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新》律法:指摩西律法。
《新》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是指外邦人,神是根據人們所得的亮光來審判。外邦人不會因未遵行他們所沒有的律法而遭定罪。他們是根據別的理由受審判(見1:18-20;2:15;參摩1:3-2:3)。
《SDA》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猶太人因著自己的特權問道:“上帝不偏待人”的原則是否也適用於他們。他們曾濫用了自己的特權,以爲自己犯與別人一樣的罪行而不會被定罪(1-3節)。現在保羅接著解釋上帝如何不偏不依地審判有特權的猶太人和沒有特權的外邦人。每一個都要按照適合於他自己的方法受審判。對猶太人是用他們所干犯的成文律法,對於外邦人是用他們所干犯的良心的不成文法律。
《SDA》沒有律法:顯然是指沒有特別頒佈的成文律法,因爲外邦人不是沒有不成文的良心律法(14-15節)。外邦人不會按照他們所沒有的法律受審判。但如果他們違犯了不成文的良心律法,他們就會像那些得罪更多亮光的人一樣滅亡。保羅已經解釋了外邦人的罪是不可原諒的,因爲他們拒絕了上帝在自然界和他們良心中給他們的啓示(羅1:19-20、32)。沒有更多的光並不能使人有權干犯較少的光。犯罪的外邦人儘管沒有上帝成文的律法,也得滅亡。他們得罪了他們所擁有的律法,所以必然會受到懲罰。
《SDA》在律法以下:即在律法的範圍內,或在律法的權威下。保羅在這裏論述上帝審判的原則。律法前沒有加定冠詞。在《羅馬書》中律法有35次加冠詞,有40次不加冠詞。要確定每一處究竟是指什麽律法,這是多年來所爭論的問題。單單根據有沒有冠詞,似乎很難確定究竟是指十誡律法,儀文律法還是其他的。不過有一點是一般人都贊同的,即不加冠詞側重在律法抽象和普遍的原則,加了冠詞側重在具體特定的法規。
《SDA》既然沒有一條明確的規則,根據有沒有冠詞來確定是指什麽律法,最好的辦法就是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來確定。在每一處重要的出現“律法”一詞的地方,我們都會提到希臘文中有沒有加冠詞,然後根據上下文來確定是指道德律法還是儀文律法,是指律法的原則,還是指律法的其他方面。
《SDA》本節的“律法”既然沒有冠詞,就可以理解爲表達了犯法者必按律法審判的原則。凡沒有律法而犯罪的人必不按律法懲罰。但根據上下文可以看出保羅也是在暗示猶太人所干犯的成文的道德法規。從根本上來說,這就是十誡。不過保羅也可能考慮到以十誡爲基礎的整個舊約道德行爲教誨,法規和標準的體系。那些有權利知道這部律法,卻仍干犯上帝所明示之旨意的人,必將比那些亮光較少的人受到更大的懲罰。懲罰的嚴厲程度是與犯罪的程度相應的。而犯罪的程度則取決於機會的多少,聖經中明顯地指出懲罰是有各種程度的(太11:21-24;12:41-42;路12:47-48)。
《SDA》按律法受審判:上文平行的“滅亡”暗示這是一種判罪的審判。根據上下文的暗示,“審判”一詞可含有判罪的意思(見約3:18;帖後2:12;來13:4)。兩種罪人都會被判罪,受到懲處。但只對有律法的“按律法”審判。
《馬》上文已提到,第12至16節闡釋一點,就是神將按照人所得的亮光施行審判。這裏牽涉兩類人:那些沒有律法的人(外邦人)和那些在律法下的人(猶太人),神教會裏的人除外,包括其他所有的人(參林前一○32,這節把人分成三類)。
《馬》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裏不是說“必不按律法受審判”,而是不按律法滅亡。他們將要按神給他們的啓示受審,如果他們沒有按所得的啓示生活,就必滅亡。
《馬》那些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如果他們不順從律法,他們也必滅亡。律法要求人完全的順從。
2:13 (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新》稱義:指在審判的日子蒙神宣告無罪(見3:24註釋)。
《SDA》不是聽律法的爲義:猶太人有機會聽定期在會堂宣讀的律法(徒15:21)。但他們以爲單有律法的理論知識就算爲義。他們似乎沒有認識到始終完全順從的必要性。耶穌曾責備猶太人對待上帝聖言的這種態度:“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爲內中有永生…,然而你們不肯到我這裏來得生命”(約5:39-40)。在今日的猶太人和基督徒中間,仍流行著同樣錯誤的看法,認爲單有知識就能帶來公義和救恩。太7:21、24;路6:47-49;雅1:22也教訓我們不單要明白,而且要順從上帝的旨意。
