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20100909羅馬書5章12-21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5: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新》15~21:亞當與基督的對比。亞當將罪與死亡帶入世界;基督則帶來義與生命。這個對比從5:12開始,到5:18結束;這兩節經文總結出整段的精義,這兩個人也總結出羅馬書到此的信息。亞當代表人類的咒詛(1:18-3:20);基督代表信徒的稱義(3:21-5:11)。

  《新》死:身體的死是因罪而來的刑罰。它也代表靈性的死亡,即人與神永遠隔絕。

  《新》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並非3:23的重述。本節上下文顯示,亞當的罪使其餘人類都遭到定罪(5:18-19)及死亡(5:15)。我們生來就不可能活出完全無罪的生活;我們是帶著罪性出生的(見創8:21;詩51:5;58:3;弗2:3)。

  《SDA》死又是從罪來的:在罪惡進入世界以前,上帝已經警告亞當犯罪的結果就是死亡(創2:17)。始祖犯罪以後,上帝宣了判決。你本是塵土,仍要歸塵土(創3:19)。

  《SDA》死就臨到:這裏暗示死亡臨到了每一個人。

  《SDA》眾人都犯了罪:動詞形式與3:23相同。根據上下文保羅這裏主要強調的不是每個人都犯了罪要接受死刑的事實(見5:13注),因爲在14節中保羅補充講從亞當到摩西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

  本章的下經文,將這信的首部分和及後的三章經文連接起來。頭一部分的連,在所論到的主題是因亞當而被定罪,和因基督而得稱爲義;並且因基督的工作而帶來的祝福,遠超過因亞當的行動而造成的不幸和損失。第六至八章的連,在由稱義談到成聖,並由種種罪行談到人本質裏的罪性。

  在經文裏,亞當被形容爲舊創造中一切受造物的元首或代表;基督卻是新創造的元首。元首的行動,代表他權下所有的。例如,一國的總統簽署法例,是代表全國的公民簽訂的。

  亞當就是這樣。因爲他的罪,死就入了世界。亞當的後裔在他裏面都犯了罪,是他們都一同承受死亡的結果。事實上,他們個別地都犯了各種罪行,但這並不是指經文的用意。保羅的意思是,亞當的罪是有代表性的行動,他的一切後裔都被視作在他裏面犯了罪。

  有人會反對說,世上第一個犯罪的人是夏娃而不是亞當。這是事實,但由亞當是首個被造的人,他就賦予了元首的身分。因此,他被視爲代表他的所有後裔。

  使徒保羅在這裏說死就臨到人,所指的是肉體上的死,縱使亞當犯罪也帶來屬靈上的死。(從第13和14節可知所指的是肉體上的死。)

  當我們讀到這段經文時,就不期然地産生一些問題。亞當犯了罪,他的後裔全都因此而成爲罪人,這樣公平嗎?神定人的罪,是因爲他生下來就是罪人,抑或是因他們所確實犯上的罪?如果人生下來就有罪性,而他們因生下來就是罪人所以犯罪,神又豈能要他們爲自己的所作所爲負責呢?

  聖經學者在這些問題上,和一連串類似的問題上爭論良多;結論是出奇地紛紜的。然而,有一些事實是我們能夠肯定的。

  首先,聖經明確地說,無論在本質上或行爲上來說,世人都是罪人。每一個由父母所生的人,都承襲了亞當的罪,而他也著意地選擇犯罪。

  第二,我們知道罪的工價就是死,不論是肉體上的,或是指永遠與神的分開。

  然而,其實人可以毋須付上罪價,除非他決意要親自付上。這一點很重要。神差他的兒子代替罪人受死,付上了重的代價。神白白的賜恩,讓人可以藉著相信主耶穌基督而從罪得釋放,免付罪債。

