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7: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新》律法:保羅也許是指摩西律法,但此處他所關切的是律法的基本特性,如本節所論。
《啟》律法:在這裏是指法律的基本性質。
《SDA》明白律法:這裏“律法”不加定冠詞,說明保羅是指律法的一般原則。他只是指出在人死了以後,律法不能再追究或處罰他了。但根據本章上下文,保羅在下面顯然主要是指舊約的律法(見較7:7)
《SDA》豈不曉得:保羅實際上是在說,你們要麽承認我所說的是真理,即你們向罪死(羅6:11)就是不再處在律法之下(羅6:14),要麽不知道律法的性質;我卻以爲你們是非常熟悉律法的。於是他用另一個例子說明從律法之下轉到恩典之下,以及這種轉變有什麽結果。第七章依據的是他前面的話“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爲了解釋這一點,他曾提到洗禮以及奴僕與主人的關係。現在他借助於婚姻法來說明。
《SDA》管:保羅前面採用擬人手法,說“死”和“罪”作王統治罪人(羅5:14、17;6:12)。保羅認爲,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的統治之下(見羅6:14注)。因爲律法只是顯示了公義的標準,不能除去罪惡或罪的統治。律法要求順從其條例,但沒有向罪人提供順從的力量。而恩典則成就了律法所無法成就的事情。它不僅除去罪惡,而且提供戰勝罪惡的能力。所以保羅認爲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惡之下。向律法死,就等於向罪死。本章的目的是強調:由於罪和有罪肉體的軟弱(羅8:3),律法完全不能給罪人帶來拯救。
《SDA》人:泛指人類(見太8:20;可2:27等),既可指男人,也可指女人(見太15:11;約3:4;16:21等)。而單指男人的則是另一個詞ANER(可10:2;路1:27等)。
《SDA》是在活著的時候:保羅指出律法的一條原則:即律法只能在人活著的時候對人有約束力。
《馬》本節與六章14節相關:“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相關之處是:“你應該知道自己不在律法之下;或是,難道你不曉得,律法管人是當他還活著的時候嗎?”保羅說話的對象,是那些熟悉律法基礎原則的人;因爲他們應曉得,律法對一個死人是毫無作用的。
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新》2~3:這些經文是解說7:1所列的原則。死亡斷然改變了一個人與律法的關係。
《SDA》有了丈夫:原文意爲“在一個丈夫之下”。該詞在新約中僅此出現一次。在舊約譯本中還出現在民5:20、29;箴6:24、29中。可譯爲“已婚的女人”。
《SDA》丈夫還活著:意爲“對於活著的丈夫。”對照林前7:39。
《SDA》脫離:丈夫死了以後,女人作妻子的身份也就取消了。
《SDA》丈夫的律法:即有關婚姻的法律。請對照痲瘋的例(利14:2)。
《SDA》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丈夫死了以後,妻子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這律法從法律上把她和他聯繫在一起。只要他活著,她就不可以嫁給別人。
《馬》保羅舉出婚姻關係爲例,說明死亡廢止婚約。女人在丈夫還活著時,就被婚姻的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這婚姻的律法。
7:3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SDA》便叫淫婦:根據舊約的律法,她要受最嚴厲的處罰(見利2:10)。
《馬》當丈夫活著時,這婦人若歸於別人,她就是犯姦淫了。然而,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再婚改嫁也毋須存罪疚之心。
7:4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 神。
《新》這樣說來:現在保羅從7:1的原則與7:2-3的解釋中推出結論。
《新》藉著基督的身體:指祂的肉身(祂自己)被釘十字架。
《新》在律法上…死了:律法定罪的權勢不能再威脅基督徒。此處所說的死,要從6:2-7的角度來了解。然而,那裏所說的是基督徒在罪上死;這裏所說的,是在律法上死。結果是:律法不再控制基督徒了。
《新》歸於別人:歸復活的基督(見6:5),這個聯合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結出聖潔的果子來。
《啟》信徒已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受洗是一種禮儀上的死的表徵,6:2-7),律法沒有權柄再定他的罪,不能再管轄他。信徒現在已與復活的主聯合,可以結出聖潔生活的果子來。
