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20100625加拉太書4章21-31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4:21 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嗎?

  《SDA》願意:見第9節注釋。在21-31節中,保羅對靠猶太律法得救的愚蠢性作了最後一次批評。

  《SDA》在律法以下:即在律法體系以下(見羅2:12;加2:16注釋)想靠行爲得救。顯然保羅不是指被律法定罪,因爲沒有人願意被定罪。

  《SDA》聽見:即留意、重視(見太7:24注釋)。

  《SDA》律法:保羅在這裏用律法一詞指另一個概念。22節的內容引自摩西五經。猶太人常常稱五經爲律法摩西的律法(見路24:44注釋)。爲了讓無知的加拉太人(加3:1)認識到他們靠行儀文律法得救的錯誤,保羅引證了載有儀文律法的摩西律法。保羅所提的問題是要讓加拉太人查閱一下上帝所說的話。如果他們不帶偏見查考,就會自己弄清他沒法向他們解釋的問題,即律法指出:他們得救必須靠耶穌。保羅不斷引用摩西五經來證明他有關耶穌的信息和使命的教訓。

  本節說的律法有兩種不同的意義。第一是指達致聖潔的途徑,第二是指舊約的律法書(創世記至申命記),尤其指創世記。保羅是說:你們這願意以遵守律法來取悅神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書上的信息

4:22 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

  《新》兩個兒子:使女夏甲生以實瑪利(創16:1-16),自主之婦人撒拉生以撒(創21:2-5)。

  《啟》本節不提名字,好讓讀者的注意力放在他用這比方的重點上:律法下的為奴與恩典下的自由。在古代希伯來社會中,僕婢幾乎全是奴隸。

  《SDA》兩個兒子:就是以實瑪利和以撒(創16:15;21:3)。

  《SDA》保羅現在引用律法(見加4:21注釋)來說明受律法的奴役與基督裏的自由之間的區別。由每個安息日在會堂裏都有宣讀摩西五經,參加會堂禮拜的猶太人和外邦人對其中的內容是十分熟悉的。所說的故事是猶太人的一個史實,但保羅用其寓意(24節)來說明儀文制度的奴役與因信基督所享有的自由之間的區別。亞伯拉罕實際上不止兩個兒子(見創25:1-2),但以實瑪利和以撒是他最大、最重要的兒子。假教師們無疑強調作亞伯拉罕兒子的福氣(見加3:7注釋)。保羅提醒加拉太人,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承受了約的應許,另一個卻沒有(創17:19-21)。單憑作亞伯拉罕的兒子是不能保證得到約的應許。

  《SDA》使女:即夏甲,是一個埃及的女奴(見創16:1-4注釋)。她的兒子以實瑪利實際上是亞伯拉罕頭生的兒子。但因爲她是使女,所以她的兒子也只能是爲奴的。

  《SDA》自主之婦人:即撒拉,她兒子以撒可以繼承她的自由權。

  22~23:那兩個兒子是以實瑪利和以撒。那使女是夏甲,而自主之婦人是撒拉。以實瑪利的出生,是由亞伯拉罕出人意的預,而以撒卻是神應許要賜給亞伯拉罕的。

4:23 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

  《啟》兩個母親不只地位不同,生子的情況也不同。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依靠人的方法生的,以撒是仰望神的應許才有的。撒拉已年老,生育無望,由於神的恩典和亞伯拉罕的信心,以撒遂憑應許而生

  《SDA》按著血氣生的:以實瑪利是用人的辦法,靠人的努力來實現聖約應許的結果。實際上,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缺少信心的活見證。

  《SDA》憑著應許生的:以撒是應許之子、信心之子(創12:3;13:14-16;15:4;17:3-6、19-21)。他出生的經反映了上帝奇妙的預(見創18:10;21:1-2;來11:11-12)。以撒出生時的一切環境都說明了信心的重要。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基督徒信心的範例(見羅4:16-25)。他相信上帝的應許,即使這些應許在人看來似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以撒很明顯是因上帝的應許和亞伯拉罕的信心而生的。保羅在這裏強調,奴隸所生的兒子生來就處卑微的爲奴狀態,而自主的婦女所生的兒子生下來就是自由的這一客觀事實。

4:24 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於西奈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