  人被定罪,有三方面的根據:他有罪性,他從亞當承襲了罪,他在行爲上犯罪。然而,人最大的罪,是拒絕接受神爲拯救他而作出的安排(約三18-19、36)。

  但有人會問:那些從來沒有機會聽福音的人又如何?至少羅馬書一章提供了部分答案。此外,我們也可以完全放心,因爲審判全地的主行事必定公義(創一八25)。他行事決不會不公義或不公平。他所作的一切決定,都以公平和公義爲基礎。雖然從我們有限的眼光來看,有一些情況確實令人爲難,但對他來說卻完全不是問題。當他下了最後判決,審訊結束後,就沒有人可以有合理的根據,對他的判決提出上訴。

5: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新》罪也不算罪:在沒有(摩西)律法的時代,神未將罪(「過犯」,5:13-14,指破壞律法)算到人身上(見4:15)。然而,死還是一樣不斷地臨到眾人(5:14)。既然死亡是罪帶來的刑罰,在亞當與摩西之間的人就是被牽連在別人的罪中,即亞當的罪(見5:12註釋)中。

  《SDA》沒有律法之先:即從亞當到摩西(5:14)。本節律法雖無冠詞,但這裏指摩西時代所頒的律法。

  《SDA》罪已經在世上:保羅在這是指出了一個讀者所無法反駁的事實

  《SDA》保羅在本節指出,不論人有沒有上帝明示的旨意(5:14),人都犯了罪,都難免一死(12節)。亞當犯罪的行爲導致了罪的原則和權勢進入這個世界,人即便個人沒有犯罪,如嬰孩,也會有死亡。保羅所強調的是罪和死的普遍性,以便通過對照強調恩典的普遍性。

  保羅要陳明,亞當的罪影響了全人類。他首先指出,從亞當到在西山頒律法這段時期,罪已經在世上。不過在這段時期,還沒有從神而來明文頒的律法。耶和華囗頭上給亞當一個命令,在多個世紀後,就頒下十誡,將神的律法用文字啓示出來。但在這兩者之間的時期,並沒有從神而來的律例。因此,在這段時期,雖然已有罪存在,卻仍未有過犯,因爲過犯就是違反明文規定的律法。所以沒有律法的禁制,罪也不算是過犯。

5:14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新》預像:亞當因為犯罪,給人類帶來了普遍性的毀滅。在這方面,他是基督的預表,基督藉著一次義行(5:18),帶來普遍性的祝福。這類比是對照性的。

  《SDA》死就作了王:他指出死在世界作王,證明亞當犯罪範圍廣大的影響。如果沒有福音,死亡將永遠肆虐。

  《SDA》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即不亞當那樣在明令之下犯罪。即使人通過自然和良心的顯示對上帝的旨意僅有模糊的印象(1:20;見2:15注),仍要算爲有罪(太10:15)。但管各人犯罪程度不同,死亡的權勢同樣轄制所有的人,連嬰孩也不例外。

  《SDA》那以後要來之人:請與太11:3;路7:19那將要來的。亞當是基督的預表,因爲他們都是全人類的代表。亞當是墮落人類的代表和創始人。基督是恢了的人類的代表和創始者。所以基督被稱爲末後的亞當(林前15:45)第二個人(林前15:47)。但正如保羅接著所解釋的那樣,兩個亞當的工作有相似之處,也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在這段沒有律法的時期,死卻沒有停止過。除了以諾之外,全人類沒有一個可以避免死。不能說這些人亞當一般,因違反了神明確的命令而死了。那麽,他們爲什麽要死呢?答案是引伸而知的:他們要死,因爲他們都在亞當裏犯了罪。如果你認爲這是不公平的,就要謹記所論的與救恩無關。所有相信主的人,都永遠得救。然而,他們的肉身同樣會死,原因是他們的首腦代表亞當犯了罪。亞當是人類的首腦代表,是那以後要來之人,即主耶穌基督的預(象)。保羅在以下的經節裏,就這兩位代表闡述發揮,對比二者的差異多強調相同之處。他指出:

  在基督裏亞當子所得福佑遠超他們始祖所失。

5:15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 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新》眾人:即5:12中的「眾人」(見賽53:11;可10:45)。

