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20100831羅馬書3章9-20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9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新》我們比他們強嗎:在神的眼中,猶太人比外邦人強嗎?

  《新》都:在3:9-12這四節經文中,保羅九次提到罪的普世性(「都」,兩次;「沒有」,四次;「連一個也沒有」,兩次;「一同」,一次)。

  《新》在罪惡之下: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

  《啟》我們:指猶太人。

  《啟》他們:指外邦人。

  《啟》在神眼中,猶太人並不強過外邦人。全世界的人都在罪的權勢和神的審判之下。

  《SDA》這卻怎麽樣呢:這個問題表達了保羅議論的過渡。這裏回顧了第一和第二節的內容。

  《SDA》我們比他們強嗎:有人譯爲我們比他們弱嗎?不過上下文似乎與後一種譯法相悖。保羅已在第二節中宣稱猶太人與外邦人相比有很大的好處。但較大的特權牽涉到較多的責任。從這個角度看來,蒙受光照的猶太人應該比未蒙光照的外邦人受更嚴厲的懲罰(路12:47-48)。這一節的下面部分說明,不管有沒有優惠的條件,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需要被稱義。

  《SDA》決不是的:即一點兒也不是的。

  《SDA》已經證明:1:18-32指出了外邦人的罪;2:1-29指出了猶太人的罪。

  《SDA》希臘人:這裏指外邦人(見1:16注)

  《SDA》在罪惡之下:即在罪的權勢和控制之下。所有未被上帝的恩典所更新,處天然狀態的人,其生活均受罪的權勢所控制(見羅7:14;加3:22)。

  反對者:這樣你是不是認爲我們這些猶太人比犯罪的外邦人強?又或者根據其版本,問題是:難道我們這些猶太人比外邦人更差嗎?無論問題是怎樣的,答案都是一樣,猶太人不比外邦人好,也不比他們差。世人都是罪人。

  這就連接上保羅所論述的下一個問題。他已指出外邦人是失喪的;那些自以爲義的道德主義者,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是失喪的;猶太人也是失喪的。這時,他要處理另一個問題:難道世人都失喪嗎?

  答案:是的,我們已經證明,所有的人都在罪惡的權勢之下。換句話說,從這角度看,猶太人與外邦人無異。

3:10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新》10~18:保羅引用數段舊約經文來加強他的指控: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罪的權勢之下。這裏舊約經文並非都是逐字引用的,原因如下:(1)新約引用舊約有時是採取大意,並不是一字一字地列出。(2)希臘文不用引號。(3)所引經文通常取自七十士譯本(舊約聖經的希臘文譯本),因希臘文讀者並不熟悉希伯來文聖經。(4)新約作者有時為要清楚表明他的論點,會有意地(在聖靈默示之下)擴大、縮減、改編一段經文,或將幾段經文濃縮。

  《啟》沒有義人:指在神的眼中可以稱為義的人(羅1:17),世上一個也沒有。世界上雖不乏性情良善、品德高尚、在人看為完美的人,保羅即為其一。他也說自己未信主的時候,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3:6);但是,在基督的絕對完美標準下,他看見自己在罪人中是個罪魁。(提前1:15)。

  《SDA》就如經上所記:保羅現在用聖經來證明他關於眾人都犯了罪的指控。這種指控他已經有了其他的根據。這裏聖經的證據特別強調即使是選民,也和別人一樣需要公義。以下經文引自詩14:1-3或53:1-3;5:9;140:3;10:7;賽59:7;詩36:1。引文與七十士譯本大體一致,但稍有差異。保羅沒有注明這些引文的出處,他顯然認爲他的猶太讀者十分熟悉舊約聖經,他在羅9:25-28;11:26-27、34-35;12:19-20;林後6:16-18中也運用了類似的多重引文。

  《SDA》沒有義人:引自詩14:1或53:1。保羅不說沒有行義的人而說沒有義人,雖然意思一樣,但其形式更適合他因信稱義的整個論點。這句話是以下各句的概括。

  如果要求進一步的證據,可以從舊約聖經中找到。首先,我們曉得沒有一個由父母所生的人是不受罪影響的(三10~12),跟著我們又知道人生命的每一部分都受到罪的影響(三13~18)。經文可以意譯如下:沒有任何一個義人(詩一四1)。

3:11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

  《新》明白:認識神與正道。

  《啟》沒有明白的:指世人對神都是一無所知;對於甚麼是真理,更是愚昧。比較《詩篇》14:1。

  《SDA》沒有明白的:引自詩14:2。通過對原句的改寫,保羅正確地表達了原句的否定含義。罪惡蒙蔽和敗壞了人的智力,致使普遍缺乏知識(羅1:31)。不肯悔改的人竟把有關上帝的事看作愚拙(林前2:14;參弗4:18)。保羅所引用的詩篇上面一句是這樣開始的:愚昧人心裏說,沒有上帝(詩14:1)。

  《SDA》沒有尋求神的:指沒有認識上帝的屬靈願望和努力(參1:28)。

  沒有一個人正確地認識神,沒有任何人尋求神(詩一四2)。墮落的人憑己意是永不會尋求神的。只是由聖靈的工作,人才會這樣做。

3:12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SDA》偏離正路:引自詩14:3,與七十士譯本一致。

  《SDA》變爲無用:該詞組在詩篇中希伯來語的對應詞意思變爲污穢。希臘語意爲變爲無用(見詩14:3注)。

  《SDA》行善的:希臘文chrestotes。在新約中只出現在保羅的著作中。在弗2:7中和西3:12中譯爲恩慈,在加5:22中也譯爲恩慈,列爲聖靈的果子。該詞的定義是對鄰居仁慈的性情。當人沒有認識上帝的願望,思想變爲蒙昧時,就沒有這種仁慈的性情(見羅1:28-31)。

  《SDA》連一個也沒有:有人會爭辯說,聖經和史記錄了許多行義,敬畏上帝的高貴男女的生活。詩人在講了這句話也提到了義人的族類(詩14:5)。保羅自己的門徒和同工路加(見徒16:10注)也曾毫不猶豫地說撒迦利亞和以利沙伯二人在上帝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路1:6)。但是義人的族類很快會同意保羅所說世人都犯了罪。他們並沒有被排除在保羅關大家都有罪的論述之外。他們將第一個承認,他們受罪惡所轄制,他們現在所有的義是因信從上帝那裏來的。

  他們都一同遠離神。世人都變成敗壞無用的。沒有一個人一直過著良善的生活,沒有,連一個也沒有(詩一四3)。

3: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新》敞開的墳墓:描寫內心的腐敗。

  《啟》人說話像敞開的墳墓充滿虺蛇的毒氣,全是污穢、惡毒與詭詐。言為心聲,正說明人心的敗壞。

  《SDA》敞開的墳墓:正如敞開的墳墓不久就裝滿死屍敗骨,惡人的喉嚨一張開,就充滿腐敗致命的謊言。請對照耶5:16,把迦勒底人的箭袋比作敞開的墳墓。有些人解釋說這個比喻的意思是惡人說話新打開之墳墓發出的臭氣(見約11:39)。