《SDA》本節律法沒有冠詞。那些有律法可聽,並得到指引的人應當順從律法,才能在審判中“稱義”。根據上下文,就猶太人而言,保羅指的仍然是適用於他們的道德行爲標準,即舊約聖經尤其是十誡所顯示的標準。
《SDA》稱義:保羅仍在把那些知道上帝旨意卻不肯順服的人,在審判中所處的地位與不僅明白上帝旨意,而且完全順從的人所處的地位進行對照。這樣的順從只能來自書信前面已經提到過的信心(羅1:5、17;參3:20)。本節進一步強調人受審判不是按照他自稱知道多少,或自稱是什麽,而是根據他的實際行爲(羅2:6)。
《馬》單單擁有律法並不足夠。律法要求完全和不斷的順從。沒有人因爲知道律法的內容就被稱爲義。人可以想像在律法之下稱義的唯一途徑,就是毫無遺漏地遵守一切的律法。可是,世人既然全都是罪人,所以人就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因此,本節只是說明一個理想的情況,而不是展示一個人類可以達到的境地。
《馬》新約聖經鄭重地教導說,人根本不可能透過謹守律法而得稱爲義(參徒一三39;羅三20;加二16、21,三11)。神從來無意要任何人藉著律法得救。就算有人可以從今天開始完全遵守律法,他仍不能得稱爲義,因爲神對他的過去亦有要求。因此,當本節說行律法的稱義時,我們要這樣去理解:律法的要求就是順從,如果任何人能夠由出生的一天起就完全順從,他就可以得稱爲義。然而,無情的事實告訴我們,根本沒有人做得到。
2: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新》順著本性:受本性的驅使,而非因摩西律法外在的約束。
《新》律法上的事:並非指異教徒實行了摩西律法的要求,而是指外邦社會中與律法相合的行為,例如照顧病患與長者、孝敬父母,及視姦淫為罪等。
《新》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異教徒的道德本性是受其是非之心所啟發的(2:15),這本性的功能如同摩西律法對猶太人的功能一樣。
《啟》他們:指外邦人,但有“這些人”的意思。保羅似無意說所有的外邦人都能達到這麼高的境界,而是有些個人也許可以做到。
《SDA》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即不像猶太人那樣有特別頒佈的成文道德法規。保羅接著要解釋外邦人擁有另一種的律法。“外邦人”一詞原文沒有冠詞則突出其非猶太人身份。
《SDA》順著本性:即不是有意識地去實行一部成文律法的要求,而是自發地按照良心的指示去做(15節)。
《SDA》行律法上的事:原文“律法”有加冠詞(見12節注)。保羅顯然是指特別體現在十誡中的道德律法的原則。外邦人不可能“順著本性”去遵行整個摩西律法所規定的禮節和儀式,但是他們可以“順著本性”滿足道德律法的要求。保羅後來解釋說“愛就完全了律法”(13:10)。
《SDA》13節的注釋已經說明,只有“行律法的”才得稱義。無知的外邦人藉著愛的精神表明他們真正是“行律法的”,“在上帝面前”爲義,而有知識有特權的猶太人和基督徒,由於缺少愛心,就表明他們只是“聽律法的”,不能算爲義。
《SDA》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存在於人理智和良心之中的行善的需要和願望,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每一個人的標準和律法。詳見15節(參雅4:17)。
《馬》本節和15節是一插段,回應第12節上半部。那節指出,外邦人在沒有律法下而犯罪,必不按律法滅亡。保羅在這裏解釋,雖然外邦人沒有獲賜神的律法,但他們對是非有一種天賦的認識。他們憑本能就知道,說謊、偷竊、姦淫、兇殺都是不對的。他們不能憑直覺獲知的誡命只有一條,就是守安息日。這條誡命在儀文上的意義多於道德上。
所以以上的解釋,可以歸納爲: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憑著自己的道德本能,制訂一套是與非的行爲守則。
2: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啟》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可意譯為“他們在自己的思想中爭辯,有時譴責自己,有時為自己辯護”。
《SDA》律法的功用:指律法所要求的行爲。這個詞組也可以理解爲律法辨別善惡的實際效果和工作。
《SDA》刻在他們心裏:雖然外邦人不知道成文的律法,什麽時候他們若表現出對上帝和對同胞的愛心,就證明律法的要求寫在他們的心中(見耶31:33;來10:16)。
《SDA》同作見證:保羅指著外邦人中間良心的功用作爲他們對上帝的旨意有所了解的進一步證據,儘管他們不知道成文的律法。
《SDA》思念:即“思想”或“推理”
