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20110527出埃及記20章12-17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0:12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新》孝敬:(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尊敬」)有幾種意思:(1)使其尊榮(見箴4:8);(2)照顧(見詩91:15);(3)敬重(見利19:3;20:9);及(4)順從(見申21:18-21;參弗6:1)。

   《新》使你的日子…得以長久:「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2)。又見申6:2註釋。

   《啟》這是第五誡,也是十條誡命中唯一應許遵守的人可得福分的誡命,因此又叫“帶應許的誡命”(弗6:2)。此誡放在講神人關係的誡命之後,與講人和人的關係的誡命之前,說明孝敬父母是人倫關係之首,也是人對神應盡的本分。父母受神所託看顧子女,做子女的對父母應愛且孝,包括順服、聽從、供養照料;為人子者,對年邁雙親,更應加倍敬愛。參《箴言》4:3;利19:3;申21:18。

  《馬》在這裏孝敬是指遵從,就是恭敬、尊重、服從(除了吩咐你做違背神的事以外)、效法他們的榜樣,凡事讓神居首位。在神的眼中,父母的地位應受尊崇;人即使覺得父母難相處,也要孝敬他們。

  這節經文教導,遵從父母的人一般壽數延長。不遵從的人,加上罪,往往導致早死。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2),教導我們尊重有權柄的人。

20:13 「不可殺人。

   《新》殺人:希伯來文這個動詞通常指一種有預謀或經過考慮的舉動。

   《啟》為第六誡。禁止作違反公眾意願和利益的殺害,不問是蓄意或無意(例如申4:41-43;19:1-13);所重視的是人的生命價值(創9:6),本無禁止死刑或戰爭之意。但為保障有人無辜被殺,規定可以逃到神的壇(21:12-13)或者“逃城”去躲避(民35:9-34)。但是蓄意兇殺犯,一定治死,不得救贖(民35:31-33)。參《馬太福音》5:21及註。

  《馬》這裏特別指到謀殺而說,而非死刑或誤殺,這誡命不用於戰爭中的殺害或執行法律的判決。這誡命教導我們要尊重生命。

20:14 「不可姦淫。

   《新》姦淫:是既得罪婚姻伴侶,又「得罪神」(創39:9)的一種罪。

   《啟》為第七誡。在古代希伯來文化中,姦淫是男子與已婚或已訂婚的婦女通姦,女子自願與不是自己丈夫的男人苟合;後來法律規定,凡犯姦淫的,不分男女,一律治死(利20:10)。禁止姦淫是因為這種行為破壞了婚姻關係的神聖與人格的尊嚴,也違反當日神設立婚姻制度的本意(創2:24;20:6;39:9)。參《馬太福音》5:27、31-32及註。

  《馬》這禁令教導我們尊重婚姻,不可蹂躪別人的身體。這誡命涵蓋各種不合法的性行爲。我們現在降低標準,結果接受離婚及其接踵而來的一切悲劇。

20:15 「不可偷盜。

   《啟》第八誡禁止一切偷盜行為,不只消極阻遏,也積極主張一個人對自身和財產的主權。

  《馬》這是指任何以錯誤途徑剝削別人財産的行爲。這誡命教導我們要尊重別人的私人財産。

20:16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啟》第九誡禁止作陷害人的假見證。原意為不可在法庭上作不實的證供。見證若虛假,可以影響法庭的裁決,關係至大。以色列人的法律對作假見證的人,規定“以命償命…以牙還牙”(申19:16-21),流人血的罪要歸到他身上,以保持司法上的公正。

  《馬》這誡命禁止人作假證供詆毀別人的人格,導致別人受罰,甚至遭判決。這教導我們要尊重別人的聲譽。我們無論是處理個人事務,或公開發言,都應當誠實。即使許多人把欺詐當作平常事,屬神的子民卻絕不可隨波逐流。

20:17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新》貪戀:帶著不良的動機(見太15:19),渴望得著某樣東西。人在心思意念上違背神的誡命,與在外表行為上觸犯祂的誡命,同樣嚴重(見太5:21-30)。

   《啟》第十誡著重人對內心的管治,不可貪圖別人的所有物,包括房屋、妻子、僕婢、牲畜等。從此誡更可明白,“十誡”是倫理道德的原則,和具體法律的精神依據,側重確立行為規範,重點不在如何懲處。參《馬太福音》15:19。

