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201009013羅馬書7章7-13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7:7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新》律法是罪嗎:這問題是由7:4-6中有關律法的論述所引起的。

  《新》我:保羅似乎是用第一人稱代名詞來指他自己,但這也可廣括地代表全人類(7:7-12),特別代表基督徒(7:13-25)。

  《新》我就不知何為罪:律法成就了它彰顯罪的存在與事實的重要功能。

  《SDA》這樣,我們可以說甚麽呢:保羅準備應付另一種可能的誤解,是關於他所說律法與罪之關係的話。

  《SDA》律法是罪嗎:保羅在本章第五節說過,罪利用了律法使罪人滅亡。但這並不意味著律法是罪,令人比以前更壞。保羅解釋說,罪不在律法,而在於人。雖然律法使“罪趁著機會”發動(8節),但律法本身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

  《SDA》只是:律法不是罪,而是要揭露罪。沒有律法,我們就不知道何爲罪。

  《SDA》我就不知道何爲罪:既然罪就是“違背律法”(約壹3:4),律法對人所起的作用自然就是暴露罪的本來面目。而因著這種暴露就把律法當成敵人,這種態度是不合理的。人不會因爲在鏡子裏看見自己不雅而以鏡子爲敵。病人也不會因爲醫生告訴他病情而以醫生爲敵。造成疾病的不是醫生。造成不雅的也不是鏡子。同樣,上帝用祂神聖律法的鏡子暴露我們的病態和醜態,派大醫師基督來診治我們的罪病,但他不是造成以上狀態的原因。

  《馬》從上文看見,保羅對律法似乎抱批評的態度。他說信徒是向罪死,也是向律法死的;這會令人産生一個印象,就是律法是邪惡的。但事實絕非如此。

  從本節至13節,他說明自己信主之前,律法在他生命中有著重要的作用。他強調律法本身並不是有罪的,只是律法將人裏頭的罪顯露出來。律法使他不得不承認,他內心腐化墮落至何等可怕的地步。每當他拿自己與別人比較時,他會感到自己是頗爲正派體面的。但每當神的律法擺在他面前,力證他有罪時,他就無言以對,不得不被定罪了。

  有一條誡命特別令他知罪的,就是第十誡:不可起貪心。貪心是在腦海中發生的。雖然保羅未必會犯上更卑劣悖逆的罪,但如今他知道,他的思想是敗壞的。他明白邪惡的思想和邪惡的行爲一樣有罪。他的思想是受污染的。相對來說他外在的生命可能無可指摘,他的內心世界卻令人毛骨悚然。

7: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新》罪是死的:並非不存在,而是無法被人完全察覺。

  《SDA》罪:保羅用擬人手法把罪表現爲與上帝律法對抗的原則和勢力(見羅5:12注)。新約聖經把罪說成是千方百計要消滅我們的敵人。它繞累我們(來12:1)、奴役我們(羅6:12)、誘惑我們,造成我們滅亡(雅1:14,15)。換一句話說,罪達到了人類仇敵撒旦引誘我們犯法的目的,使人類因而被判死刑(見羅7:11注)。

  《SDA》誡命:這裏指第十條誡命,而“律法”則指整個十誡。

  《SDA》貪心:保羅說,“不可貪心”的命令使他更貪心了,這是未悔改的心對於上帝旨意的自然反應。實際上有些東西越禁止,人就越想、越會在叛逆的心中引起罪的念頭。(箴9:17)

  《SDA》罪是死的:這裏不是說罪不存在了,而是處於不活動、無生命狀態。參見“信心沒有行爲也是死的。”(雅2:26)。自從亞當犯罪以後,罪惡就掌了權(羅5:12、21),但是只有當律法彰顯其禁令時,才能完全揭露罪的危害的權勢。於是罪表現出叛逆上帝旨意的面目。未悔改的人性受到觸動,去進行罪惡的活動和抵抗。

  《馬》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當律法禁止諸般的貪心時,人敗壞的本性就前所未有地被挑動起來,引發貪得無厭的慾念。譬如,律法這樣說:「不可放縱情慾幻想來自樂。不可活在肉慾的幻想世界裏。」律法禁止污穢、卑下、挑起色情的思念。但很不幸,律法並沒有賦予能力去勝過罪惡。結果是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他們的思想竟前所未有地陷入色情污穢之中。他們知道,但凡律法禁止的,那敗壞的本性就更希望去犯上。「偷來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餅是好的。」(箴九17)

