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1日 星期日

20101031利未記21章16-24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1:16 耶和華對摩西說:

  16~24:有殘疾的人——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損壞生殖器官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事。亞倫的後裔若有任何上述的殘疾都不可在耶和華面前作祭司,但卻可分享祭司的食物(22-23節)。聖的食物就是祭司從平安祭所得的分。至聖的食物就是從別的祭所得的分。獻祭的祭司必須沒有殘疾,因爲他要代表我們無玷污之大祭司基督的形

21:17 「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

  《新》殘疾:正如所獻的任何祭物都必須沒有殘疾一樣,祭司是要預表基督的完全(來9:13-14)。

  《啟》進入聖所事奉的祭司,應像所獻的祭牲一樣,在身體上沒有殘疾。有殘疾的不可以執行獻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個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擔任的職務有區別,身體有殘疾或瑕疵的亞倫的後裔,祭司的身分無改變,但不可以擔任祭司的職務。

  《SDA》所獻的祭物應該是完美而沒有殘疾的。在祭壇旁主持儀式的祭司也要這樣。有殘疾的人可以從事次要的工作,但不可上祭壇(第21節)。他們可以看管祭司的衣物,收集和檢驗要用的柴火,但不能生火或除灰。他們可以檢查痲瘋患者、看門、打掃院子等。但他們不得履行任何屬祭司的職責(第23節)。他們沒有被剝奪正常的祭司收入,可以吃歸祭司的供物,不論是聖的,還是至聖的(第22節)。贖罪祭、贖愆祭和素祭都是至聖的,和陳設餅一樣(利2:3、10;6:17、25、29;7:1、6;10:12、17)。舉祭和搖祭、初熟之物、頭生的和永獻之物都是聖的。

21:18 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SDA》塌鼻子的:臉部有殘缺

  《SDA》肢體有餘的:直譯爲任何伸出來的東西任何太長的肢體。一切與敬拜上帝有關的事物都必須完美。

21:19 折腳折手的、

21:20 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21:21 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 神的食物。

21:22  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21:23 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新》幔子:用來隔開聖所與至聖所(見出26:33)。

21:24 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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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神不許身體有缺陷的人向祂獻祭,這不是歧視吧?
21:16-23 不是的。祂規定不可獻上有殘疾的祭牲,同樣祂也規定不可由身體有殘疾的人獻祭。這並不是瞧不起有殘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們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當然,直到耶穌基督降世為人,身兼大祭司職務(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時候,才完全達到神的這一要求。作為利未人,亞倫的子孫中,身體有殘疾的也可以吃祭物,得到供應,受到保護,他們並沒有被撇棄,因為在會幕之中仍可參與許多基本的事奉。

2010年10月31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完全的潔淨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希伯來書10章4節)

  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

  當我哼著「生日快樂歌」到第二遍時,我關上水龍頭。據說邊洗手邊唱這首歌兩次(約二十秒鐘),是去除大部分細菌的好方法。但那無法持久。每當雙手被弄髒時,我就得重複這步驟。

  舊約中上帝的子民不斷地獻祭,為了要遮蓋他們的罪。但動物的血並不能真的「除罪」(希伯來書10章11節)。只有耶穌的寶血可以如此!

  我們已不再需要獻牛羊等祭物,因為基督的獻祭……

  只一次獻上──不像牛羊等祭物必須「每年常獻」(1-3節,10節)。

  將我們所有的罪惡完全潔淨──不像牛羊的血,只是提醒人們罪的懲罰,而且絕對不能永遠除罪(3-6節,11節)。

  「他(基督)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14節)。唯獨透過耶穌,我們才得以被稱為完全的潔淨。CHK

罪人啊,接受吧!弟兄啊,相信吧!
只需一次,就永遠得潔淨!
倚靠十架,重擔將卸,
基督已一次獻上,永遠地救贖我們。Bliss

基督潔淨的大能,可以除去最頑固的罪愆。




-----------------------------------------------------------------------------------------------靈修靜思

你怎麼想

那兩個見證人,穿著毛衣,傳道一千二百六十天……若有人想要害他們,就有火從他們口中出來,燒滅仇敵。凡想要害他們的都必這樣被殺……他們作完見證的時候,那從無底坑裡上來的獸必與他們交戰,並且得勝,把他們殺了。(啟十一3至7)

  這段經文提到兩種情況,一是神保守祂的僕人不受害;二是神讓惡魔殺害祂的忠僕。至於甚麼時候蒙保守,甚麼時候遭害,主權在神手中。這裡說,兩個見證人作完見證後,就不被保守,被獸殺了。這算不算「狡兔死,良狗烹」?難道神這樣待我們?假如我們以為,1.死是人生終局,悲劇收場;2.縱使不為神工作,人生也值得留戀。那麼,我們真會這樣想。但保羅有不同看法。他說:「我卻不以性命為念,也不看為寶貴,只要行完我的路程,成就我從主耶穌所領受的職事,證明神恩惠的福音。」(徒廿24)「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提後四7至8)他覺得1.生命不是那麼要緊,要緊是為主而活,為主作工。2.作完工後,去天上領賞,是歡樂時刻。

  弟兄姊妹,你的想法怎樣?像世人,抑或像保羅?      ~ 馮文莊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20101030利未記21章1-15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1:1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新》21:1~22:33:對祭司之行為的指示,特別要避免沾染禮儀上不潔之物。

  《新》死人:觸摸死屍(民19:11)或進入喪家(民19:14),會使人不潔。只有在骨肉之親死時,祭司才可沾染這種不潔(21:2-3),但給大祭司的條例中規定,他連骨肉之親死時都不可使自己沾染(21:11-12)。

  《啟》本章與次章和以前幾章不同,對象不是個人,而是祭司,向他們揭示聖潔的準繩。祭司既為神的代表,對他們的要求也就高過一般人,正如聖經所說,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12:48)。做祭司的人必須在身體上、在儀文上無瑕疵,才能為神所接納。

  《啟》祭司因此不可接觸死人,以免沾染不潔(民19:11-13),但至近的親屬例外(2-3節),因為作祭司的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姊妹都有照顧喪事的責任(2-3節)。這裏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與妻子既連合為一,超過至親應可列入例外之中。不過有職在身的大祭司,連父母之喪也不可以像俗人一樣參與(21:10-12)。