《SDA》這樣說來:保羅現在用婚姻的法律來說明基督徒的經驗。他的主要觀點是死亡解除了法律的義務。所以,正如死亡使妻子擺脫了婚姻律法的約束,使她可以再嫁。照樣,基督徒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就擺脫罪和律法的統治,使他可以與復活的救主進行屬靈上聯合。
《SDA》藉著基督的身體:即藉著基督的犧牲(見弗2:15;西1:22;彼後2:24)。信徒藉著洗禮歸入死,就與基督一同向罪和律法死,就如第六章所闡明的。這樣他就可以看自己的舊人向著過去囚禁他的事物是死的。接受基督的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把自己的舊人釘死了。
《SDA》在律法上:舊人死了就會擺脫自我施加的企圖靠行律法得救的束縛(見羅6:14注)。
《SDA》也是死了:指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6:6)。在比喻中丈夫的死使妻子擺脫律法。在實際應用中,有罪舊人的死使信徒擺脫律法的定罪和統治,可以與基督結合。如同在羅馬書第六章一樣,保羅視基督徒擁有雙重的生命。被定罪的舊生命與基督同死,蒙悅納的聖潔新生命與基督一同復活(見羅7:11注)。
《SDA》歸於別人:即嫁給別人。保羅常用結婚來比喻信徒與基督的結合(見林後11:2;弗5:25、28-29;參耶3:14)。
《SDA》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即基督。
《SDA》結果子:本章的比喻與第六章是相應的。“舊人”就是第一個丈夫。舊人釘十字架(羅6:6)就是丈夫死了。新生命的復活(羅6:5、11)就是再婚。兩者最後的成果都是結果子歸給上帝,就是改變了的生命的果子(羅6:22)。
《馬》當我們運用這例子時,不可以按字面義來解釋每一個細節。例子的要旨在說明信徒與基督的同死,打破律法對他的轄制,正如死亡終止婚姻關係一樣。
請注意,保羅並不是說律法已死了。律法仍發揮實在的效用,就是使人知罪。當他在經文中說我們時,對象是那些歸信基督的猶太人。
《馬》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這裏所指的身體,就是他將自己的身體獻上死了。我們不再與律法聯合;我們現在乃是與復活的基督聯合。因爲死亡的緣故,一段婚姻關係終止了,另一段新的婚姻關係已經形成。現今我們既已從律法得自由,我們就能結果子給神。
7:5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新》屬肉體:就基督徒而言,這是一種過去的狀況—即未重生時的狀態。
《新》因律法而生的:律法不僅能顯明罪,也能刺激罪的產生,因人天然的傾向就是想要做被禁止的事。
《新》死亡:身體的死亡,此外更進一步,也指靈魂的死—最終與神隔絕,這些都是我們與律法「聯合」的後果。
《啟》人生若無高尚目標,只圖情慾的滿足,律法便會在人裏頭發動罪惡的慾念,然後見諸行動,導向肉體和靈性的死亡,與神斷絕關係。律法不只揭露何為罪,也能激動罪,因為人的天性,對凡是禁止的事偏偏想去做。
《啟》屬肉體的時候:指一個人未信主,未被聖靈重生時的光景。
《SDA》我們屬於肉體的時候:就是在罪身中與舊人聯合,順從低級本能的衝動。這裏指的未經悔改的人生,其主要目的就是滿足私慾和情感,與“屬靈”的生活形成對照(羅8:9)
《SDA》因律法而生的:下面幾節中保羅解釋了這句話的意思。他並不是認爲律法是這些惡慾的來源,而是認爲由於人有犯罪、叛逆的本性,律法揭露了這些慾望,定其爲有罪(8:7)。這樣,律法爲罪人行為作了準備性的工作。如果爲這一項必要的工作而責怪律法,那就大錯特錯了。
《SDA》惡慾:即罪的慾望、衝動、情感。
《SDA》在我們的肢體中:即在我們身體的器官和官能中(見羅6:13注)。
《SDA》發動:即“活動”,在重生的基督徒身上,它們就失去了活動力(見羅6:6)
《SDA》結成死亡的果子:請對照雅1:15。
《馬》這裏提到果子,令我們想起當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所結的果子。所謂屬肉體,明顯地不是指在肉身裏。屬肉體乃是形容我們在得救前的身分。那時,我們在神面前的身分就是屬肉體的。我們只能靠本身的或所能的去贏取神的接納。屬肉體是與屬基督相反的。
信主之前,我們是被因律法而生的惡慾所操縱的。惡慾其實並不是由律法衍生出來的;只是,律法指出惡慾並加以禁止,就足以誘發起強烈的意念要滿足惡慾。
這些惡慾透過我們的肉體表達出來。當我們接受試探引誘時,就會産生有毒害的果子,就是死亡。保羅在其他地方提到這果子,就是情慾的事:“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兇殺)、醉酒、荒宴。”(加五19~21)
