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 星期六

20111126申命記24章10-22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4:10 「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啟》參看《出埃及記》22:26註。律法不許藉借貸方式牟取暴利,但借錢給人可取抵押(當頭)。此處條例規定債主應尊重債戶的主權,“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外衣”像磨石一樣,也是窮人維持生命(禦寒)的必需品,不可押住過夜。

   《馬》10~13:人不能闖進鄰舍的家去拿當頭。他若是窮人,拿了自己的衣服作當頭,每天日落的時候,債主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

24:11 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24:12 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24:13 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24:14 「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

   《啟》做工的應得工價。不問是以色列同胞或是寄居的,都不可欺壓,日落前應把工資給付;免得他向神呼求,以致看顧貧苦人的神來刑罰雇主。

   《馬》14~15:雇工的工價要當日付清。

24:15 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24:16 「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啟》個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神的公義審判只追究犯法者個人,不殃及他人;父子至親也不因父有罪而殺子。這是摩西律法與當時美索不達米亞的律法一大不同處。

   《馬》沒有人要為另一個人的罪而被殺。

24:17 「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新》17~18:當以色列人遇到困難時,耶和華幫助他們。因此,他們也不應乘人之危而取利。

   《啟》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受苦,神拯救過他們;現在,他們也應體恤寄居的、孤兒與寡婦,在他們有困難時,不可乘人之危。參《出埃及記》23:6、9;《申命記》27:19。

   《馬》17~22:要向寄居的、孤兒寡婦顯出公義(正直)。不可徹底收割禾田。落穗要留給孤苦無依的人。收割橄欖樹和葡萄樹也一樣。薛德評論說︰“他們自己在埃及窮苦受欺壓的記憶,應提醒他們慷慨地給貧窮的流浪者、寡婦和孤兒留下麥穗。”當約翰紐頓重生的時候,他把第22節用大字寫了出來,掛在他的燈罩上,作為經常的提醒。

24:18 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 神從那裏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24:19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啟》看《利未記》19:19。這裏特別提到橄欖樹。為了人道的理由,社會應有救濟與撫恤的安排。拿俄米與路得靠這制度可以在以色列地生活下去(得2章)。

24:20 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4:21 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4:22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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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我對窮困的人,是報以同情、憐憫?還是冷淡、不屑?甚至討厭?
24:10-22 神在全部舊約之中,都吩咐子民要公平地對待窮人。人常常把窮困的人看為懶惰或沒有工作能力,但實際上他們可能是受欺壓、被剝削的人,又或是環境使然。神叫我們盡可能幫助貧困者。神的公平不容許人向不幸者取利,或者要他們急速歸還貸款。相反地,祂的律法給窮人一切的機會去改善生活,又給無力之人提供仁慈的選擇。沒有人能與窮人完全隔絕,神要我們公平地對待窮人,盡自己本分來幫助他們。

設身處地為窮人著想,這種愛能從我身上流露出去嗎?
24:19-21 神吩咐祂的子民要留些莊稼在田裡,不要割盡,好讓寄居的與孤兒寡婦拾取。這稱為拾麥穗,算是第二次收割,可使拾穗之人得到食物。神訂出這律法多年以後,路得在波阿斯田裡,跟在收割莊稼之人的後面拾取剩下的麥穗,使她自己與婆婆拿俄米有糧食可吃(參得2:2)。波阿斯在多年以後遵行了這個條例,使路得能獲取食物。路得是主基督家系中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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