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20101029利未記20章1-27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0:1 耶和華對摩西說:

  《新》1~27:本章將許多列在18章的罪重述了一次,但這次多半指明犯者應受死刑。以色列的神是忌邪的神,祂不容人去敬拜任何假神(見出20:5註釋),而是要求人單單向祂盡忠(見出20:3)。

  《啟》本章可說是18至19章的增補,前兩章列述有關人與人間行為的條例,本章則講述違反這些條例的刑罰。處極刑的包括把兒女獻給摩洛、咒罵父母、各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交鬼等;也有些逆倫之罪,處罰不是死刑,而是無子女。

  《SDA》本章中所列的大多數罪行都在18和19章中討論過。那裏對百姓的呼籲完全是依據屬靈的立場,是對他們正義感的呼喚。在這裏,犯罪被視爲對國家的犯罪,必須受到懲罰,而且通常是死刑。

  本章說明第十八和十九章所列出之罪行的懲罰。

  15:人若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就必須用石頭打死(l-3節)。本地人若不把他殺死,神會把他和他的家毀滅(4-5節)。將兒女獻給假神爲祭,是古代異教的重要習俗。以色列的鄰國亞捫人,將兒女獻給民族的神摩洛,作爲宗教中的要事,以爲是獻上的最大禮物,可藉此辟邪或安撫憤怒之神。神對這事講得很清楚,這是可憎的事,應嚴格地禁止。無論在舊約或新約時代,神的本性都顯明他絕不願意獻人爲祭。

20:2 「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啟》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社會中最普遍的死刑。參《申命記》17:5。聖經中所記受此死刑的罪有:褻瀆神(24:16)、拜偶像(申13:6-10)、不守安息日(民15:32-36)、交鬼(27節)等。所以處極刑,因為污穢了聖所,玷污了神聖潔的名。

  《SDA》不但指把嬰孩奉獻給摩洛,而且把孩子作爲燔祭真地獻上(王下23:10;耶32:35;見耶7:31;19:5;結16:21;23:37)。

20:3 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20:4 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20:5 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SDA》剪除:直譯爲砍倒砍碎消滅毀滅。上帝命令處死把嬰孩獻給摩洛的人,通常是用石頭打死。百姓如果不取行動,而放任這種罪行的話,上帝就會親自處理,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清楚罪犯是如何剪除的(見創17:14;出12:15注釋)。這裏只是指死亡。

20:6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新》交鬼的和行巫術的:求教交鬼的人與交鬼的人同罪(20:27)。見申18:10-11。人只應藉著祭司或先知求問神。

  《SDA》凡想以任何方式通靈交鬼的人都要受到懲罰(第27節)。由第6節沒有提到死刑,人們推測在某些情況下要由審判官依據罪行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根據第27節,通常須處以死刑。

  凡求問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必須將他治死,交鬼的與行巫術的都應當被鏟除,因爲他們的信息不是來自神,不但預測是虛假的,不可信的,而且與邪靈相交亦極其危險。對未來,我們不需要求問行邪術的人。神賜下聖經,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要知道的一切,聖經的指引才是絕對可靠的。

20:7 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如上所述,這是《利未記》的基調。上帝希望祂的子民永遠牢記在心。因爲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20:8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新》成聖的:此句與「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同是18至26章的特有用語。

  《SDA》第7節指示要成聖,接著吩咐遵行我的律例;然後說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這裏把成聖和遵行上帝的律例結合在一起。在現實生活中確實需要如此。說成聖不用順從上帝的旨意,那是謬論。

20:9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原文是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新》參申21:20-21對浪蕩子之刑罰。

  《啟》咒罵父母的判死刑,因為父母是神的權柄的象徵,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罵父母等於褻瀆神。

  《SDA》聖經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咒罵才會處死。沒有明確界定暗示包括任何形式的無禮。

  9~21:凡咒罵父母的(9節);行淫的奸夫淫婦(10節);與繼母(11節)或兒婦(l2節)行淫的;以及同性戀者(13節),都要宣告死刑。(在這些不合法的交合當中,雙方都要被治死。)人若與作母親的及其女兒行淫,違法的三方都要用火焚燒(14節)。人類若與動物淫合,那是一樣重罪,人與獸都要被殺(l5-16節)。與姐妹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姐妹交合(17節)或與行經期間的婦人同房(l8節),都要被治死(或如某些人所說,他們要被逐離開以色列的百姓)。與姨母或姑母交合的人,必須受到審判,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但經文並沒有列出詳情(l9節)。有些人認爲這裏的意思是他們會無子女而終,正如第20節那與伯叔之妻同房,或第21節那娶弟兄之妻的人一樣。

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啟》10~16:和18: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故可參18章中有關的註解。

  《SDA》10~21:讀起來並不舒服。所提到的都是可恥的罪惡。通常須處以死刑。

20:11 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2 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4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20:15 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20:16 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7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啟》17~21:均為淫亂罪,神要親自刑罰。與自己的姊妹發生肉體關係,或與在經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參18:19註)。一個人要是與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結婚(20-21節),男女均無後。人要是與嬸母同房,二人須擔當自己的罪,處罰似較剪除為輕。

20:18 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20: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20:20 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SDA》這種處罰在今日可能不算嚴厲;但在古時卻是很嚴重的。無子女而死意味著與以色列的盼望無份,被排除在聖約之外。

