其害。

18:23 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18:24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啟》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導致荒亂的道德生活,用雜交、與獸淫合、逆倫、同性苟合來敬祀自己的神祇;而這正是神不容許存留在人類社會中的罪惡(創19:13),因此當迦南人罪惡滿盈後,便將他們逐出滅盡。

  《SDA》以色列人周圍的民族犯有這裏所列舉的所有罪行,因此被趕出來。所以以色列人要避免犯類似的罪,否則也會被逐出。這裏的信息證明他們所面臨的危險是真實的。

  24~30:第1至23節告訴百姓有什麽是不可做的;本段告訴他們爲什麽不能做那些事情。不法與拜偶像出現在同一章經文並不是偶然的(參看第二十章)。一個人的道德表現是他的神學,是他對神的觀念的外顯。迦南人明明地表現了拜偶像所産生的墮落行爲(24~27節)。當以色列民據了迦南地之後,他們在耶和華的命令下殺了成千上萬的迦南人。我們思考過本段所描述的迦南人的道德敗壞後,就能明白神爲何這樣嚴厲地對待他們。

18:25 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啟》凡違反本章有關兩性關係的條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潔淨能破壞神與人的關係,居住在被玷污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趕出(28節)。就像後來以色列民被趕出故土,淪為強敵手上的俘虜,受苦異國一樣。

18:26 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18:27 (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18:28 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SDA》吐出:原文是qo',見利18:25;拿2:10。以色列人只有與上帝保持立約的關,才有權住在應許之地。如果他們違約,就喪失了迦南的居住權。他們將從地上被拔除和趕散(申28:63-64)。以賽亞把以色列人比作栽種肥美的山岡上葡萄樹。但當葡萄樹結了野葡萄時,上帝就決定使全地荒廢(賽5:1-7)。

18:29 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啟》凡行了這種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與所立的約無分,或被處死,或被趕逐。

18:30 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本章的結尾與開頭都宣告說:我是耶和華。目的是提醒他們上帝的聖潔以及祂擺在他們面前的崇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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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你的思想和行事為人有沒有被世俗不良文化影響的地方?
18:3 以色列人剛從充滿偶像的國家出來,即將進入另一個充滿偶像的地方。神幫助他們豎立新的習俗,也警告他們,必須棄絕異教的習俗。祂警告他們,到了迦南地後,不可隨從當地人的異教習俗。迦南的社會與宗教滿足人的世俗慾望,尤其是淫亂、性的放任與醉酒。以色列人必須持守純潔,將自己分別出來歸神為聖。神不許祂的子民被周圍的環境習俗所同化。社會迫人隨從其生活與觀念,如果我們屈從於壓力,就會無所適從,也就難以好好地事奉神。要順從神,不要讓世俗熏染我們的思想與行為。

從現今的角度看,混亂的性關係帶給家庭和社會甚麼影響?
18:6-18 神禁止人亂倫,也不許近親結婚,是為著身體、社會以及道德上的原因。近親結婚所生的兒女,可能有嚴重的健康問題。神如果不頒佈明確律例,人就會亂倫,先是在自己的家族中,後是與外人。隨隨便便的性關係會毀滅家庭。

淫亂是罪惡之根源,你會怎樣防範?
18:6-27 在這一段經文之中,列出幾種可憎的,或者說是邪惡的行為:(1)與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戀;(5)人獸交。這些習俗在異教之中極其平常,神要嚴厲對待開始隨俗的百姓。這些惡習使人患病、致畸,甚至死亡。它敗壞家庭與社會,賤視自己與別人的價值。現代社會對這些事看得不太認真,甚至苟同,但是這些事在神眼中仍然是罪。如果你認為這些是可取的,你就是未按照神的標準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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