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201009013羅馬書7章7-13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7:7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新》律法是罪嗎:這問題是由7:4-6中有關律法的論述所引起的。

  《新》我:保羅似乎是用第一人稱代名詞來指他自己,但這也可廣括地代表全人類(7:7-12),特別代表基督徒(7:13-25)。

  《新》我就不知何為罪:律法成就了它彰顯罪的存在與事實的重要功能。

  《SDA》這樣,我們可以說甚麽呢:保羅備應付另一種可能的誤解,是關他所說律法與罪之關的話。

  《SDA》律法是罪嗎:保羅在本章第五節說過,罪利用了律法使罪人滅亡。但這並不意味著律法是罪,令人比以前更壞。保羅解釋說,罪不在律法,而在人。雖然律法使罪趁著機會發動(8節),但律法本身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

  《SDA》只是:律法不是罪,而是要揭露罪。沒有律法,我們就不知道何爲罪。

  《SDA》我就不知道何爲罪:既然罪就是違背律法(約壹3:4),律法對人所起的作用自然就是暴露罪的本來面目。而因著這種暴露就把律法當成敵人,這種態度是不合理的。人不會因爲在鏡子裏看見自己不雅而以鏡子爲敵。病人也不會因爲醫生告訴他病情而以醫生爲敵。造成疾病的不是醫生。造成不雅的也不是鏡子。同樣,上帝用祂神聖律法的鏡子暴露我們的病態和醜態,派大醫師基督來診治我們的罪病,但他不是造成以上狀態的原因。

  從上文看見,保羅對律法似乎抱批評的態度。他說信徒是向罪死,也是向律法死的;這會令人産生一個印象,就是律法是邪惡的。但事實絕非如此。

  從本節至13節,他說明自己信主之前,律法在他生命中有著重要的作用。他強調律法本身並不是有罪的,只是律法將人裏頭的罪顯露出來。律法使他不得不承認,他內心腐化墮落至何等可怕的地步。每當他拿自己與別人比較時,他會感到自己是頗爲正派體面的。但每當神的律法擺在他面前,力證他有罪時,他就無言以對,不得不被定罪了。

  有一條誡命特別令他知罪的,就是第十誡:不可起貪心。貪心是在腦海中發生的。雖然保羅未必會犯上更卑劣悖逆的罪,但如今他知道,他的思想是敗壞的。他明白邪惡的思想和邪惡的行爲一樣有罪。他的思想是受污染的。相對來說他外在的生命可能無可指摘,他的內心世界卻令人毛骨悚然。

7: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新》罪是死的:並非不存在,而是無法被人完全察覺。

  《SDA》罪:保羅用擬人手法把罪表現爲與上帝律法對抗的原則和勢力(見羅5:12注)。新約聖經把罪說成是千方百計要消滅我們的敵人。它繞累我們(來12:1)、奴役我們(羅6:12)、誘惑我們,造成我們滅亡(雅1:14,15)。換一句話說,罪達到了人類仇敵撒引誘我們犯法的目的,使人類因而被判死刑(見羅7:11注)。

  《SDA》誡命:這裏指第十條誡命,而律法則指整個十誡。

  《SDA》貪心:保羅說,不可貪心的命令使他更貪心了,這是未悔改的心對上帝旨意的自然反應。實際上有些東西越禁止,人就越想、越會在叛逆的心中引起罪的念頭。(箴9:17)

  《SDA》罪是死的:這裏不是說罪不存在了,而是處不活動、無生命狀態。參見信心沒有行爲也是死的。(雅2:26)。自從亞當犯罪以後,罪惡就掌了權(羅5:12、21),但是只有當律法彰顯其禁令時,才能完全揭露罪的危害的權勢。是罪表現出叛逆上帝旨意的面目。未悔改的人性受到觸動,去進行罪惡的活動和抵抗。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當律法禁止諸般的貪心時,人敗壞的本性就前所未有地被挑動起來,引發貪得無厭的念。譬如,律法這樣說:「不可放縱情幻想來自樂。不可活在肉的幻想世界裏。」律法禁止污穢、卑下、挑起色情的思念。但很不幸,律法並沒有賦予能力去勝過罪惡。結果是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他們的思想竟前所未有地陷入色情污穢之中。他們知道,但凡律法禁止的,那敗壞的本性就更希望去犯上。「偷來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餅是好的。」(箴九17)

  相對來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罪性就一頭睡著的狗。當律法前來說「不可」時,這頭狗便醒過來,橫直撞,不顧一切。

7: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新》我以前是活著的:保羅根據他目前所理解的,來回顧自己過去的經歷。在他明白律法定他死罪之前,他是活著的。這個「以前」可能是指他成為「聖約之子(bar mitzvah)」(見以下解釋)之前,或指他悔改信主之前,即當他真正清楚明白律法的嚴厲性之前(見路18:20-21;腓3:6)。