  《SDA》弄詭詐:原文用進行時態,表示一種持久的行爲。希伯來語詩5:9的原意是:他們使自己的舌頭變得油滑,即他們用油滑、諂媚的話語。

  《SDA》虺蛇的毒氣:這句話與七十士譯本詩140:3一致。謊言的毒氣蛇毒一樣是致命的。

  人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的說話一貫地充滿詭詐(詩五9)。他的言談充滿嘴裏的毒氣(詩一四3)。

3:14 滿口是咒罵苦毒。

  《SDA》滿口:見詩10:7。喉嚨舌頭嘴唇(羅3:13)可以看作是說發聲相應的部位,而把上面三個器官都包括在內了。

  他們滿囗是咒罵和憎恨(詩一7)。

3:15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SDA》他們的腳:15-17節是根據賽59:7-8改寫的。先知原先描寫的是他那個時代猶太民族的品格。

  他們的腳飛跑,爲要完成殺人流血的任務(賽五九7)。

3:16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他們留下破壞和暴虐的足(賽五九7)。

3:17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他們從來都不知道如何締造平安(賽五九8)。

3:18 他們眼中不怕 神。

  《新》怕神:敬畏神;這是一切敬虔行為的根源(見創20:11註釋)。

  《啟》怕神:指敬畏神。

  《SDA》不怕神:引自詩36:1。保羅在這一系列引文的開始總的講述了人都是有罪的,然後提到罪的一些具體表現,最後所引的話指出了罪的根源。罪是來源不敬畏上帝,對上帝的品格、權威和尊嚴既不敬重,就任意作惡了(又見羅1:32)。

  他們並不怕神(詩三六1)。

  這就是神對人類的透視分析,揭開全人類的不義(三10)。人類無知叛離神(三11)反覆無常一無是處毫不善良(三12)。人的喉嚨充滿敗壞,他的舌頭都是詭詐,他的嘴唇有毒(三13),滿囗是咒罵(三14);四出奔跑,進行殘殺(三15);他留下的是擾亂和破壞(三16);他不知道怎樣才可以有平安(三17);他也不尊敬神(三18)。在這裏我們看見人完全墮落腐化;就是說,全人類受到罪的影響,罪滲透人的每一部分。當然,人不盡是無惡不作的,但他的本性,是有能力去犯一切罪的。

  如果保羅要列出一分罪惡清單,他會提到性慾的罪:姦淫、男女同性戀、性變態、獸行、賣淫、強姦、淫蕩、色情和淫詞穢語。他會提到戰爭的罪:殘殺無辜、暴行、毒氣室、焚化爐、集中營、虐待的用具、施虐狂。他會提到家居的罪:不忠、離婚、虐妻、精神虐待、虐待兒童。除此以外,還可以加上兇殺、肢解、偷盜、爆竊、監守自盜、搗毀破壞、賄賂、貪污。還有言語上的罪:褻瀆的話、色情笑話、肉慾的謊談、咒詛、侮慢的話、謊言、背後說人、講閒話、誹謗、埋怨和抱怨。其他個人的罪:醉酒、吸毒、驕傲、嫉妒、貪婪、忘恩負義、思想污穢、憎恨和苦毒。顯然清單不能窮盡──污染、亂棄廢物、種族主義、剝削、欺詐、背叛、違背諾言等等。何須再拿出證據來證明人類的墮落與腐敗呢?

3: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

  《新》律法:指舊約聖經(如約10:34;15:25;林前14:21中所指的)。

  《新》律法以下之人:指猶太人。

  《新》各人的口普世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有罪。

  《啟》律法上的話:指啟示給猶太人的舊約聖經(3:2)。

  《啟》律法以下之人:指猶太人。

  《啟》各人普世的人:指所有賦有道德責任的人,猶太人、非猶太人都包括在內。

  《啟》神對待人是公平的,對猶太人,祂賜下律法;對外邦人,祂有祂公平審判的法則,有祂所賜的良心讓他們能判定是非。參2:12、14註。誰都不能不伏在神的審判之下。

  《SDA》我們曉得:這是保羅在提到一些公認的事時常用的話(見2:2注;見7:14;8:22等)。

  《SDA》律法:原文有冠詞(見羅2:12注),一般認爲是指舊約聖經。保羅上述引文就取自舊約聖經。舊約聖經分成三個部分:律法書、先知書和詩篇或聖文集。但很少路24:44那樣用其全部名稱。律法和先知可以用來指所有這三部分聖經(羅3:21;參太5:17;22:40),或僅稱之爲律法(見約10:34注)。爲了讓猶太人更加直接地明白聖經的證據,防止他們把目標從自己轉到外邦人身上,保羅指出,他所引用的舊約聖經是特別針對它所賜之人的。猶太人承認舊約出上帝的啓示,而舊約聖經特地譴責了猶太民族的罪,所以他們無法規避保羅所下的結論:世人都犯了罪,他們和外邦人都一樣。

  《SDA》塞住各人的口:鑒於所提供的證據,人是沒有什麽口的。

  《SDA》普世的人:指猶太人和外邦人。保羅在1:20、32中宣了外邦人的罪責。

  《SDA》伏在審判之下(hupodikos):新約中僅出現這一次,七十士譯本中無此詞。在古希臘語中該詞意爲容易起訴,接下去可以提到受違犯的法律,或受到傷害的一方即合法的原告人。本句可譯爲向上帝交帳對上帝負責。上帝和罪人被說成是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見耶25:31)。保羅這裏可能是說上帝不僅是受到傷害的一方,也是審判者(羅2:5-6、16)。

  神將律法賜給以色列人,是以他們作爲人類的代表。神看見以色列人的失敗,就作正確引伸,看全人類與以色列人無異。這好比一位衛生督察從井中抽取一支試管的水,加以試驗,發覺樣本受了污染,因此宣這囗井是受了污染的。

  所以,保羅解釋說,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就是以色列人,好塞住各人的囗,這包括猶太人及外邦人的,並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SDA》所以:可以譯爲因爲,下面所說的是塞住各人的口,讓普世人伏在審判之下的原因。

