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5日 星期日

20100905羅馬書4章10-16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4: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新》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亞伯拉罕得稱為義(創15章)比他受割禮之時(創17章)約早了十四年。見加3:17類似的敘述。

  《啟》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在前,他接受割禮在後。《創世記》17章才有神要他行割禮,作為稱義的記號(17:11)。這證明信心先於割禮。亞伯拉罕的得救不是靠義行(以割禮為代表),而是靠信心(創15:6)。

  《SDA》是怎麽算的呢:亞伯拉罕是在什麽情況下稱義的呢?他稱義是在他受割禮以前還是在他受割禮以後?舊約清楚地記載他在受割禮以前很久就已被稱義了(創15:6;參17:24)。

  保羅在這裏舉出一件史事實,是我們大部分人都不曾覺察的。他指出,亞伯拉罕在他受割禮(創一七24)之前已得稱爲義(創一五6)。如果以色列人的祖先可以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得稱爲義,那麽問題就是:爲什麽其未受割禮的人就不能得稱義呢?事實上,當亞伯拉罕得稱義時,他的身分仍是外邦人;既是這樣,其的外邦人也完全可以得稱爲義了,和受割禮與否毫無關

4: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新》記號:割禮是神因亞伯拉罕的信心,算他為義的外在記號之一。

  《新》叫:亞伯拉罕是信主之外邦人(未受割禮的人)的「父」,因為他相信並稱義是在割禮(猶太人的標誌)設立之前。

  《啟》11~12:亞伯拉罕因著信,神算他為義,割禮等等只是外加的記號。他既然早在割禮儀式之前因為信而稱義,沒有受割禮但相信神的外邦人,當然也可以像他一樣稱義;而受了割禮的猶太人若能學效亞伯拉罕的榜樣,付上信心的代價,一樣可以稱義。不過,受了割禮而堅持可靠行為來稱義的,亞伯拉罕不是他們的父;因此,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受割禮和未受割禮的,都只有憑信心才能得救。

  《SDA》割禮的記號:即割禮是一個記號。上帝設立割禮時說:這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創17:11)。

  《SDA》印證(sphragis):用來表示訂立合同或協定時的某些記號,或做記號的工具(見林前9:2;提後2:19;啓5:1;7:2)。所以割禮是一個外表的記號,表示認可與亞伯拉罕所訂立的約,確認他以前因信稱義的經驗。因而不能把割禮看作是人蒙上帝悅納的理由。這只是亞伯拉罕及其子孫因信稱義的記號。割禮不能帶來公義,只提供其外表的記號。對基督徒也一樣,受洗不能帶來公義,但這個儀式可以被看作他受洗以前信心和稱義的記號。

  因此,割禮並不是使亞伯拉罕得稱爲義的成因。割禮只是他肉體上的一個外在記號,表示他已因信得稱爲義。基本上說,割禮是外在的象,標著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不過,這裏更將其意思加強,表明神因亞伯拉罕的信,就把他算爲義了。

  割禮除了是記號外,還是印證──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記號的用途是表示所象的實體是存在的。印證則證明、確定、核實,或保證所印證之物的真實性。割禮確認了亞伯拉罕,因信的緣故,神已將他看爲是義人,也在此地位上對待他。

  割禮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印證。這可以指他的信是合乎義的,也可以指他因爲信而得稱爲義。大概可以肯定,後者是正確的意思;割禮就是他的信所擁有的義,或因信而稱義的印證。

  亞伯拉罕是在行割禮之前已得稱爲義,他就能夠作其未受割禮的人之父,就是那些信主的外邦人。他們也可以循他的途徑稱義,就是因信稱義。

  當我們說亞伯拉罕是信主的外邦人之父時,意思當然不是從血脈而言。意思只是指出,這些信徒仿效他的信,就是他的兒女了。他們並不是因血緣關成爲他的兒女,而是因爲他們效法他的模樣。這段經文也不是說,信主的外邦人成爲了屬神的以色列人。屬神的以色列人,是由那些接受耶穌爲彌賽亞、爲他們的主和救主的猶太人組成的。

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新》受割禮之人的父:亞伯拉罕也是信主之猶太人的父。因此,他的經歷顯示出,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稱義只有一種方法就是靠信心。

  《SDA》受割禮之人的父:上帝的計劃是讓亞伯拉罕把割禮的儀式傳給他所有肉身的子孫,作爲他們與他一樣有信心的記號。如果我們理解正確的話,就可以知道保羅並沒有貶低割禮的意義(見3:1-2)。

