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20120129雅各書2章14-26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新》14~26:在2:14-20、24、26的「信心」,不是指那真正的、使人得救的信心。相反地,它是屬鬼魔的(2:19),無用的(2:20),也是死的(2:26)。這種「信心」只是在理智上接受某些真理,卻不信靠基督為救主。雅各並不是說,人得救可以不靠真實的信心,而靠行為。用馬丁路德的話來說,雅各的意思是,人稱義(在神面前宣告為義)惟獨靠信心,但不是一種孤立的信心(信心必須有行為印證)。真實的信心必定產生好行為,但只有信靠基督的信心才能使人得救(有關因信稱義的問題,詳見羅2:24註釋)。

   《啟》14~26:講信心與行為的關係。這段話被人誤解,以為雅各主張靠行為稱義。其實這裏所說的“行為”是“信心”的外在表現。“信心”是人內心的倚靠,是對神的基本態度。有其內必形諸外,“行為”與“信心”有若一枚銅幣的兩面。保羅也說,信心要能生發仁愛才是有效的信心(加5:6)。

   保羅所說的“稱義”是人在神面前罪得赦免,雅各說的“稱義”是人在他人面前見證自己是稱義的人;二人對“信心”、“稱義”的看法互相補充(2:23)。保羅所強調的是人得救須憑信心、靠恩典;雅各則強調信徒得救後要有德行來證明是真正得救了的人。《以弗所書》2:8-10的話,將二人的意思都包括了進去。

   《馬》雅各堅稱,不能帶來好行為的信心,並不能使人得救。有兩個關鍵的地方,能很有效地幫助我們明白本節的。

  首先,雅各並不是說:“人雖然有信心……有什麼益處呢?”他卻是說:“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有什麼益處呢?”換句話說,並不是一個人雖然真的具有信心,但仍沒有得救。雅各所形容的,是一個只在囗頭上自稱為有信心的人。他聲稱自己是有信心的,但在他生命中,卻沒有任何東西可作佐證。

  第二個重要關鍵,是結束本節之前的一條問題:“這信心能救他嗎?”換句話說,這種信心能拯救他嗎?如果問雅各所指的信心是那一種信心,答案可以在本節的上半部找到。

  他所指的,是一種囗頭上的信心,卻沒有好行為加以證明。這樣的信心是毫無價值的;所有的只是空談而已。

2:15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新》15~16:這段關於假信心的闡述,與約壹3:17關於假愛心的闡述平行呼應。後者呼籲有行為的愛心,這裏呼籲有行為的信心。

   《馬》15~16:這裏舉例說明,沒有行動而徒具空談是毫無作用的。介紹我們認識兩個人。一個沒有日用的飲食,衣不蔽體。另一個則有衣有食,卻不願意與人分享。後者以極慷慨的語氣,對那位貧窮的弟兄說:“去穿得暖一點,好好地吃一頓飯吧。”然而,他卻袖手旁觀,一毛不拔。說這話又有什麼益處呢?這話是徹頭徹尾的毫無價值!完全不能滿足在饑寒交迫中的需要。

2: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

2: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馬》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沒有“行為”的“信心”,根本就不是信心,只是空談而已。

  雅各並不是說,我們是因信心加上行為而得救的。這種觀念,侮辱了主耶穌基督所成就的工作。

  如果我們是靠信心加上行為得救的,那麼我們就有兩個救主了──耶穌和我們自己。然而,新約聖經十分清楚地說明,基督是唯一的救主。

  雅各所強調的,是我們並非靠著徒具空談的信心得救,而是因著在生命中產生好行為的信心得救。

  換句話說,行為並不是救恩的根,而是救恩的果;非其造因,而是其果效。加爾文握要地表達出來:“我們得救是單因著信心,但卻不是因著一個單獨存在、毫無佐證的信心。”

2: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新》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人誤稱基督徒可分「有信心的」基督徒和「有行為的」基督徒兩類,也就是說,以為信心和行為可以分開獨立存在。

   《新》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諷刺語;雅各否認這種可能性。

   《馬》真信心與好行為是不可分割的。雅各引述兩個人辯論的片段來說明這一點。

  第一個是真正得救的,他是說話的人。第二個聲稱自己有信心,但他並沒有用好行為來證明他的信心。

  前者正在向後者作出一個無從辯駁的挑戰。我們可以將這段對話意譯如下:前者理直氣壯地說:“是的,你說你有信心,但你並沒有行為加以佐證。我認為,信心必須以好行為的生命作支持。請你將沒有好行為的生命作支持的信心證明給我看。這是你不能辦到的。信心是肉眼看不見的。叫別人知道你有信心的唯一方法,就是在生命中表現信心。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經文的關鍵,就是給你看:沒有行為,根本不可能把信心展現於人前。