  《SDA》第21章的信息是給祭司和他們家庭的。他們必須避免任何形式的污穢。有些事情百姓可以做,祭司卻不可以做。同樣,普通祭司比大祭司擁有更多的自由。地位越高,要求就越嚴格。適用家長的規則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他們的家庭。兒女的不端行爲可能會使父親蒙羞。

  1~4:祭司不可摸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爲了骨肉之親。縱使進入死人的帳幕也使人污穢七天(民一九14)。在那段期間,祭司事奉耶和華的資格必被剝奪,因此他不能使自己不潔淨,除非爲了骨肉之親。第4節大概是指祭司爲了他崇高的階級,而不可因任何理由沾染自己,除了第2至3節所列出的親屬以外。

21:2 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SDA》不論是聖徒還是罪人的死屍,都被視爲不潔淨的。祭司摸屍體就不潔淨了,不能在聖所主持儀式。但遇到近親時也有例外,如父母、兒女和兄弟姐妹。

21:3 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21:4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SDA》爲首:直譯爲丈夫(出21:22)或已婚男子(出21:3)。這裏很可能取後一種意思,就是不可因爲姻親而沾染自己。祭司不可隨從通常哀悼死者的習俗。他始終要保持祭司職分的尊嚴。

21:5 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新》用刀劃身:見19:27-28。此種傷害己身或損毀軀體的事,在外邦人中常見;他們用以表示傷慟,或博得他們神祇之關注(見王上18:28)。在以色列人的信仰概念中,對死亡的看法較比這種怪異思想好得多(如見21:1-4;創5:24;撒下12:23;來11:19)。

  《啟》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寓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這種損及身體完美,破壞聖潔形象的舉止,都在嚴禁之列,同時防止異教風俗進入神自己的民中(參19:27及註)。

  5~9:異教徒那樣,爲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記號損傷身體外觀的做法,是被禁止的。祭司不可娶被污的妓女或被休的婦人爲妻。然而,他可以娶寡婦。祭司的女兒若作了妓女,就必須受到被火焚燒的懲罰。

21:6 要歸 神為聖,不可褻瀆 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啟》祭司是神所選定向祂獻祭的人,應比任何人更生活得聖潔。

21:7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

  《啟》祭司事奉神,歸神為聖,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為妻。迦南祀神風俗中的淫亂行為,決不可在與神立約的社會中出現,污辱神的聖名。神對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為他們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須絕對圓滿,沒有瑕疵。

21:8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 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21:9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啟》對祭司聖潔的要求及於家人。祭司的女兒如有不道德行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親,刑罰是用火燒死。

  《SDA》如果百姓中的少女犯了罪,就要按照她罪行的程度來決定對她的處罰。但如果祭司的女兒行淫,那就只能處以火刑。

21:10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啟》10~15:為有關大祭司參加喪禮和本身婚姻的特別條例。大祭司居喪不可示哀,連父母的遺體也不可接觸,以保持他儀文上的聖潔,因為他受過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須娶聖潔的處女,才不致玷污他的聖潔,並確保後代的純潔。

  《SDA》祭司的規則十分嚴格,但大祭司的規則更加嚴格。在所有的祭司中,只有他頭上倒了膏油,承接聖職,穿上金色的聖衣。他不可蓬頭散,因爲這會弄掉刻有歸耶和華爲聖的金牌;不可撕裂衣服,一般人傷心時那樣;也不可挨近死屍,甚至他父母的屍體也不行。基督對一位想成爲門徒的人所說的話,似乎反映了這種觀念(太8:22)。如果大祭司這樣做,他就會成爲不潔,以致無法履行他的聖職。

  10~15:大祭司不可以慣常的方式來哀悼,也不可出聖所來向死人表示尊敬。他要娶以色列的處女爲妻,而且他的婚姻生活必須無可指摘。

21:11 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21:12 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 神的聖所,因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21:13 他要娶處女為妻。

  《SDA》大祭司應當娶處女爲妻。他不普通祭司那樣可以娶寡婦,當然也不可娶壞名聲的女子。

21:14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21:15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SDA》第14節提到的婚姻所生下的兒女沒有資格繼承父親的職分,正如他自己因違法的婚姻而失去祭司的資格一樣。這些規定是爲了維持祭司職分的聖潔。祭司在各個方面都必須是聖潔的。這樣他們才配得百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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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21:1-2 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屍體。

2010年10月30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傷痕猶在

「你既藐視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所以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撒母耳記下12章10節)

  有個不斷惹禍的青少年,總在父母親質問時認錯道歉。不論先前所犯的錯如何傷他父母的心,他仍很快地忘記,且再犯另一個錯,因他知道父母會原諒他。

  終於,父親帶他到車庫聊聊。父親舉起鐵錘將一個釘子敲進車庫牆上。然後他將錘子拿給兒子,要兒子將釘子拔出來。

  男孩聳聳肩,抓過錘子,在牆上使勁一拉,就將釘子拿出了。

  「兒子,那就像是你被原諒。當你做錯時,就像敲進一個釘子。原諒你就像是把釘子拔出來。」

  「喔好,我懂了,」男孩說。

  「現在用錘子將那被釘出的洞給拔出來。」父親如此回應。

  「那是不可能的!」男孩說。「我無法將它拔出啊!」

  正如同這個故事所描繪的,以及大衛王的一生所證明的,罪惡有其後果。即使大衛獲得赦免,他所犯的姦淫與謀殺,仍留下了傷痕,並且導致了家庭的問題(撒母耳記下12章10節)。這個嚴肅的事實對我們的生活而言,正是個警告。避免罪惡帶來傷痕的最好方法,就是活出一個遵從上帝的生命。JDB

禱告:
主啊,謝謝禰滿有憐憫,不輕易發怒。
願我不要因禰的憐憫而以為犯罪不須承受後果,
幫助我認罪悔改。阿們。

雖罪能得到赦免,但後果仍須面對。




-----------------------------------------------------------------------------------------------靈修靜思

命定受苦

免得有人被諸般患難搖動。因為你們自己知道我們受患難原是命定的。(帖前三3)

