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20110531出埃及記22章1-31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2: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新》1~15:關於產權的條例(見20:15)。

   《啟》1~17:乃有關財產的法例,包括牛、驢、羊、田園等的被盜、被焚以及疏於監管等等。最後一項為引誘未受聘的女兒,因女兒乃父親的財產(17節)。

   這些法例旨在保障私有產權。人犯偷竊罪,若偷之物仍在手中,須雙倍償還(4節);若已不在,無從歸還,則須按一賠四或賠五的比率賠償。在畜牧及農業社會,牛的價值超過羊,故偷牛的賠償額高。竊犯若無力賠償,須被賣為奴來抵償。

  《馬》1~6:盜賊必須爲所偷的東西,按他所偷之物的性質賠還。盜賊若在晚上挖窟窿而被人打死,殺害他的人不被定罪;因爲他不知道盜賊的動機是謀財還是害命。若是在早上殺害盜賊便有罪了。如果盜賊無力賠償,便得被賣作奴僕。如果被偷的動物仍然存活,盜賊得加倍賠還。如果農夫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禾田去吃,他得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別人所損失的數量。人若不慎點火焚燒荊棘,燒毀人家的收成,便要賠還。

22: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新》在黑暗中為自衛而殺人,不能算為流血的罪。

   《啟》夜間難辨認,打死盜賊無死罪;但在白天打死的,視為殺人罪。

22: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新》在光天化日之下殺盜賊,則不能算為理由正當。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22: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新》上好的:賠償時寧可大方並用更好品質的貨物。

   《啟》5~6:一個人要是在自己的田裏放牲畜或燒荊棘,卻侵犯到別人的田,造成損失,必須賠償。牲畜吃了人家田裏的東西,要拿自己田裏“最好的”去賠,以示慷慨。

22: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新》荊棘:常用來當作籬笆(見彌7:4),圍住耕地。

22: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啟》在尚無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社會,一個人外出旅行,會把銀錢等託鄰人代為保管。接受保管的人須對所託之物負責,若是被竊,竊賊捉獲,賊人須賠雙倍。若找不到竊賊,保管人須見審判官(《七十士譯本》作“神”),並憑著耶和華起誓,說絕未沾手原主之物(11節),原主不可要求賠償。

  《馬》7~13:第7至9節提到關於交付別人看守的銀錢或財物被偷去,偷盜的賊人要加倍賠還。若找不到賊,看守錢財的人便要來到審判官前,要看看他是否是犯罪的人。若遇到毀約的情況,審判官要定斷被告和原告誰犯了罪,定罪的人要加倍賠還。在委託看守期間,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看守的人若在耶和華面前起誓,說所發生的事並非自己能力可控制,便無需賠還。牲畜若因看守的人疏忽而被偷去,他便要賠還本主。若有屍體作證據,便不用賠償被野獸所傷的牲畜。

22: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22: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22: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22: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新》憑著耶和華起誓:審判官是神在法庭中的代表(見21:6;22:8-9、28)。

22: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新》12~13:早在族長時代似乎已有類似的條例(見創31:39)。

22: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22:14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啟》此處未說明所借為何物,很可能是借用牛、驢等,僱來耕作或負重。

   《啟》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可能指只借用牲畜,未僱用畜主來趕牛驢。要是僱了畜主,他應照料牲畜;如有死傷,不必償還。

  《馬》14~15:若所借的牲畜受傷或死,借者總要賠還。若發生事故的時候,本主同在一處,能夠保護牲畜,便不用賠還。牲畜若是雇的,也不用賠還,因爲雇價已把意外損失計算。

22: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22: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新》16~31:與社會規範有關的一般條例。

   《新》聘禮:是準新郎為聘妻贈送女方的禮物,通常相當貴重(見創24:53)。中東某些地區今日仍然沿行這個風俗。

   《啟》16~17:已受聘的女子為人引誘行淫,視同姦淫(申22:23-29)。此處為未受聘的女子,仍屬父親的財產,為人引誘行淫對父親造成損害。父親若願意,男子可以交出聘禮娶她;否則,須按聘禮交錢賠償損失。按《申命記》22:29,為五十舍客勒銀子.

   《啟》聘禮:不是給新娘的財禮,而是定婚的手續。

  《馬》16~17:人若引誘未婚的處女,與她行淫,便得娶她爲妻,交出一般的聘禮。若女子的父親不肯將女兒出嫁。那人仍然要付“聘禮”,因爲女兒出嫁的機會可能大大減少。

22: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22: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馬》18~20:除了殺人罪,另外三種要治死的罪分別是行邪術或巫術、與獸淫合和拜偶像。

22: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新》古代神話及史詩中,有巴比倫及迦南之異教諸神及半神半人與獸行淫的描述。

22: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新》見20:3-5。後來耶和華命令要將拜偶像的迦南人全然滅絕(見民21:2;申2:34;3:6;7:2;13:15;20:17;書2:10;6:17、21;8:25;10:1、28、35、37、39-40;11:11-12、20-21;士1:17)。

22: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新》21~27:貧苦的、寡婦、孤兒、寄居的,也就是所有無助的人,都是神所特別關心、照顧的對象。這概念在摩西五經(見出21:26-27;23:6-12;利19:9-10;申14:29;16:11、14;24:19-21;26:12-13)、詩篇(見詩10:14、17-18;68:5;82:3;146:9)、先知書(見賽1:23;10:2;耶7:6;22:3;亞7:10;瑪3:5)與耶穌的教訓中(如見太25:34-35)均清楚提及。

   《啟》21~31:為各種與人道或宗教職責有關的規例。21-27節所關注的是孤兒、寡婦和寄居的外族人,屬孤苦無助的一群,神特別憐憫照顧,《利未記》19:34教導對寄居者“要愛他如己”。主耶穌訓勉人要善待客旅和無衣無食、貧苦患病的人(太25:40)。28節嚴禁毀謗神和官長。29至30節規定將地裏初熟的獻給神。