  《SDA》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即沒有任何人。保羅無疑引用了詩143:2。

  《SDA》因行律法:即律法所規定的行爲。在希臘文中,律法此處不加冠詞(見2:12注)。保羅是在說明一個普遍的真理,既適用外邦人,也適用猶太人。靠行律法稱義是一切虛假宗教制度的基礎,也成了猶太教的原則。但是服從任何律法的行爲,不管是來自理智良心的律法,還是來自啓示的律法,都不能使罪人在上帝面前稱義(加3:21)。保羅已經說明了外邦人違犯了顯示在他們本性和良心中的律法(羅1)。他也證明猶太人違犯了舊約中,特別是十誡中所顯示的律法(羅2)。猶太人和外邦人都需要稱義。但是律法不具備稱義的能力。它只能揭露罪的本來面目,只有一種稱義的辦法。

  沒有人可以靠遵守律法而得稱義。神賜下律法,不是要使人藉此得稱義,而是要使人知罪──不是知道救恩,而是知罪。

  除非我們認識什麽是筆直,否則我們就不知道什麽是歪曲。律法就一條筆直的線。當人用律法來作自我審查時,就會發現自己是何等走歪了路。

  我們對著鏡子可以看見臉上的污垢,但鏡子的作用並不是用來清潔臉上污物的。探熱針使人知道自己患了病,但將探熱針吞下去卻不能使我們痊

  用律法來使人知罪的時候,律法是好的;但若要用律法來拯救人脫離罪惡,就完全無濟事了。正如馬丁路德說,律法的功用不是使人稱義,而是使人知罪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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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經上所記的如一面鏡子,我好像看到我自己,好可怕呀……你不覺得嗎?
3:10-18 保羅引用舊約經文說明人類陷入罪惡之中,無法被神接納。你對自己的看法如何?是否認為自己還不錯,稱得上是個好人?試用這幾節經文來反省一下。你說過謊嗎?你曾經用某些言語或語氣傷害過別人嗎?你曾經對人有過惡毒的念頭嗎?曾經因為別人不附和你的意見而憤怒嗎?其實我們的思想、言語和行為跟世人沒有分別,在神面前都是有罪的。我們必須記住,在神眼中我們都是罪人,不要否認這個事實,我們實在需要歸向基督,讓祂的寶血潔淨我們的罪。

以前我想自己既有了救恩,就不太需要律法;聽保羅這樣說,原來律法……
3:20-21 這兩節經文讓我們看到神律法的兩個重要作用。(1)律法曉諭我們甚麼是錯的,使我們知道自己是不能自救的罪人,必須尋求耶穌基督的憐憫。(2)律法所包含的道德標準彰顯了神的道德準則,指引我們的行事為人。我們不能靠守律法而得救(除基督外,沒有人可以全然遵行律法),但是我們要是以神所啟示的意念來生活,就可以討祂的喜悅。

2010年8月31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得救重生

「上帝既有豐富的憐憫……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以弗所書2章4-5節)

  羅蘭既緊張又興奮地跳上一人座的獨木舟,準備開始她的漂流體驗。她把自己綁緊在座位上後,就偕同一群漂流客和嚮導從河邊出發了。

  一看到眼前的瀑布,羅蘭變得更加緊張。獨木 舟在激流間起伏跌宕,突然間,她的獨木舟翻了個底朝天。雖然羅蘭已經學過如何在這種狀況中快速求生,但是當她在水中上下顛倒、失去方位感時,她找不到逃生 桿,無法從船上離開。她知道自己憋不了更長的氣,覺得很快就要回天家見主面了。然而救援及時地出現了,她也成功獲救。羅蘭非常感恩自己能撿回一條命。

  但其實有一個更偉大的救贖,已經預備給我們──耶穌基督道成肉身,為要救我們靈魂一命。當我們在罪惡裡淹沒致死,上帝差派祂的兒子耶穌來,透過祂自己的死亡和復活,要帶給我們新生命(羅馬書5章8節;以弗所書2章5節)。上帝如此作,因為祂「有豐富的憐憫」,也因為「他愛我們的大愛。」(以弗所書2章4節)

  出於感激,我們也可以幫助其他迫切需要救援的人,告訴他們有關於這位拯救者的事!AMC

趕快救滅亡人,救失喪靈魂,
搶救他們離罪惡免沉淪;
為墮落者哀慟,扶弱濟艱困,
傳主耶穌為救罪人捨身。Corsby

得救者應該隨時準備助人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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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是產業

耶和華是我的產業,是我杯中的分;我所得的,祢為我持守。(詩十六5)

  「耶和華是我的產業」這話,典故出自神對利未人的財產分配。神囑咐摩西不分產業給利未人,「利未人在他弟兄中無分無業,耶和華是他的產業。」(申十9)對此,利未人作何感想,是喜是悲?不得而知,因為聖經上沒記載。

  不過,這種安排對很多人來說,等於無產,等於經濟不穩定。因為地產是實業;神嘛?看不見,摸不著,無法預測。假如下個月生活沒著落怎麼辦?假如神要鍛煉我們,差烏鴉刁餅來怎麼辦?所以,很多人不願過信心生活。

  大衛的經歷卻不一樣,他是牧童出身,後來被掃羅王追殺,流竄山野,逃亡國外,還須裝瘋逃命。他自稱是「一條死狗」,神卻立他做以色列最偉大的君王。他親身經歷「耶和華是他的產業」,多麼有福!

  有一個弟兄常說,剛來美國時只有兩隻皮箱,現在妻子、孩子、車子、房子甚麼都有了,全是恩典。很多人都有類似經歷。只要有神,眼看不見,手摸不著,都不成問題,神能使無變為有,祂是我們的產業,我們必不至缺乏。      ~馮文莊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20100830羅馬書3章1-8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1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SDA》有甚麽長處:猶太人比外邦人有什麽特權和好處呢?既然從裏面作猶太人才是真猶太人,選民又有什麽好處呢?既然未受割禮但能實行律法要求的外邦人被算爲受過割禮(2:26),那麽受割禮又有什麽用處呢?

  本章聖經的首八節裏,保羅繼續討論猶太人的罪孽。這裏仿似有一位猶太人的反對者,開始盤問使徒保羅。下面是盤問的過程:

  反對者:如果你在二章17至29節所言屬實,那麽身爲猶太人又有什麽長處?從割禮又可以得到什麽益處呢?

3:2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新》第一:直到9:4-5,保羅才再討論到猶太人的其他長處。

  《新》交託:擁有「神的聖言」同時就帶來了責任。

  《啟》本節只講了做猶太人的第一個好處。神的話由他們保存是一種交託,他們也就負有信守的責任。其餘的好處見9:4-5節。

  《SDA》首先:保羅在這一段裏只提一樣好處,沒有再提其他的。在羅9:4-5中他更加全面地回答這個問題。

  《SDA》神的聖言:原文Logia在新約中只出現四次(見徒7:38;來5:12;彼前4:11)。根據上下文,保羅這裏顯然是指舊約聖經,但也可能專門指上帝賜給祂百姓的應許和命令。猶太人的第一個好處就是有上帝對人類旨意的直接啓示交他們。這是很大的榮譽和特權,同時他們也負有相應的責任,就是把上帝的這個啓示分給世界上其他的人(見申4:6-8)。如果猶太人認識並且珍惜這項特權以及隨之而承擔的責任,上帝就會通過他們爲拯救世人而工作。

  保羅:猶太人有很多特別優厚的條件。最重要的,是神的聖言交了給他們。神使用猶太人寫成舊約聖經,並交給他們保管;然而,以色列民對這莫大的特權有什麽反應呢?整體上來說,他們毫無信心,令人齒冷。

3:3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 神的信嗎?

