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20101030利未記21章1-15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1:1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新》21:1~22:33:對祭司之行為的指示,特別要避免沾染禮儀上不潔之物。

  《新》死人:觸摸死屍(民19:11)或進入喪家(民19:14),會使人不潔。只有在骨肉之親死時,祭司才可沾染這種不潔(21:2-3),但給大祭司的條例中規定,他連骨肉之親死時都不可使自己沾染(21:11-12)。

  《啟》本章與次章和以前幾章不同,對象不是個人,而是祭司,向他們揭示聖潔的準繩。祭司既為神的代表,對他們的要求也就高過一般人,正如聖經所說,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12:48)。做祭司的人必須在身體上、在儀文上無瑕疵,才能為神所接納。

  《啟》祭司因此不可接觸死人,以免沾染不潔(民19:11-13),但至近的親屬例外(2-3節),因為作祭司的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姊妹都有照顧喪事的責任(2-3節)。這裏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與妻子既連合為一,超過至親應可列入例外之中。不過有職在身的大祭司,連父母之喪也不可以像俗人一樣參與(21:10-12)。

  《SDA》第21章的信息是給祭司和他們家庭的。他們必須避免任何形式的污穢。有些事情百姓可以做,祭司卻不可以做。同樣,普通祭司比大祭司擁有更多的自由。地位越高,要求就越嚴格。適用家長的規則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他們的家庭。兒女的不端行爲可能會使父親蒙羞。

  1~4:祭司不可摸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爲了骨肉之親。縱使進入死人的帳幕也使人污穢七天(民一九14)。在那段期間,祭司事奉耶和華的資格必被剝奪,因此他不能使自己不潔淨,除非爲了骨肉之親。第4節大概是指祭司爲了他崇高的階級,而不可因任何理由沾染自己,除了第2至3節所列出的親屬以外。

21:2 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SDA》不論是聖徒還是罪人的死屍,都被視爲不潔淨的。祭司摸屍體就不潔淨了,不能在聖所主持儀式。但遇到近親時也有例外,如父母、兒女和兄弟姐妹。

21:3 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21:4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SDA》爲首:直譯爲丈夫(出21:22)或已婚男子(出21:3)。這裏很可能取後一種意思,就是不可因爲姻親而沾染自己。祭司不可隨從通常哀悼死者的習俗。他始終要保持祭司職分的尊嚴。

21:5 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新》用刀劃身:見19:27-28。此種傷害己身或損毀軀體的事,在外邦人中常見;他們用以表示傷慟,或博得他們神祇之關注(見王上18:28)。在以色列人的信仰概念中,對死亡的看法較比這種怪異思想好得多(如見21:1-4;創5:24;撒下12:23;來11:19)。

  《啟》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寓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這種損及身體完美,破壞聖潔形象的舉止,都在嚴禁之列,同時防止異教風俗進入神自己的民中(參19:27及註)。

  5~9:異教徒那樣,爲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記號損傷身體外觀的做法,是被禁止的。祭司不可娶被污的妓女或被休的婦人爲妻。然而,他可以娶寡婦。祭司的女兒若作了妓女,就必須受到被火焚燒的懲罰。

21:6 要歸 神為聖,不可褻瀆 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啟》祭司是神所選定向祂獻祭的人,應比任何人更生活得聖潔。

21:7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

  《啟》祭司事奉神,歸神為聖,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為妻。迦南祀神風俗中的淫亂行為,決不可在與神立約的社會中出現,污辱神的聖名。神對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為他們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須絕對圓滿,沒有瑕疵。

21:8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 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21:9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啟》對祭司聖潔的要求及於家人。祭司的女兒如有不道德行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親,刑罰是用火燒死。

  《SDA》如果百姓中的少女犯了罪,就要按照她罪行的程度來決定對她的處罰。但如果祭司的女兒行淫,那就只能處以火刑。

21:10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啟》10~15:為有關大祭司參加喪禮和本身婚姻的特別條例。大祭司居喪不可示哀,連父母的遺體也不可接觸,以保持他儀文上的聖潔,因為他受過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須娶聖潔的處女,才不致玷污他的聖潔,並確保後代的純潔。

