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20101026利未記18章1-30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18:1 耶和華對摩西說:

  《啟》1~5:揭示道德條例的基本精神,指出這些精神與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須遵守這裏例舉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著的意思;因為這是神所立,應當作人的行為的唯一權威依據。

  1~5:本章提到各種不合法的婚姻。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時候已經很熟悉這些做法,但他們在迦南地的時候要完全放棄那些行爲。迦南的社會與宗教滿足人的世俗望,尤其是淫亂、性的放任與醉酒。以色列人必須持守純潔,將自己分別出來歸神爲聖。

18: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新》利18至26章,「我是耶和華」一語出現過四十二次。耶和華名字的意義(即耶和華此名所啟示的屬性),正表示祂有權柄頒佈命令。見出3:15註釋。

18:3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新》此章有六次警告以色列不可效法外邦人(本節二次,又見18:24、26-27、30)。

  《SDA》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以後,應當抛棄埃及的生活方式。他們要前往迦南。那裏的罪惡也很流行。他們要避免罪惡,不論它來自哪裏。

18:4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18:5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新》活著:藉神所賜的完全福分。律法是已得救者的生活之道(見結20:11、13、21),不是未得救者的救恩之途徑(見羅10:5;加3:12)。

18:6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新》是禁止亂倫之律法(18:7-18)的摘要。亂倫者的刑罰列在20章。

  《啟》6~18:為有關逆倫或違反人本性的男女關係的條例。婚姻為神所設立,是一切人倫關係的基礎。《創世記》2:24的完美婚姻制度,雖然未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完全實行(比較太19:8),但違反自然的的不正常性關係,尤其是逆倫,一直受到絕對的禁止。

  《SDA》古代顯著的罪惡之一就是淫亂。迦南地也不例外。婚姻得不到尊重,婦女被當作牲口。本章反映了異教徒的真實狀況(第24-27節)。上帝警告以色列人要杜絕這一切罪行。上帝認爲有必要發出這樣的警告,並加以詳細的說明,強調他們所面臨而必須警惕的危險。

  6~18:……的下體的意思是與某人進行性行爲。第6節說明大致的原則。與近親通婚或亂倫是被禁止的,無論是母親(7節);繼母(8節);親生姐妹,或異母同父、異父同母的姐妹(9節);孫女(10節);繼母的女兒(11節);姑母或姨母(12,13節)嬸母或伯母(14節上)。現代醫學證實,若與有血緣的親屬結婚,父母身體或精神上的弱點,有時是會在兒女身上擴大的。但這禁令擴展至姻親的通婚(14~16節)。

  定下這法規的原因是,創世記二章24節裏的成爲一體,是描述家庭關的親密而永久,以致與親屬結婚也被看爲亂倫。男人不能娶弟兄的女兒(或作兒婦)或弟兄的孫女(17節),或娶妻子的姐妹作她的對頭(l8節),哈拿和毗尼拿的情況那樣(撒上一l~8)。第16節後來在申命記二十五張5節更正爲:一個人若死了而沒有兒子,他的兄弟必須娶嫂子爲妻,這種婚姻稱爲叔嫂之婚。

18:7 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新》此禁令大概在父死後仍有效。父親若仍健在,此行為即為姦淫,已有明文禁止。

  《啟》7~18:均屬禁止亂倫的條例。亂倫犯者的處分見20章。

18:8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新》你繼母:(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你父親的妻子」;18:11亦同)指父親可能有幾個妻子。

18:9 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8:10 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8:11 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新》妹妹:在多妻社會中,一個人可能有許多同父異母的姊妹。他瑪認為這個禁令可以有例外(撒下13:12-13;但見該節註釋)。

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新》你的伯叔母:見20:20。如果伯叔仍然活著,這就是淫行。如果他已死,人可以為這種婚姻找藉口,因伯叔母不是血親但這卻是神所禁止的。

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8:14 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8:15 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新》參猶大與他瑪之事(創38:18)。