  《新》神的信:神對自己所應許的必然守信,並要懲罰以色列的不信(3:5;見提後2:13)。

  《啟》3~4:神的救贖計劃並不因猶太人的不信而受阻,因為神信守自己的應許,且要降怒刑罰他們的不信不義(5節)。

  《SDA》不信的:這裏無疑指對上帝的啓示,尤其是所應許的救主耶穌缺乏信心。也可能指猶太人中一般的不信現象。他們沒有遵行給他們的知識和教誨。保羅沒有說所有的猶太人都是不信的。有幾根枝子被折下來(見羅11:17注)。但有幾根可以代表大多數(參來3:16)。

  《SDA》不信:即缺乏信心。

  《SDA》廢掉:使無效(katargeo)。保羅在書信中常用這詞(羅3:31;林前1:28;13:11;弗2:15;加5:11等)。猶太人的失敗不能說明上帝沒有履行對他們的諾言救恩的應許仍然是有效的,但始終只是對那些有信心的人而言(羅1:16)。在我們的時代,一些人可能受到試探,認爲基督再來的長期推遲是上帝沒有履行對祂子民的諾言。但是上帝的應許是有條件的(見結12:27注)。是我們的罪和缺乏信心使上帝不能實現祂快來的應許。這些同樣的罪過去曾把以以色列人關在迦南地以外,現在也推遲了當代以色列人進入天上的迦南。

  《SDA》神的信:即上帝對祂諾言的信守。關上帝的信實,見提後2:13;來10:23;11:11;約壹1:9。

  反對者:好吧,既然並不是所有猶太人都有信心,難道神會違背他的應許嗎?畢竟,他揀選了以色列人作他的選民,並與他們訂立堅定的約。難道部分人的不信,就使神食言了嗎?

3:4 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新》神對罪的刑罰顯示出祂信守自己公義的性格。

  《SDA》斷乎不能:意爲絕不能讓它發生。這個詞組保羅共用了十四次,都是表示一種強烈的反對。該詞相應的希伯來語意爲褻瀆的可惡的不可思議的事情(見撒上20:2注)。

  《SDA》如經上所記:引自七十士譯本詩51:4。在這首詩中,大衛對自己與拔示巴所犯的罪深表痛悔,承認上帝的判決和懲罰是公正的。保羅引用這段話來支持他在第3節中的論點,即世人的虛謊並不能取消上帝的信實,反而證實了上帝的公義。

  《SDA》顯爲公義:被承認爲公義。這是該詞能用公義上帝的唯一含義。

  《SDA》被人議論:打官司(見林前6:1,6)。保羅在這裏可能是指善惡大鬥爭的中心議題。上帝的品格和公義似乎在世人和全宇宙面前受到詰問(見羅3:25-26)。

  《SDA》得勝:原文有時用法庭審判,意爲勝訴

  保羅:斷乎不能!在有人懷疑神與人之間孰是孰非時,我們的基本信念是神是對的,人都是虛謊的。這正是大衛在詩篇五十一篇4節所說的: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爲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爲清正。我們的罪污,顯出神聖言的真實。

3:5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 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 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新》人的常話:此處特別是指人的軟弱與荒謬而言。

  《新》顯出神的義:藉著對比的方式,在人犯罪的黑暗背景裏,更顯出神公義的一面。

  《SDA》顯出:該詞及其相關形式在新約中有兩個意思(1)(林後12:11);(2)確立證明(羅5:8;加2:18)。本節可能取後一種意思。保羅正備應付反對的意見,即:如果人的罪能夠證明上帝的公義,爲什麽罪要受到懲罰呢?

  《SDA》神的義:這裏保羅似乎主要強調的是上帝品格的完全。

  《SDA》我們可以怎麽說呢:保羅的著作中常用這句話(4:1;6:1等)。

  《SDA》神降怒:即上帝對罪表示不悅(羅1:18注)。

  《SDA》是祂不義嗎:原文提問的方式要求作否定回答。

  《SDA》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請與羅6:19和加3:17對照。保羅對神的敬畏似乎令他覺得應爲自己冒然把上帝的事和人的事進行類比表示歉意。

  反對者:既是這樣,神爲什麽還定我們的罪呢?我們的不義,若使神的義顯得更爲榮耀,神怎可以還降怒呢?(保羅在這裏說明,他所引述的論點,是典型的人的觀點。)

3:6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 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新》審判:在末日的審判。

  《新》世界:指全人類(同3:19)比1:20「天地」所指的範圍為小。

  《啟》斷乎不是:為當日對話體中常用詞,表示堅決不同意上文所說的話。

  《SDA》神怎能審判世界呢:上帝將要審判世界,這件事是不需要證據的。保羅肯定不必指教猶太人這個基本的真理(如傳12:14)。既然一般人都贊同上帝會審判世界,第五節中祂懲罰罪孽是不公正的說法就是錯誤的了。如果因爲罪間接地證明了上帝的義,就說祂懲罰罪不公正,那麽上帝怎麽能實施審判呢?

  保羅:這種觀點並沒有深究的價值。如果神有絲毫可能是不義的,他又怎能有資格審判世界呢?然而,我們全都承認,他必定審判世界。

3:7 若 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SDA》神的真實:即上帝的信實,祂對自己諾言的信守。

  《SDA》我的虛謊:即我不忠實上帝的要求和自己的良心。我特別是藉著拒絕祂通過基督所提供的救恩,而在實際上否認了上帝應許的真實性。保羅重複了第四節的對比,但這次也許是爲了辯論的緣故,以反對者的口吻說話(參林前4:6)。

  《SDA》越發顯出祂的榮耀:上帝的信實是不能再增添了,但祂的榮耀卻是能更加充分地顯示出來。

  《SDA》受審判:即被定罪(見2:1注)。即然我的不信和虛謊用來證明上帝的信實,爲什麽還把我定爲罪人呢?增進上帝榮耀的行爲怎能看作罪呢?如果這種反對成立,我們爲什麽不能繼續在罪中,以産生更多的善果呢?保羅並沒有停下來解釋這種推論的明顯謬誤,及其對道德規範的破壞性。很明顯,罪人對違背他自己本願的,因他的罪而反證的義是沒有什麽功勞可言的。

  反對者:如果我犯罪能叫神得榮耀,我的虛謊益顯神的真實,而他向人降怒就可以得著稱,他豈能不斷向我討罪,使我好罪人一樣呢?