  《SDA》行(stoicheo):跟從看齊同意”“服從之意。用在軍事上是指齊步前進,參照該詞在加5:25和腓3:16中的含義。亞伯拉罕是那些不但受了割禮而且效法他受割禮以前信心之人的父。亞伯拉罕信心的榜樣,進一步說明了真信心的意義。他的信心不是暫時性的經驗,而是一種終生的習慣,表現在始終如一的順從和善行上。上帝曾親自作見證說: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創26:5)。

  亞伯拉罕接受割禮這記號,有另一個原因,是讓他成爲一些猶太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了割禮,並且還追隨他信的腳蹤的人。這信是他在未受割禮時已有的。

  成爲亞伯拉罕的子孫與成爲亞伯拉罕的兒女,是有分別的。耶穌對法利賽人說:我知道你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約八37)然而,他繼而說:你們若是亞伯罕的兒子,就必行亞伯拉罕所行的事。(約八39)因此,保羅堅稱,要緊的並不是肉身的割禮。人必須信永活的神。那些受割禮而又相信主耶穌基督的人,就是真正的屬神的以色列人。

  因此,可總結說,在亞伯拉罕的人生中,他有一段時期是有信而未受割禮的,另有一段時間是有信並已受了割禮。保羅憑他敏銳的洞察力,得知信主的外邦人和信主的猶太人,都可以根據這事實以亞伯拉罕作他們的父,並與他同證,作他的兒女。

4:13 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新》他後裔:指所有以亞伯拉罕為父的人(4:11-12)。

  《新》承受世界:「世界」在此指受造界,如1:20所述。創世記中有關亞伯拉罕的記載,並未清楚提到他要承受世界。他所得的應許是,「後裔如同地上的塵沙那樣多」(創13:16)、得迦南地為業(創12:7;13:14-15;15:7、18-21;17:8),以及地上的萬族要因他(創12:3;18:18)或他的後裔(創22:18)得福。但創世記已經表明:神計畫藉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來達成祂對全世界的目的,所以在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中,蘊涵著他和他的後裔將要「承受地土」的應許(見詩37:9、11、22、29、34;太5:5)。這個應許要等到基督再來、彌賽亞國度完全成就時才會全部實現。

  《新》不是因律法:不是基於行律法得應許的這種條件。

  《SDA》承受世界: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中並沒有這樣的話。保羅可能用這句話總結了賜給亞伯拉罕的所有應許,也可能特指那句最有歸納性的應許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創22:18)。這亞伯拉罕的福要藉著耶穌基督臨到外邦人(加3:14)。所有屬基督的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産業的(加3:29)。由基督的國將要充滿全地,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也必定承受世界。當世界的國度交給至高者的子民,基督和祂的聖民永遠作王時,這個應許將字字實現(但7:27)。

  《SDA》因律法:原文律法無冠詞(見2:12注)。在原文中該詞位本節開頭,也許是要強調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不是藉著律法。保羅這裏的論點與加3:18很。那裏的律法沒有冠詞(見羅2:12注)指的是一種原則,與應許相對照。繼承不是通過律法,因爲上帝已經把它許給亞伯拉罕。在本節中,律法和因信而得的義都不加冠詞,表達了兩種相對的原則。保羅強調應許的實現不是因律法(參14-15節)。而是藉著因信而來的義(參16-17節)。

  保羅持續不倦地討論下去,循著每一條論理思維及聖經的細小脈絡,把任何可能出現的反對觀念駁倒。現在保羅要處理的反對觀點,就是認爲祝福從律法而來,既然外邦人並不認識律法,就受到咒詛(參看約七49)。

  當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會承受世界時,他並沒有爲這應許附加條件,要他們遵行若律例條文(律法要到四百三十年後才頒──加三17)。這是無條件的施恩的應許,要憑信來接受,即今日使我們蒙神稱義的那信。

  承受世界的意思,指他會成爲信主的外邦人和猶太人的父(四11-12)。他會成爲多國的父(四17-18),而不單是猶太國的父。當亞伯拉罕的後裔主耶穌執掌宇宙王權,成爲萬王之王及萬主之主時,這應許便會圓滿地實現。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新》屬乎律法的人:指那些想要以遵行律法來承受產業的人。

  《SDA》屬於律法:原文律法無冠詞(見2:12注)。這裏指的是靠自己的順從去求得稱義的人,即律法主義者。

  《SDA》歸於空虛:如果律法主義者能夠承受國度,信心就毫無意義了,上帝稱亞伯拉罕也就沒有理由了。

  《SDA》廢棄:無效(見3:3注)。如果實現應許靠的是我們順從律法,那就永遠實現不了。在羅4:15中保羅說明了原因(又見加3:17-19)。

  如果那些追求神的福氣,特別是追求稱義之福的人,可以憑著遵守律法而得福,那麽信就歸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信要被廢棄,因爲這是與律法完全相反的原則:信關乎相信,而律法卻關乎行爲。這樣應許也毫無價值了,因爲這是根據條件的,而這些條件是沒有人可以達成的。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新》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律法能顯明罪,並且刺激人犯罪(見7:7-11),所以它只會帶來忿怒,不會帶來應許。