18: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新》你弟兄妻子:(編者註:在弟兄活著的時候,娶弟兄之妻是污穢的事,見20:21)即使在弟兄離婚或死後一段時期,此律法仍然有效。娶弟兄之寡妻並非不道德,但可能使弟兄之產業受損。申25:5-6為兄立下後嗣之律法是此禁令的例外,該律法是為保存已死弟兄的產業,也為了延續他的宗嗣。

18:17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新》女兒:繼女(孫女及外孫女也在本節中提及)。母親死後,此律法亦仍有效。

18:18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新》參雅各與利亞及拉結之事(創29:23-30)。

  《啟》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姊妹,以省卻許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亞和拉結二姊妹可作殷鑑(創29:23-30)。

18:19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19~21:與行經期間的女人交合是被禁止的。與鄰合的妻行淫是被禁止的。同樣受到禁止的是使初生嬰兒經火(王下二三10;耶三二35)的可怕行爲,這種做法有時與敬拜偶像摩洛有關。摩洛是亞摩利人的神:他的像設在欣嫩子谷。薛華描述其儀式如下:根據一個傳統,在摩洛的銅背後有一個開口,在開口裏面燒了火之後,每一個父母要親手把他初生的孩子放在摩洛伸開的、白熱的雙手之上。根據這個傳統,父母不能表示哀傷,而同時鼓聲會響起,使嬰兒死在摩洛手上時的哭聲不會被聽見。

18:20 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18:21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新》摩洛:亞捫人的神(見20:2-5;王上11:5及註釋「米勒公」)。將兒女燒獻給摩洛之可憎惡行,盛行於腓尼基及其鄰近國家。參王下3:26-27。瑪拿西王顯然曾將自己兒子獻祭給摩洛(代下33:6;見王下23:10)。耶32:35即抗議此惡行。

  《啟》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祇,祭祀摩洛的方式雖有不同說法,但確有以兒童作火祭的事。一說將兒童拋入烈焰中獻神,另一說認為摩洛像用金屬鑄成,燒至赤熱,然後將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這種異教不人道的祭祀,為神頒的條例所絕對禁止。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新》與男人苟合:見20:13,同性戀性行為的刑罰是死刑。

  22~23:同性戀是被禁止的,與獸淫合也是被禁止的。在立法禁止同性戀的時候,可能神已經預期有現代愛滋病(AIDS)這種傳染病,因而設法拯救人類免受其害。

18:23 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18:24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啟》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導致荒亂的道德生活,用雜交、與獸淫合、逆倫、同性苟合來敬祀自己的神祇;而這正是神不容許存留在人類社會中的罪惡(創19:13),因此當迦南人罪惡滿盈後,便將他們逐出滅盡。

  《SDA》以色列人周圍的民族犯有這裏所列舉的所有罪行,因此被趕出來。所以以色列人要避免犯類似的罪,否則也會被逐出。這裏的信息證明他們所面臨的危險是真實的。

  24~30:第1至23節告訴百姓有什麽是不可做的;本段告訴他們爲什麽不能做那些事情。不法與拜偶像出現在同一章經文並不是偶然的(參看第二十章)。一個人的道德表現是他的神學,是他對神的觀念的外顯。迦南人明明地表現了拜偶像所産生的墮落行爲(24~27節)。當以色列民據了迦南地之後,他們在耶和華的命令下殺了成千上萬的迦南人。我們思考過本段所描述的迦南人的道德敗壞後,就能明白神爲何這樣嚴厲地對待他們。

18:25 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啟》凡違反本章有關兩性關係的條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潔淨能破壞神與人的關係,居住在被玷污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趕出(28節)。就像後來以色列民被趕出故土,淪為強敵手上的俘虜,受苦異國一樣。

18:26 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18:27 (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18:28 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SDA》吐出:原文是qo',見利18:25;拿2:10。以色列人只有與上帝保持立約的關,才有權住在應許之地。如果他們違約,就喪失了迦南的居住權。他們將從地上被拔除和趕散(申28:63-64)。以賽亞把以色列人比作栽種肥美的山岡上葡萄樹。但當葡萄樹結了野葡萄時,上帝就決定使全地荒廢(賽5:1-7)。