3:8 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SDA》毀謗我們:辱罵我們,這種毀謗就是嚴重歪曲了保羅的信仰和道理,卻又說以上的話是使徒講的。那些說保羅和一般基督徒傳播上述錯誤的指控,顯然是從以下的教訓中誤推出來的: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行律法(3:2028),罪在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5:20)保羅在第六章中充分駁斥了這種指控。

  《SDA》定罪:楚是指誹謗者,還是那些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的人,或是那些根據有害的原則說話行事的人。後一種解釋看來比較適合本文,因爲保羅只是在5-8節中順便提到誹謗者爲他的主要目的服務,以破除猶太人每一條要免受上帝審判的理由。

  爲什麽我們不能因此推論說:

  保羅:讓我插說,確實有人詆毀基督徒,指我們引用這論點。這根本就是誹謗。

  反對者:爲什麽我們不能因此推論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

  保羅:我只能夠說,說這話的人被定罪,是罪有應得的。

  (這個最後的論點,聽起來雖然荒謬,很多人卻往往用來攻擊詆毀神恩惠的福音。他們會這樣說:既然只要相信基督就可以得救,那麽你就大可以自由自在地活在罪中了。神的恩典既遠超過人的罪,那麽你犯罪越多,神彰顯的恩典就越大了。使徒保羅在第六章反駁這方面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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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我又不是大奸大惡的人,何罪有之,你說是不是?
3:1-31 在這一章裡,保羅繼續論說所有人在神面前都被定罪。也許有人用下列的理由來否認自己是罪人:(1)沒有神我按良心行事(1:18-32);(2)我不至於像某些人那麼壞(2:1-16);(3)我是教會的教友我相當虔誠(2:17-29)。但是這些藉口全被保羅否定了,神對罪的審判,沒有一人能夠逃脫;每個人都要承認自己是罪人、是被神定罪的,惟有這樣,我們才能明白和接受神奇妙的救恩。

你羨慕猶太人的福分嗎?他們有很多福分,但他們的行為就……我呢?我怕……
3:2 身為猶太民族有很多祝福:(1)神將律法交付他們(參出19-20章;申4:8);(2)彌賽亞在這個民族降生,來到人間(參賽11:1-10;太1:1-17);(3)他們是與神立約的受益者(參創17:1-16;出19:3-6)。但是,這些權利並未使他們比其他民族優秀(3:9),其實正因為上述的理由,他們就更有義務按照神的要求而生活。

我們犯罪,藉口多多,一句神會原諒我的就大有用場了——你也這樣想過?
3:5-8 或許有些人認為沒必要擔憂罪惡的問題,因為(1)神必然會赦免;(2)神既然是愛,就不會定我們的罪;(3)罪可以帶來教訓,所以並不太壞;(4)我們必須融入所處的文化。我們很容易仗著神的恩典而視犯罪為理所當然,但是神不會忽略罪惡;無論我們找出多少藉口,犯罪者仍舊要為自己的罪來面對神。

2010年8月30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共同語言

「我觀看你們所敬拜的,遇見一座壇,上面寫著『未識之上帝』。」(使徒行傳17章23節)

  當一群美國高中生在牙買加進行春季短宣之旅時,他們拜訪了一間青少年感化院,生活在那裡的是一些曾犯法、或家人無法管教的青少年。

  當時的景況讓兩種文化背景下成長的孩子,都感到有點窘迫。他們要和對方說些什麼呢?他們又怎麼能夠溝通?

  答案很快就揭曉了。這些美國學生在抵達後的幾分鐘,就決定踢一場足球。一些美國學生邀請牙買加青少年加入這場充滿活力的比賽。

  這場足球賽成為很好的破冰之舉,這些孩子們在踢球時很快地認識彼此。在比賽之後,因為共同的興趣,他們更容易開始交談,也更快地建立起友誼。

  在使徒行傳17章,使徒保羅也示範了如何打破藩籬、促進交流溝通。他用「敬拜」這個共同興趣來和雅典人攀談。同樣地,我們也可以和同事聊運動、和鄰居閒聊。有各式各樣、無止境的可能性。

  如果要向那些需要聽聞上帝慈愛的人傳福音,請找尋你們之間的共同語言。然後,見證你們中間的藩籬倒塌。JDB

主聖靈無人不觸,
白白地提供救贖;
只需我用心交流,
預備好開通道路。Hess

上帝的愛能使藩籬倒塌。




-----------------------------------------------------------------------------------------------靈修靜思

百倍回報

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姊妹、父母、兒女、田地,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就是房屋、弟兄、姊妹、母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在來世必得永生。」(可十29至30)

  今世得百倍,來世得永生,回報率多高!可別看漏一句:「並且要受逼迫」。為甚麼會那樣?不是說我們奉獻,就賜福嗎?怎麼反受逼迫?

  答案是:如果你用世人對幸福的定義來了解神所賜的福,你必失望。主耶穌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十八36)神的福氣超越世界的幸福、錢財。我們不妨參考彼得、約翰、雅各、保羅等人生平,他們為主捨棄一切,過窮困生活,並且受逼迫。可他們的生命多麼豐盛!歷世歷代無數人因他們而蒙恩得救,多少教堂、醫院、學校、孤兒院,及慈善團體以他們的名字命名,傳福音,做善事,讓無數人得今世來世的福氣。他們得的回報何止百倍?

  是的,神能使我們像亞伯拉罕那樣富足,不過無可否認,世間一切都是短暫的,神的路高過我們的路。但願我們憑信接受神為我們界定的福氣。      ~馮文莊



2010年8月29日 星期日

20100829羅馬書2章17-29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17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 神誇口;

  《新》17~24:本段是用對話形式來表達。保羅知道自以為義的猶太人的想法,因他以前就是這樣。他一一述說猶太人所自以為擁有的長處,但在能說不能行的情況下,這些長處反而變成了累贅。保羅將2:1-16中所詳細解釋的審判原則(見2:1-16註釋),應用在猶太人身上。

  《啟》17~24:為猶太民族性的忠實刻劃。他們十分看重自己享有的智慧和宗教上的知識,視自己為人類的道德教師和黑暗中人的光,十分瞧不起外邦人。保羅指出他們的罪。猶太人以為有神賜的律法又與神有立約的關係,自以為明白神的旨意;外邦人無知無識,簡直像小孩子,像瞎子和笨人一般。保羅說他們所懂得的律法和真理只是皮毛,因為若真正明白,應該不會只信死的律法,而會相信復活的救贖主耶穌基督。他指出猶太人言行不一致,本來是他們的財富的許多優點,現在都變成了缺點,變成了負債,因此一一要受到審判。

  《SDA》你們稱爲猶太人:到這裏爲止,保羅已在他的書信中證明外邦人犯了罪。他解釋了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受上帝公正的審判。現在他接著說明猶太人自己也犯下了他們十分積極地給外邦人所定的罪行。保羅就是這樣證明不論何處,人人都被定了罪,都需要福音所顯示的公義和救恩。

  《SDA》你們稱爲:意思是自稱爲帶著的名稱。保羅是在說:你們既然自稱爲猶太人你們有猶太人之名又怎麽樣呢?