  《新》誡命來到:指當保羅發現他在律法面前是有罪時時間上可能是指他成為「聖約之子(bar mitzvah)」,也就是當他在十三歲,開始要對律法負全責之時;或指當他了解律法的嚴重後果,也就是當他悔改信主之時。

  《新》我就死了:保羅才明白,他已被定了死罪,因為律法顯明罪,而罪的工價就是死(6:23)。

  《啟》我以前沒有律法:可能指保羅未信主的時候,還未真正認識到律法的功用。有人認為可能指十三歲以前的保羅。依猶太律法,孩子到十三歲,必須完全承受律法的責任。

  《啟》我就死了:因為罪的工價是死(6:23),所以罪產生了,保羅也便算是死了。

  《SDA》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保羅提到了自己過去的經驗,以此來表現一切沒有悔改、依賴自己之義的人的情況。

  《SDA》誡命來到:就是當他從內心認識到不可貪心這條誡命的屬靈意義的時候。保羅從這條禁止一切罪惡念頭的誡命中看到了整部律法的精神。當他認識到律法是上帝的話,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時,自以爲義之情一下子就消失了。

  《SDA》罪又活了:保羅把罪比擬爲一個討厭的生物。他並不是說誡命來到以前罪沒有活動,而是說他沒有認識到罪的真面目及其致命後果(13節)。實際上,罪惡原先在他生活中沒有得到抑制(5節)。誡命的來到對罪惡的存在,及其對他生活的控制權發出挑戰。是罪要起來維護自己受到挑戰的權威。

  《SDA》我又死了:保羅認識到律法的屬靈性質以後,這種新的認識使他感到自己犯了罪,懷有一切罪惡的念頭。(8節)。他深深體會自己是罪人,根本沒有活命的指望。(見羅6:21、23)。

  在被律法定爲有罪之前,保羅是活著的。換言之,他的罪性相對來說是靜止的,而他個人是輕輕鬆鬆的,對他內心重積的過犯無知無憂。

  但是誡命來到,就是當誡命帶著定罪的審判來到時,他的罪性就全然被誘發起來了。他愈努力嘗試去遵從,就失敗得愈大。他的希望死了,不再試圖靠著自己的品格或努力去換取救恩。他對以爲自己本性有良善的想法死了。他的夢想死了,不再以爲可以靠守律法而得稱爲義。

7: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新》本來叫人活的:見利18:5。就實際而言,律法反變成罪可利用的途徑無論是保羅或是全人類的經驗,都是如此。律法不但不能帶來生命,反而帶來定罪;不但沒有使人變得聖潔,反而刺激罪的產生。

  他發覺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實際上卻叫他死。然而,他所說誡命本來叫人活,是什麽意思呢?大概他是想起利未記十八章5節,神說:「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從理想角度看,律法應許凡能謹守的都得著生命。獅子籠外的警告牌寫著:「切勿走近。」如果人願意遵守命令,就可以活著。然而,若有孩子不理會,走上前去挑弄獅子,便招殺身之禍。

7:11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SDA》因爲罪:本文強調是罪而非誡命引誘我、殺了我。這裏又一次把罪擬人化了。它行使著撒誘惑和毀滅的權勢。

  《SDA》藉著誡命:律法爲觸罪惡而樹立的屏障反而成爲誘發犯罪的機會。

  《SDA》引誘我:令人迷路。該詞原文在新約中只有保羅使用(見羅16:18;林前3:18;林後11:3;帖後2:3)。在伊甸園中,罪曾經利用了上帝的命令: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創3:3),來誘發惡的意願。夏娃站在禁樹面前,疑心上帝爲什麽不讓他們吃上帝的果子。這就給撒可乘之機。他利用上帝的禁令欺哄夏娃犯罪。罪的引誘在把得之有罪的東西說成是好東西。但這東西一旦得到了,便證明是惡的東西。(雅1:14-15;參來3:13、17)。撒慫恿說,一旦享用了禁果,夏娃就會進入更高的生存境界,獲得更多的知識。他以這種欺騙的方式把誡命作爲犯罪的動因。他一旦達到了其邪惡的目的,就用同一種誡命指控人。因爲他不但是人類的引誘者,也是人類的控告者(啓12:10;參約1:9-11;2:4-5)。夏娃傷心地發現,她原先以爲快樂的東西,只給她帶來死刑的判決。罪人放縱不該有的望,其後果肯定是事與願違(見箴7:21-23)

  《SDA》並且殺了我:參照第九節我就死了。誡命雖然本身是聖潔的,且爲生命而設置的,卻給罪所利用,導致死亡的後果。這一切都是欺騙所造成的。所求之物並非真好,但是試探所誘發的貪使之顯得美好。所以上帝的恩典改變人心的大能,有一個主要的目的就是驅散這種致命的誘惑,使人看清事物的本質,獲得生命並與上帝和好。