2:19 你信 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新》神只有一位:這是一神論的宣告,反映出眾所周知的猶太信條,希伯來文稱為「示瑪」Shema,即「聽」之意(申6:4;可12:29)。

   《啟》敬拜獨一真神是猶太人的基本信仰(申6:4)。但只“信”正確的道理卻沒有行為,比魔鬼好不了多少,因為魔鬼也相信只有一位神,還會為此“戰兢”。

   《馬》19~20:辯論繼續,發言的仍然是第一個人。一個人所聲稱的信仰,可以只是在頭腦上贊同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這種在頭腦上的贊同,並不涉及個人的委身,因此,也不會令生命產生改變。

  單單相信有神存在是不足夠的。誠然這是基本的,但並不足夠。連鬼魔也信神的存在,只是當他們想到最終會遭神懲罰時便顫驚。鬼魔也信這事實,但他們並沒有向這事實的主角降服。這種信心並不能救他們。

  一個人若真正相信主,他便會有靈、魂、體的委身。這委身結果使生命產生改變。沒有行為的信心,是在頭腦上的信,所以就是死的。

2:20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啟》信心是生發良言善行的動力,好的行為(新生的樣式)證明一個人真正歸信了基督。

2: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新》如果不看上下文,這節經文似乎與人得救不靠好行為乃靠信心的教訓相矛盾(羅3:28;加2:15-16)。但雅各只是要表明正直的行為乃真實信心的證據,而不是說好行為可以使人得救,因為在下面他用來證實自己觀點的經文(創15:6)就說道:「亞伯拉罕信神,這(指信心,而不是指行為)就算為他的義。」而且,創15:6所記載亞伯拉罕信心的表現,是發生在他將以撒獻上為祭之前,獻以撒只是他信心真誠無偽的確證。正如保羅所寫的:「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5:6)。使人得救的信心必能產生行為。

   《啟》保羅和雅各都引用了亞伯拉罕的故事。保羅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羅4章),雅各則說亞伯拉罕因“行為”證明為義。保羅引用的經文是《創世記》15:6;雅各引用的獻以撒的事,記在《創世記》22章,發生在三十年之後。亞伯拉罕因為相信神不會廢除起初的應許,才憑此信心獻以撒,這個“行為”是《創世記》15:6所記信心的延續和證明(2:23)。

   《馬》這裏從舊約聖經中舉出兩個有行為表現的信心例子。他們是亞伯拉罕──一個猶太人,和喇合──一個外邦人。

  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便因行為稱義。為了能正確地瞭解這真理,讓我們參閱創世記十五章6節。

  這段經文說,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神便算他為義。亞伯拉罕因相信而得稱為義;換句話說,他是因信稱義的。一直到創世記二十二章,亞伯拉罕才將他的兒子獻上。到此時,他就因行為稱義了。當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他在神的眼中已經是得稱為義的了。

  然而,在七章經文之後,神便試驗亞伯拉罕的信心。亞伯拉罕願意獻上以撒,顯示他的信心是真實的。他的順從證明他的信心並非只在頭腦上的信,而是心靈上的委身。

  曾經有人反對這種見解,認為亞伯拉罕獻以撒的時候,根本沒有其他人在場,因此他無從向人證明他的信心是真的。不過,伴隨著亞伯拉罕的少年人就在不遠處,正在等候亞伯拉罕和以撒從山上回來。再者,以撒也在場。而且,亞伯拉罕願意順從神的命令,將他的兒子獻上,這事蹟已經記錄在聖經上,向後世歷代顯示他的信心是真的。

2:22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馬》22~23:因此,明顯地亞伯拉罕的行為是由信心引發的,他的信心因著他的行為才得成全。

  真正的信心與行為是不可分割的。前者引發後者,後者證明前者。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動,具體地顯示了他的信心。

  經上記著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神而得稱義,上述的行動實際地成全這記載。他的好行為使他得稱為神的朋友。

2:23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 神的朋友。

   《新》神的朋友:這樣的稱呼(見代下20:7)進一步闡明亞伯拉罕與神的關係,他是神所完全接納的。

2: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新》不是單因著信:並非靠著在理智上承認某些真理而稱義(見2:14-26註釋)。

   《啟》雅各沒有否定信心在救恩中的重要地位。他用“單”字來說明。真信心不只是對道理的認識,一定有行為表現出來;信心並不“單獨”存在。

   《馬》因此,從以上可以得出結論: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然而,這並不表示人稱義是靠信心加上行為。