  《SDA》依靠律法:猶太人把單單擁有律法當作上帝悅納的保證。他們所靠的是他們擁有律法與別人不同這一點,而不用律法作爲人生的則和良心的指南。七十士譯本的彌3:11中也用了這個希臘詞語:他們卻依靠耶和華,說:耶和華不是在我們中間嗎?災禍必不臨到我們。

  《SDA》且指著神誇口:憑著上帝誇口。猶太人自稱與上帝有特殊的關,但這種關並沒有使他們表顯出謙卑的依靠和忠心的順從,反而對其他民族的人表現出傲慢和自負。這就歪曲了上帝所提倡的誇口:誇口的卻因他有聰明,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耶9:24)。猶太人因爲認識上帝,確實擁有很大的特權(申4:7)。他們應當爲此感謝而不是誇空口。不幸的是他們更多的是指著自己的特權誇口,而不爲此獻上感謝。一個人爲自己對上帝的認識而誇口,並不能證明他的虔誠。只有謙虛地爲他所有的這種認識獻上感謝,從而希望別人也得到這同樣的特權,這才是基督徒生活中真正虔誠的證據。

  使徒保羅還要處理第三類人,因此他要回答一條問題:那些獲頒賜律法的猶太人也要失喪嗎?答案當然是:是的,他們也要失喪!

  無疑很多猶太人會以爲自己可以免受神的審判。他們以爲神永不會將任何一個猶太人丟到地獄去。另一方面,外邦人卻難免地獄的火。保羅要在這裏打破這種自恃的態度,他指出在一些情況下,外邦人可能比猶太人更接近神。

  首先,保羅對猶太人以爲得天獨厚、可使他更接近神的東西檢視一番。他稱爲猶太人,因此是地上屬神選民的一分子。他倚靠律法,但事實上律法的作用不是給人倚靠,而是要喚醒人的良知,使人體會自己的確惡貫滿盈。他指著神誇囗,神是獨一的真神,曾與以色列國締訂獨有的約。

2:18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 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或譯: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SDA》是非(或譯:也喜愛那美好的事):從字面上看是指不同的事物,即在喜歡它們的人看來,是美好的事。這句話既是指猶太人根據律法別是非的能力,又是指猶太從理論上喜歡美好之事的實情。他們爲自己敏銳的道德識別力而自豪,似乎只喜歡不用順從就能算爲義。保羅顯然備把他們屬靈上的認識與他們屬靈上的失敗相對照(2:21-24)。

  《SDA》受了教訓:該詞原文katecheo在草紙文字中含有法律上教訓的意思。請對照它在路1:4;徒18:25;林前14:19;加6:6的用法。英語中catechize(問答法教學)即源此詞。猶太人在年青時就受過嚴格的律法教育,以後他們又定期聽聆宣讀和講解舊約聖經。

  他曉得神的旨意,因爲聖經已將神旨意的大要勾劃出來。他能分別是非,因爲律法教他如何去評估各種道德價值。

2:19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新》19~20瞎子小孩子:指外邦人。猶太人認為自己擁有摩西律法,所以比外邦人卓越得多。

  《SDA》深信自己:上帝的旨意是要讓猶太人成爲世界上真理的見證和導師。他們的罪在單單誇耀自己的特權而不履行相應的職責。

  他認爲自己是替道德上和屬靈上的瞎子領路的,也是那些活在無知黑暗中人的光;他爲此感到自豪。

2:20 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SDA》小孩子:指宗教上未成熟的人。猶太人對改信猶太教的外邦人就是這樣看的。耶穌曾用這個詞指那些樂聽祂講道的平民(太11:25)。保羅也用這個詞指新悔改的哥林多人(林前3:1)。

  《SDA》先生:糾正者,該詞希臘文含有教育和訓練之義。

  《SDA》在律法上:可能是泛指整部舊約聖經的教訓(見12節注)。

  《SDA》模範(morphosis):外貌輪廓外表之意。保羅指的是外表而不是實質。該詞在新約其他地方僅出現在提後3:5中,將敬虔的外貌敬虔的實意進行對照。在《羅馬書》中,保羅指的是猶太人從律法上所獲得知識和真理的形式、框架和具體內容。上帝設計了這個模範,不僅用來指導猶太人,而且要讓他們用以把福音的真理教導外邦人。

  他認爲自己夠資格去糾正蠢笨人或沒受教育的人,並可以教導小孩子,因爲律法使他掌握到知識和真理的大綱。

2:21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SDA》既是:既然猶太人自命爲如此的虔誠,認爲自己比別人好得多,所以對他們的要求就要高一些。但保羅現在指出他們言行不一。他們能說不能行(太23:3)。

  《SDA》自己還偷竊嗎:這種言行不一的情況在猶太人中間不是最近才發生的。很早以前,詩人就曾斥責他百姓道德上的墮落(詩50:16)。在提出偷竊的指責時,保羅心中所想到的,除了其他事情以外,無疑是在聖殿範圍內祭司和長官所贊同和配合下進行的不誠實的經商方式(見太21:12注)。

  然而所誇囗的一切從沒有叫猶太人的生命改變過來。這只是因種族、宗教、知識而産生的自豪感,並沒有在道德上生發相應的更新變化。他教導別人,自己卻從來沒有真心接受過這些教訓。他教導他人不可偷竊,自己卻沒有依教訓而行。

2:22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新》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見徒19:37。外邦廟中常常存有大筆財富。

  《啟》猶太人憎惡偶像,但卻從外邦人的寺廟中偷走金銀鑄造的偶像供一己之用。《使徒行傳》19:37記有以弗所城的書記說保羅一行並沒有偷竊廟中之物,足證當時猶太人大概以偷竊廟中之物聞名。反猶的宣傳把耶路撒冷(Hierosolyma)諧音為hierosylia(竊擄寺廟),可能也與此有關。

  《SDA》姦淫:可能包括隨隨便便的離婚行爲(見太5:31-32注)。關猶太人的道德狀況,見羅2:1注。

《SDA》偷竊廟中之物:一般解釋爲劫掠外邦廟中之物。保羅在這裏指的是猶太人一方面稱與偶像接觸會污穢,一方面又偷竊廟中之物。從徒19:37-41中,也許可以看出猶太人有犯這種罪行的壞名聲。當時以弗所城的書記宣保羅和他的同伴沒有偷竊廟中之物。根據申7:25,猶太人是禁止這種罪的。約瑟弗斯曾解釋這條禁令:不要褻瀆其他城市所尊敬的神,不要偷竊外邦廟中之物,不要有奉獻給任何神明的財物(《猶太古代史》卷四8,10)。但是保羅也有可能指的是猶太人褻瀆聖殿及其崇祀。拜偶的實質就是褻瀆神,在這方面猶太人罪孽深重。他們把上帝的殿變成賊窩了(太21:13);可11:17;路19:46)。

  當他說不可奸淫時,他的意思是以我的說話,而不是我的行爲作模範。他不喜歡也厭惡偶像,卻毫無顧忌地偷竊廟中之物,也許還搶掠過異教徒的廟宇呢。

2:23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 神嗎?

