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20111122申命記22章13-30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2:13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啟》從本段所講婚姻不貞的案件看,處理方法雖比不上新約精神,但和古代其他民族比較,則已十分尊重人權。立法的目的當在保護女性的地位。妻子婚前不貞,須予處死(20-21節);但丈夫若找不到證據而誣陷妻子,則須賠償相當大的一筆款項,且終身不許休妻(19節)。

   《馬》13~21:本段處理一個人娶了女子,後來懷疑她沒有貞潔的事例。女子貞節的憑據大概是女人第一次性交後在褥單上留下的痕跡。父母若能把女子貞節的憑據拿出來,那過分多疑的丈夫就要被罰款一百舍客勒銀子,並且要與她同住。然而,那女子若在婚前生活確實是不檢點,本城的人便要用石頭將她打死。

22:14 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

   《新》貞潔的憑據:一塊染血漬的布或衣物(見22:15、17、20)。

   《啟》貞潔的憑據:可指初夜的落紅。也有人說是指結婚前仍有月事,以證明結婚時並未懷孕,確屬童貞。從17節“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看,第一說較可信。

22: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22: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啟》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女子的爭訟都由父親或丈夫出面擔負責任。

22:17 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22:18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22:19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新》一百舍客勒銀子:一筆龐大的罰款—比何西阿買回歌蔑的數額(何3:2),或耶利米買亞拿突那塊地的價格(耶32:9)高好幾倍。可能是一般新娘聘金的雙倍(見22:29註釋)。龐大的罰款,加上不准離婚的規定,不僅防範丈夫隨便誣控妻子,也阻止人輕易離婚。

   《啟》一百舍客勒銀:為一個女子聘禮的兩倍(比較29節)。

22:20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啟》希伯來人要求女子出嫁前絕對貞潔,女子婚前被玷辱的處理方法,看28-29節。

22:21 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啟》希伯來來執行“不可姦淫”(出20:14)的誡命,只適用於男子與有夫之婦或已受聘(定婚)的女子行淫(利20:10;申22:22-24、28-29)。女子作此事若出於情願,便視為對丈夫或未婚夫不忠,姦夫淫婦一同處死。女子如非自願,只處死姦夫一人。但受污的女子若未結婚或未受聘,那男子便須依正當手續娶她為妻。女子家長若不允,男方須付出聘禮。

   《啟》污辱未婚或未許配別人的女子所受懲罰:1.付足聘禮給女子的父親;2.女家若不許女兒嫁他,不可索還聘禮(出22:16-17);3.娶她之後,終身不可休棄。

   《馬》22~30:本章餘下各節提及各種類型的淫亂︰

  (1)正在行淫的奸夫淫婦若被發現,就要一併治死。

  (2)若有人在城裡強姦了已經許配丈夫的處女;而女子卻沒有喊叫呼救,兩人就都犯了姦淫罪,要被治死。

  (3)若有男子在田野強姦了已經許配人的女子,而女子的呼喊聲沒有被人聽見,那男子就要被治死,女子被算為無罪。

  (4)人若與處女發生性關係,他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並娶她為妻。

  (5)第30節禁止亂倫──即禁止與家人發生性關係。

22: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

   《啟》許配:即“受聘”,男方已付了定婚的聘禮,只差迎娶(比較22:29;出22:16-17)。一般來說,定婚到完婚中間有一段時期。在希伯來人社會,訂婚和已婚具備同樣的拘束力,除非一方死亡,或男的辦休妻手續,不可解除。從這裏可以明白,耶穌的母親馬利亞懷孕一事,何以成為約瑟一大困擾(太1:18-20)。

22: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2:26 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2:27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2: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2: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新》五十舍客勒銀子:大概相當於一般新娘的聘金,其數目自然也要按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而定(見出22:16註釋)。

   《啟》五十舍客勒:大概為當時一般女子聘禮的代價。

22:30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新》繼母:(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他父親的妻子」,27:20同)指除他母親以外,父親的另一位妻子。

   《新》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污穢他父親的牀」)這是按希伯來文直譯(見得3:9;結16:8等註釋)。

   《啟》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等於說侵犯了父親的婚姻關係。男子把衣襟覆在女子身上象徵婚姻關係(得3:9;結16:8)。掀開它,意同侵犯丈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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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聖經中的性觀念在今天是否太陳舊?還需不需要謹守?
22:13-30 神為甚麼將性犯罪的事也列在律法之中?關於性行為方面的囑咐,對於兩三百萬在曠野安營四十年的以色列人來說,極其重要。在進入應許之地定居下來,成為一個民族的時候,這律法對他們也同樣的重要。保羅認為信徒在性這方面有嚴厲的法規,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方面的罪行有敗壞且毀滅教會的力量(參西3:5-8)。牽涉到性的罪行,並不像有些人所描繪的那樣無傷大雅,要知道它有毀滅人際關係的力量,能攪亂和破壞相敬如賓、彼此信任、互相尊重的氣氛,而這些都是穩固的婚姻以及兒女正常成長時絕不可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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