  有弟兄說,神不公平,某牧師這麼愛主愛人,可到了老年,神卻沒讓他安享晚年,反讓他患病受苦。

  我們根深蒂固的觀念是「好人有好報」,可事實並非如此。是不是神欺騙了我們?不是。主耶穌曾親口說:「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殺害先知,又用石頭打死那奉差遣到你這裡來的人。」(路十三34)施洗約翰是怎樣死的?被希律砍頭。耶穌是怎麼死的?被釘在十字架上。約翰的哥哥雅各怎麼死的?被希律用刀殺了。再看教會歷史,使徒們、初期的教父們和信徒,並許多宣教士,多少人為主殉道?按世人的說法,他們是橫死。作主忠僕也不得好死。究竟誰欺騙我們?是我們自己。保羅說:「你們自己知道我們受患難原是命定的。」彼得說:「親愛的弟兄啊,有火煉的試驗臨到你們,不要以為奇怪(似乎是遭遇非常的事),倒要歡喜;因為你們是與基督一同受苦,使你們在祂榮耀顯現的時候,也可以歡喜快樂。」(彼前四12至13)

  親愛的弟兄姊妹,不要被患難搖動。我們的賞賜是在天上。      ~馮文莊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20101029利未記20章1-27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0:1 耶和華對摩西說:

  《新》1~27:本章將許多列在18章的罪重述了一次,但這次多半指明犯者應受死刑。以色列的神是忌邪的神,祂不容人去敬拜任何假神(見出20:5註釋),而是要求人單單向祂盡忠(見出20:3)。

  《啟》本章可說是18至19章的增補,前兩章列述有關人與人間行為的條例,本章則講述違反這些條例的刑罰。處極刑的包括把兒女獻給摩洛、咒罵父母、各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交鬼等;也有些逆倫之罪,處罰不是死刑,而是無子女。

  《SDA》本章中所列的大多數罪行都在18和19章中討論過。那裏對百姓的呼籲完全是依據屬靈的立場,是對他們正義感的呼喚。在這裏,犯罪被視爲對國家的犯罪,必須受到懲罰,而且通常是死刑。

  本章說明第十八和十九章所列出之罪行的懲罰。

  15:人若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就必須用石頭打死(l-3節)。本地人若不把他殺死,神會把他和他的家毀滅(4-5節)。將兒女獻給假神爲祭,是古代異教的重要習俗。以色列的鄰國亞捫人,將兒女獻給民族的神摩洛,作爲宗教中的要事,以爲是獻上的最大禮物,可藉此辟邪或安撫憤怒之神。神對這事講得很清楚,這是可憎的事,應嚴格地禁止。無論在舊約或新約時代,神的本性都顯明他絕不願意獻人爲祭。

20:2 「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啟》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社會中最普遍的死刑。參《申命記》17:5。聖經中所記受此死刑的罪有:褻瀆神(24:16)、拜偶像(申13:6-10)、不守安息日(民15:32-36)、交鬼(27節)等。所以處極刑,因為污穢了聖所,玷污了神聖潔的名。

  《SDA》不但指把嬰孩奉獻給摩洛,而且把孩子作爲燔祭真地獻上(王下23:10;耶32:35;見耶7:31;19:5;結16:21;23:37)。

20:3 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20:4 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20:5 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SDA》剪除:直譯爲砍倒砍碎消滅毀滅。上帝命令處死把嬰孩獻給摩洛的人,通常是用石頭打死。百姓如果不取行動,而放任這種罪行的話,上帝就會親自處理,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清楚罪犯是如何剪除的(見創17:14;出12:15注釋)。這裏只是指死亡。

20:6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新》交鬼的和行巫術的:求教交鬼的人與交鬼的人同罪(20:27)。見申18:10-11。人只應藉著祭司或先知求問神。

  《SDA》凡想以任何方式通靈交鬼的人都要受到懲罰(第27節)。由第6節沒有提到死刑,人們推測在某些情況下要由審判官依據罪行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根據第27節,通常須處以死刑。

  凡求問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必須將他治死,交鬼的與行巫術的都應當被鏟除,因爲他們的信息不是來自神,不但預測是虛假的,不可信的,而且與邪靈相交亦極其危險。對未來,我們不需要求問行邪術的人。神賜下聖經,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要知道的一切,聖經的指引才是絕對可靠的。

20:7 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如上所述,這是《利未記》的基調。上帝希望祂的子民永遠牢記在心。因爲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20:8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新》成聖的:此句與「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同是18至26章的特有用語。

  《SDA》第7節指示要成聖,接著吩咐遵行我的律例;然後說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這裏把成聖和遵行上帝的律例結合在一起。在現實生活中確實需要如此。說成聖不用順從上帝的旨意,那是謬論。

20:9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原文是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新》參申21:20-21對浪蕩子之刑罰。

  《啟》咒罵父母的判死刑,因為父母是神的權柄的象徵,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罵父母等於褻瀆神。

  《SDA》聖經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咒罵才會處死。沒有明確界定暗示包括任何形式的無禮。

  9~21:凡咒罵父母的(9節);行淫的奸夫淫婦(10節);與繼母(11節)或兒婦(l2節)行淫的;以及同性戀者(13節),都要宣告死刑。(在這些不合法的交合當中,雙方都要被治死。)人若與作母親的及其女兒行淫,違法的三方都要用火焚燒(14節)。人類若與動物淫合,那是一樣重罪,人與獸都要被殺(l5-16節)。與姐妹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姐妹交合(17節)或與行經期間的婦人同房(l8節),都要被治死(或如某些人所說,他們要被逐離開以色列的百姓)。與姨母或姑母交合的人,必須受到審判,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但經文並沒有列出詳情(l9節)。有些人認爲這裏的意思是他們會無子女而終,正如第20節那與伯叔之妻同房,或第21節那娶弟兄之妻的人一樣。

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啟》10~16:和18: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故可參18章中有關的註解。

  《SDA》10~21:讀起來並不舒服。所提到的都是可恥的罪惡。通常須處以死刑。

20:11 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2 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4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20:15 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20:16 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7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啟》17~21:均為淫亂罪,神要親自刑罰。與自己的姊妹發生肉體關係,或與在經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參18:19註)。一個人要是與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結婚(20-21節),男女均無後。人要是與嬸母同房,二人須擔當自己的罪,處罰似較剪除為輕。

20:18 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20: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20:20 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SDA》這種處罰在今日可能不算嚴厲;但在古時卻是很嚴重的。無子女而死意味著與以色列的盼望無份,被排除在聖約之外。

20:21 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啟》希伯來人雖有弟續兄孀的婚姻法(申25:5-10),但只限於兄死之後才可實行;否則,律法嚴禁。