  《SDA》指著律法誇口:這是對17-29節的概括。

  《SDA》犯律法:這是對21-22節思路的歸納。

  他以擁有律法爲榮,卻犯了神聖的規條,玷辱了賜律法的神。

2:24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啟》舊約十誡禁止人妄稱神的名(出20:7),例如指著神的名起假誓,便是妄稱神的名因而褻瀆神(利19:12)。本節引自《以賽亞書》52:5。猶太人說的與行的不符,指著神誇口卻行連外邦人也看不起的事(21節),以致羞辱神的名。

  《SDA》受了褻瀆:外邦人根據猶太人言行不一的情況來判斷猶太的宗教,從而褻瀆這種宗教的神和創始人。猶太人指著律法誇口,可見由不順從而給賜律法的主丟了臉。猶太人的罪惡和僞善,使外邦人看不起這種似乎不能潔淨和限制信奉者的宗教。猶太人對上帝的名十分敬重,甚至不把上帝的聖名讀出來。可是他們的生活方式卻令外邦人褻瀆祂的名。

  《SDA》正如經上所記:可能指賽52:5,也有可能指撒下12:14;結36:21-24。保羅賦予舊約經文以新的含義。以賽亞說的是以色列人落入仇敵的手中,使上帝的名受到仇敵的羞辱。保羅是在說上帝聖名受褻瀆的原因是猶太人自己言行不一的生活。

  他們這種唱高調、中聽不中看的表現,導致外邦人褻瀆神的名。一般人會根據聲稱跟隨主的人的表現,來對主下判斷。這是以賽亞時代的情況(賽五二5),今天的情況也沒有兩樣。

2: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新》割禮:神與以色列立約的記號(見利12:3),也是在約中蒙福的憑據(見創17章及創17:10-11等註釋)。猶太人後來認為割禮就是得神喜悅的保證。

  《啟》25~29:不是否定割禮,而是說明蒙神喜悅的條件是內心的而非外表的,是心靈的而非肉體的。因聖靈而得到的重生和更新比肉體受割禮更重要(29節)。割禮只是一個象徵的記號,表明神在人心裏所施行的潔淨。《申命記》對此早有教導。參《申命記》10:16及註,以及30:6。

  《SDA》律法:原文中無冠詞(見12節注)。你們若行律法是與下句若是犯律法相對照的。希臘原文所強調的是順從的習慣性行爲。順從上帝律法的真誠願望始終是上帝同意成就祂對猶太人所發慈愛應許的條件(出19:5-6;申26:16-19;耶4:4)。

  《SDA》割禮:猶太人認爲割禮十分重要,似乎這種純外表的儀式就能保證上帝特別的施恩。上帝發明割禮的儀式作爲祂與亞伯拉罕及其子孫立約的記號(創17:9-14;徒7:8)。作爲這種關的記號和提示,割禮本可以成爲猶太人的福氣。可是由他們大大違犯了約的重要要求,割禮就成了一個空洞的形式。

  《SDA》犯律法的:原文parabate(犯)意指越過界限的人。加2:18和雅2:11等亦用此詞。在希臘文中有好多詞表示罪的不同方面。parabate指違犯明令的人。

  除了律法,叫猶太人沾沾自喜的,還有割禮。這是一項小手術,將猶太男子的包皮割去。神用這禮儀作爲他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創一七9~14)。這禮儀預表一群子民從世界分別出來歸與神。猶太人爲這種禮儀自豪,經過一段長時間後,他們竟以輕蔑的語氣稱呼外邦人爲未受割禮的。

  在這裏保羅將割禮與摩西的律法牽在一起,並指出只有當受割禮的人順從律法去生活時,割禮才算是預表。神並不只重視儀式;外在的儀文除非有內在的聖潔配合,否則就不能令他滿意。因此,如果一個受了割禮的猶太人觸犯律法,他就跟沒有受割禮的人一樣。

  當保羅在這段經文提到守律法或行律法的人時,我們不可從純粹字面的意義來理解。

2:26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SDA》未受割禮的:即外邦人。

  《SDA》條例:要求命令(見8:4注)。保羅已經解釋過外邦人是能夠實行律法的要求的(見2:14-15注)。

  《SDA》算是:如果一個外邦人順從了律法的要求,他未受割禮並不影響他蒙悅納。割禮是上帝所設立的一個表號性禮節,爲要幫助以色列人培養符合上帝律法的生活方式。外邦人雖然沒有這個表號性禮節的福氣,他們若實行律法上的要求,也能分享賜給猶太人的應許(見太8:11)。對照林前7:19;加5:6。

  故此,如果一個外邦人能謹守律法,那麽縱使他不在律法之下,他的未受割禮比已受割禮卻犯罪的猶太人更蒙接納。在這情況下,外邦人的心已受了割禮。這個才算爲是。

2:27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新》如果外邦人的義行超過猶太人的,則這事實本身就定了猶太人的罪,因猶太人所擁有的摩西律法,其標準高得太多了。

  《SDA》那本來未受割禮的:可以看作與生來的猶太人相對應(加2:15),也可以看作是指肉身的割禮,與保羅在羅2:28-29中的論點一致。他認爲外面肉身的割禮不是真割禮,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

  《SDA》審判:含定罪之義,和對比之下令其蒙羞之意(參太12:41-42)。

  《SDA》儀文:指各種作品和文件(原文gramma見路16:6-7;徒28:21)。在本段中顯然泛指成文律法。所強調的是猶太人擁有成文律法,而外邦人則沒有這樣的優惠(羅2:14)。猶太人雖然有成文的律法並受了割禮,卻仍違背上帝的旨意。所以那些沒有受割禮卻能遵守律法之人的順從就定了猶太人的罪。

