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20110529出埃及記21章1-17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啟》典章:是指本章和以後兩章中的各項律例和規範,也應該包括20:23-26的建壇的法則。

  《馬》1~6:律法頒布完畢,神便定立其他的典章,作爲以色列人的行爲準則。

  以色列人雖然脫離了奴役,但是也有買賣或雇用奴僕的。人可能因爲貧窮、欠債或因爲犯罪而淪爲奴僕。不過,神要求他們人道地對待作奴僕之人,不可視爲財物,且若干年後要讓他們得自由,無條件地送走他們。聖經承認有奴隸存在,卻從不鼓勵這種制度。

  希伯來人在幾種情況下成爲奴僕:爲償還債務、因盜竊而作出賠償、由希伯來人奴僕所生。希伯來人作奴僕,可以要求他服事六年,但第七年必定使他得自由。他作奴僕之前若有妻子,他的妻就可以同他一樣得自由。若他在作奴僕期間娶妻,妻子和兒女便要歸主人。

  許多希伯來奴僕會認爲一位善良的主人的房子,提供比自由更大的安全感。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選擇用錐子穿耳朵,繼續保持奴僕的身分,自願在主人的家確認自己的身分,這樣他便有耳上的記號了。神不許任何人擁有一些男人或女人,作爲他永久的財産。然而,卻有一種例外,就是由於爲奴者定意的揀選,人可以終身爲奴,服事別人。這種揀選,乃是因爲愛的緣故。這一種出於愛的揀選,絲毫沒有可鄙的因素,這一種服事至爲高貴。

21: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耶和華的僕人不該在任何人手下永遠為奴(見20:10及註釋)。

   《啟》2~11:這是對待奴僕的律例。希伯來人的奴僕(男的)服役六年後,第七年可以無償離開;要是自願永作奴僕,須經過6節所說的手續。對付婢女則不同,因為主人買她原打算娶為妻妾。主人可以:1.娶她為妻妾;2.給他的兒子為妻妾;3.由人贖身。要是主人又娶一妻,必須繼續供應此女子的衣食和性生活上的需要。他若不選任何一項,女的可以無償離開。

   在古代,以色列人因家貧或無力償債,常出賣自己或妻兒為奴。奴隸被視作主人的財產,但仍當人看待,享有某些權利。以色列人本不可以同胞為奴(16節;申24:7),但出於自願者例外。他們也可買外族人為奴(利25:44),不過奴僕受有法律上的保障,例如《申命記》21:10-14。

21: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21: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21: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 神;下同)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新》用錐子穿他的耳朵:見申15:17。遵守這個儀式表示甘心服事(見詩40:6-8,及40:6註釋)。

   《啟》給奴僕穿耳,戴上耳環,繫以金屬或泥製標記,以示對奴隸的主權。這個儀式似在主人的家門前舉行。

21: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馬》7~11:至於婢女,如果她的主人娶她作妻或妾,並且願意履行丈夫的責任,到了第七年,她也不可出去。如果主人不喜歡她,便要許她贖身,但不可賣給外邦人。主人若想她作他兒子的妻,便得待她如同女兒。如果主人另娶一個妻,他也要供應婢女所需,給她婚姻的權利。供應所需可能是指居所而已。主人若不履行上述條件,便得讓婢女白白的出去,不用錢贖。神設立奴僕的典章不代表祂認可這些典章。祂只不過爲保障奴僕的公民權益而已。

21: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啟》參21:2註。主人若喜歡這女兒,就可以娶她;若不喜歡她,又不娶她,以致失信於她,不可以把她賣掉,應許她贖身。

21: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21: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21: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啟》12~17:例舉須處死的罪,包括打死人、打父母、拐帶人口、咒罵父母。方法多為用石頭打死(參利20:2、27;24:16);如屬殺人犯,則由死者的近親執行(參民35:19;申19:12)。

  《馬》12~14:第12節提到殺人者治死的典章。誤殺罪卻例外;若並非自願受死刑,誤殺者可以逃跑到神的壇,又或者逃到某些避難的城裏。若蓄意殺人,神的壇便不作罪犯的避難所。

21: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

   《新》若不是埋伏著殺人:有關的用語是:「誤殺」(民35:11),「沒有仇恨」(民35:22),「與他無仇」(民35:23),「無意害他」(民35:23)及「素無仇恨」(申19:4)。這樣就把謀殺與意外殺人分別出來。

   《新》神交在他手中:不在人的控制之下—也就是現代法律術語中所謂的「天意」。

   《新》地方:逃城(見民35:6-32;申19:1-13;書20:1-9;21:13、21、27、32、38)。

   《啟》13~14:分別蓄意殺人與無意殺人。無意殺人包括“誤殺”(民35:11)、“無意害人”和“與之無仇”(民35:23),以及“無心殺人”(申19:4)。對這一類的人,神“設下一個地方”,這就是當地聖所的祭壇(看王上1:51;2:28),和後來設的逃城(看申19:1-13)。但蓄意殺人犯不受此保護。

   《啟》本節未說明如何區分蓄意與誤殺,但後來的律法已規定由城中長老或會眾來判斷(申19:1-13;民35:22-28)。

   《啟》神交在他手中:意思是“出於意外”,因意外在神手中,非人力所能控制。

21: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新》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祭壇的角是受審之人最後的避難所(見王上1:50-51;2:28;摩3:14等及註釋)。

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馬》15~17:父母特別受到保護,凡打父母的,便要把他治死。拐帶或咒詛父母的也不能倖免死罪。

21: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21: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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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在遵守和執行對待他人的律法上,我是否一視同仁?
21章 神賜下律法,叫我們曉得所行所做都有後果。我們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後果,才作抉擇。想想你今日的計劃,考慮它會產生的長遠後果。與別人相處,心中也要牢記律法的原則。公平待人,克盡本分,無論是敵是友,都持同一態度。

買希伯來人作奴僕?神不是鼓勵他們這樣作吧……
21:2 以色列人雖然脫離了奴役,但是也有買賣或雇用奴僕的。人可能因為貧窮、欠債或因為犯罪而淪為奴僕。不過,神要求他們人道地對待作奴僕之人,不可視為財物,且若干年後要讓他們得自由,無條件地送走他們。聖經承認有奴隸存在,卻從不鼓勵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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