  只是當弟兄活著的時候才適用。倘若弟兄死了而沒有兒子延續他的名字,那人便要娶兄長的寡婦,而第一個兒子要留死兄的名下(申三五5)。這等婚姻被稱爲叔嫂之婚。

20:22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22~27:神心裏所渴望的是有一群聖潔的民。是從外邦人令人厭惡的事物中分別出來的。可以享受應許之地的祝福(22~26節)。交鬼的或行巫術的,都要用石頭打死(27節)。

20:23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SDA》上帝希望祂的子民在舉止、穿著、品行,甚至飲食上與周圍的民族有區別。上帝對祂子民的理想是完全與世界分別。

20:24 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新》流奶與蜜之地:此語常見於出埃及記、民數記及申命記(見出3:8及註釋;又見書5:6;耶11:5;32:22;結20:6、15)。

  《啟》流奶與蜜之地:指迦南和四周乾旱的曠野相比,迦南水源充足,物產豐富,確為綠洲。參《出埃及記》3:8及註。

20:25 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20:26 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SDA》有分別:該詞原文還出現在創1:4、6-7、14;出26:33;賽59:2和利20:24-25中。以色列應與其他所有的民族有區別,不僅在敬拜方式上,而且在理想、目標、社交、休、飲食和穿著方面。上帝讓祂的子民與所有其他的民族有分別,不但爲了使他們與不同,而且使他們能夠在生活的一切習慣上表現祂品格的完美。這樣,異教民族就有機會認識上帝律法的優越性了(申4:6-9)。

20:27 「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啟》找人交鬼和行巫術的懲治條例已見6節。本節是對行巫術與交鬼的人的刑罰。因為這一類的活動不只不能光大神的聖潔,反而導民於迷信,成為鬼魔的奴隸,行此等事的人須判處死刑,用石頭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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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獻祭該是愛的表達,不應是野蠻的行徑——
20:1-3 將兒女獻給假神為祭,是古代異教的重要習俗。以色列的鄰國亞捫人,將兒女獻給民族的神摩洛,作為宗教中的要事,以為是獻上的最大禮物,可藉此辟邪或安撫憤怒之神。神對這事講得很清楚,這是可憎的事,應嚴格地禁止。無論在舊約或新約時代,神的本性都顯明祂絕不願意獻人為祭,因為(1)祂不是異教的假神,乃是慈愛的真神,不需要以人為祭物來安撫(參出34:6)。(2)祂是賜生命的神,既禁止殺人,又鼓勵人謹守祂的律法,過健康幸福的生活(參申30:15-16)。(3)祂是無助者的神,對孩童顯出特別的關懷(參詩72:4,13)。(4)祂是無私的神,不但不要人流血,更為世人捨棄祂的性命(參賽53:4-5)。

人對不可知的未來總是有點憂慮,你又對未來……
20:6 人人都關心未來,並常尋求別人的指點。但是神警告世人,不要求助於古靈精怪的玄秘之術。交鬼的與行巫術的都應當被剷除,因為他們的信息不是來自神,不但預測是虛假的,不可信的,而且與邪靈相交亦極其危險。對於未來,我們不需要求問行邪術的人。神賜下聖經,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要知道的一切,聖經的指引才是絕對可靠的。

性可以是愛的表達,也同樣可以摧毀愛,不是嗎?
20:10-21 經文列出一系列處置性犯罪的命令,刑罰極嚴厲。神為甚麼不能容忍這些罪行?其理由是:(1)破壞了已婚夫婦彼此的委身;(2)破壞了家庭的神聖;(3)扭曲了心靈的健康;(4)使性病傳染蔓延。性犯罪在全球各地泛濫,同居者之間的性關係,越來越公開化、合法化。社會上將性犯罪描繪成具吸引力的事,使人容易忘記它背後的悲劇和可怕。神禁止人類性犯罪,是因為祂愛我們,為我們最大的好處著想。

現今性濫交情況嚴重,對你帶來了甚麼衝擊?
20:10-21 經文列出許多可憎的罪行,在迦南異教各族之中非常普遍。他們的宗教充斥了性愛女神、廟妓與其他嚴重罪行。迦南人不道德的宗教禮儀,反映出頹廢的習俗,想敗壞所有接觸它的人。神要建立一個民族,對世界有正面的影響,成為世俗強烈的對比。祂不許以色列人效法迦南人的習俗而陷於淫蕩,所以清楚吩咐人遠離性的犯罪,好在應許之地蒙保守。

你相信神所頒布的誡命都是為了你的益處嗎?
20:22-23 神頒給以色列人的每項律例都有其道理。祂並沒有將好處留下不賜給他們,祂只是不准他們有招致敗壞的行為。我們知道神為自然界定下了物理規律,例如從高樓跳下會摔死,因為地心有吸力;但是有些人不明白神屬靈的定律如何運行,祂不准我們做某些事,是因為祂不願人自我毀滅。當你被吸引,想享受物質上或精神上的歡樂時,如果涉及神所禁止的事,就要切記後果:它會令你受苦,使你跟幫助你的神隔絕。

2010年10月29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真理或錯誤?

「你當竭力在上帝面前得蒙喜悅。」(提摩太後書2章15節)

  史帝夫時常向他的同事做見證。但當他直接提及聖經中的事情時,經常會有人說:「等等!那是人寫的,且就像任何其他的書一樣,充滿了錯誤。」

  下面這封給我們當地報紙編輯的信件,也表達了類似的想法:「信徒相信聖經是絕對正確的,但是,如果人所寫的科學期刊都會有錯誤,那麼人所寫的聖經怎麼會絕對正確呢?」

  當聖經被以為只是人所寫的且帶有錯誤,而應立即被撇棄時,我們該如何回應呢?我們大部分的人並非聖經學者,也不知如何回答。但若我們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摩太後書2章15節),我們會發現,聖經的確是上帝所默示的(3章16節)。因此,聖經完全值得信賴。

  試想一下:聖經是經過了1600多年,由40個不同的作者寫下的66卷書。而且,在完成舊約39卷書之後,經歷了400年寂靜的時間,才有新約27卷書的啟示。然而,從創世記到啟示錄,敘述的是同一個完整的故事。

  當我們以信心接受聖經,就會知道有大量的證據都在說明那是真理。讓我們勤勉學習,並與他人分享我們所學到的真理。AMC

世界終會飛逝而去,
聖經卻會永遠鼎立;
字字句句由神默示,
我要順服遵循牢記。Lillenas

在多疑的世界裡,上帝的話語仍信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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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一與多樣化