  《馬》21~24:神叫猶太人要同情寄居的客旅,對他們要公平,要想想自己也曾在埃及作過寄居的。孤兒寡婦當以人道對待,主親自執行這條命令。在大部分違規的情況下,神委派人進行懲罰;但這次,神卻直接處罰。祂依然看護無助的人,祂仍然關心孤兒寡婦。我們作爲信徒,也當這樣行。

22: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2: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2: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2: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新》25~27:放債取利的條例(見利25:35-37;申15:7-11;23:19-20;又見尼5:7-12;伯24:9;箴28:8;結18:13;22:12)。不可在貧窮人身上榨取利息。耶穌將這種慷慨的原則更發揚光大(見路6:34-35)。

   《啟》《申命記》23:19-20禁止在一切的放債上取利,但向外邦人例外。本節規定不可向窮苦的人收取利息。借錢給窮人是扶危解困,若加上利息,只有增加苦痛,他日若無錢償債,必致賣身或賣子女為奴。

  《馬》25~27:雖然借錢給外邦人可以取利,但借錢給以色列人卻不得取利(申二三20)。把衣服作當頭的,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爲那件衣服是作蓋身的被單。因爲在古時,衣服是人賴以生存的財産;人要花許多時間及精力,才能做成一件衣服。許多人僅有一件長袍,對他們來說非常貴重,晚上要用它來當被蓋

22: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啟》26~27衣服:可能為披在外邊的袍(參太5:40)。要是一個人窮到連外衣都要拿去當,已是赤貧,必須在日落前還他,可以蓋身保暖。這是人道的規例,證明耶和華神如何看顧窮人。

22: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2:28 「不可毀謗 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新》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長官是神的代表。當保羅無心侮辱大祭司後,曾表示後悔,並引用這經文(見徒23:4-5)。

   《啟》不可以毀謗神,也不可以毀謗官長,因為作官的是神的用人(羅13:1-4)。保羅曾引用此處經文為他責罵大祭司一事致歉(徒23:4-5)。

  《馬》28~31: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官長(比較徒二三5)。主收取他的分,不論是穀物、兒子,還是牲畜。頭生的牲畜在第八天獻給神。不可吃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在這種情況下,牲畜的血不會立刻乾,而吃血是違反神的律法(利一七)。此外,神這樣做是要保護祂的民,因爲牲畜很容易傳染各類疾病(如狂犬病),造成感染病毒的危機。

22:29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22: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新》第八天要歸給我:同樣原則以不同方式應用在長子身上(見創17:12註釋)。

22: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新》神的子民既是「祭司的國度」(見19:6及註釋),他們就當順從日後亞倫等次之祭司將遵守的條例(見利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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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這裡詳細地列出各種案例,定有它的目的——
22:1-15 這些經文並不是關於偷竊律法的大全,乃是實行神律法的案例研究。神料到可能發生的種種情形,闡明祂的律法如何運用在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之中。這些案例有幾個目的:(1)保護國家及其財產;(2)管理國家;(3)使全民一心一意仰望神。這裡所列舉的律法條例,雖未包羅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卻提出實例,使人易於判斷哪些是神的法則和願望。

賠償的律法體現了甚麼原則?
22:3-17 我們在本章看到許多賠償的例子都是為要矯正過錯。例如:偷別人牲畜的,他就要按市價加倍賠償;如果你得罪了別人,就要多多賠償或道歉,以示改過自新。這樣行會(1)減輕你加給別人的痛苦;(2)使別人甘願饒恕你;(3)使你在想重犯舊過以前,三思是否值得。

你是否站在神忌邪的立場上,不再跟邪術有瓜葛?
22:18 行巫術之人須被處死。神的律法為甚麼極力反對人行巫術呢(參利19:31;20:6,27;申18:10-12)?因為這是得罪神的罪。尋求邪靈幫助就是違背神的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拜別的神”。行巫術是對神與祂權威的叛逆,實際上就是與撒但同夥,而不是與神同行。

對外來人當然要以基督的愛相待——停下來想想,你一向都有這樣做嗎?
22:21 神叫以色列人善待寄居的人,對他們要公平,要想想自己也曾在埃及作過寄居的。人遠離故鄉,來到一個生疏的環境,很難適應。在你所居住的社區中,有沒有外地人、難民、新移民、學生等來到?你要理解他們掙扎圖存的不易,要對他們心存慈愛慷慨,流露神的愛心。

我對富人窮人是否一視同仁?我是怎樣幫助貧窮者的……?
22:22-27 以色列人的律法,一向以善待窮人、關懷社會著稱。神極力主張要善待貧窮無告之人,使他們可以得回僅有的衣物過夜。所以我們也應當幫助不幸的窮人,顯明神對他們的眷顧。

律法為甚麼作硬性規定,叫債主在日落之前,將作為抵押品的衣服歸還給債戶?
22:26 因為古時,衣服是人賴以生存的財產;人要花許多時間及精力,才能做成一件衣服。許多人僅有一件長袍,對他們來說非常貴重,晚上要用它來當被蓋,又可當布袋裝東西以便攜帶,摺起來又可以當座位,向人舉債時還可作抵押品,當然最主要仍是用來穿。

我拿到薪酬後第一筆支出是十一奉獻嗎?
22:29 在收穫之後,應當盡快向神獻上五穀新酒,初熟的莊稼應當獻給神。神不會向人送到期付款的通知書,所以我們常因顧到其他的財務開支,而忽略了對祂的奉獻。將神所賜的財物,先拿出一部分來獻給祂,就表明祂在你生命中居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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