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1日 星期日

20101031利未記21章16-24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1:16 耶和華對摩西說:

  16~24:有殘疾的人——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損壞生殖器官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事。亞倫的後裔若有任何上述的殘疾都不可在耶和華面前作祭司,但卻可分享祭司的食物(22-23節)。聖的食物就是祭司從平安祭所得的分。至聖的食物就是從別的祭所得的分。獻祭的祭司必須沒有殘疾,因爲他要代表我們無玷污之大祭司基督的形

21:17 「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

  《新》殘疾:正如所獻的任何祭物都必須沒有殘疾一樣,祭司是要預表基督的完全(來9:13-14)。

  《啟》進入聖所事奉的祭司,應像所獻的祭牲一樣,在身體上沒有殘疾。有殘疾的不可以執行獻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個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擔任的職務有區別,身體有殘疾或瑕疵的亞倫的後裔,祭司的身分無改變,但不可以擔任祭司的職務。

  《SDA》所獻的祭物應該是完美而沒有殘疾的。在祭壇旁主持儀式的祭司也要這樣。有殘疾的人可以從事次要的工作,但不可上祭壇(第21節)。他們可以看管祭司的衣物,收集和檢驗要用的柴火,但不能生火或除灰。他們可以檢查痲瘋患者、看門、打掃院子等。但他們不得履行任何屬祭司的職責(第23節)。他們沒有被剝奪正常的祭司收入,可以吃歸祭司的供物,不論是聖的,還是至聖的(第22節)。贖罪祭、贖愆祭和素祭都是至聖的,和陳設餅一樣(利2:3、10;6:17、25、29;7:1、6;10:12、17)。舉祭和搖祭、初熟之物、頭生的和永獻之物都是聖的。

21:18 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SDA》塌鼻子的:臉部有殘缺

  《SDA》肢體有餘的:直譯爲任何伸出來的東西任何太長的肢體。一切與敬拜上帝有關的事物都必須完美。

21:19 折腳折手的、

21:20 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21:21 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 神的食物。

21:22  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21:23 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新》幔子:用來隔開聖所與至聖所(見出26:33)。

21:24 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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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神不許身體有缺陷的人向祂獻祭,這不是歧視吧?
21:16-23 不是的。祂規定不可獻上有殘疾的祭牲,同樣祂也規定不可由身體有殘疾的人獻祭。這並不是瞧不起有殘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們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當然,直到耶穌基督降世為人,身兼大祭司職務(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時候,才完全達到神的這一要求。作為利未人,亞倫的子孫中,身體有殘疾的也可以吃祭物,得到供應,受到保護,他們並沒有被撇棄,因為在會幕之中仍可參與許多基本的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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