  保羅再次強調,不可以怪罪律法。是人內裏的罪引誘他去做律法所禁止的事。罪欺騙他,使他以爲偷吃禁果也不是那麽壞的事,反而會爲他帶來快樂,此外他也毋須因此負上任何責任。罪暗示說,神將一些好處留起來,沒有給人享受。因此,罪將他殺了。意思是,在他力求自己配受救恩或賺取救恩上,他的希望已幻滅了。

7: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新》律法是聖潔的:雖然罪卑劣地利用律法,但律法本身仍是不可指責的。律法是屬神的,因此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啟》12~13:律法雖為罪用於它邪惡的目的,但錯不在律法本身。律法出諸神,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罪把聖潔的用在不潔的事上,更顯出罪的惡毒。

  《SDA》這樣看來:以下是對7-11節內容的總結,並回答了第七節的問題:律法是罪嗎?

  《SDA》律法:本節和7節一樣,用律法指全部律法,用誡命指律法的特殊條款。

  《SDA》是聖潔的:律法決不是罪(7節),它是聖潔的。律法啓示了其頒者的品格,表達了祂的旨意。所以上帝的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SDA》誡命也是聖潔:保羅先提出全部律法是聖潔的,然後又特別強調誡命的聖潔、公義和良善—“不可貪心。強調這條誡命的原因可能是7-11節講到它成了罪惡的知識和活動增多的特別機會。

  《SDA》公義:誡命的要求是公義的。它確立了公義品格的標管有撒的指控,其要求的順從是人類所能夠給予的(太5:48注釋)。耶穌以自己順從的生活維護了上帝律法要求的公義性,證明律法是能夠遵守的,順從能夠造就優美的品格。凡耶穌一樣順從的人都會說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反之,所有違犯誡命的都是在附和撒的主張,說律法是不公正的、是無法順從的(見羅3:26注釋)

  《SDA》良善的:指道德方面(見16節注釋)。誡命的設置是要給人帶來今生和來生的生命和福氣(見10節注釋)。只要順從,它就能給各處帶來公義和幸福(見詩19:7-11)

  律法本身是聖潔的,而每一條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我們必須常常謹記,律法本身沒有錯。律法是神所頒的,因此完全能夠表達神對他子民的旨意。缺憾在律法頒予的對象是怎樣的「材料」:領受律法的人本身是罪人。他們需要律法,好叫他們對罪有認識;但再進一步,他們需要救主把他們從罪的懲罰和權勢中拯救出來。

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新》13~15:保羅在此所描述的,究竟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的經歷,這一直是許多世紀以來激烈辯論的題目。

  主張保羅是指非基督徒的生命說的,乃基於下列理由:(1)保羅用「已經賣給罪了」(7:14)、「我也知道,在我裏頭沒有良善」(7:18)及「我真是苦啊!」(7:24)等語句看來都不像在描寫基督徒的經歷;(2)7章與8章的對照,使得另一種說法難以令人採信;(3)如果這種靈性上的痛苦是人悔改信主後的結果,則會令人懷疑悔改信主是否值得。

  贊成保羅是在描寫基督徒經歷的理由如下:(1)整段經文都是用現在式寫成;(2)保羅對自己的評語是謙卑的(7:18);(3)他對神的律法很尊重(7:14、16);(4)本段經文在羅馬書中的位置,正居於保羅討論成聖的段落中也就是論基督徒在聖潔中成長的段落中。

  《新》罪利用那聖潔的事物(律法)來達成邪惡的目的(死亡),這正顯出罪的卑鄙。

  《SDA》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保羅回答說,罪不在律法,而在人本身及其罪的傾向。

  《SDA》斷乎不是:死和罪都不是律法帶來的。

  《SDA》叫我死:罪藉著那良善的造成罪惡和死亡,就是顯出其真相。律法本是上帝品格和旨意的表達,作爲聖潔的標而判訂的,罪卻用其使惡增多,致人定罪(8-11節)。上帝之所以允許罪藉著律法叫人死,是因爲罪既然濫用了那良善的,就得讓它充分暴露其邪惡和欺騙性。

  《SDA》惡極了:保羅已經解釋了律法怎樣用來暴露罪的邪惡本質。

  那良善的是指律法,正如上一節具體說明了的。保羅這樣問道:律法是叫我死?意思是:「將保羅(以及我們每一個人)置諸死地的罪魁禍首是律法嗎?」答案當然是:「斷乎不是!」罪才是罪魁禍首。律法並沒有造成罪,卻將罪的惡劣面貌表露無遺。「因爲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下)然而事情不止此!當神聖潔的律法禁止某種行爲時,人的罪性有什麽反應呢?答案是所周知的。原本只潛在、靜止的望,現在竟成了熊熊火!所以,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保羅在這裏所說的,與他在第10節所說的似是自相矛盾。他在那裏說,律法叫他死。這裏他卻否認是律法叫他死的。解答是:一方面律法不能改善人的舊天性,另一方面也不會使人犯罪。律法能顯示罪,就探熱針能顯示溫度。但律法卻不能像恆溫器控制溫度一樣控制罪。