  相對來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罪性就像一頭睡著的狗。當律法前來說「不可」時,這頭狗便醒過來,橫衝直撞,不顧一切。

7: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新》我以前…是活著的:保羅根據他目前所理解的,來回顧自己過去的經歷。在他明白律法定他死罪之前,他是活著的。這個「以前」可能是指他成為「聖約之子(bar mitzvah)」(見以下解釋)之前,或指他悔改信主之前,即當他真正清楚明白律法的嚴厲性之前(見路18:20-21;腓3:6)。

  《新》誡命來到:指當保羅發現他在律法面前是有罪時—時間上可能是指他成為「聖約之子(bar mitzvah)」,也就是當他在十三歲,開始要對律法負全責之時;或指當他了解律法的嚴重後果,也就是當他悔改信主之時。

  《新》我就死了:保羅才明白,他已被定了死罪,因為律法顯明罪,而罪的工價就是死(6:23)。

  《啟》我以前沒有律法:可能指保羅未信主的時候,還未真正認識到律法的功用。有人認為可能指十三歲以前的保羅。依猶太律法,孩子到十三歲,必須完全承受律法的責任。

  《啟》我就死了:因為罪的工價是死(6:23),所以罪產生了,保羅也便算是死了。

  《SDA》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保羅提到了自己過去的經驗,以此來表現一切沒有悔改、依賴自己之義的人的情況。

  《SDA》誡命來到:就是當他從內心認識到“不可貪心”這條誡命的屬靈意義的時候。保羅從這條禁止一切罪惡念頭的誡命中看到了整部律法的精神。當他認識到律法是上帝的話,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時,自以爲義之情一下子就消失了。

  《SDA》罪又活了:保羅把罪比擬爲一個討厭的生物。他並不是說誡命來到以前罪沒有活動,而是說他沒有認識到罪的真面目及其致命後果(13節)。實際上,罪惡原先在他生活中沒有得到抑制(5節)。“誡命”的來到對罪惡的存在,及其對他生活的控制權發出挑戰。於是罪要起來維護自己受到挑戰的權威。

  《SDA》我又死了:保羅認識到律法的屬靈性質以後,這種新的認識使他感到自己犯了罪,懷有一切罪惡的念頭。(8節)。他深深體會自己是罪人,根本沒有活命的指望。(見羅6:21、23)。

  《馬》在被律法定爲有罪之前,保羅是活著的。換言之,他的罪性相對來說是靜止的,而他個人是輕輕鬆鬆的,對他內心重積的過犯無知無憂。

  但是誡命來到,就是當誡命帶著定罪的審判來到時,他的罪性就全然被誘發起來了。他愈努力嘗試去遵從,就失敗得愈大。他的希望死了,不再試圖靠著自己的品格或努力去換取救恩。他對以爲自己本性有良善的想法死了。他的夢想死了,不再以爲可以靠守律法而得稱爲義。

7: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新》本來叫人活的:見利18:5。就實際而言,律法反變成罪可利用的途徑—無論是保羅或是全人類的經驗,都是如此。律法不但不能帶來生命,反而帶來定罪;不但沒有使人變得聖潔,反而刺激罪的產生。

  《馬》他發覺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實際上卻叫他死。然而,他所說誡命本來叫人活,是什麽意思呢?大概他是想起利未記十八章5節,神說:「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從理想角度看,律法應許凡能謹守的都得著生命。獅子籠外的警告牌寫著:「切勿走近。」如果人願意遵守命令,就可以活著。然而,若有孩子不理會,走上前去挑弄獅子,便招殺身之禍。

7:11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SDA》因爲罪:本文強調是罪而非誡命引誘我、殺了我。這裏又一次把罪擬人化了。它行使著撒旦誘惑和毀滅的權勢。