  《新》過犯:指越過清楚的界限。在沒有律法的地方仍有罪惡,但就顯不出越界犯罪的特性來。

  《啟》法律讓人看見自己的罪,也可以發動罪(參7:5註;7:7-11)。法律只能帶來刑罰,帶來神的忿怒,而不是拯救。要是法律不存在,便沒有踰越法律的事;但不是說罪便不存在,只是沒有因踰越法律所定界限而形成的過犯

  《SDA》因爲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些想靠順從律法從罪中稱義的律法主義者,把他們的期望寄在虛假的觀念上。律法的作用使人知罪(3:20),顯明罪是違背了上帝的旨意。律法不能給罪人稱義,帶給他平安,即會定他的罪,給他帶來上帝的憤怒。保羅已經證明人都犯了罪(1-3章)所以凡想靠律法稱義的人都只能入憤怒和定罪之中。所以律法所産生的效果與應許正好相反。

  《SDA》在本節中保羅絕沒有否認律法的重要性。他只是說明律法在救恩計劃中的作用(見羅3:20、31注;見加3:2)。

  《SDA》沒有過犯:即不順從一條已知的誡命。保羅似乎用這句否定的話來證實他正面提倡的真理:有律法存在,就會把罪顯露出來,並將有憤怒臨到。他設法向靠律法的人說明,如果公義是靠律法而不是靠信心獲得的,就沒有得救的希望。因爲猶太人雖然有律法,卻違犯了律法的要求,結果他們要受罪的懲罰。如果那不藉行律法而稱義的應許不賜給他們,他們就完全沒有希望了。

  律法是惹動神的忿怒的,而不是招來他的祝福。任何人不能完全而又持續地遵守誡命的,都要遭律法定罪。由沒有人能這樣遵守誡命,所以凡在律法之下的,都要被定罪受死。凡在律法之下的,都不得不同時在咒詛之下。

  然而,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過犯就是觸犯了明文規定的律法。保羅並不是說,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罪。一個行動,就算沒有律法加以禁止,其本身也可以是錯的。

  猶太人以爲,他們得了律法,就是承襲了祝福;只是他們所承襲的,是過犯而已。神頒下律法,使人藉過犯而了解罪;或從另一方面說,使人可以看見罪的惡劣可恥。神從來沒有打算藉著律法,使充滿罪惡的犯律法者得著拯救。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新》4:11-12的總結。有關信心與恩典密切的關聯性,見3:24-25;弗2:8。

  《新》那屬乎律法的:猶太基督徒。

  《新》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同有亞伯拉罕之信,但像亞伯拉罕一樣,並未擁有律法的外邦基督徒。

  《SDA》所以是本乎信:即應許(13節)、承受(14節)或得救的方法是本乎信。由律法只能定罪,稱義和得救就必須亞伯拉罕那樣出信心(見加3:11-12)。

  《SDA》屬乎恩:見3:24注。在本章中保羅把律法、行爲和功勞與應許、信心和恩典進行對照。律法主義者試圖靠前三項得到救恩。根據上面解釋的原因,這個辦法肯定會失敗。得救只能藉著恩典、應許和信心,因爲必須由上帝來應付人類無力無能的狀況。此外,是上帝的恩典和慈愛爭取了罪人與祂和好,過信心的生活。

  《SDA》定然:其反義詞是無效(4:14)。如果應許靠的是人完全遵守律法,那就靠不住了,因爲只有基督能有這樣的順從。但是應許是向所有亞伯拉罕的子孫設立的,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其唯一的條件就是以信心回應上帝的恩惠。

  《SDA》一切後裔:即凡信的人(加3:29)保羅把他們分成兩等。

  《SDA》屬乎律法的:即擁有律法的猶太人中間的信徒。

  《SDA》信的:即相信的外邦人。

  律法招致神的忿怒,而不是帶來他的義,因此他決意要藉著恩和本乎信來拯救人。他要的是不虔敬的罪人,憑著單純的信,白白得著這不配得的永生。

  這樣,得生命的應許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我們必須留意這裏的兩個詞語──定然和一切。首先,神要這應許是定然的。如果人要靠遵守律法而得稱義的話,他就一定不能有所肯定的了,因爲他不能肯定自己所做的善行是否已經足夠,也不能肯定是否合乎要求。試圖賺取救恩的人,沒有一人能有百分之百的確據。然而,當救恩是賜予的禮物,要用信心來接受時,人就可以因神權威的說話而肯定自己是得救的。