  真正的情況是這樣。凡受禁制的事,人墮落的天性都本能地想去觸犯。所以,人的罪性利用了律法,使本來潛伏在罪人生命中的各種私,都活躍起來。人愈努力嘗試倚靠律法,情況就愈糟,直到最後一切希望都幻滅。因此,罪利用律法,將人內心棄惡遷善的希望扼殺了。而且,人更認識他的舊天性是何等罪大惡極,是他從未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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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律法叫人知罪,如果沒有律法就好了……
7:9-11 沒有律法,也就無所謂罪,因為人並不知道他們的行為是罪,除非有一條律法禁止那些行為。神的律法讓人知道自己是罪人,被判了死刑,可是知道了,也無濟於事。罪是真實而危險的。假設你來到海灘準備暢泳,卻發現海邊豎起了海有鯊魚,禁止游泳的警告牌,你只好掃興而歸。這是警告牌的錯嗎?你會恨那個豎立警告牌的人嗎?律法就好像這個警告牌,是必需的,我們要感謝它的存在,但是警告牌本身並不能趕走鯊魚。

不可觸,不可摸的,人偏喜歡去觸去碰,對罪會例外吧……
7:11-12 罪常常會蒙騙人,使人誤用了律法。律法是神聖的,表明神的本性和對人的旨意。世人都是悖逆的,正因為神曾經說過罪是醜惡的,我們便覺得它是賞心悅目的;正如夏娃在伊甸園裡被蛇欺騙一樣(參創3章),我們無視神的禁令,反倒偏偏要觸犯它。只要我們以神的恩典和憐憫去理解律法,就可以看到祂所禁止的行為和意識,純粹是出於祂的愛,祂知道甚麼會傷害我們。

2010年9月13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控制怒氣

「不輕易發怒的,勝過勇士。」(箴言16章32節)

  1944年6月6日,艾森豪晉升為盟軍的最高指揮官,成為當時最具影響力的人。他所指揮的軍隊是從各地集結成的水陸兩棲軍團,在當時是最強的兵力,這支軍隊預備要解放納粹控制之下的歐洲大陸。艾森豪要如何帶領如此龐大的軍隊呢?從他和不同的人一起工作時,表現出與人相處的高超技巧中,我們可略知一二。

  然而,很多人可能並不知道,艾森豪將軍過去並不善於與人相處。小時候,他在學校常常和同學拳腳相向,所幸的是,他的慈母常常教導他上帝的話語。有一次,艾森豪因為暴怒而將手弄傷,母親一邊為他包紮,一邊引用箴言16章32節教導他:「不輕易發怒的,勝過勇士;治服己心的,強如取城。」多年後艾森豪回憶道:「那天談話的內容,是我這一生最珍貴的時刻。」毋庸置疑,艾森豪先學會了如何控制怒氣,然後才能與其他人有良好的工作關係。

  當然,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會有怒氣衝天的時候,但是透過上帝在我們生命中的工作,我們可以學會控制怒氣。影響人最好的方式,就是以一顆溫柔的心對待別人。HDF

求聖靈改變我心,
賜我全新的渴望;
我願做和平之子,
不願被怒火挾制。K.DeHaan

若能克制己怒,就是戰勝強敵。




------------------------------------------------------------------------------------------------靈修靜思

聽從總指揮

眼不能對手說「我用不著你」,頭也不能對腳說「我用不著你。」(林前十二21)

  兒子想參加本市鎮一個青少年管弦樂團,首先要經過面試,演奏一些樂曲給指揮聽,之前先在一個熱身室「熱身」一下。在那裡有十來個青少年在等候面試,每個人都在作最後衝刺,希望在指揮面前有最佳表現。這些年青人的音樂造詣都很不錯,看來都可以獨當一面;然而當每個人都專注自己的樂曲時,混合起來的聲音並不悅耳。

  這幅圖畫令我想起,在神的家裡也不乏有恩賜才華的人,但要能奏出美妙的「交響曲」,重要的是每個人都聽從指揮的帶領,才有和諧,才能扣人心弦。否則教會裡太多「獨當一面」的人,不肯聽從我們的「總指揮」,都只專注自己的樂譜,不能彼此配搭和順服,人聽到的只會是刺耳的雜聲。願我們都學習常定睛在我們的「總指揮」身上,也注意如何跟身邊的人配搭,不要突出自己,乃是跟旁人「合拍」,融入整個「樂團」,一起奏出那偉大的樂章!      ~邱佩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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