18:29 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啟》凡行了這種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與所立的約無分,或被處死,或被趕逐。

18:30 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本章的結尾與開頭都宣告說:我是耶和華。目的是提醒他們上帝的聖潔以及祂擺在他們面前的崇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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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你的思想和行事為人有沒有被世俗不良文化影響的地方?
18:3 以色列人剛從充滿偶像的國家出來,即將進入另一個充滿偶像的地方。神幫助他們豎立新的習俗,也警告他們,必須棄絕異教的習俗。祂警告他們,到了迦南地後,不可隨從當地人的異教習俗。迦南的社會與宗教滿足人的世俗慾望,尤其是淫亂、性的放任與醉酒。以色列人必須持守純潔,將自己分別出來歸神為聖。神不許祂的子民被周圍的環境習俗所同化。社會迫人隨從其生活與觀念,如果我們屈從於壓力,就會無所適從,也就難以好好地事奉神。要順從神,不要讓世俗熏染我們的思想與行為。

從現今的角度看,混亂的性關係帶給家庭和社會甚麼影響?
18:6-18 神禁止人亂倫,也不許近親結婚,是為著身體、社會以及道德上的原因。近親結婚所生的兒女,可能有嚴重的健康問題。神如果不頒佈明確律例,人就會亂倫,先是在自己的家族中,後是與外人。隨隨便便的性關係會毀滅家庭。

淫亂是罪惡之根源,你會怎樣防範?
18:6-27 在這一段經文之中,列出幾種可憎的,或者說是邪惡的行為:(1)與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戀;(5)人獸交。這些習俗在異教之中極其平常,神要嚴厲對待開始隨俗的百姓。這些惡習使人患病、致畸,甚至死亡。它敗壞家庭與社會,賤視自己與別人的價值。現代社會對這些事看得不太認真,甚至苟同,但是這些事在神眼中仍然是罪。如果你認為這些是可取的,你就是未按照神的標準來判斷。





2010年10月26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倚靠上帝

「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甚麼。」(約翰福音15章5節)

  當孩子們學會自己穿衣服、刷牙、繫鞋帶、騎腳踏車或走路上學時,大人們會感到很高興。

  我們成年人都喜歡獨立自主,擁有自己的房子,為自己做決定,一切靠自己。當生命中突遭困境時,我們會向「自我幫助」的書本求助。當我們凡事靠自己時,無形中就漸漸地不再倚靠上帝,失去了原本應該倚靠上帝的心。所以耶穌對祂的門徒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甚麼」(約翰福音15章5節)。

  其實我們正生活在一個互相依賴的環境中,上帝是其中心,祂掌控著一切。正如挪威神學家歐雷.哈勒斯比(OleHallesby)說:「當一個人無能為力時,才能用心真誠地禱告。這就顯示出倚靠上帝的心態,這是祂所喜悅的。」

  多數父母親即使知道兒女成長獨立是健康和自然的事,但是他們還是會感到失落。但是,在上帝這裡,規則就不同了。因為我們無法不倚靠上帝,就算我們以為自己能獨立自主,也是在欺騙自己。禱告就是我們倚靠上帝的明證。PY

每一難題交給祂,
上帝已知你需求;
困難重擔交給祂,
你便再也不憂愁!Adams

禱告如同呼吸,在生命中不可或缺。




-----------------------------------------------------------------------------------------------真道分解/知信行網上團契

不要怕

  你在困苦缺乏中好像一籌莫展了,但你必須知道,父神是靠得住的,因為祂是創造的主,在你黑暗困苦無路可走的時候,祂卻向你呼喊說:不要怕!儘管讓它們來好了。今天你看來似乎不可能的事,將會因著神帶有創造力的話,而變為可能,所以當向父神祈求,祂說:不要怕!儘管讓它們來好了。

默想
你們就是為義受苦,也是有福的。
不要怕人的威嚇,也不要驚慌;
只要心裡尊主基督為聖。……──彼前3:14-15



經頭腦





數獨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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