  《新》這都是比方:把夏甲與撒拉的事件當作比方,並非表示這不是歷史上的史實,保羅只是用這事件來解釋神學真理。

  《新》西奈山:頒佈舊約的地點,其律法用來管理以色列人的生活(見出19:2;20:1-17)。

  《SDA》比方:比方中的人、事物和行爲都含有寓意。這種寓意是蘊含而不是明說的。保羅用這個比方來說明加拉太人似乎所希望墜入的屬靈上爲奴的狀態。史事件在當時發生的時候,甚至在摩西記錄下來的時候本身並不含寓意。是保羅以此爲比方來說明有關信心與自由,以及行爲與奴役的教訓。他並沒有說這些事過去是比喻,而是說現在是比喻,即他在講這段故事時把它當作比方。在保羅的時代這種論述的方法是常用的。請與耶穌的教訓中常用的比喻相對照。闡述真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講述恰當而有趣的故事。

  《SDA》兩約:一個是撒拉所代表的信心之約,另一個是夏甲所代表的行爲之約(見結16:60;加3:15、17-19;來8:8-10注釋)。

  《SDA》生子爲奴:一個人只要靠行律法得救,就不可能擺脫奴役。他盡一切努力想賺得救恩,卻不可能成功。他在做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律法主義,即靠任何律法的字句得救,都是叫人死的(見林後3:6注釋)。

  這故事是比方;除了表面的情況之外,有更深層的意義。這些事件的真正意義並沒有清楚說明,但卻有暗示。以撒和以實瑪利的真實故事代表更深的屬靈真理,現在保羅要解釋這屬靈的真理。

  兩個婦人代表兩約:夏甲代表律法之約,撒拉代表恩典之約。律法是在西山頒的。奇怪的是夏甲這名字在拉伯文意思是石頭,而拉伯人稱西山爲那石

4:25 這夏甲二字是指著阿拉伯的西奈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兒女都是為奴的。

  《新》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耶路撒冷之所以與西奈山同類,因為它是猶太教的中心,至今仍受西奈山頒佈之律法的束縛。

  《SDA》西奈山:在保羅的比喻中(見24節注釋),夏甲代表西奈山行爲的約(見加3:19注釋)。在一段時間裏,亞伯拉罕想藉著夏甲和她兒子以實瑪利實行上帝的計劃,但這是他自己的辦法,不是上帝的方法。上帝的計劃不是讓人靠行律法得救,因爲這是不可能的。

  《SDA》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同類即在保羅的比方中可以與……相比。耶路撒冷代表以色列民族。他們仍然在犯亞伯拉罕過去在夏甲和以實瑪利身上所犯的錯誤,就是用人的辦法來實行上帝的旨意。加拉太人過去亞伯拉罕所做的那樣,用行爲代替靠上帝的應許,轉向那把以色列人帶進奴役、毀滅和被拒絕的信仰之中。

  《SDA》她的兒女:即猶太人和改信猶太教者。

  在西山所頒的約造成了奴隸制度;因此,使女夏甲是律法的合宜預表。夏甲代表耶路撒冷──猶太國的首都,那是未得救之以色列人的中心,以色列人仍在尋求以守律法來得著義。耶路撒冷和他的兒女──跟隨者──都是爲奴的。保羅把不信的以色列人連夏甲而非撒拉,以及連以實瑪利而非以撒,是一種諷刺的描寫。

4:26 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們的母。

  《新》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根據拉比的教訓,在上的耶路撒冷是彌賽亞時期將降臨在地上之聖城的原型(參啟21:2)。這裏是指天上神的城,由基督掌權,基督徒為其公民,與「現在的耶路撒冷」成對比(4:25)。

  《新》我們的母:基督徒既是天上耶路撒冷的公民,就是她的兒女。

  《SDA》在上的耶路撒冷:地理上的耶路撒冷既然代表以色列民族,在上的耶路撒冷自然代表基督教會(見來12:22-23),就是那個新揀選的民族(彼前2:9)。新耶路撒冷是榮耀之國的首都(見啓21:2;來11:10)。但保羅以耶路撒冷爲比喻,把猶太教和基督教進行對照。前者是爲奴的後者是自主的

  《SDA》自主的:即不受加3:24-25中師傅的管轄,不受制加4:3所說的束縛,不處22-25節中所說的爲奴狀態。

  《SDA》母:猶太人經常在比喻中把耶路撒冷(即以色列民族)比作該民族這一代人的母親。同樣,史上基督教會也是活著的基督徒的

  《SDA》我們:可能指加3:26中的所有的人,即外邦人和猶太人。基督已經拆除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隔牆(見弗2:12-22)。這個在基督裏信心統一的好消息給外邦人帶來很大的喜樂,因爲他們被接受爲與猶太人平等的人(見徒13:44-48)。