  《SDA》藉著誡命:律法爲牴觸罪惡而樹立的屏障反而成爲誘發犯罪的機會。

  《SDA》引誘我:即“令人迷路”。該詞原文在新約中只有保羅使用(見羅16:18;林前3:18;林後11:3;帖後2:3)。在伊甸園中,罪曾經利用了上帝的命令:“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創3:3),來誘發惡的意願。夏娃站在禁樹面前,疑心上帝爲什麽不讓他們吃上帝的果子。這就給撒旦可乘之機。他利用上帝的禁令欺哄夏娃犯罪。罪的引誘在於把得之有罪的東西說成是好東西。但這東西一旦得到了,便證明是惡的東西。(雅1:14-15;參來3:13、17)。撒旦慫恿說,一旦享用了禁果,夏娃就會進入更高的生存境界,獲得更多的知識。他以這種欺騙的方式把誡命作爲犯罪的動因。他一旦達到了其邪惡的目的,就用同一種誡命指控人。因爲他不但是人類的引誘者,也是人類的控告者(啓12:10;參約1:9-11;2:4-5)。夏娃傷心地發現,她原先以爲快樂的東西,只給她帶來死刑的判決。罪人放縱不該有的慾望,其後果肯定是事與願違(見箴7:21-23)

  《SDA》並且殺了我:參照第九節“我就死了”。誡命雖然本身是聖潔的,且爲生命而設置的,卻給罪所利用,導致死亡的後果。這一切都是欺騙所造成的。所求之物並非真好,但是試探所誘發的貪慾使之顯得美好。所以上帝的恩典改變人心的大能,有一個主要的目的就是驅散這種致命的誘惑,使人看清事物的本質,獲得生命並與上帝和好。

  《馬》保羅再次強調,不可以怪罪律法。是人內裏的罪引誘他去做律法所禁止的事。罪欺騙他,使他以爲偷吃禁果也不是那麽壞的事,反而會爲他帶來快樂,此外他也毋須因此負上任何責任。罪暗示說,神將一些好處留起來,沒有給人享受。因此,罪將他殺了。意思是,在他力求自己配受救恩或賺取救恩上,他的希望已幻滅了。

7: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新》律法是聖潔的:雖然罪卑劣地利用律法,但律法本身仍是不可指責的。律法是屬神的,因此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啟》12~13:律法雖為罪用於它邪惡的目的,但錯不在律法本身。律法出諸神,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罪把聖潔的用在不潔的事上,更顯出罪的惡毒。

  《SDA》這樣看來:以下是對7-11節內容的總結,並回答了第七節的問題:“律法是罪嗎?”

  《SDA》律法:本節和7節一樣,用“律法”指全部律法,用“誡命”指律法的特殊條款。

  《SDA》是聖潔的:律法決不是罪(7節),它是聖潔的。律法啓示了其頒佈者的品格,表達了祂的旨意。所以上帝的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SDA》誡命也是聖潔:保羅先提出全部律法是聖潔的,然後又特別強調誡命的聖潔、公義和良善—“不可貪心”。強調這條誡命的原因可能是7-11節講到它成了罪惡的知識和活動增多的特別機會。

  《SDA》公義:誡命的要求是公義的。它確立了公義品格的標準。儘管有撒旦的指控,其要求的順從是人類所能夠給予的(太5:48注釋)。耶穌以自己順從的生活維護了上帝律法要求的公義性,證明律法是能夠遵守的,順從能夠造就優美的品格。凡像耶穌一樣順從的人都會說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反之,所有違犯誡命的都是在附和撒旦的主張,說律法是不公正的、是無法順從的(見羅3:26注釋)

  《SDA》良善的:指道德方面(見16節注釋)。誡命的設置是要給人帶來今生和來生的生命和福氣(見10節注釋)。只要順從,它就能給各處帶來公義和幸福(見詩19:7-11)

  《馬》律法本身是聖潔的,而每一條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我們必須常常謹記,律法本身沒有錯。律法是神所頒的,因此完全能夠表達神對他子民的旨意。缺憾在於律法頒予的對象是怎樣的「材料」:領受律法的人本身是罪人。他們需要律法,好叫他們對罪有認識;但再進一步,他們需要救主把他們從罪的懲罰和權勢中拯救出來。

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新》13~15:保羅在此所描述的,究竟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的經歷,這一直是許多世紀以來激烈辯論的題目。