按我們所得的恩賜,各有不同……或作執事,就當專一執事;或作教導的,就當專一教導;或作勸化的,就當專一勸化……。(羅十二6至8)

  現在美國的學校只有智育,沒有德育。教育局諸君相信是非善惡是相對的,甚至是人為枷鎖。

  神與世人的看法天壤之別。神最看重品德。祂要我們「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不是隨便我們挑一樣。換句話說,神要我們有多方面的美德。再看聖靈的果子:「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加五23),神也沒叫我們隨意挑一種。可見在品德上,神對我們的要求多而且高。但是,談到恩賜,聖經上卻說「各有不同」、「就當專一」。也就是說,可能神只給我們一種恩賜。神沒要求我們有百般武藝,樣樣皆能。神若只給我們一種恩賜,我們大可在那方面專心服事,不必十項全能。神沒要我們做萬能博士。畢竟,「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林前八1),「愛心就是聯絡全德的」(西三14)。求主幫助我們與神同行而不是與世同流。      ~馮文莊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20101028利未記19章19-37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19:19 「你們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

  《SDA》起初上帝創造了各種動植物。祂從未希望使物種摻雜,造成混亂。反對毛麻混紡的規定不很明確。聖經其他地方也沒有解釋。其目的可能是使人對適用生物的原則留下深刻的印象。讓上帝所創造的萬物保持原有的種類不變是爲了人的益處。

  19~25:第19節的禁令一般被理解爲禁止混種以致生出騾子來。本節的牲畜是普遍地指活物。在田裏播兩樣摻雜的種,或穿兩樣摻雜的料作的衣服,也是被禁止的。神是一位分別爲聖的神,他著這些實際例子,教導子民要從罪和污穢裏把自己分別出來。

  人若與許配了丈夫的婢女發生不正當的關,兩人都要受刑罰,而前者還要獻上贖愆祭(20~22節)。

  定居在迦南之後,以色列人三年之內不可摘那地樹上的果子。第四年的果子要獻給耶和華,第五年的果子卻可以吃(23~25節)。也許第四年的果子是僅給利未人。或如一位解經家所建議的解釋,是在耶和華面前吃,作爲第二個什一奉獻的一部分。

19:20 「婢女許配了丈夫,還沒有被贖、得釋放,人若與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罰,卻不把他們治死,因為婢女還沒有得自由。

  《啟》婢女:是作奴僕的女子,她們在社會中的地位雖低,一樣受到法律上的保護。

  《SDA》人若與她行淫:這裏的婢女已許配了丈夫,但還沒有被贖,所以是不自由的,被視爲她所服侍之人的財産。

  《SDA》要受刑罰:直譯爲要接受審訊。原文biqqoreth意爲進行審查,以量罪定刑。適用雙方。

19:21 那人要把贖愆祭,就是一隻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

  《SDA》除了應受的懲罰以外,那人還要獻上贖愆祭(見利7:1注釋)。他首先向社會償還債務;再與上帝和好。女子不要求獻這樣的祭。

19:22 祭司要用贖愆祭的羊在耶和華面前贖他所犯的罪,他的罪就必蒙赦免。

19:23 「你們到了迦南地,栽種各樣結果子的樹木,就要以所結的果子如未受割禮的一樣。三年之久,你們要以這些果子,如未受割禮的,是不可吃的。

  《啟》新種的樹所結果子,頭三年的禁止吃,有健全的果藝知識為根據。果樹到第四年所結果子已較成熟,應獻給神;第五年開始,樹上結的果子增多,成熟可供食用。

  《啟》如未受割禮:意即視為不潔淨。

  《SDA》果樹要到第四年才被視爲成熟的。此前它就未受割禮的。果子既不能吃,也不能獻給耶和華。到了第四年,它的果實要成爲聖,用以美耶和華,從而奉獻給祂。

19:24 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全要成為聖,用以讚美耶和華。

19:25 第五年,你們要吃那樹上的果子,好叫樹給你們結果子更多。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19:26 「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

  《啟》26~28:為禁止帶有異教風俗的行為,例如吃帶血的肉(參17:10-14),使用法術及觀兆。古代社會充滿這一類的迷信,今天物質文明雖發達,人對自己的命運反失去信心,迷信復熾。在敬拜唯一真神的信徒團體中,絕不容此類迷信存在。

  《SDA》血:所有宰殺食用的牲畜都要把血排淨。猶太人至今仍遵守這一規矩,只要有可能,他們就擁有自己的屠宰房。在別的地方,祭司會定期來到宰殺牲畜供猶太人使用的現場,以保證有關規定的遵守。這樣的肉被認爲是合格的,並打上相應的標。基督徒通常不太重視這一健康定例,忘記了上帝當初允許人肉食是以這個條件爲前提的(創9:4)。後來對外邦的基督徒也有這樣的禁令(徒15:20、29)。

  《SDA》法術:可能指符咒和咒語,本身雖然不是邪惡淫蕩的,卻會使人迷信和拜偶像。令人吃驚的是,現在仍有許多人受迷信觀念的影響。連有名望的報紙也載有吉日凶日之類的信息。人們自稱能憑星座的位置來預測未來,並主張某些日子裏該做或不該做什麽事情。有數以千計的算命者和靈媒,和數以百萬計的受騙者。有人把護身符帶在口袋裏或身上,將馬蹄鐵釘在門上。還有人敲木頭以避邪。許多人不在星期五開工。數字13被認爲是不吉利的。有人認爲黑貓是旅途的惡兆,要去回去重新開始旅程。有人不肯在梯子下面行走。還有人說在沒有月亮的夜晚把東西扔到身後能治某些病。古人在這些事上比現今的人更加認真,所以以色列人有陷入周圍民族法術的危險。

  26~37:其被禁止的做法是:吃帶血的肉(26上);用巫術(26下);根據拜偶像的慣例來剃(27節);爲表示哀悼死人而用刀身(28上);在身上刺花紋,異教徒一樣(28下);使女兒當娼妓,那是異教崇拜的一種普遍做法(29節);破安息日的規條(30節);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人求問(31節)。要尊敬老人(32節),並仁慈親切地接待寄居的人(33-34節)。凡事要公道誠實(35-37節)