《SDA》互相較量,或以爲是,或以爲非:這句話有不同的解釋,有人認爲這句話是指對於是非問題的反應(現代中文和英文譯本爲:“他們的思想有時候譴責自己,有時候爲自己辯護”)。有人認爲這是指外邦人與外邦人的相互較量,因而保羅是說外邦人中間譴責和辯護的行爲。不管怎麽說,這句話表明保羅正在確立自己的論點:外邦人不是沒有是非之心的,他們將按照他們對於良心指示的反應受審判。
《馬》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刻在他們心裏的,並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原本要在以色列人生命上發揮的律法的功用,若干程度上在外邦人的生命裏起了作用。例如他們既知道孝敬父母是應當的,就證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也知道一些行爲基本上已是不對的。他們是非之心就像個監察者一般,證明這種本能的知識是正確的。而且,他們的思想不斷在判定他們的行爲或對或錯,或以爲是,或以爲非,加以阻止或准許。
2:16 就在 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新》本節應接著2:13來讀,正如將2:14-15放在括號內所表明的。
《SDA》藉耶穌基督:聖經清楚地教訓說,耶穌不僅是我們的救主,而且是我們的審判者(太25:31-46;約5:22、27;徒10:42;17:31;提後4:1)。
《SDA》在…日子:即最後審判的時候(徒17:31)。16節可以看作是前面論點的總結。
《SDA》隱秘事:人的品格就是通過這些隱秘事表現出來的(見箴7:19注釋)。由於上帝對於我們生活中的每一件秘密的事都有準確的記錄(傳12:14;參太10:26;路8:17;林前4:5),祂就能“不偏待人”地實施審判(羅2:6、11)。“因爲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上帝都必審問”(傳12:14)。這一節進一步解釋了保羅在《羅馬書》第二章中的主要論點。擁有特權和律法知識的猶太人,往往看不起無知識的外邦人,認爲他們不配得到救恩。但只有那一位洞悉人內心生命的上帝,才有資格作出這樣的決定。只有上帝才能充分了解愛心的傾向和順從良心律法的願望。這些是真正遵守上帝律法的具體內容。它們是上帝要求猶太人和外邦人所具備的品質。在最後的審判中,任何外表的虔誠都無法彌補上述品質的缺乏。
《SDA》照著我的福音所言:有人認爲這句話表明保羅堅信自己信息中的真理,把自己的福音看作是最後審判的標準(見林前15:1;加1:6-9)。但是保羅也有可能只是說明福音所表達的事實,即人類不僅要受審判,而且要受耶穌基督所審判。在舊約聖經中清楚地告訴人即將來到的審判(但7:9-12、26-27)。但福音特殊的教訓之一就是那一位曾活著又死過、來拯救世人的主,也將審判他們(林後5:10)。
《馬》本節是隨著12節的思想發展出來的。經文告訴我們,沒有律法的和在律法下的,會在什麽時候受審判。這樣,經文就道出神審判的最後一個真理──就是人不但要爲公開所犯的罪交帳,連人隱秘的事也一樣。現今隱藏的罪,在白色大寶座的審判時,卻是公開的醜事。在這嚴肅時刻執行審判的,是耶穌基督,因爲天父已將審判的事完全交託給他(約五22)。保羅加上照著我的福音所言一句,要指出“我的福音也是這樣教人的”。我的福音是指保羅所傳揚的福音,與其他使徒所傳揚的福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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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句話是說給誰聽?我們不是有神的律法嗎?
2:12-15 所謂“不知者無罪”,人只會因他所知道的而被定罪。那些認識神的道和律法的人,就按著神的道和律法接受審判;那些從沒有讀過聖經的人,就要按著他們良心的標準接受審判,因爲良心會告訴他們什麽是對的,什麽是錯的。
其實人是知道什麽是善,什麽是惡的,只是又會繼續犯罪,不知何解……
2:12-15 只要你到世界各地走走,必定能發現不論哪一種社會和文化,都有神的道德法律在其中。例如,不同的文化背景的人都禁止謀殺,只是每個社會都有人違犯這法律。人類真是愚頑極了,明明知道什麽是對的,卻偏偏堅持錯的。因此,單是知道什麽是善並不足夠,我們更要有善的行爲。向神及自己承認我們跟其他人沒什麽分別,連自己的良心標準都達不到,更何況神的道德標準呢?這就是得蒙赦免和醫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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