  《新》何況豈不更加倍地:這是貫穿本段的主題。神恩典的良善是無限地遠超過亞當犯罪所帶來的惡。

  《啟》15~16:神的恩典與過犯不同。若一個人的過犯可令眾人死,神的恩典和藉著耶穌基督的恩典而賜給人的賞賜(得救),豈不更加豐富地給予眾人。何況神的賞賜和亞當犯罪的結果不同。亞當一人犯罪受審判被定罪,但恩賜(救贖)卻臨到亞當以後眾世代的人,可以脫罪稱義。

  《SDA》一人的:亞當的

  《SDA》眾人:許多人所有的人

  《SDA》恩典:保羅認爲,上帝的恩典不但是祂白賜的悅納,而且是祂的愛藉著耶穌基督拯救的能力。

  《SDA》賞賜:所賜之義(17節)

  《SDA》臨到眾人:基督爲全人類受死(林後5:14-15;來2:9;約壹2:2)。救恩是向所有的人提供的(太11:28-29;可16:15;約7:37;啓22:17)。其功效足以應付亞當墮落的一切災禍,恢罪惡所造成的毀滅。

  第一樣對比,就是亞當的過犯和在基督裏的恩賜。因第一個人犯了罪,人都死了。這裏所說的人,當然就是指亞當的後裔了。所說的死,包括屬靈和肉身的死。

  恩賜卻更廣惠人。這恩賜就是神的恩典的奇妙彰顯,廣施與一切罪人。這是因爲耶穌基督一人的恩典。他竟然爲背叛他的人類受死,實在是奇異的恩典。透過他的犧牲和代死,永生的恩賜就賜給人。

  本節兩次提到人,卻並不是指同一群人。第一個人包括所有因亞當犯罪而不得不死的人。第二個人指所有在新創造裏的人,以基督爲首腦代表。這只包括那些加倍蒙神恩典的人,即真信徒。雖然神的恩典廣施與人,但只有相信救主的人才可以得著這恩典。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新》恩賜:指救恩。

  《新》許多過犯:指亞當以後的世代所犯的罪。

  《SDA》審判(KRIMA):意爲判決,亞當的罪導致判罪。

  亞當的罪與基督的恩賜,兩者之間有另一個重要的對比。因亞當一人犯罪,就帶來無可避免的審判,其裁決就是定罪。另一方面,基督的恩賜有效地處理了許多過犯,不只是一樣的過犯,所帶來的裁決是無罪釋放。保羅強調的,是亞當的罪與基督的恩賜的分別;是因一人的罪所帶來的可怕後果,與從多的罪所得的無比釋放;是定罪和稱義不同的裁決。

5:17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新》在生命中作王:將來信徒要與基督一同作王(提後2:12;啟22:5)。

  《啟》信主的人不但得到永遠的生命,將來且要與基督一同掌權(提後2:12)。

  《SDA》受:是上帝的恩賜,不論在稱義時賜予,而是在成聖過程中賜予,都是通過信耶穌基督而領受的。只有那些願意承認自己的無能和需要,謙卑感激地把公義作爲恩賜領受的人,才能在生命中作王。

  《SDA》更:本節把過犯和恩典死和生亞當和基督進行對照。

  《SDA》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這句話強調耶穌在救贖人類的工作中擔任中保。相信的人藉著祂的死而稱義。從此,基督徒藉著與祂的聯合接受賜生命賜聖潔的能力,改變他的今生並保證他將來的永生。

  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一人作了王,成了暴君。但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即所有承受無比恩典的信徒,就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

  這是何等的恩典!我們不但從死亡的權勢下得釋放,還能作王掌權,在今世並永裏享受生命。我們是否真正明白、珍惜這恩?我們是活得一位屬天的王者,或仍在這世界的糞堆中打滾?

