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1日 星期日

20101031利未記21章16-24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1:16 耶和華對摩西說:

  16~24:有殘疾的人——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損壞生殖器官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事。亞倫的後裔若有任何上述的殘疾都不可在耶和華面前作祭司,但卻可分享祭司的食物(22-23節)。聖的食物就是祭司從平安祭所得的分。至聖的食物就是從別的祭所得的分。獻祭的祭司必須沒有殘疾,因爲他要代表我們無玷污之大祭司基督的形

21:17 「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

  《新》殘疾:正如所獻的任何祭物都必須沒有殘疾一樣,祭司是要預表基督的完全(來9:13-14)。

  《啟》進入聖所事奉的祭司,應像所獻的祭牲一樣,在身體上沒有殘疾。有殘疾的不可以執行獻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個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擔任的職務有區別,身體有殘疾或瑕疵的亞倫的後裔,祭司的身分無改變,但不可以擔任祭司的職務。

  《SDA》所獻的祭物應該是完美而沒有殘疾的。在祭壇旁主持儀式的祭司也要這樣。有殘疾的人可以從事次要的工作,但不可上祭壇(第21節)。他們可以看管祭司的衣物,收集和檢驗要用的柴火,但不能生火或除灰。他們可以檢查痲瘋患者、看門、打掃院子等。但他們不得履行任何屬祭司的職責(第23節)。他們沒有被剝奪正常的祭司收入,可以吃歸祭司的供物,不論是聖的,還是至聖的(第22節)。贖罪祭、贖愆祭和素祭都是至聖的,和陳設餅一樣(利2:3、10;6:17、25、29;7:1、6;10:12、17)。舉祭和搖祭、初熟之物、頭生的和永獻之物都是聖的。

21:18 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SDA》塌鼻子的:臉部有殘缺

  《SDA》肢體有餘的:直譯爲任何伸出來的東西任何太長的肢體。一切與敬拜上帝有關的事物都必須完美。

21:19 折腳折手的、

21:20 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21:21 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 神的食物。

21:22  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21:23 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新》幔子:用來隔開聖所與至聖所(見出26:33)。

21:24 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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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神不許身體有缺陷的人向祂獻祭,這不是歧視吧?
21:16-23 不是的。祂規定不可獻上有殘疾的祭牲,同樣祂也規定不可由身體有殘疾的人獻祭。這並不是瞧不起有殘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們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當然,直到耶穌基督降世為人,身兼大祭司職務(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時候,才完全達到神的這一要求。作為利未人,亞倫的子孫中,身體有殘疾的也可以吃祭物,得到供應,受到保護,他們並沒有被撇棄,因為在會幕之中仍可參與許多基本的事奉。

2010年10月31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完全的潔淨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希伯來書10章4節)

  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

  當我哼著「生日快樂歌」到第二遍時,我關上水龍頭。據說邊洗手邊唱這首歌兩次(約二十秒鐘),是去除大部分細菌的好方法。但那無法持久。每當雙手被弄髒時,我就得重複這步驟。

  舊約中上帝的子民不斷地獻祭,為了要遮蓋他們的罪。但動物的血並不能真的「除罪」(希伯來書10章11節)。只有耶穌的寶血可以如此!

  我們已不再需要獻牛羊等祭物,因為基督的獻祭……

  只一次獻上──不像牛羊等祭物必須「每年常獻」(1-3節,10節)。

  將我們所有的罪惡完全潔淨──不像牛羊的血,只是提醒人們罪的懲罰,而且絕對不能永遠除罪(3-6節,11節)。

  「他(基督)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14節)。唯獨透過耶穌,我們才得以被稱為完全的潔淨。CHK

罪人啊,接受吧!弟兄啊,相信吧!
只需一次,就永遠得潔淨!
倚靠十架,重擔將卸,
基督已一次獻上,永遠地救贖我們。Bliss

基督潔淨的大能,可以除去最頑固的罪愆。




-----------------------------------------------------------------------------------------------靈修靜思

你怎麼想

那兩個見證人,穿著毛衣,傳道一千二百六十天……若有人想要害他們,就有火從他們口中出來,燒滅仇敵。凡想要害他們的都必這樣被殺……他們作完見證的時候,那從無底坑裡上來的獸必與他們交戰,並且得勝,把他們殺了。(啟十一3至7)

  這段經文提到兩種情況,一是神保守祂的僕人不受害;二是神讓惡魔殺害祂的忠僕。至於甚麼時候蒙保守,甚麼時候遭害,主權在神手中。這裡說,兩個見證人作完見證後,就不被保守,被獸殺了。這算不算「狡兔死,良狗烹」?難道神這樣待我們?假如我們以為,1.死是人生終局,悲劇收場;2.縱使不為神工作,人生也值得留戀。那麼,我們真會這樣想。但保羅有不同看法。他說:「我卻不以性命為念,也不看為寶貴,只要行完我的路程,成就我從主耶穌所領受的職事,證明神恩惠的福音。」(徒廿24)「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提後四7至8)他覺得1.生命不是那麼要緊,要緊是為主而活,為主作工。2.作完工後,去天上領賞,是歡樂時刻。

  弟兄姊妹,你的想法怎樣?像世人,抑或像保羅?      ~ 馮文莊



經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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