19:27 頭的周圍(或譯:兩鬢)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

  《啟》27~28:將頭髮和鬍鬚的周圍剃光和用刀劃身為異教喪儀的一部分;在身上刺花紋,有損神賜人的身體的聖潔,也不榮耀神,故一律嚴加禁止。人的生死都出於神,不可用任何方式去取悅已死的人。

  《新》頭的周圍不可剃:遵守傳統的猶太人今日仍守此禁令。

  《SDA》猶太人以鬍鬚爲榮,把它看作是男子氣概和尊嚴的標。有人認爲損壞鬍鬚就意味著向異教的神屈服。剪下來的鬍鬚要獻給假神。上帝禁止祂的子民隨從這一異教習俗。本文(第26-28節)的禁令只是爲了防備異教的習俗。把它用現代的剃是毫無道理的。

19:28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SDA》用刀劃身:許多古代民族在舉行葬禮的時候常有這種做法。今日仍有一些異教民族沿用這樣的習慣。某些新幾內亞部落的男子在家中死了人時會切掉一個指關節。

  《SDA》刺花紋:可能指身。它本身並不邪惡,但肯定與上帝子民的身份不相稱,因爲它損壞了創造主的形

19:29 「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專向淫亂,地就滿了大惡。

  《啟》兩性關係須保持在正式婚姻體制內,婚外性行為既不聖潔,也玷污自身(來13:4)。不可要自己的女兒當娼妓,損害她女性的聖潔,也引致社會上淫亂之風。

  《SDA》在古代的民族中,特別是在窮人中,常有人把女兒甚至妻子賣爲奴隸和娼妓。婦女在當時是普遍得不到尊重的。

19:30 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

  《SDA》這兩條命令中都涉及敬重。有人守安息日卻沒有對聖所表現出應有的敬重。也有人敬重聖所卻不守安息日。真宗教要求對這兩者都要敬重,因爲它們都是神聖的。

19:31 「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被他們玷污了。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19:32 「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 神。我是耶和華。

  《啟》此處將尊敬老年人和敬畏神的命令並提。老年人在東方一向受到特別的尊敬,他們的經驗與智慧為社會的財富。信徒對神和對老年人都有尊敬的責任,不可輕忽。

  《SDA》白髮的人:這條命令強調了第五誡。敬重老人乃是基本的美德。但常有不恭不敬,缺乏深思熟慮的事發生。現在是年青人的時代,世界和教會的希望寄在他們身上。但這並不意味可以忽視有經驗的老人,不理會他們的忠告。

  《SDA》要敬畏你的神:這條命令是永不變的真理。現代的教會應當敬畏上帝,將榮耀歸給他(啓14:7)。

19:33 「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負他。

  《SDA》古時的外人常常受到人的懷疑。他們爲什麽離家?是不是犯了罪?是不是逃犯?是不是逃奴?在一個很少背井離鄉的年代,這些疑問很是自然會産生的。外人始終處在防備的狀態,但上帝的子民卻不可欺負他。

19:34 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如本地人一樣:光不打擾外人還是不夠的,還不能激怒或戲弄他。他們應待他如自己人。基督在世時也表達了這個則。事實上祂直接引用了《利未記》本章的話說:要愛人如己(太22:39;利19:18)。基督爲了防止有人把祂所說的猶太人,就講了良善的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任何有困難的人,不論是猶太人還是撒瑪利亞人,朋友還是外人,都是我們的鄰舍(路10:30-37)。

  《SDA》你們也作過寄居的:我們應當記住自己過去也曾作過寄居的,需要人的幫助和鼓勵。所以要對需要我們幫助和鼓勵的人更加仁慈。

19:35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

  《新》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在未設度量衡檢驗局的文化裏,人常在買賣交易時用詭詐的度量衡欺詐別人(見申25:13-16;箴11:1;16:11;20:10、23)。先知們也曾指責此罪(摩8:5;彌6:10-11)。

  《啟》公平是神的屬性中重要的一面,應該體現在與祂立約的民中,反映在司法和工商業的守則上。用兩樣的尺、秤、升、斗做生意是欺騙的行為,在沒有標準度量衡的古代社會中十分普遍,為聖經所嚴責(摩8:5;彌6:10-11)。

  《SDA》上帝命令在尺寸,重量和數量上要嚴格地誠實。所有的交易都要嚴守公正。基督說:你們用什麽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麽量器量給你們(路6:38)。

19:36 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碼、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

19:37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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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規範太多,令人感到不自由,但沒有規範也不一定是祝福,而且主的規範其實是很簡單的……
19:10-35 在神的誡命與律法之中多次提到不可(做這或做那等)。所以有人以為聖經是一卷只專門講戒律的書。但是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參太22:37-40)。如此就把所有律例簡潔地歸納起來,祂稱這是誡命與律法之中最大的。我們只要遵行主耶穌這簡單的命令,也就遵守了神的其他律法。

敬老的觀念似乎已過時,但神的吩咐……我的行動……
19:32 人常常輕易把長者的意見當作耳邊風,不加理會,也不想花時間去探望他們。但是神吩咐以色列人要敬重年長的人,表明應當尊敬長者,他們人生經驗豐富,滿有智慧,能使後輩免犯錯誤。

社會的聲音告訴我,要提防陌生人;但神要我們營造一個沒有陌生人的世界……
19:33-34 遇到外國人,尤其是言語不同的人,你會怎樣待他們?是不耐煩,想趕他們走,還是想佔他們的便宜?神說,你對待外來人,應當像對待本地人一樣,應當愛他們如己。實際上,我們在這個世界上都是外來人,因為這裡只是我們暫時的家。我們要把握機會,把陌生人、外人、別國的人,全當作可以顯明神大愛的對象。

2010年10月28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緊急裝備

「所以,要拿起上帝所賜的全副軍裝,好在磨難的日子抵擋仇敵,並且成就了一切,還能站立得住。」(以弗所書6章13節)

  這十幾年來,每當我開車長途旅程時,我都帶著汽車緊急修理裝備,但是卻從來都沒有用上。有個晚上,我們真的需要用到它了,我卻因習以為常而忘了它的存在,幸好我太太還記得它。

  那是在昏暗的鄉間公路上,我們的休旅車撞上了一隻鹿,車子完全無法再發動。當我以小型手電筒檢視著車子的損傷程度,並打電話找拖吊車時,出乎我的意外,我的太太打開緊急修理裝備,拿出反光警示牌放置好,並打開那隻強光手電筒。事後,我們聊到當危機發生時,正是我們最需要資源的時候,然而在那時刻,我們卻往往忘記了已有的資源。