5: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新》眾人得生命:這並非表示所有的人至終都會得救,乃是表明救恩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得到的。但要救恩有效,人必須肯接受神恩惠的禮物(見5:17)。

  《啟》不是說人人都可稱義得生命,而是說人人都有稱義得生命的機會。救恩雖白白賜給,但必須人肯先認罪悔改,主動去接受。

  《SDA》因一次的過犯:也可譯爲一人的過犯;同樣一次的義行也可譯成一人的義行

  《SDA》義行(DIKAIOMA):在16節中譯爲稱義不過這裏有義行之意,相當19節的順從。基督完全的生活,祂順服到死(腓2:8)是爲了一切憑信心仰望耶穌之人的稱義。(見羅4:8注)

  因亞當的過犯,全人類都被定罪;但因基督的義行,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這義行並不是救主的生命,也不是他遵守了律法,而是他在各各他代替罪人受死。他這樣行使人稱義得生命,即帶來使人得生命的稱義,且是給人的。

  本節裏的兩個人,也不是指同一群人。第一個人,是指在亞當裏的人。第二個人是指在基督裏的人。上一節可以肯定這點: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只有信主的人,才可以稱義得生命。

5: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新》成為義:指在神面前的地位(身分)(見林後5:21),而非指性格上的改變。成聖的教義要到6至8章才詳細討論。

  《啟》這裏說的成為義,是人藉著基督因信進到神面前的光景,然後力求做到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度聖潔的生活。

  《SDA》悖逆(PARAKOE):原指聽力缺陷。該詞在新約別處只出現2次(林後10:6來2:2)。其動詞形式出現在太18:17,譯爲不聽。本詞所含不留意之義可以說明亞當墮落的第一步。

  《SDA》順從:意爲服從聽見的。與悖逆(意義不肯聽從)相對照。

  正如因亞當悖逆神的命令,人成爲罪人;照樣,因基督順從天父,凡相信他的就得稱爲義了。基督因著順從,在十字架上擔當了我們的罪。

  普救論者企圖用這些經節證明最終全人類都得救,但這是徒勞無功的。經文所論的,是兩位人類首腦的代表性;明顯地,正如亞當的罪影響了在他裏面的人,基督的義行也只爲那些在他裏面的人帶來祝福。

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新》律法本是外添的:律法並不帶來救贖,而是指明人需要救贖。律法叫罪顯得更為有罪,因它顯明罪的本相,與神的聖潔成為極尖銳的對比。

  《啟》律法不能給人救贖,但可以讓人看清人無法做到律法所規定的完全,因而明白需要神的救贖。律法讓人看見神的聖潔標準,相形之下,罪便更加醜陋,人也更能看見自己的過犯,渴望得到神的救恩。因此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律法只是在神已定的計劃中附加的東西,頒佈於摩西時代,終結於基督。

  《SDA》律法:無冠詞(見2:12注5:13)。根據5:13-14保羅是把摩西的時代看作頌律法的時候。上帝在西山正式頌律法作祂子民的指南,但祂道徳十誡在創造時就已寫在亞當心裏。

  《SDA》外添的:該詞在新約別處僅出現在加2:4,譯爲引進來(原文PAREISERCHOMAI)。

  《SDA》顯多:律法的本意是顯示公義的標,而不是叫過犯顯多。但是由人繼承發展了犯罪的傾向,律法産生的實際效果就是叫過犯顯多,因爲它禁止了一些過去不視爲有罪的犯罪行爲。律法正式頒以後,繼續做這些事就是故意犯罪了。既然律法是屬靈的聖潔的禁止犯罪放縱,所以不可避免地激起叛逆之心的反對,成爲激發罪惡,使過犯顯多的因素。如果人的心是聖潔的,並有行義的傾向,律法就不會叫過犯顯多。

  那持反對意見的猶太人,認爲一切都以律法爲中心。他因保羅的說話而感到震驚。他已知曉,罪和救恩並不是以律法爲中心,而是以這兩位首腦代表爲中心。既是如此,猶太人很可能會問:爲什麽要頒下律法?保羅的回答是: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律法並沒有帶來罪,卻顯出罪就是違抗神的過犯。律法並沒有將人從罪中拯救出來,而是將罪顯明,使人完全看見其可怕的面目。

