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1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SDA》有甚麽長處:猶太人比外邦人有什麽特權和好處呢?既然從裏面作猶太人才是真猶太人,選民又有什麽好處呢?既然未受割禮但能實行律法要求的外邦人被算爲受過割禮(2:26),那麽受割禮又有什麽用處呢?
《馬》本章聖經的首八節裏,保羅繼續討論猶太人的罪孽。這裏仿似有一位猶太人的反對者,開始盤問使徒保羅。下面是盤問的過程:
反對者:如果你在二章17至29節所言屬實,那麽身爲猶太人又有什麽長處?從割禮又可以得到什麽益處呢?
3:2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新》第一:直到9:4-5,保羅才再討論到猶太人的其他長處。
《新》交託:擁有「神的聖言」同時就帶來了責任。
《啟》本節只講了做猶太人的第一個好處。神的話由他們保存是一種“交託”,他們也就負有信守的責任。其餘的“好處”見9:4-5節。
《SDA》首先:保羅在這一段裏只提一樣好處,沒有再提其他的。在羅9:4-5中他更加全面地回答這個問題。
《SDA》神的聖言:原文Logia在新約中只出現四次(見徒7:38;來5:12;彼前4:11)。根據上下文,保羅這裏顯然是指舊約聖經,但也可能專門指上帝賜給祂百姓的應許和命令。猶太人的第一個好處就是有上帝對於人類旨意的直接啓示交託他們。這是很大的榮譽和特權,同時他們也負有相應的責任,就是把上帝的這個啓示分給世界上其他的人(見申4:6-8)。如果猶太人認識並且珍惜這項特權以及隨之而承擔的責任,上帝就會通過他們爲拯救世人而工作。
《馬》保羅:猶太人有很多特別優厚的條件。最重要的,是神的聖言交託了給他們。神使用猶太人寫成舊約聖經,並交給他們保管;然而,以色列民對這莫大的特權有什麽反應呢?整體上來說,他們毫無信心,令人齒冷。
3:3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 神的信嗎?
《新》神的信:神對自己所應許的必然守信,並要懲罰以色列的不信(3:5;見提後2:13)。
《啟》3~4:神的救贖計劃並不因猶太人的不信而受阻,因為神信守自己的應許,且要降怒刑罰他們的不信不義(5節)。
《SDA》不信的:這裏無疑指對上帝的啓示,尤其是所應許的救主耶穌缺乏信心。也可能指猶太人中一般的不信現象。他們沒有遵行託給他們的知識和教誨。保羅沒有說所有的猶太人都是不信的。“有幾根枝子被折下來”(見羅11:17注)。但“有幾根”可以代表大多數(參來3:16)。
《SDA》不信:即缺乏信心。
《SDA》廢掉:即“使…無效”(katargeo)。保羅在書信中常用這詞(羅3:31;林前1:28;13:11;弗2:15;加5:11等)。猶太人的失敗不能說明上帝沒有履行對於他們的諾言,救恩的應許仍然是有效的,但始終只是對那些有信心的人而言(羅1:16)。在我們的時代,一些人可能受到試探,認爲基督再來的長期推遲是上帝沒有履行對祂子民的諾言。但是上帝的應許是有條件的(見結12:27注)。是我們的罪和缺乏信心使上帝不能實現祂快來的應許。這些同樣的罪過去曾把以以色列人關在迦南地以外,現在也推遲了當代以色列人進入天上的迦南。
《SDA》神的信:即上帝對於祂諾言的信守。關於上帝的信實,見提後2:13;來10:23;11:11;約壹1:9。
《馬》反對者:好吧,既然並不是所有猶太人都有信心,難道神會違背他的應許嗎?畢竟,他揀選了以色列人作他的選民,並與他們訂立堅定的約。難道部分人的不信,就使神食言了嗎?
3:4 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新》神對罪的刑罰顯示出祂信守自己公義的性格。
《SDA》斷乎不能:意爲“絕不能讓它發生”。這個詞組保羅共用了十四次,都是表示一種強烈的反對。該詞相應的希伯來語意爲“褻瀆的、可惡的、不可思議的事情”(見撒上20:2注)。
《SDA》如經上所記:引自七十士譯本詩51:4。在這首詩中,大衛對於自己與拔示巴所犯的罪深表痛悔,承認上帝的判決和懲罰是公正的。保羅引用這段話來支持他在第3節中的論點,即世人的虛謊並不能取消上帝的信實,反而證實了上帝的公義。
《SDA》顯爲公義:即“被承認爲公義”。這是該詞能用於公義上帝的唯一含義。
《SDA》被人議論:即“打官司”(見林前6:1,6)。保羅在這裏可能是指善惡大鬥爭的中心議題。上帝的品格和公義似乎在世人和全宇宙面前受到詰問(見羅3:25-26)。
《SDA》得勝:原文有時用於法庭審判,意爲“勝訴”。
《馬》保羅:斷乎不能!在有人懷疑神與人之間孰是孰非時,我們的基本信念是神是對的,人都是虛謊的。這正是大衛在詩篇五十一篇4節所說的:“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爲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爲清正。”我們的罪污,顯出神聖言的真實。
3:5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 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 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新》人的常話:此處特別是指人的軟弱與荒謬而言。
《新》顯出神的義:藉著對比的方式,在人犯罪的黑暗背景裏,更顯出神公義的一面。
《SDA》顯出:該詞及其相關形式在新約中有兩個意思:(1)“稱讚”(林後12:11);(2)“確立”、“證明”(羅5:8;加2:18)。本節可能取後一種意思。保羅正準備應付反對的意見,即:如果人的罪能夠證明上帝的公義,爲什麽罪要受到懲罰呢?
