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20101005利未記5章1-19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5:1 「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譯: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新》1~13:新國際版將這段經文歸在贖罪祭的條例內。

  《新》誤犯之罪(見4:2-3、13、22、27)的四個實例,應為之獻贖罪祭。

  《啟》1~13:講述三種違例的罪。第一種是看見了或聽見了卻不說出來。第二種是摸了不潔之物或人,當時不知道,後來知道了就有了罪。第三種為口裏冒失發誓,卻不知道此事的後果如此嚴重,一旦知道也就有了罪。

  要贖這種不知道而犯的罪,獻一隻母羊或山羊。不過未獻祭前必須認罪(5節)。這裏雖用贖愆祭一詞,指的都是賠償的祭物,賠補所犯的。14-19節才是正式的贖愆祭

  《SDA》若有人:在希伯來語聖經中,第1-13節是與第4章連在一起的,顯然因爲它們涉及相同的主題,那就是贖罪祭。但它們的性質略有不同,是介乎贖罪祭和贖愆祭的情形,兼有兩者的特性和稱呼。

  《SDA》發誓的聲音:公開發誓

  1~13:第五章首13節似乎是描述贖愆祭(參看第6節),但學者一般都同意這裏是談及另外兩種贖罪祭。沒有把這兩種祭視爲贖愆祭,原因是經文並沒有談及賠償,而賠償是贖愆祭的一個重要部分。(然而,一般承認第1至13節跟贖罪祭和贖愆祭都有密切的關。)

  贖罪祭的區分並不在不同階層的人,而在不同種類的罪:第1節描述某人知道一樣罪行,但聽見祭司或審判官叫他起誓之後,卻不願意作見證。耶穌作爲一個活在律法之下的猶太人的時候。當大祭司叫他起誓,他便作了見證(太二六63-64)。第2節談到一個猶太人因觸摸屍體而感染了污穢,即使他當時並不知道。第3節形容一個人因觸摸了大痲瘋患者或潰瘍的傷口等而沾染不潔。第4節談到一個人冒失發誓或作出承若,但後來卻不能兌現。

  贖罪祭本身:處理這些罪有三種不同的祭,視乎獻祭者的負擔能力而定。人的力量若是夠不上神的定規,可以改成:母綿羊或山羊爲贖罪祭(6節);兩斑鳩或是兩雛鴿作贖罪祭,一作燔祭(7節);十分之一法沒有油或乳香的細(11節)。這是神在恩典中待人的方法,讓最窮的人也能獻上贖罪祭。同樣的,沒有人不能透過基督而得到赦罪。第11至13節引起一個問題:我們知道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那麽素祭怎能用作贖罪祭來贖罪呢?(來九22)答案是,素祭是燒在壇上的火祭之上(火祭是有血的),因此這素祭就有血之奉獻的價值了。

  獻祭者的職責:他首先要承認所犯的罪(5節),然後把他的祭物帶到祭司那裏(8節)。獻祭的人若不肯悔改認罪,他獻什麽祭物都不能除去罪。因爲主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死,我們現在不再需要以牲畜獻祭,但是認罪仍是不可少的,因爲惟有認罪才表明認清罪惡,也表明神是聖潔的,我們在他面前謙卑,願意離棄罪(參詩五一16~17)。假使我們不肯悔改跟隨主耶穌,他的死對我們就不能産生功效。

  祭司的職責:若是母綿羊或山羊,他就要按著第四章贖罪祭的指引來獻上。祭物若是兩鳥,他首先要獻上一鳥作贖罪祭,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彈血在壇的旁邊,然後把剩下的倒在壇的腳那裏(8-9節)。跟著他奉獻第二鳥爲燔祭,把鳥全然燒在銅祭壇上(l0節)。若祭物是細,祭司要拿一把燒在燔祭的壇上。他要把細燒在其流血的祭物上,使它有贖罪祭的特質(l2節)。

  祭物的分配:任何燒在壇上的就是耶和華的分。任何留下來的就是祭司的分(13節)。

5:2 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SDA》古時的百姓沒有我們現代的醫學知識。他們不知道接觸某些疾病就會成爲帶菌者。所以唯一安全的原則就是避免接觸看上去可疑的物體。否則就可能導致疾病的流行。作爲一條衛生的措施,這個原則依然有效。

  摩西的法律當然主要是針對道德和儀文的不潔的。但同時其中有許多規定對人的心靈和身體都是很重要的。由百姓尚無法充分理解或欣賞這些規定在身體方面的價值,這種價值雖然有暗示,卻往往沒有明說。不潔的原文tame在舊約聖經中只用摩西律法中的不潔。在第1和第4節中,顯然是指道德責任方面的。由第2和第3節中的不潔與第1和第4節中的不潔歸在一起,所以實質上也一定是指道德責任方面的。在摩西的法典中,不潔主要是指道德或儀文上的罪,但有時也有可能指身體上的不潔

