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9日 星期六

20111119申命記21章1-9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1:1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啟》1~9:為有人被殺,但兇手在逃應如何處置的辦法。被殺的人陳屍荒野,又不知其死因,古代社會把這當作應由全社會負責的血案;土地乃神所賜,不可為流血的罪沾污。

  中東的《漢慕拉比法典》規定,最近血案發生地點的那城,應負賠償苦主及死者所屬城鄉損失的責任。這裏用的也是同一原則。一個城的居民有責任保障四境道路的安全。

  《馬》1~9:罪行一旦發生,犯人逃跑以後,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責任。若有人被殺……田野,卻不知道殺人者在那裡,最近之城邑的長老必須作出贖罪。他們要牽一隻母牛犢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那裡把牠宰殺。他們在母牛犢上面洗手,聲明他們在這罪上是無辜的,求神不要使流血的罪歸在他們身上。即使個人的罪不能被查明,他們仍要處理團契的罪;那地必須從血的污穢得潔淨。這成為最近之城的責任。

  有人稱第1至9節為“神為他兒子而作的大審判”。在基督之死上,以色列有著流血的罪,必須以公義的方法來潔淨罪。

21: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21: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21: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啟》殺死母牛犢不同於獻贖罪之祭,只是讓牠擔負流人血的罪,使這罪不再歸到城中的百姓身上。代表城中百姓的長老,要在打折了頸項的母牛犢上面洗手,使此罪轉到牛身上。“

21: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新》事奉:侍立耶和華面前,代表百姓在敬拜的地方司職(見10:8;18:5)。

21:6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新》洗手:宣告無辜的一種象徵動作(21:7;見太27:24)。

   《啟》洗手:是宣佈與血案無關、表示本身清白(7節;參太27:24)。

21:7 禱告(原文是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21:8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21: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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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我和教會在所在的社區裡承擔了甚麼責任?
21:1-9 罪行一旦發生,犯人逃跑以後,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責任。以此類推,一個城市如果有交通險阻而令人死亡,全城的人就當負起造成損傷與補救的責任。神在此向整個社區指出,人人都有責任去明察周圍發生的事情,凡是對人的身體、社會、道德可能造成危害的情況,我們都該合力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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