《SDA》神的義:這裏保羅似乎主要強調的是上帝品格的完全。
《SDA》我們可以怎麽說呢:保羅的著作中常用這句話(4:1;6:1等)。
《SDA》神降怒:即上帝對罪表示不悅(羅1:18注)。
《SDA》是祂不義嗎:原文提問的方式要求作否定回答。
《SDA》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請與羅6:19和加3:17對照。保羅對神的敬畏似乎令他覺得應爲自己冒然把上帝的事和人的事進行類比表示歉意。
《馬》反對者:既是這樣,神爲什麽還定我們的罪呢?我們的不義,若使神的義顯得更爲榮耀,神怎可以還降怒呢?(保羅在這裏說明,他所引述的論點,是典型的人的觀點。)
3:6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 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新》審判:在末日的審判。
《新》世界:指全人類(同3:19)—比1:20「天地」所指的範圍為小。
《啟》斷乎不是:為當日對話體中常用詞,表示堅決不同意上文所說的話。
《SDA》神怎能審判世界呢:上帝將要審判世界,這件事是不需要證據的。保羅肯定不必指教猶太人這個基本的真理(如傳12:14)。既然一般人都贊同上帝會審判世界,第五節中祂懲罰罪孽是不公正的說法就是錯誤的了。如果因爲罪間接地證明了上帝的義,就說祂懲罰罪不公正,那麽上帝怎麽能實施審判呢?
《馬》保羅:這種觀點並沒有深究的價值。如果神有絲毫可能是不義的,他又怎能有資格審判世界呢?然而,我們全都承認,他必定審判世界。
3:7 若 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SDA》神的真實:即上帝的信實,祂對自己諾言的信守。
《SDA》我的虛謊:即我不忠實於上帝的要求和自己的良心。我特別是藉著拒絕祂通過基督所提供的救恩,而在實際上否認了上帝應許的真實性。保羅重複了第四節的對比,但這次也許是爲了辯論的緣故,以反對者的口吻說話(參林前4:6)。
《SDA》越發顯出祂的榮耀:上帝的信實是不能再增添了,但祂的榮耀卻是能更加充分地顯示出來。
《SDA》受審判:即被定罪(見2:1注)。即然我的不信和虛謊用來證明上帝的信實,爲什麽還把我定爲罪人呢?增進上帝榮耀的行爲怎能看作罪呢?如果這種反對成立,我們爲什麽不能繼續在罪中,以産生更多的善果呢?保羅並沒有停下來解釋這種推論的明顯謬誤,及其對道德規範的破壞性。很明顯,罪人對於違背他自己本願的,因他的罪而反證的義是沒有什麽功勞可言的。
《馬》反對者:如果我犯罪能叫神得榮耀,我的虛謊益顯神的真實,而他向人降怒就可以得著稱讚,他豈能不斷向我討罪,使我好像罪人一樣呢?
3:8 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SDA》毀謗我們:或“辱罵我們”,這種毀謗就是嚴重歪曲了保羅的信仰和道理,卻又說以上的話是使徒講的。那些說保羅和一般基督徒傳播上述錯誤的指控,顯然是從以下的教訓中誤推出來的: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行律法(3:20、28),“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5:20)保羅在第六章中充分駁斥了這種指控。
《SDA》定罪:不清楚是指誹謗者,還是那些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的人,或是那些根據有害的原則說話行事的人。後一種解釋看來比較適合本文,因爲保羅只是在5-8節中順便提到誹謗者爲他的主要目的服務,以破除猶太人每一條要免受上帝審判的理由。
《馬》爲什麽我們不能因此推論說:
保羅:讓我插嘴說,確實有人詆毀基督徒,指我們引用這論點。這根本就是誹謗。
反對者:爲什麽我們不能因此推論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
保羅:我只能夠說,說這話的人被定罪,是罪有應得的。
(這個最後的論點,聽起來雖然荒謬,很多人卻往往用來攻擊詆毀神恩惠的福音。他們會這樣說:“既然只要相信基督就可以得救,那麽你就大可以自由自在地活在罪中了。神的恩典既遠超過人的罪,那麽你犯罪越多,神彰顯的恩典就越大了。”使徒保羅在第六章反駁這方面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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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我又不是大奸大惡的人,何罪有之,你說是不是?
3:1-31 在這一章裡,保羅繼續論說所有人在神面前都被定罪。也許有人用下列的理由來否認自己是罪人:(1)“沒有神”,“我按良心行事”(1:18-32);(2)“我不至於像某些人那麼壞”(2:1-16);(3)“我是教會的教友”,“我相當虔誠”(2:17-29)。但是這些藉口全被保羅否定了,神對罪的審判,沒有一人能夠逃脫;每個人都要承認自己是罪人、是被神定罪的,惟有這樣,我們才能明白和接受神奇妙的救恩。
你羨慕猶太人的福分嗎?他們有很多福分,但他們的行為就……我呢?我怕……
3:2 身為猶太民族有很多祝福:(1)神將律法交付他們(參出19-20章;申4:8);(2)彌賽亞在這個民族降生,來到人間(參賽11:1-10;太1:1-17);(3)他們是與神立約的受益者(參創17:1-16;出19:3-6)。但是,這些權利並未使他們比其他民族優秀(3:9),其實正因為上述的理由,他們就更有義務按照神的要求而生活。
我們犯罪,藉口多多,一句“神會原諒我的”就大有用場了——你也這樣想過?
3:5-8 或許有些人認為沒必要擔憂罪惡的問題,因為(1)神必然會赦免;(2)神既然是愛,就不會定我們的罪;(3)罪可以帶來教訓,所以並不太壞;(4)我們必須融入所處的文化。我們很容易仗著神的恩典而視犯罪為理所當然,但是神不會忽略罪惡;無論我們找出多少藉口,犯罪者仍舊要為自己的罪來面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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