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20111127申命記25章1-10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25:1 「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啟》本節規定,民間若有爭訟應交法庭處理。次節規定刑罰應在審判官前執行,以昭公允,免得刑罰過分。3節則規定笞刑最高不得逾四十下。

   《啟》義人:可譯為“無辜的”。

   《馬》1~3:罪犯若被判有罪,該受責打,執法者只可打他四十下。猶太人通常打三十九下或三十九鞭,恐怕他們數錯了,因而違反這條例(參看林後一一24)。

25:2 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

25: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新》四十下,不可過數:犯人被鞭打時,有可能受刑過度,所以摩西的律法防範刑罰變得不人道。參保羅的經歷(林後11:24)。

   《啟》笞刑限四十下也見於中東其他國家的法典。以色列人唯恐責打超過四十,犯輕賤弟兄之罪,寧可少打一下。保羅就受過這種四十減一的刑罰(林後11:24)。

25:4 「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新》林前9:9-10;提前5:17-18將此節應用在基督的工人身上。

   《啟》對待牲畜也應人道。保羅指出:連牛在踹穀都許牠吃場上的穀粒,為神工作的人豈不可以指望取得養身所需(林前9:9-10;林前5:17-18)?

   《馬》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卻要讓牠吃一些穀物。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九章9至11節用了本節來教導說,那些為了屬靈的事勞苦的人,應該在物質上受到照顧。保羅在新約中引用這個例子,說明教會不可虧待基督的工人,他們應當獲得經濟的供給使他們得到照顧(林後九10;提前五17-18)。可見不該不公平地對待為基督工作的人,應當公平地付給薪酬。(另外它也有廣泛的意義,就是對為你工作的人不可以吝嗇。)這樣,保羅讓我們看見律法在屬靈上的一面。這解釋沒有把字義削減,只顯出許多時候,在表面的意義上還有更深的屬靈教訓。用心學習聖經的人,要尋找、注意這重要的屬靈功課。

25:5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新》5~6:維持每個家庭的傳宗接代,和讓各家私擁土地而不行土地中央集權制,是摩西經濟體制的基本要素(見創38:8註釋)。

   《啟》兄弟續弟兄遺孀的婚姻風俗自古流行,視為天經地義(創38章)。摩西將此俗納入律法,規定死者之妻不可嫁給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娶她為妻。一是使宗嗣可以延續,因所生長子,仍歸死者名下;一是為了不讓各族的產業流歸別的支派,把祖產分薄了。後來這條例擴大,死者若無兄弟,他的最近親屬也須負此義務(得4章)。

   《馬》5~10:一個以色列人若死了,留下寡婦,卻沒有兒子,他的名字便有隱沒的危險,他的財產也會外流到別的家族那裡。因此,死人的弟兄應當娶這寡婦為妻,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產業。寡婦如果嫁給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譜系就會中止。在以色列的習俗之中,家族血脈的延續很重要。這種稱為“叔嫂之婚”的習俗存在於許多古代國家裡。

  那弟兄若不願意這樣做,寡婦便可到本城的長老那裡,說明這事實。那人就被召到長老面前,陳明他的意願。若他堅決拒絕,寡婦便要脫了他一隻鞋,並吐唾沫在他臉上。從那時起,他就被蒙上羞辱之名,因為他不願意延續他弟兄的家。

  利未記二十章21節禁止人娶弟兄的妻子;這裡卻命令人娶弟兄的妻子。利未記所指的無疑是當那丈夫還存活的時候,申命記卻指他死了而沒有後嗣的情況。

25:6 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25:7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啟》7~9:死者的弟兄因所生之子不能歸他名下,或者為死者生養子嗣反而得不到本可由他繼承的土地,因而不肯擔此義務。那遺孀須當眾脫去那人的鞋,並吐唾沫在他臉上。古代腳踏田地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象徵(11:24;創13:17),脫去所穿之鞋象徵放棄權利;把鞋從一人交給另一人,為權利轉移的表示(參得4:7-8)。遺孀為那人脫鞋,公開說明那人放棄權利。置親弟兄的遺孀福利於不顧,是一種羞恥(10節),女人須吐唾沫輕視他。

25:8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25:9 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25:10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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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處罰犯過的人,這律法過時了吧?與我們有關嗎?
25:1-3 乍看起來,這幾節經文似乎已不再合時。但是仔細觀察,其實內含幾個重要的管教原則:(1)在他們犯過以後,要很快地處罰。(2)處罰的程度,要根據他犯罪的嚴重性。(3)不要處罰過度,要適當、快速、公平、有節制地處罰,如此既能達到目的,又顧及受罰者的尊嚴。你是否負責管教孩童、學生或雇員?請依照以上三個要點,負起這種責任。

舊約這個條例的要點是甚麼?
25:4 古時人常常使用牛在禾場上踹穀,有時牛用蹄子踩踏,將穀粒與糠秕分開,有時牛拉著石輥壓在穀物上脫粒。在這時或在牛拉磨石將穀粒磨成麵粉時,籠住牠的嘴,就是在牠工作的時候不讓牠吃穀粒。保羅在新約中用這個例子,說明教會不可虧待基督的工人,他們應當獲得經濟的供給使他們得到照顧(參林後9:10;提前5:17-18)。可見不該不公平地對待為基督工作的人,應當公平地付給薪酬。另外它也有廣泛的意義,就是對為你工作的人不可以吝嗇。

這是條有關甚麼的律法?它的意義何在?
25:5-10 這是一條有關“叔娶寡嫂為妻”的律法,規定死者的兄弟娶寡嫂為妻。它的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產業。在以色列的習俗之中,家族血脈的延續很重要。紀念家族的最好方法,是從你後裔的譜系追溯。寡婦如果嫁給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譜系就會中止。所以她瑪才會拼命想維護這種權利。(參創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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