  第二,神要使這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是給獲頒律法的猶太人,也歸給那些效法亞伯拉罕相信主的外邦人。亞伯拉罕在神面前作我們人的父(聖經新譯本),即是相信主的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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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割禮只是一種禮儀罷了——但神為何那樣重視?
4:10 割禮是猶太人的一個印記,證明他們跟別人不同,也表明猶太人是神的選民。所有猶太男童都要接受割禮,為了要把猶太民族和其他拜偶像的民族分別開來,因此這是非常重要的儀式。神吩咐亞伯拉罕行割禮是一項祝福,也是一個命令。

亞伯拉罕不也是因行割禮而蒙福的嗎?你會有這個疑問嗎?
4:10-12 儀式並不是亞伯拉罕蒙福的條件,在行割禮儀式之前,亞伯拉罕早已蒙神賜福了。他是因信而得神的喜悅。創世記12章1至4節告訴我們,神呼召亞伯拉罕的時候他已經七十五歲,行割禮則是在九十九歲(參創17:1-14)。禮儀可以作為我們信心的提醒,也可以教導初信的人,但是我們不應該寄望禮儀可以為我們在神面前賺到甚麼功德,它只是外在的象徵和記號,反映人內心的信靠。我們信心的焦點是基督和祂的救贖,而非我們自己的行為。

得救誰不想,但也要有辦法才成——你竟說得救可以很簡單……
4:16 保羅解釋說,亞伯拉罕蒙神喜悅,只因為他的信心,當時他從未聽過這後來對猶太人如此重要的禮儀。我們也是因信心而得救的。救恩是神白白賜給我們的,祂對我們並沒有任何其他的要求;只要我們相信基督赦免我們一切的罪,我們便得救了。

2010年9月5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祂總在那裡

「我要晚上、早晨、晌午哀聲悲嘆,他也必聽我的聲音。」(詩篇55篇17節)

  有一次,RBC Ministries的錄音工程師,正準備要透過衛星播送一段節目。一切都已就緒,與衛星的連結也準備妥當了,但就在他們準備開始上傳節目時,衛星信號卻突然消失。工程師們大惑不解,努力想重新連結,但卻徒勞無功。最後他們終於接獲消息,原來衛星已經失蹤了。當時這枚衛星突然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從天際墜落,它已不知所蹤了。

  我猜想有時我們在禱告時,也會覺得同樣的情況似乎發生在上帝身上──不知因何緣故,祂就是不見了。但聖經的話卻令我們寬慰,它保證上帝並沒有「從天墜落」。祂總是在我們身旁,隨時聆聽並關心我們。

  大衛曾在絕望之際寫道:「我要晚上、早晨、晌午哀聲悲嘆,他也必聽我的聲音」(詩篇55篇17節)。無論我們何時呼求上帝,祂總能聽到兒女的呼聲。這對我們而言是一大鼓舞。而大衛對於擁有這麼一位聽禱告的上帝,又有何回應?他說:「你要把你的重擔卸給耶和華,他必撫養你」(22節)。雖然上帝不見得會照著我們所想的方式或時間來回應禱告,但我們能確知:無論「晚上、早晨、晌午」,祂總在那裡。WEC

祂會接收每個微聲;
你一呼求祂便垂聽;
能確知祂一直都在;
真是教人雀躍歡欣。Sper

上帝隨時垂聽祂兒女的祈禱。




-----------------------------------------------------------------------------------------------生命的改造/知信行網上團契

思想的改造:天國
小孩與天國

經文:馬可福音十13-16

  也許一些婦女看到了基督的雙手是那麼具有權能,既能使污鬼退去、瞎子看見,使心神錯亂的歸於平靜,並驅除各樣疾病痛苦。所以,她們把孩子帶到耶穌面前,要主摸他們,祝福他們的生命。看!主耶穌為他們按手祝福,這是一幅多美的圖畫,主與小孩是如此的親近!

  主耶穌指出小孩子比任何人及事物,更能承受天國──就是更能接近神,接受神的手管治與按摸。因為小孩子有單純與信賴的心,有謙卑、願意受統治、願意聽從教訓的品質。

  弟兄姊妹,你有沒有時常留意和思想小孩子那美善的品質呢?你有沒有想過被基督抱著和按手的親密呢?當你回復像小孩子般美善的品質時,神對你生命的統治與親近就必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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