  《SDA》祭司的規則十分嚴格,但大祭司的規則更加嚴格。在所有的祭司中,只有他頭上倒了膏油,承接聖職,穿上金色的聖衣。他不可蓬頭散,因爲這會弄掉刻有歸耶和華爲聖的金牌;不可撕裂衣服,一般人傷心時那樣;也不可挨近死屍,甚至他父母的屍體也不行。基督對一位想成爲門徒的人所說的話,似乎反映了這種觀念(太8:22)。如果大祭司這樣做,他就會成爲不潔,以致無法履行他的聖職。

  10~15:大祭司不可以慣常的方式來哀悼,也不可出聖所來向死人表示尊敬。他要娶以色列的處女爲妻,而且他的婚姻生活必須無可指摘。

21:11 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21:12 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 神的聖所,因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21:13 他要娶處女為妻。

  《SDA》大祭司應當娶處女爲妻。他不普通祭司那樣可以娶寡婦,當然也不可娶壞名聲的女子。

21:14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21:15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SDA》第14節提到的婚姻所生下的兒女沒有資格繼承父親的職分,正如他自己因違法的婚姻而失去祭司的資格一樣。這些規定是爲了維持祭司職分的聖潔。祭司在各個方面都必須是聖潔的。這樣他們才配得百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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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21:1-2 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屍體。

2010年10月30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傷痕猶在

「你既藐視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所以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撒母耳記下12章10節)

  有個不斷惹禍的青少年,總在父母親質問時認錯道歉。不論先前所犯的錯如何傷他父母的心,他仍很快地忘記,且再犯另一個錯,因他知道父母會原諒他。

  終於,父親帶他到車庫聊聊。父親舉起鐵錘將一個釘子敲進車庫牆上。然後他將錘子拿給兒子,要兒子將釘子拔出來。

  男孩聳聳肩,抓過錘子,在牆上使勁一拉,就將釘子拿出了。

  「兒子,那就像是你被原諒。當你做錯時,就像敲進一個釘子。原諒你就像是把釘子拔出來。」

  「喔好,我懂了,」男孩說。

  「現在用錘子將那被釘出的洞給拔出來。」父親如此回應。

  「那是不可能的!」男孩說。「我無法將它拔出啊!」

  正如同這個故事所描繪的,以及大衛王的一生所證明的,罪惡有其後果。即使大衛獲得赦免,他所犯的姦淫與謀殺,仍留下了傷痕,並且導致了家庭的問題(撒母耳記下12章10節)。這個嚴肅的事實對我們的生活而言,正是個警告。避免罪惡帶來傷痕的最好方法,就是活出一個遵從上帝的生命。JDB

禱告:
主啊,謝謝禰滿有憐憫,不輕易發怒。
願我不要因禰的憐憫而以為犯罪不須承受後果,
幫助我認罪悔改。阿們。

雖罪能得到赦免,但後果仍須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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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定受苦

免得有人被諸般患難搖動。因為你們自己知道我們受患難原是命定的。(帖前三3)

  有弟兄說,神不公平,某牧師這麼愛主愛人,可到了老年,神卻沒讓他安享晚年,反讓他患病受苦。

  我們根深蒂固的觀念是「好人有好報」,可事實並非如此。是不是神欺騙了我們?不是。主耶穌曾親口說:「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殺害先知,又用石頭打死那奉差遣到你這裡來的人。」(路十三34)施洗約翰是怎樣死的?被希律砍頭。耶穌是怎麼死的?被釘在十字架上。約翰的哥哥雅各怎麼死的?被希律用刀殺了。再看教會歷史,使徒們、初期的教父們和信徒,並許多宣教士,多少人為主殉道?按世人的說法,他們是橫死。作主忠僕也不得好死。究竟誰欺騙我們?是我們自己。保羅說:「你們自己知道我們受患難原是命定的。」彼得說:「親愛的弟兄啊,有火煉的試驗臨到你們,不要以為奇怪(似乎是遭遇非常的事),倒要歡喜;因為你們是與基督一同受苦,使你們在祂榮耀顯現的時候,也可以歡喜快樂。」(彼前四12至13)

  親愛的弟兄姊妹,不要被患難搖動。我們的賞賜是在天上。      ~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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