  保羅勉勵以弗所教會的人「要穿戴上帝所賜的全副軍裝,就能抵擋魔鬼的詭計」(以弗所書6章11節)。這防護裝備包含了真理、公義、站立得穩、信心、救恩及禱告(14-18節)。這些屬靈資源每天都保護著我們,然而當災禍突然臨到,敵人要瓦解我們對上帝慈愛的信心時,別忘了,我們有這些資源。

  使用這個裝備吧。「要拿起上帝所賜的全副軍裝,好在磨難的日子抵擋仇敵,並且成就了一切,還能站立得住。」(13節)DCM

當撒但發動攻擊,
我們要儆醒禱告;
若我們委身上帝,
祂就會持續添力。Sper

上帝提供軍裝,但我們必須要將它穿上。




-----------------------------------------------------------------------------------------------靈修靜思

謙卑與神同行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

  「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英譯是to walk humbly with your God(NAS,RSV,NIV,KJV),即「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省略中間逗號)。這裡的「謙卑」,不是指待人謙恭禮讓,唯唯諾諾,永遠覺得別人對,自己錯。這裡的「謙卑」是指與神同行的心態。雖然神讓我們與祂同行,但祂不是和我們平等。神不是我們的同輩。祂甚至不是我們的長輩(如父母、師長等)、上級。祂是全能神,是至高偉大無比的神。神全知全能,我們無知無能,所以若與祂意見不合,永遠是我們錯。因為人決不能比神聰明。不過,對神謙卑順服也不容易,因為從出生起,我們都是與人相處,習慣與人平起平坐,尤其是現在民主社會,即使與上級開會,也可發表意見,並希望我們的意見被採納。有時我們還會暗暗覺得自己比人聰明。不知不覺,我們對神也無法謙卑。求主憐憫我們!給我們清醒頭腦,從頭學起,操練謙卑與神同行。      ~馮文莊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20101027利未記19章1-18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19:1 耶和華對摩西說:

  《啟》本章詳述道德、法律、祭祀及精神生活的規範,共分16小段,每段都用我是耶和華一語作結。16段又分為三大部分:一、二部分各有四段(2-10節;11-18節),第三部分包括八段(19-37節)。猶太學者認為本章內容乃十誡的副產物,包含相對應的條文:第一、二誡見4節;第三誡見12節;四、五誡見3節;第六誡見16節;第七誡見29節;第八、九誡各見11及16節;第十誡見18節。

  1~18:一切聖潔行爲的基礎,可從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2節)這句話看見。以色列民各種行爲的條例列出如下:

  要孝敬父母(3節)——第五誡。

  要守神的安息日(3節)——第四誡。

  不可拜偶像(十節)——第二誡。

  不可在第三天吃平安祭的祭物(5~8節)

  在田裏收割莊稼的時候,農戶要給窮人和寄居的人留下一些麥穗在四角(9-10節)。農作物和葡萄只是其中兩個例子而且。並非一分完整的清單。

  不可偷盜、欺騙或說謊(11節)——第八誡。

  指著神的名起假誓是違法的(12節)——第三誡。

  不可欺騙、搶奪或扣留工人的工資(13節)。

  咒詛聾子或使瞎子絆倒必受到譴責(l4節)。

  以色列民要以彼此尊重來表達他們對耶和華的尊敬(二五17)。

  敬畏神的人要仁慈地對待殘疾人士(14節)、長者(32節)和窮人(二五26;43)。

  施行審判的時候不可偏私(15節)。

  不可中傷或密謀殺害鄰合(16節)。

  不可對弟兄懷恨:總要指摘你的鄰合,免得因他擔罪。(17節)要公開地、坦自地處理事情,惟恐事情造成內在的仇恨,而引致外在的罪行。

  不可報仇或懷恨(l8節)。第18節下半部——要愛人如己——是全律法的總結(加五14)。耶穌說那是第二大的誡命(可一二31)。最大的誡命見申命記六章4至5節。

19:2 「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

  《SDA》你們要聖潔:這是《利未記》的基調。整部《利未記》都強調聖潔。發出這條命令的理由是上帝是聖潔的。

19:3 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啟》孝敬父母(第五誡)與敬拜神守安息日(第四誡)在本節中同時提出。父母是天父在地上的代表,應受到充分的尊敬。新約中重述此命令(弗6:1-4;提前5:4)。比較20:9。不問父母的出身或社會地位,不問他們的身體與精神狀況如何,子女一律須敬而愛之。這是做人最重要的責任和義務。

  《SDA》守我的安息日:這裏所提到的第四誡和第五誡是律法兩條積極的誡命。

  《SDA》我是耶和華:這句話在本章中多次重複(第4、10、12、14、16、18、25、28、30-32、34、36-37節)。

19:4 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第4節指的是第一誡和第二誡,特別是第二誡。違犯這條誡命的,不但是向木石偶像下拜。任何所尊崇和喜愛的事物,如果超過了上帝,就都是偶像,即使是在想之中。

19:5 「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

  《啟》5~8:重申本書3:1;7:15-18所定獻祭應遵守的條例,嚴禁獻平安祭帶染異教色彩。信徒應從這諄諄訓誨中領悟到,敬拜神的方式須完全合乎聖經,不可染上屬世的迷信或人的價值成分,否則不只褻瀆神,且能招來嚴厲的刑罰(8節)。

  《SDA》本節強調了利7:11-21的指示。正如在討論利17:1-7時所提到的,平安祭比其他祭更容易濫用。

19:6 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

19:7 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

19:8 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19:9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新》9~10:見23:22;又見申24:19-21。得2章中有拾穗律法的實例。

  《啟》9~10:這兩節昭示:一個看重人的生命的社會,應該體現神對自己子民中窮苦人的關懷。收割的時候應在田園裏留下小量穀物和果實給窮人和寄居的。參《路得記》2章有關實例。手頭富則的對貧乏的有照顧的責任。《申命記》且規定借款給弟兄不可收取利息(23:19),不可拿靠以維生的磨石作抵押(24:6),都是這種精神的延伸。人人在神面前平等,信徒彼此間應充分彰顯弟兄之愛。