20:21 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啟》希伯來人雖有弟續兄孀的婚姻法(申25:5-10),但只限於兄死之後才可實行;否則,律法嚴禁。

  只是當弟兄活著的時候才適用。倘若弟兄死了而沒有兒子延續他的名字,那人便要娶兄長的寡婦,而第一個兒子要留死兄的名下(申三五5)。這等婚姻被稱爲叔嫂之婚。

20:22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22~27:神心裏所渴望的是有一群聖潔的民。是從外邦人令人厭惡的事物中分別出來的。可以享受應許之地的祝福(22~26節)。交鬼的或行巫術的,都要用石頭打死(27節)。

20:23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SDA》上帝希望祂的子民在舉止、穿著、品行,甚至飲食上與周圍的民族有區別。上帝對祂子民的理想是完全與世界分別。

20:24 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新》流奶與蜜之地:此語常見於出埃及記、民數記及申命記(見出3:8及註釋;又見書5:6;耶11:5;32:22;結20:6、15)。

  《啟》流奶與蜜之地:指迦南和四周乾旱的曠野相比,迦南水源充足,物產豐富,確為綠洲。參《出埃及記》3:8及註。

20:25 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20:26 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SDA》有分別:該詞原文還出現在創1:4、6-7、14;出26:33;賽59:2和利20:24-25中。以色列應與其他所有的民族有區別,不僅在敬拜方式上,而且在理想、目標、社交、休、飲食和穿著方面。上帝讓祂的子民與所有其他的民族有分別,不但爲了使他們與不同,而且使他們能夠在生活的一切習慣上表現祂品格的完美。這樣,異教民族就有機會認識上帝律法的優越性了(申4:6-9)。

20:27 「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啟》找人交鬼和行巫術的懲治條例已見6節。本節是對行巫術與交鬼的人的刑罰。因為這一類的活動不只不能光大神的聖潔,反而導民於迷信,成為鬼魔的奴隸,行此等事的人須判處死刑,用石頭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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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獻祭該是愛的表達,不應是野蠻的行徑——
20:1-3 將兒女獻給假神為祭,是古代異教的重要習俗。以色列的鄰國亞捫人,將兒女獻給民族的神摩洛,作為宗教中的要事,以為是獻上的最大禮物,可藉此辟邪或安撫憤怒之神。神對這事講得很清楚,這是可憎的事,應嚴格地禁止。無論在舊約或新約時代,神的本性都顯明祂絕不願意獻人為祭,因為(1)祂不是異教的假神,乃是慈愛的真神,不需要以人為祭物來安撫(參出34:6)。(2)祂是賜生命的神,既禁止殺人,又鼓勵人謹守祂的律法,過健康幸福的生活(參申30:15-16)。(3)祂是無助者的神,對孩童顯出特別的關懷(參詩72:4,13)。(4)祂是無私的神,不但不要人流血,更為世人捨棄祂的性命(參賽53:4-5)。

人對不可知的未來總是有點憂慮,你又對未來……
20:6 人人都關心未來,並常尋求別人的指點。但是神警告世人,不要求助於古靈精怪的玄秘之術。交鬼的與行巫術的都應當被剷除,因為他們的信息不是來自神,不但預測是虛假的,不可信的,而且與邪靈相交亦極其危險。對於未來,我們不需要求問行邪術的人。神賜下聖經,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要知道的一切,聖經的指引才是絕對可靠的。

性可以是愛的表達,也同樣可以摧毀愛,不是嗎?
20:10-21 經文列出一系列處置性犯罪的命令,刑罰極嚴厲。神為甚麼不能容忍這些罪行?其理由是:(1)破壞了已婚夫婦彼此的委身;(2)破壞了家庭的神聖;(3)扭曲了心靈的健康;(4)使性病傳染蔓延。性犯罪在全球各地泛濫,同居者之間的性關係,越來越公開化、合法化。社會上將性犯罪描繪成具吸引力的事,使人容易忘記它背後的悲劇和可怕。神禁止人類性犯罪,是因為祂愛我們,為我們最大的好處著想。

現今性濫交情況嚴重,對你帶來了甚麼衝擊?
20:10-21 經文列出許多可憎的罪行,在迦南異教各族之中非常普遍。他們的宗教充斥了性愛女神、廟妓與其他嚴重罪行。迦南人不道德的宗教禮儀,反映出頹廢的習俗,想敗壞所有接觸它的人。神要建立一個民族,對世界有正面的影響,成為世俗強烈的對比。祂不許以色列人效法迦南人的習俗而陷於淫蕩,所以清楚吩咐人遠離性的犯罪,好在應許之地蒙保守。

你相信神所頒布的誡命都是為了你的益處嗎?
20:22-23 神頒給以色列人的每項律例都有其道理。祂並沒有將好處留下不賜給他們,祂只是不准他們有招致敗壞的行為。我們知道神為自然界定下了物理規律,例如從高樓跳下會摔死,因為地心有吸力;但是有些人不明白神屬靈的定律如何運行,祂不准我們做某些事,是因為祂不願人自我毀滅。當你被吸引,想享受物質上或精神上的歡樂時,如果涉及神所禁止的事,就要切記後果:它會令你受苦,使你跟幫助你的神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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