  從神的角度來說,他是因信稱義;從人的角度來說,他是因行為稱義。當他信主的一刻,神便稱他為義了。別人會說:“將你的信心證明給我看。”他唯一的方法就是以好行為作證明。

2: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新》妓女喇合:雅各並不贊同喇合的職業,僅讚揚她的信心(又見來11:31),這信心是藉她幫助探子的行為彰顯出來的(書2章)。

   《馬》第二個舊約例子,就是妓女喇合。她肯定不是由於好品行得救的(她是個妓女!)。但她是因行為稱義的,因為她接待使者(或探子),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

  喇合是迦南人,住在耶利哥城。她聽聞有一支長勝的軍隊正在向該城進發,這支軍隊一直以來未逢敵手。她因此認為,希伯來人的神必定是真神,所以她便決定不惜任何代價都要站在這位神的一邊。

  探子進城的時候,她便接待他們。她這樣做,證明了她是真正相信這位又真又活的神。她並不是因把探子收藏起來而得救,而是這行動證明她是個真正的信徒。

  有人誤用這段經文來教導說,人得救是因為有好行為。然而,他們心目中的好行為,是賙濟窮人、償還債項、真實無訛、參加教會活動。這些是亞伯拉罕和喇合的好行為嗎?肯定不是!

  在亞伯拉罕,所指的行為是願意手刃自己的兒子!在喇合,則是叛國!如果從這些行為除去信心的因素,這些行為是惡的,並不是善的。

  “除掉信心的因素,這些行為不單是不道德和冷酷的,更是有罪的。”麥敬道說得好:“這段經文所說的,是生命的行為,不是律法的行為。如果從亞伯拉罕和喇合的行為中除去信心的因素,他們的行為就是惡行。看這些行為是信心的果子,這些就是生命的行為了。”

  所以,這段經文決不可以用來教導人靠好行為稱義。要這樣引用有關經文,就是教人藉殺人和叛國而得救,但這是站不住腳的!

2: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馬》雅各結束經文時這樣說:“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論題就這樣美妙地總結了。

  雅各用身體來比喻信心,並用靈魂來比喻行為。身體沒有靈魂是無生命的,無用的,沒有價值的。因此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沒有效果的,毫無價值的。明顯地,這是虛假的信心,並不是真正的、能使人得救的信心。

  總結來說,雅各用以下的問題來試驗我們的信心:我是否願意像亞伯拉罕一樣,將生命中最寶貴的東西獻給神?我是否願意像喇合一樣,背棄世界,向基督效忠?


-----------------------------------------------------------------------------
<聖經靈修版/網路>

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你的信心是“活”的?“死”的?
2:14-17 當一個人宣稱自己有信心時,他會在理智上認同基督教的教義,但這並非完全的信心,真正的信心會改變我們的行為和思想。如果我們的生命沒有改變,那麼我們就不是真正相信真理。

這樣看來,行為也很重要啊——小心!會不會變成行為主義?
2:14-17 我們不可能靠服事神和順從神而賺得救恩,但這些行為表明我們真正委身於神。愛心的服事和好行為不能取代我們對基督的信心,卻是我們在基督裡信心的憑據。

不得了,我懷疑雅各所說的與保羅的有衝突!你看——
2:18-19 驟然一看,這兩節經文似乎與保羅所說的教導有衝突:“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但仔細研究就知道雅各和保羅的教訓並非互相抵觸。雖然好行為的確不能換取救恩,但真正的信心必會帶來生命的改變和好行為。保羅警告那些想靠行為而不藉著信心得救的人;雅各則勸人不要把頭腦上的認同與真正的信心混淆。即使魔鬼也認識耶穌是誰,只是牠們沒有服從祂(2:19),真正的信心包括全心全意跟從神。

因行為稱義?因信稱義?誰對?這倒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你的見解是——
2:20-24 雅各說,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保羅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參羅4:1-5),這兩種說法並無衝突,是互補長短。不過我們不要將之總結為真理就是這兩個說法的混合物。真正的信心必然帶出好行為,但好行為總不能使我們得以稱義。信心帶來救恩,順服的行動則表明我們的信心是真實的。

有關這妓女喇合,你知道多少?
2:25 喇合住在耶利哥城,這城是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時首先征服的城市(參書2章)。當時以色列的探子入城,她把他們藏起來,又幫助他們逃出城外。她這樣表明了相信神對以色列人的旨意,因此後來耶利哥城被毀時,她和她的全家都得到拯救。希伯來書更把喇合與其他信心英雄並列(參來11:3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經頭腦





數獨遊戲



Free sudoku by SudokuPuzz


DIY手工飾品教學( 2/2新增手機吊飾教學)


2/2新增項目:
Hello Kitty手機吊飾
小天使手機吊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