  因信稱義之人的首都是天上的耶路撒冷。她是所有信徒──猶太人和外邦人──之母。

4:27 因為經上記著: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

  《新》保羅把以賽亞先知對被擄之耶路撒冷(被擄時期,她「不孕」)所提歡樂的應許,應用在因福音而聚集的信徒身上,藉著福音,「耶路撒冷」的兒女數目變得極多。

  《SDA》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在以賽亞的時代,以色列人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生養的,因爲她沒有結出公義的果實(見賽5:1-7),沒有向世界傳道。光榮成功的前景現在屬基督的教會。以色列人原要在世界上作一個擎光的民族,來光榮地實現上帝的旨意,現在保羅把上帝原來賜給他們的這個應許用在教會身上。一個東方沒有子女的婦女怎樣因生了孩子而歡樂,照樣,外邦人也因得到了原先賜給以色列人的福音特權而歡樂(見徒11:18)。猶太人放棄了把彌賽亞傳給全世界的機會。實際上使徒們在外邦人中工作時所遇到的最頑固的反對是來自猶太人的。

  《SDA》沒有丈夫的:即22-23節中自主的婦人,因不生養就好沒有丈夫一樣。

  《SDA》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這是指大批外邦人響應保羅和其他使徒的信息。當保羅回耶路撒冷向教會領袖們彙報時,親口述說他在外邦人中所取得的成果(見徒15:12;21:17-19)。猶太人也在積極爭取外邦人入教(見太23:15),並取得了成效。在保羅傳道的幾乎每一個猶太人會堂中都有外邦人。他們或者完全改信猶太教,或者彼得初次會面的哥尼流一樣敬畏上帝(見徒10:1-2),被猶太教中比較高尚的觀念所吸引。後者爲數不少,因在受割禮的事上猶豫,故被排斥在猶太教充分的特權之外。當這些外邦人聽見福音傳來時,他們很高興地接受了好消息,說他們與猶太人擁有平等的機會享受耶穌基督所提供的救恩福氣。在一個個城市中,最早接受保羅信息而悔改的外邦人可能就來自這一等人。保羅所宣揚的是福音的普及性(見羅1:15-17;加3:26)。

  《SDA》有丈夫的:在保羅的比喻中是指夏甲。

  這個以賽亞書五十四章1節的引句,是預言天上聖城的兒女要比地上耶路撒冷的兒女數目更多。撒拉一直是不懷孕的婦人。夏甲是有丈夫的婦人。我們應怎樣理解撒拉或天上的耶路撒冷最後的勝利呢?答案是出應許的兒女──那些因信來到神面前的,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要比那在律法以下、夏甲的兒女更多。

4:28 弟兄們,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

  《新》憑著應許作兒女:因著神的應許而成為兒女(見3:29;羅9:8)。

  《SDA》憑著應許作兒女:見23節注釋。保羅在這裏指的是基督徒。他們繼承了原來賜給亞伯拉罕及其後代的一切應許。猶太人沒有繼承是因爲他們的不信(來3:19-4:2)。來自各國的選民有待進入上帝所存留的安息,就是給那些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的人存留的安息(見來4:9、16注釋)。加拉太人曾相信並因那因信稱義的真理而歡樂,直到來自耶路撒冷的假教師勸誘他們靠行爲稱義。雖然他們正在轉向別的福音(加1:6-7),保羅並沒有放棄使他們回到信心之路的希望。

  真信徒並不是從人意,也不是從肉體而生,乃是從神而生的。神所數算的並不是人肉身的後裔,而是因在主耶穌裏的信從神而生的。

4:29 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

  《SDA》按著血氣生的:史上說,指的是以實瑪利(見22節注釋)。在保羅的比喻中(見24節注釋),這是指他那個時代的猶太人和猶太化的基督徒,他們企圖靠遵守律法字句上的條文得救(見林後3:6注釋)。

  《SDA》逼迫:於歷史背景見創21:8-11注釋,參加16:4-5。以實瑪利的存在使以撒日子難過,並且對他的長子權構成威脅。同樣,猶太人和猶太化的基督徒現在正在威脅著外邦人的基督徒,試圖剝奪他們有關因信稱義的聖約的應許。