5:3 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SDA》一個人可能是出無知,所以他的行爲被認爲是可以原諒的。雖然他無知,但作爲傳染源,還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不是完全無辜的,必須得到一個教訓,給他自己和別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但無知的人不必負完全的罪責,除非他是故意這麽做的,並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認識。

5:4 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SDA》不是指一般的交談,而是指嚴肅地承諾做或是不做某件事。簽訂合同或和約必須雙方達成協議。人們常常通過發誓來確認這種協議。如果有一方忘記了他用誓約確認的承諾,或故意不履行時,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言而無信是當今很顯著的一種罪行,似乎越來越多。基督徒必須意識到這一點。人很容易隨從世俗的方式,疏忽上帝所設立的標

5:5 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新》承認:獻祭者要向神承認自己的罪,才能得到赦免。

  《SDA》指他犯了罪,並且知道了。籠統的認罪是不夠的。必須不折不扣地承認具體的罪。

5:6 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SDA》用一母綿羊羔或山羊羔。按常規的方式奉獻,由祭司爲獻祭者贖罪。

5:7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新》為贖愆祭: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作為他罪的懲罰」。

  《SDA》上帝同情那些太窮而無法奉獻常規祭物的人。犯罪的人把兩鳥帶到祭司那裏,一作贖罪祭,一作燔祭。

5:8 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裏,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5:9 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裏;這是贖罪祭。

5:10 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5:11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新》細麵:見4:23註釋。以細麵粉為供物,雖然不帶血,卻是「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5:12)。來9:22的「差不多」可能是指這情況。

  《啟》參4:5註。作贖罪祭供物的細麵,獻時不可加油和乳香。細麵雖無血,但代替燔祭(12節),也具有血牲的地位,符合若不流血便不得赦免的原則(來9:22)。用細麵替代帶血的牲畜,也符合律法的代贖精神。獻祭完成,罪獲赦免,餘下的細麵便歸給祭司。

  《SDA》有罪的人可能窮得連斑鳩或雛鴿都獻起。但最窮的人至少也能帶一小點細來。上面不要加油或乳香,否則就成爲素祭了。不加油或乳香,依然是贖罪祭。

  祭司取一把細燒在壇上,與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方式相同。上帝再一次說,這是贖罪祭,免得它被當作素祭。

  我們在這裏遇到了一個不尋常的情況:沒有血的贖罪祭。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贖罪祭在其他情況下是從來不擺在壇上的。上帝再一次說:這是贖罪祭是爲了強調。我們當如何解釋上帝這裏所許可的儀式上差別呢?

  據來9:22,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這是規則。《利未記》5:11-13提供了一個例外。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來9:22),但不是全部。本節無血的贖罪祭使贖罪生效解釋了這個差不多

  的確,如果沒有基督的血,罪就無法得到赦免。否則基督的死就是徒然的了。但在預表中,有時赦免和潔淨可以不用立即流血就能生效。

5:12 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裏,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5:13 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5:14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五14~六7:贖愆祭在這段經文繼續談論。這祭的特色是獻祭之前,犯罪者必須爲所犯的罪作出償還(五16)。贖愆祭是處理因不慎玷污了聖物所犯的罪,如人玷污了會幕或祭司的工作,也包括在無意之中得罪了別人,不管是哪種情況,人都應當獻一毫無殘缺的公綿羊作贖愆祭;另外要爲他所玷污的聖物,多加五分之一的賠償。現在,基督的死雖然使我們不再需要獻贖愆祭,但對所傷害的人,仍應當如數賠償。

  有好幾種罪是要獻祭贖罪的。犯罪得罪神:扣留拒付一些屬耶和華的東西例如什一奉獻、初熟之物或頭生之牲畜的奉獻等(五14)。不知情地做了一些耶和華所禁止的事情(五17),而照推測那是一個需要補償的行爲。若無法確定有否得罪另一個人,一個謹慎而虔誠的以色列人,仍然會獻上贖愆祭。

  犯罪得罪人:在鄰舍交付的物上,或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搶奪人的財物,或欺壓鄰舍等等錯誤對待鄰舍的行爲(六2)。在撿獲遺失之物上行了詭詐,並在該事上說謊起誓(六3)。與一個許配了丈夫的婢女行淫(一九20~22),患大痲瘋者得潔淨(一四10~14),和拿細耳人沾染了污穢(民六6~12),也要獻上贖愆祭。

  贖愆祭本身: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羊(五15、18;六6),而在患大痲瘋者(一四12)或拿細耳人(民六12)的情況下,要獻上一公羊羔。

  獻祭者的職責:若是犯罪得罪了神。他首先要把賠償額加上五分之一拿給祭司。跟著他要把祭牲帶到會幕門口祭司那裏,獻給耶和華。在祭牲的頭上按手,並把宰了。他也要把脂油、肥尾巴、腰子和肝上的網子拿去。程序跟得罪鄰舍的情況一樣。在兩種情況下,獻祭者都要付上五分之一的罰款,叫他記得犯罪是不上算和代價高昂的。