  然而,神的恩典比所有人的罪更大。罪在那裏顯多,神的恩典在各各他就更顯多了。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啟》保羅重述14與17節的意思。不是死作王,而是罪作王叫人死。恩典是在公義中臨到人,人有恩典才得到永生。我們能有這永生,乃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SDA》叫人死:罪惡運用王權的領域就是死(參1417節)。罪惡統治著一個死亡的國度。

  《SDA》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保羅在本章開始時描述了信徒在因信耶穌基督而稱義後所得到的喜樂和保證。他歎上帝慈愛和恩典的偉大。祂實行了這麽寬宏的計劃,來救不配的罪人。爲了說明上帝的慈愛和恩典是基督徒盼望和信心的基礎,保羅才接著將上帝藉耶穌基督而賜救恩的無比豐盛和能力,在亞當墮落所導致的犯罪和墮落進行對照。上帝已經作了充分的備,來應付人類背逆所造成的不幸後果。

  爲全人類帶來死亡的罪,其權勢在此結束,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請留意,恩典是藉著義作王的。神一切聖潔的要求已得到滿足,罪的功價已付上了;因此,如今一切以基督爲代贖者、靠著他的功勞前來的,神都可以將永生賜給他們。

  或許這幾節經文可以稍爲回答一條人們常問到的問題:爲什麽神容讓罪進入世界?答案就是:相對罪從沒有進入世界的假設,神卻因著基督的犧牲得到更大的榮耀,人也得到更多祝福。再假設亞當並沒有墮落,我們在他裏面,也遠不及我們在基督裏面。如果亞當從沒有犯過罪,他會在伊甸園裏不斷享受這地上的生命。不過,他沒有機會成爲神所救贖的兒子,沒有機會成爲他的後嗣,也沒有機會和耶穌基督同爲後嗣了。他不能享受天家的應許,或與基督永遠在一起並他的應許。這些恩福只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賜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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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也許你會問,為何始祖犯罪,我要承擔,但你有沒有聽過本是同根生?你認為呢?
5:12 我們怎麼可能因為遠古的亞當犯罪而被定罪呢?許多人對神因亞當的罪而審判我們感到不公平,但是事實上,我們每個人每一天所犯的罪,都叫我們跟亞當聯合。我們跟亞當同樣都是泥土造的,都有悖逆的傾向,所以同樣必須為所犯的罪接受審判。因為我們都是罪人,我們要的不是公平,乃是神的憐憫!

人因為違反律法才招至死亡的嗎?
5:13-14 保羅多次申明人不能靠守律法得救。這裡他再補充說,人不是因為違反律法而招致死亡,而是由於亞當犯罪和我們眾人犯罪的結果。保羅提醒我們,早在律法頒佈之前就有死亡。律法頒佈的目的,是幫助人知道自己的罪並且看到干犯神的嚴重性,促使人向神尋求憐憫和饒恕。律法只能診症,不能治病;如果你承認自己有罪,就要歸向耶穌基督,尋求祂的醫治。

亞當是預像,那耶穌呢?
5:14 亞當是個預表,和他相對的是基督。亞當是受造之人的代表,基督則是屬靈新人的代表。

罪因一人來,因一人得除;我感到很幸運,因為我們有選擇,你選了耶穌沒有?
5:15-19 從肉體而言,我們同屬於亞當的大家庭,同樣面對著死亡。亞當的罪和犯罪的傾向遺傳給我們,使我們承受罪的惡果和神的刑罰。但是因著耶穌,赦免代替審判;我們的罪換來彰顯神的公義。基督赦免我們,讓我們成為屬靈家庭的一分子,並且把我們引向永生。如果我們不理會神,就會因亞當而步向滅亡,如果我們憑著信來到神面前,就可以藉著基督得到生命。你如今屬於哪一個家庭?