  《SDA》上帝總是以一種特殊的方式眷顧窮人。貧窮往往是因缺乏節儉、遠見、勤勞或技能而造成的。還有許多時候是由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原因。但不管怎樣,上帝都憐憫他們,並吩咐祂的子民供應他們的需要。沒有工作能力的人需要直接的贈予並予以精明的使用。有能力並願意工作的人應給他們提供機會。拾落穗並不容易,有時收獲甚少。但讓大多數人動手去做,要比直接贈予更好一些。白白領受會損害人的自尊,除非是在真正需要的情況下。給人提供工作對施受雙方都很有好處。這會爲施者培養一種慷慨的精神,經常處身使上帝能應允他祈禱的位置上。接受者也得到幫助,從而感謝上帝,並感激那些爲他提供自助機會的人。這會促進兄弟的情誼。

19:10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19:11 「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SDA》偷盜和說謊是同類的罪。偷盜往往需要說謊(見利6:2)。偷盜和撒謊都有許多方式。還有一些邊緣性質的情況,可能是最常犯的。上帝喜歡內心的誠實(詩51:6)。任何狡猾虛僞的事情都是祂所憎惡的(見弗4:14;提前4:2)。

19:12 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SDA》指法庭的誓言。它所針對的不是在法庭上起誓,而是針對起假誓。僞證被視爲最嚴重的罪行之一,因爲它歪曲了正義,公然違犯了第三誡,所以應當受到嚴厲的懲罰(太5:33-37)。

19:13 「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裏過夜,留到早晨。

  《SDA》不可欺壓你的鄰舍:第11節禁止以詭詐損害人;這裏是指以暴力或權力傷害人。有人認爲一件事只要是合法的,基督徒就可以做。但合法的事情不一定是合適的(林前6:12;10:23)。地上的法律可能會認可上帝所厭惡的某些做法。上帝並不支持法律上的漏洞。

  《SDA》工價:工價應按期發放,就債務應當按期償還一樣。拖欠講好的工價或正當的債務,是上帝所不喜悅的,而且是不誠實的(申24:14-15)。絕對的誠實要求一個人在與他人訂約或承擔責任時,應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能履行職責。聽任爲履行職責而規定的時間過去而不作令人滿意的安排,乃是一種最惡劣的不誠實,說明他完全靠不住。

19:14 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 神。我是耶和華。

  《SDA》我們不可咒罵聾子,因爲他聽不見;也不可在瞎子的路上放絆腳石,因爲他看不見。這樣做既是不誠實的,也是殘忍的。上帝說: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申27:18;參伯29:15)殘疾人應受到特殊的照顧,絕不可他們殘疾的便宜。

19:15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啟》不可基於社會或經濟的理由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應完全本諸公平的原則。

  《SDA》按外貌待人乃是犯罪(雅2:9)。在畫家筆下,公正就一個婦人手持天平,蒙上眼睛,不受眼前的人或事物所影響。

19:16 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原文是流他的血)。我是耶和華。

  《啟》搬弄是非:就是毀謗中傷,不可對人施予有形或無形的傷害。

  《SDA》搬弄是非:就是造謠生事。這些謠言既不真實又有害處。拉比們教訓說,有三樣罪會剝奪人今生和來生的幸福──拜偶像、亂倫和殺。誹謗要比這些罪更加惡劣,因爲它同時殺死三個人:誹謗者、被誹謗的人和聽信的人。它比兩刃的劍更鋒利。

  《SDA》不可與鄰舍爲敵,置之於死(原文是流他的血):就是直接或著僞證置鄰舍爲死地(見但8:25;11:14;代上21:1)。猶太人把它解釋爲看見人遇險(如淹水、搶劫或野獸等)就有責任救助。如果他看見一件罪行或不公正的事,就有義務幫助,或在法庭上爲受害人作證。

19:17 「不可心裏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SDA》恨你的弟兄:人有時會不露聲色地憎恨或藐視一個人。但仇恨就是罪(約壹2:9-11)。恨人的給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最大。

  《SDA》指摘你的鄰舍:基督說: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勸戒他(路17:3;另見太18:15-17)。保羅說:犯罪的人,當在人面前責備他(提前5:20);你要嚴嚴地責備他們(多1:13);用各等權柄責備人(多2:15)。後三句話是傳道人的責任,而基督在太18:15-17的勸勉卻適用所有的人。心懷恨意卻不指摘也是錯誤的。拉比們教訓說,不責備犯罪的人,就與他同罪。他還不如把自己抛在火窯裏呢。

19: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新》愛人如己:(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愛鄰舍如己」)基督(太22:39;可12:31;路10:27)、保羅(羅13:9;加5:14;)及雅各(雅2:8)都曾引述此語。法利賽人中較嚴格的一派(撒買學派)將他們認為此節經文所暗示的意義「恨你們的仇敵」也加在這命令之內(太5:43),但耶穌那「愛你們的仇敵」之反應,才符合正確的舊約聖經教導(見利19:17、34),也與守中庸之道的法利賽人之看法較一致。納曼尼德拉比清楚表達他們的看法:「人不應該在對鄰舍的愛上設任何限度,而當樂意盡力向別人行善,像待自己一樣。」「鄰舍」並不只是指住在附近的人,而是指任何會接觸到的人。

  《SDA》不可報仇:想報傷害過我們的人乃是人性的一種弱點。聖經不支持這樣的做法。保羅說: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12:19)。心懷怨恨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只會給自己造成極大的傷害。它會敗壞人的性情,使人的人生觀産生歪曲。

  《SDA》愛人如己:這條吩咐概括了十誡的後六條(太22:40)。基督曾說: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太5: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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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顧念有需要的人是神的誡命,不是施捨……
19:9-10 這段經文所記載的律法,是保護窮人和外族人的,並提醒以色列人,這地是屬於神的,百姓只是管理者。這樣的律法顯明了神的慷慨與寬厚。以色列人既然為神的子民,就應當在對人的態度與行為上反映出神的性情與特質。外族女子路得就是這種憐憫的律法的受惠人(參得2:2)。

你身邊有些甚麼人需要你的關懷和照顧?
19:9-10 神吩咐以色列人要眷顧窮人,不可割盡田地角落的莊稼,要留一些給客旅及窮人作食物。人很容易忽略忘記比自己貧窮的人,但是神要人人心存慷慨。你用甚麼方法,可以將你田地角落的莊稼,留給窮人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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