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20101102利未記22章17-33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2:17 耶和華對摩西說:

  《啟》祭司須注意不讓有殘疾的牲畜當作祭物獻上。凡是讓祭司不能供職的殘疾,同樣適用於祭牲(22、24節)。但祭牲只屬發育不全,仍可接納,不過只限作甘心祭用(23節)。

  17~30:凡獻給耶和華的供物,都必須設有殘疾(l9節),無論是燔祭(18-20節)還是平安祭(21節)。有病的、殘廢的。或外貌受損的牲畜都不可獻上(22節)。肢體有或缺少的公牛和綿羊羔,只可獻作甘心祭,卻不可用以還願(23節)。閹割了的或生殖器官受損的牲畜是不被接受的(24節)。以色列人不可從外人的手接受上述任何一種有缺憾的牲畜作祭牲(25節)。牲畜最少要出生後第八天才可獻作供物(26,27節)。無論是什麽牲畜,也不可同日宰母和子(28節)。感謝祭的肉要在獻祭當天吃完(29-30節)。

22:18 「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SDA》寄居的:就是住在希伯來人中尚未歸化的人。寄居者可以帶供物來,但卻不以色列人那樣可以接近祭壇。祭司接過祭物並爲他獻祭。這樣的供物必然是甘心祭。利1:3的規定當然適用。

22:19 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22:20 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22:21 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

  《SDA》承諾獻祭給耶和華,就成了一個的願。次等的祭牲不蒙悅納。它必須在各方面都完美的。這對以色列人和寄居的都適用。

22:22 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22:23 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SDA》如果所獻的是甘心祭,而不是特許的願,那麽獻祭者帶來肢體有的,或是缺少的祭牲也是可以的。這樣的禮物往往是窮人所獻的。可能斷了一角,或者腿上有殘疾,或皮上有疤。這些缺點不影響它的食用。

22:24 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新》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閹割過的動物不可作祭物。

  《SDA》指意外受傷的牲畜,故意傷害牲畜似乎是禁止的。

22:25 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 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SDA》指百姓所帶來的祭物,祭司是以此爲生的。

22:26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2:27 「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啟》動物不到八天大,不可當作供物(參出22:30).不問是獻祭或自吃,母牛與母羊不可在同日與所生的小牛或小羊同宰。這與不可從鳥窩中連母帶蛋或雛一道取去(申22:6)的立法精神一致,帶有人道和實際的理由:留下母的可以延續生命,照顧幼兒(申22:7)。這條例也可能有防止異教殺牲的風俗進入民中的作用。

  《SDA》新生的牲畜馬上當作供物是不蒙悅納的(見出22:30注釋)。除非有特別的說明,供物的年齡是沒有上限的。基甸曾獻一七歲的公牛(士6:25)。

22:28 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新》此禁令或許是基於人道思想(見22:27),也可能是因實際需要:要留下母牲使畜群繁殖(見申22:6-7)。此律令也可能是為避開某一項未知的外邦習俗(見出23:10註釋)。

  《SDA》聖經沒有告訴我們爲什麽母和子不能在同一天宰殺。這條規則似乎與禁止從鳥巢中連母帶雛一同取走的性質相同(申22:6),可能是爲了教導以色列人對不會說話的動物也應仁慈和憐憫。異教的儀式可能就有上述不仁的做法。這條禁令是不言而喻的(見出23:19注釋)。

22:29 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SDA》第29和30節重複了利7:15的指示。

22:30 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新》當天:這規定也在逾越節施行(出34:25);但平安祭物可留到隔天再吃(7:16)。

  《啟》感謝祭的祭物,像逾越節的一樣,要當天吃掉(出34:25);但平安祭的祭物可以留到第二天(7:16)。

22:31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

  31~33:最後一段經文解釋以色列人爲何要謹守遵行這些耶和華的誡令。那是因爲把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神是聖潔的。在這個短短的段落裏,有好幾個措辭都強調利未記整體的信息:不可褻聖名……要被尊爲聖,和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22:32 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22:33 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 神。我是耶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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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不可將有殘疾的祭牲獻給神,這對我們也適用嗎?
22:19-25 以有殘疾的牲畜作祭物獻上,不蒙神悅納,因為牠不能代表神無瑕無疵的本性,只有毫無瑕疵的祭牲,才可以預表耶穌基督完美無罪的一生。我們將最好的時間、才能,以及財寶獻給神,才顯出敬拜的真義,證明我們將神看為至尊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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