  祭司的職責:他要把血彈在銅祭壇的周圍(七2);跟著把脂油、肥尾巴(臀部)、腰子和肝上的網子燒在祭壇上(七3-4)。

  祭物的分配:燒在壇上的是耶和華的分(七5)。主持儀式的祭司得到公羊的皮(七8)。所有祭司分享祭牲的肉作食物(七6)。在贖罪祭或贖愆祭上,獻祭者是無分的。

  正如上文提到,獻上贖愆祭的人,是尋求補償一些使別人受損或受傷害的行爲。在象的意義上,贖愆祭是基督償還他沒有搶奪的東西(詩六九4下)。因著人的罪,神的事奉、敬拜、順從和榮耀被搶奪了。而人類自己的生命、平安、喜樂,以及與神的相交被奪取了。主耶穌作爲我們的贖愆祭,他不但償還了因人的罪而被奪取的東西,而且付上了更多。因爲透過基督所成就的工作,神所得到的榮耀,比罪從未進入世界所得的更多。而我們在基督裏的生命,比我們在沒有墮落之亞當裏的生命,也是更美好。

5:15 「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

  《新》贖愆祭:有關祭司獻贖愆祭的詳細條例見7:1-6(又見賽53:10,新國際版作「贖愆祭」)。此祭與贖罪祭很相像(參7:7),此二祭之希伯來原文顯然有時也交互使用。贖愆祭與贖罪祭的主要差別,在於犯罪者能否彌補其罪行;若能,就要獻贖愆祭及償補(5:16)。因此遇到偷盜與詭詐的案例(6:2-5)時,除了歸還所偷之物外,還要另加百分之二十的賠償。相反言之,在罪行不可能彌補時,照規定要獻贖罪祭。贖愆祭的祭牲一定是公綿羊。

  《SDA》耶和華的聖物:指初熟之物、什一、禮物和其他屬上帝崇事的物品。這裏的過犯包括扣留或縮減,少所應支付的。爲這個罪所應獻的供物是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但還是不夠的;有過錯的人要另外加五分之一。這個規定是爲了制止故意的扣留聖物,即使是暫時的。如果對所涉及的數量有疑問,祭司就要做出評估。在補齊差額以後,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爲他贖罪(第16節)。

5:16 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5:17 「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SDA》第二種情況與第一種很相似(第14-16節),但所針對的是不可行的麽事。這些事雖然沒有特別提到,卻讓上帝不悅。

  上帝所指的是原則而不是細節。十條誡命涉及基本的原則。不可偷盜的誡命沒有說什麽是不可拿的。它是籠統性的。它沒有說不可偷盜大東西;也沒有說不可偷盜小東西。它只是說不可偷盜。同樣,上帝本來可以詳加闡述我們面前的這個實例。如果這樣,有人就會認爲提到的事情要比沒有提到的事情更嚴重一些。所以上帝把所有的過犯都包括在這句任何不可行的麽事裏。沒有人能以無知爲理由進行辯解。這句話雖然有些難解,卻是很公正的。

5:18 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SDA》無知是需要悔過的。無知一般不認爲是過犯。上帝同情無知的人,我們也應當這樣。但我們也要盡力彌補自己的缺欠。

5:19 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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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你曾否起誓要做或不做某事,以後才發覺自己所應承的是何等的愚昧?
5:4 神要祂的百姓信守諾言,即使難以履行,也不可背誓。主耶穌說:你們的話,就說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7),警告人不要隨便起誓(指許下諾言或誓願)。我們的話要說了算數,如果覺得必須以起誓來保證所應許的話,反而表示不夠真誠;只有導致犯罪的諾言才不應遵守。有智慧有節制的人,不會草率應許別人。

主已為我獻上挽回祭,那我就不用再認罪了吧?……
5:5 獻祭的人若不肯悔改認罪,他獻甚麼祭物都不能除去罪。因為主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死,我們現在不再需要以牲畜獻祭,但是認罪仍是不可少的,因為惟有認罪才表明認清罪惡,也表明神是聖潔的,我們在祂面前謙卑,願意離棄罪(參詩51:16-17)。假使我們不肯悔改跟隨主耶穌,祂的死對我們就不能產生功效。正如注射醫治危險病症的藥物一樣,藥液必須注射進入血液,才能有效。

贖愆祭是處理甚麼罪的?我若損壞人家的物,只說聲對不起就行了嗎?
5:14-19 贖愆祭是處理因不慎玷污了聖物所犯的罪,如人玷污了會幕或祭司的工作,也包括在無意之中得罪了別人,不管是哪種情況,人都應當獻一隻毫無殘缺的公綿羊作贖愆祭;另外要為他所玷污的聖物,多加五分之一的賠償。現在,基督的死雖然使我們不再需要獻贖愆祭,但對於所傷害的人,仍應當如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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