  《馬》第十誡從行爲的範疇轉到思想的範疇,顯示貪戀神沒有定意要人擁有之物的,就是犯罪。神知道財物絕不能使人長久幸福,只有神能供給人一切的需要,所以人也只能從祂那裏得到真正的滿足。保羅說這誡命使他確知自己有罪(羅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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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神為何叫我們孝敬父母?怎樣才叫孝敬?
20:12 這是一條帶有應許的誡命。以色列人在神所賜給他們的地上,要想幾代同堂,和睦相處,就需要尊重長輩,努力齊家。不過,“孝敬父母”,究竟指甚麼而言呢?就是恭敬、尊重、服從(除了吩咐你做違背神的事以外)、效法他們的榜樣,凡事讓神居首位。在神的眼中,父母的地位應受尊崇;人即使覺得父母難相處,也要孝敬他們。

“不何作假供證陷害人”是甚麼意思?我當如何守之?
20:16 作假見證就是指在法庭上撒謊。神知道除非以色列人建立公平無欺的制度,這個民族就不能存活。我們無論是處理個人事務,或公開發言,都應當誠實。無論在甚麼場合,對一件事講得不盡不實,半真半假,或歪曲事實、捏造編假,都是“作假見證”。神警告我們,不可欺詐。即使許多人把欺詐當作平常事,屬神的子民卻絕不可隨波逐流。

“貪戀”這個詞,原來不只是指貪心,還指——有時我也有點“貪戀”……
20:17 貪戀是指想得到別人的財物而言。不僅是羨慕別人的財物,或者心裡想“巴不得我也擁有”,貪戀也包括對別人有而自己無的,生出嫉妒仇恨之心。神知道財物絕不能使人長久幸福,只有神能供給人一切的需要,所以人也只能從祂那裡得到真正的滿足。你若開始生出貪心,就要設法找出在你心中,是否有些本來只是基本需要的東西,卻發展成嫉妒的。例如,你可能從羨慕別人的成就,發展到嫉妒別人,進而想奪取別人的成就。當求神除去你心中的恨意,求祂來滿足你基本的需求。

2011年5月27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導航



「求你用你的話使我腳步穩當。」(詩篇119篇133節)

  在15-16世紀大航海探險時期,大船橫越無垠的大海,行過無數危險的沿海水域。當時的導航員使用了各種航海技術,包括一本稱之為《犁》的書。在這本書中,前人在書中記載了在航海行程中,所遇見的各種前所未有的暗礁險灘。以後的導航員只要好好研讀這些案例,就可以避免許多危難,在面對險惡水域時,亦可安然度過。

  從很多方面而言,基督徒的人生也是一種旅程,需要得到指引來穿越人生的危險海域。而我們的確得到了足夠的幫助,因為上帝的話語就是我們「屬靈的犁」。當我們默想一段經文,就可在艱難的環境中想起上帝的信實。如同詩篇作者所說,我們所面對的危險,不僅是外在環境所帶來的,還有在我們內心罪的本性。正因為這內憂外患,所以他寫道:「求你用你的話使我腳步穩當,不許甚麼罪孽轄制我。」(詩篇119篇133節)

  當我們思想聖經當中的教導,我們會想起上帝過去如何眷顧祂的子民,在困難中祂如何引領他們,並提醒他們遠離罪孽。這就是擁有「屬靈的犁」的最大好處。HDF

聖經是我指南針,
引我行走光明路;
使我勇敢又喜樂,
日日帶領不間斷。Anon

用聖經當地圖,聖靈當指南針,你就不會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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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修靜思

接棒人

二人(巴拿巴跟保羅)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又禁食禱告,就把他們交託所信的主。(徒十四20至23)

遇見一個猶太人,名叫亞居拉……新近帶著妻百基拉從意大利來……他們本是製造帳棚為業。保羅因與他們同業,就和他們同住做工。(徒十八2至3)

  保羅除了盡力佈道、領人歸主外,還積極做培訓工作。他先後提拔了提摩太和提多,訓練他們成為出色的傳道人、宣教士,又教導亞居拉、百基拉,使他倆成為同工和自己的事奉伙伴,且不忘訓練長老、監督等成為接棒人。

  教會能薪火相傳,必須著力訓練門徒;而不單是吸引一些群眾。前者需要背十字架跟隨基督;而不是單單來聽道、參加不同活動。只有真正跟隨基督的人,才能在教會中成為福音的接棒人。從新約聖經可以得知,不論提摩太、提多,或亞居拉、百基拉,都是切實為福音的緣故受苦的人。這些苦來自不信者的逼迫、患難,猶太教頑固份子的逼害,以及日夜為教會的勞苦、掛慮。只有這樣的人,才是福音工作真正的接棒者。      ~林日昇



 
 
 

經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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