7:6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譯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新》脫離了律法:指脫離了律法的咒詛(見7:4註釋)。
《新》心靈的新樣:(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聖靈的新樣」)見8:4註釋。
《新》儀文的舊樣:指舊約律法下的生活。
《啟》儀文的舊樣:原文作“舊的成文的法例”,指的不是舊約聖經,而是已失去了律法的精義,束縛人的律法的解釋。保羅一直主張舊約律法和新約福音的一貫性。他所反對的是儀文,也就是對律法字句的刻板死守,和徒具律法形式而失其真精神的生活。
《SDA》死了:保羅在這裏只是重述了我們脫離律法的方法,就是讓有罪的舊人死去(羅7:4),像丈夫的死使妻子得了自由一樣(羅7:2)。當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時(羅6:6),我們自己,就像比喻中的妻子一樣,向律法死了(羅7:4)。原來我們不幸與有舊的罪性結合而受律法的轄制(見羅6:14)。
《SDA》脫離:該詞在7:2中表示妻子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SDA》脫離了律法:就是“不在律法之下”,其意思見羅6:14注釋。
《SDA》叫我們服事:這句可理解爲表示目的(參羅7:4)或結果(參羅6:22)。
《SDA》要按心靈的新樣:那些已經向罪死,復活過新生活的人(羅6:2、4)。現在要進行新的和屬靈的事奉。他們順服上帝的律法,不再以機械刻版和律法主義的態度,好像只要遵守外表的行爲準則,就有了公義,而不管內心的狀況如何。信徒藉著與復活的救主聯合,已經學會了一種新的事奉方法,進行真誠的,出自內心的屬靈上的順服。只有那些經聖靈重生,並生活在聖靈感化之下的人,才能有這樣的事奉和敬拜。保羅在羅8章中進一步解釋這一點。
《SDA》儀文的舊樣:指那些想靠行律法得救的人律法主義的順服態度。就像法利賽人的事奉。他們小心翼翼地“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見太23:23)。
《馬》我們信主時,其中一樣奇妙的事,是我們脫離了律法。這是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的結果。由於他是以我們的代表的身分而死的,我們就都與他一同死了。他的死滿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就是償還了巨大的罪債。這樣,我們就從律法及其無可避免的咒詛中得著釋放。罪刑不會再判。
如今我們已得自由,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我們服事主是因著愛,而不是懼怕;這是自由得釋放的服事,不是奴役。我們不再像奴隸般不得不遵從條文儀式中每一樣細節規定而行,而是滿有喜樂地將自己呈獻,爲了要叫神得榮耀,別人得著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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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我們跟律法的關係竟可以用婚姻來作比喻?如何?
7:2-6 保羅用婚姻來闡明我們跟律法的關係。配偶去世以後,婚姻的法律效力便自然消失;因為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律法也不能再定我們的罪了。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所以成為新人,歸於基督了。聖靈會幫助我們結出神所要的果子來。所以現在我們不是依照一套規矩來事奉,而是被基督的愛所激勵,有了新的心志而事奉。
在基督裡我們都是新人,新人就要過新生活,新生活就是……
7:4 當一個人屬於基督,舊的生命死了,就開始了一個新的生命。未信主的人都是以自我為中心的,只按自己的目標和靠自己的力量來生活。相反地,基督徒是以神為中心,神賜給我們生活的力量,改變了我們對世界的態度。
不管我怎努力行善,也沒有用,我救不了自己,怎辦好?
7:6 遵行基督教的規矩、遵守律法和風俗都不能拯救我們。就算我們可以有正直的行為,仍然要被定罪,因為我們的心思意念仍然是頑梗悖逆的。像保羅一樣,我們發現不管是會堂還是教會都不能拯救我們,直到我們尋求耶穌基督的救恩才可以得救。當我們歸向耶穌得著釋放之後,是不是應該努力遵守律法呢?是的,但是這樣遵守律法不是為了獲得神的嘉許,也不是為了外在的法規,而是因為我們被基督的愛所激勵,存著感謝的心,甘心樂意事奉祂和遵行祂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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