  《SDA》按著聖靈生的:史上指的是從應許所生的兒子以撒(參23節)。在這裏保羅指那些通過重生,因著信靠基督而承受救恩之約應許的基督徒(見約3:3、5;加3:2-3注釋)。

  《SDA》現在:大家都知道保羅所受的迫害,或者直接來自猶太人,或者來自他們的煽動(見徒16:19;19:24-28;見林後11:24、26注釋)。保羅很少受到外邦人自發的騷擾。他最後的被捕和處死是由猶太人的誣告。真基督徒所受最劇烈的迫害,一直是來自那些自稱爲基督徒的人,由信仰和做法的不同,而企圖消滅他們。

  以實瑪利曾嘲弄以撒,那些從肉體生的也常常逼迫那些從聖靈生的。試想想我們的主和使徒保羅怎樣在未信的人手下受苦。我們也許認爲以實瑪利嘲弄以撒只是小事,但聖經卻把這事記錄下來。保羅從中看見一個仍然存在的定理──(血氣)肉體與聖靈彼此爲敵。

4:30 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

  《新》把使女趕出去:保羅用創21:10撒拉所說的話為聖經根據,來教導加拉太人要將猶太派基督徒趕出教會。

  《啟》保羅引用大家都接受的聖經上的話,提出一個原則:加拉太人要長保自由,應像撒拉一樣,把為奴的趕出去。

  《SDA》使女:史上指夏甲(見創21:10;加4:24注釋)。在保羅的比喻中,使女代表舊約,代表儀文制度和靠行爲稱義的原則(見24-25節注釋)。

  《SDA》她兒子:史上指以實瑪利(見22節注釋),在保羅的比喻中指所有的猶太人和猶太化的基督徒,他們主張得救在承認肉身上的以色列人仍然是上帝的選民,在遵行舊約和儀文制度的規定。

  《SDA》不可一同承受産業:解決加拉太和其他教會所面臨的問題,不是靠把猶太教和基督教結合起來,而是要趕出猶太教的原則和一切倡導猶太化的人。靠行爲得救與因信得救是格格不入的(見羅11:6;弗2:8-9注釋)。兩者是不可能混淆的。信心一旦被行爲所沖淡,就不再是純潔的信心。請對照基督在這方面的教訓(見可2:21-22注釋)。

  讓加拉太信徒來看聖經,他們會聽見這裁決:律法與恩典不能混淆;按著人的功勞或肉體的努力,人不能承受神的祝福。

4:31 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

  《新》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信徒不是律法的奴僕,而是按應許所生之子,應憑著信心生活(參3:7、29)。

  《啟》基督徒是生來自由的,因為基督是一位給人自由的主(5:1)。基督徒不是律法下的奴僕,而是應許所生的兒女;憑信心生活在基督的自由裏(參2:4註;3:29)。

  《SDA》弟兄們:加拉太人管陷在錯誤中,保羅仍期待他們會接受他的勸勉。他把他們仍看作信仰上的弟兄

  《SDA》這樣看來:即根據22-30節中的比喻。

  《SDA》我們:指基督徒,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見28節注釋)。

  《SDA》自主婦人:史上指撒拉(見22節注釋)。在保羅的比喻中指基督教會(見26節注釋)。只有自主婦人的兒女才能承受長子權(30節)。基督徒已經因信承受了賜給亞伯拉罕和古時以色列人的一切應許。

  那些信靠基督的人與律法無關,律法不是他們取得神的恩惠的途徑。他們是自主婦人的兒女,應按他們母親的社會身分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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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受與不受律法限制也可以選擇?我不會是夏甲吧……
4:21-31 我們都是因著相信基督而得救,並非靠著行為。保羅將那些受律法轄制的人(以受轄制的奴婢夏甲為代表)跟那些不受律法轄制的人(以作主人的撒拉為代表)作了一個對比。夏甲嘲笑撒拉(參創16:4),就好像猶太教士逼迫外邦信徒一樣,堅持他們必須遵守律法才能得救。最後撒拉獲勝,因為神按著應許,賜給她一個兒子;同樣,那些以信來敬拜基督的人,最終也一定會獲勝。

保羅用作辯論的方法你可知道?就是……
4:24 保羅解說在撒拉和夏甲身上所發生的,正好比神跟人的關係。他所用的是當時人們和他的對手慣用的辯論方法,正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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