耶穌在我的生命中作王,我就別無可怕——連試探也不怕?
5:17 對於那些愛耶穌的人來說,這是何等大的應許!我們可以勝過罪的權勢、死亡的威嚇和撒但的攻擊。我們現在和將來都享有永生。在耶穌基督的能力和保護之下,我們可以勝過試探。(有關我們在基督裡所享的權利,請參8:17)。

罪雖多,恩典更加多。這神真奇妙,祂如何成就這事?
5:20 對於一個跟神隔絕的罪人來說,律法是高不可攀的;要藉此爬上去接觸神,實在難過登天。但是只要信靠耶穌基督,並且倚靠祂大能的膀臂,就會發覺祂可以使我們越過律法的階梯,直接到達神那裡。一旦我們與神同在,便得到順從的自由了,這是因著愛,而非因需要;是靠著神的能力,而非自己的力量。我們知道,即使不慎失足,也不會一蹶不振,因為有基督慈愛的手握緊我們、支持我們。

2010年9月9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愛的命令

「上帝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約翰一書3章23節)

  在新加坡,由於有些孩子長大成人之後,怠忽奉養父母的責任,他們年長的雙親被迫向慈善組織或是一些政府機構尋求經濟支援。這種現象愈來愈多,一位政府官員談到這個問題,他說:「我們不能立法規定人去愛。」

  然而,聖經卻命令人們要有愛。摩西告訴以色列:「吩咐你愛耶和華你的上帝,遵行他的道」(申命記30章16節)。並且耶穌說最大的誡命就是「愛主你的上帝」(馬可福音12章30節)。

  上帝怎麼能命令人去愛呢?祂在加利利所展現極致的愛給予祂這樣的權利。耶穌所愛的門徒約翰寫道:「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上帝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約翰一書3章16節,23節)

  你如何去遵行上帝愛的命令?是藉著照顧與供應雙親所需來孝敬他們?服侍一位生病的朋友?或是對很不可愛的人說一兩句滿有恩慈與善意的話語?

  主啊,因著禰為我們捨下生命,求禰幫助我們能彼此相愛。CPH

愛是一種態度,愛是恆切禱告,
為那哀傷的人、為那絕望的心;
愛為別人益處,而心裡懷善意,
愛為軟弱弟兄,而恆久長忍耐。Anon.

彼此相愛就是愛上帝。




-----------------------------------------------------------------------------------------------每日天糧/知信行網上團契

主內平安

「我留下平安給你們,我將我的平安賜給你們,你們心裡不要憂愁……」(約14:27)

  我留下平安給你們,我將我的平安賜給你們。我所賜的,不像世人所賜的;你們心裡不要憂愁,也不要膽怯。

  沒有平安是非常痛苦的,常言說,「平安是福」,是不錯的。平安有兩種,一種是外面的平安,即指平安無事,沒有什麼苦難、煩擾、危險。另一種是裡面的,乃指心裡的平靜、安穩、無擾、非常釋放、舒暢。這兩種平安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不是一致的。有人外面有平安,內心卻沒有,也有人外面不平安,內心卻平安,究竟那一種平安更寶貴呢?主所賜給我們的是那一種平安呢?

  如果外面沒有特別的艱難,困苦,但內心仍沒有平安,這和那些外面有苦難的有什麼分別呢?內心不安,心中痛苦;內心的不平安才是真的不平安。因為沒有進到裡面來的原故,好像在房子外面雖有狂風暴雨,或野獸吼叫,但在房子裡面仍是安然的。而內心的不安,卻如同強盜已經進入室內,屋子裡面起了火,這才是真正的危險不安。

  外面的平安,無風無浪,不是一直有的情況。因為我們在世上難免有苦難,但主卻使我們在祂裡面有平安(約16:33)。這就是說,外面雖有苦難,因為我們在主裡面,就有主所賜的平安,外面的一切打不進來,我們的心可以因主有平安,祂在保衛我們,看顧我們,任何事臨到我們要先臨到祂,就是臨到我們身上,祂也要使我們能有力量承擔,可以平安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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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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