  外邦人美善的行爲,正好定猶太人的罪。猶太人有儀文和割禮,卻沒有遵守律法,或活出受了割禮的生命,就是分別爲聖的生命。

2:28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SDA》不是真猶太人:根據聖經的定義,單在外表上實行律法並不能使人成爲真猶太人,管他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並受過割禮。

  在神的眼中,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並不只是在身體裏流著亞伯拉罕的血,或在身體上留有割禮的記號。一個擁有二者的人,也可以在道德上腐敗不堪。主並不受外在的種族或宗教因素所左右;他察看人內心是否真誠和純淨。

2:29 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 神來的。

  《新》在乎靈:屬於神的真正標記不在於人外表身體上的記號,而是聖靈在人裏面重生的大能也就是保羅所謂「心裏的」割禮(見申30:6。)

  《SDA》裏面:秘密地(參太6:4)。真正的猶太人擁有一種精神和品格,實行上帝召他們爲祂選民的旨意。上帝把他們分別出來,不僅要奉行這些外表的儀式,而且要從內心和生活上作聖潔的百姓(申6:5;10:12;30:14;詩51:16-17;賽1:11-20;彌6:8)。

  《SDA》是心裏的:舊約聖經曾清楚地指出受割禮的屬靈背景。沒有這種背景,割禮就毫無價值(見申10:16;30:6;耶4:4;9:26;結44:9;又見徒7:51;腓3:3;西2:1)。割禮的儀式本來是要作一個記號,表示與外邦世界的區別,並且獻身給真神。這個儀式含有離棄一切罪惡,去除一切得罪上帝之物的意義。這種工作顯然是發自心裏的

  《SDA》在乎靈:即在乎內在的屬靈生命。

  《SDA》不在乎儀文:與羅7:6;林後3:6-8同一用語比較。真割禮牽涉到順服上帝的內在屬靈的工作,而不只是外表上實行儀文的要求。

  《SDA》稱讚:這裏用的是雙關語。猶太人得名猶大。在希伯來語中猶大的意思(見創29:35)。在羅2:17中,保羅提到他們所引以自豪的名字,開始剖析猶太人的屬靈狀況。在29節中,他講述了什麽樣的人才配得上這個名稱。保羅非常恰當地加了一句,真正的猶太人所得的稱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上帝來的,對比撒上16:7。

  《SDA》本章中關猶太人的許多話也可以適用于自稱爲基督徒的人。那些擁有聖經並明白自己責任的人是有很大特權的。這種認識可以導致今生得到聖潔和幸福,以後得享永生。但是基督徒若疏忽了他們所享有的特權,那是一件很可怕的事。他們將按照他們所接受的亮光而受審判。不論他們的信仰多麽正統,單單承認宗教救不了他們。世人對他們外表虔誠的評價,並不能說明他們真正品格的情形,以及他們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外表的儀式遠比不上心靈的狀況重要,受洗本身並不能救人。名列教會的名冊,出身虔誠的家庭,都不能保證他得救。從裏面作的,才是真正的基督徒,因爲真宗教是與人心靈有關的。

  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必須以得上帝稱作爲他努力的目的。我們不要只在眼前事奉,是討人喜歡的,要基督的人,從心裏遵行上帝的旨意(弗6:6;參西3:22)。在這方面,基督是我們的榜樣,祂說:我常作祂所喜悅的事(約8:29)。保羅也同樣表示要討上帝喜歡,而不是討人的喜歡(帖前2:4)。

  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不但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且活出敬虔的生活。這段經文並不是指所有信徒都是猶太人,也不是以教會作爲屬神的以色列民。保羅討論的中心人物,是那些有猶太血統的人,並強調單憑血統和割禮的儀文是不足夠的。內心必須有真正的素質。

  真正的割禮是心裏的──不單在身體上施割禮手術,更要在屬靈的實體上割除舊有的、未蒙重生的本質。

  那些有外在記號並內在美德的人,就得著神的稱,縱使得不到從人而來的稱。本章的末節在詞句運用上用上一點工夫,譯文多不能表達清楚。原文猶太人一詞源自猶大,意思是稱。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他的品格足以得到從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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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信仰是活出來的,你說;怎樣才算?我如何活出來
2:17-29 保羅繼續指出,每個人在神面前都是有罪的。在描述異教徒和不信者的命運以後,他就轉向那群宗教的特權階層。他們雖然知道神的心意,卻因為沒有活出信仰而被定罪。今天那些生長在基督教家庭的基督徒,如果活不出他們所信奉的,保羅的指責就是針對他們了。

你既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這話嚇了我一跳,我不會講一套,做一套吧……
2:21-22 保羅指出猶太人也需要以律法來教導自己(而不是別人)。因為他們通曉律法,在批評他人的時候,又懂得為自己的行為尋找藉口。但是律法並不只是字面上的最低要求,也是一個根據神的心意而制訂的生活指導;律法更提醒我們要與神建立良好的關係,否則就不能討祂的喜悅。當我們批評別人之前先要省察自己,看看這些罪是不是也以別的形式出現在我們身上。

照我講的那套去做,挺容易的,你笑我天真?
2:21-27 這幾節經文對偽善者作出了嚴厲的指責。糾正別人的過錯總是比督促自己的行為容易;講正確的道理遠遠比實踐這些道理容易。你是不是也常常要求別人做一些你自己也不願意或很難做到的事?努力使自己言行一致吧!

我身我心反映神模樣,糟糕,若是這樣,人會如何看神?
2:24 你要是聲稱是屬神的人,就必須照著神的旨意生活。你要是不順服神,就會羞辱祂的名,別人也會因你的緣故而誹謗神。當別人觀察你的生活的時候,他們聯想到的神是怎樣的呢?

我們不用行表面的割禮,但要行心裡的割禮,我……
2:25-29 割禮是神與祂的子民立約的記號,所有猶太男性都要接受割禮(參創17:9-14)。根據保羅所言,如果不聽從神的律法,即使受了割禮的猶太人也算不得甚麼;另一方面,沒受割禮的外邦人如果遵行律法的要求,也可得到神的愛和接納。保羅繼續解釋,作為一個蒙神喜悅的真猶太人,並不是表面上行了割禮的人,而是內心堅信神,願意順服神的內在的猶太人

只有外在不足夠,保羅要求可真高;怎樣的人始得救?可會是 ……
2:28-29 成為猶太人就表示是神家裡的人,可以承受神的應許。這裡保羅一針見血地指出,只有外在的條件而沒有內在的本質,絕不能成為猶太人。只有內心跟神一致的人才是真正的猶太人——神家裡的人(參加3:7)。參加教會聚會、接受洗禮、堅信禮,或成為會友都不足夠,就像單純接受割禮也不足以成為猶太人一樣。神希望我們真心相信祂、順服祂。(有關心裡的割禮,請參申10:16;耶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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