  主張保羅是指非基督徒的生命說的,乃基於下列理由:(1)保羅用「已經賣給罪了」(7:14)、「我也知道,在我裏頭…沒有良善」(7:18)及「我真是苦啊!」(7:24)等語句—看來都不像在描寫基督徒的經歷;(2)7章與8章的對照,使得另一種說法難以令人採信;(3)如果這種靈性上的痛苦是人悔改信主後的結果,則會令人懷疑悔改信主是否值得。

  贊成保羅是在描寫基督徒經歷的理由如下:(1)整段經文都是用現在式寫成;(2)保羅對自己的評語是謙卑的(7:18);(3)他對神的律法很尊重(7:14、16);(4)本段經文在羅馬書中的位置,正居於保羅討論成聖的段落中—也就是論基督徒在聖潔中成長的段落中。

  《新》罪利用那聖潔的事物(律法)來達成邪惡的目的(死亡),這正顯出罪的卑鄙。

  《SDA》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保羅回答說,罪不在律法,而在人本身及其罪的傾向。

  《SDA》斷乎不是:死和罪都不是律法帶來的。

  《SDA》叫我死:罪藉著那良善的造成罪惡和死亡,就是顯出其真相。律法本是上帝品格和旨意的表達,作爲聖潔的標準而判訂的,罪卻用其使惡增多,致人定罪(8-11節)。上帝之所以允許罪藉著律法叫人死,是因爲罪既然濫用了那良善的,就得讓它充分暴露其邪惡和欺騙性。

  《SDA》惡極了:保羅已經解釋了律法怎樣用來暴露罪的邪惡本質。

  《馬》那良善的是指律法,正如上一節具體說明了的。保羅這樣問道:律法是叫我死嗎?意思是:「將保羅(以及我們每一個人)置諸死地的罪魁禍首是律法嗎?」答案當然是:「斷乎不是!」罪才是罪魁禍首。律法並沒有造成罪,卻將罪的惡劣面貌表露無遺。「因爲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下)然而事情不止於此!當神聖潔的律法禁止某種行爲時,人的罪性有什麽反應呢?答案是眾所周知的。原本只潛在、靜止的慾望,現在竟成了熊熊慾火!所以,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保羅在這裏所說的,與他在第10節所說的似是自相矛盾。他在那裏說,律法叫他死。這裏他卻否認是律法叫他死的。解答是:一方面律法不能改善人的舊天性,另一方面也不會使人犯罪。律法能顯示罪,就像探熱針能顯示溫度。但律法卻不能像恆溫器控制溫度一樣控制罪。

  真正的情況是這樣。於凡受禁制的事,人墮落的天性都本能地想去觸犯。所以,人的罪性利用了律法,使本來潛伏在罪人生命中的各種私慾,都活躍起來。人愈努力嘗試倚靠律法,情況就愈糟,直到最後一切希望都幻滅。因此,罪利用律法,將人內心棄惡遷善的希望扼殺了。而且,人更認識他的舊天性是何等罪大惡極,是他從未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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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律法叫人知罪,如果沒有律法就好了……
7:9-11 沒有律法,也就無所謂罪,因為人並不知道他們的行為是罪,除非有一條律法禁止那些行為。神的律法讓人知道自己是罪人,被判了死刑,可是知道了,也無濟於事。罪是真實而危險的。假設你來到海灘準備暢泳,卻發現海邊豎起了“海有鯊魚,禁止游泳”的警告牌,你只好掃興而歸。這是警告牌的錯嗎?你會恨那個豎立警告牌的人嗎?律法就好像這個警告牌,是必需的,我們要感謝它的存在,但是警告牌本身並不能趕走鯊魚。

不可觸,不可摸的,人偏喜歡去觸去碰,對罪會例外吧……
7:11-12 罪常常會蒙騙人,使人誤用了律法。律法是神聖的,表明神的本性和對人的旨意。世人都是悖逆的,正因為神曾經說過罪是醜惡的,我們便覺得它是賞心悅目的;正如夏娃在伊甸園裡被蛇欺騙一樣(參創3章),我們無視神的禁令,反倒偏偏要觸犯它。只要我們以神的恩典和憐憫去理解律法,就可以看到祂所禁止的行為和意識,純粹是出於祂的愛,祂知道甚麼會傷害我們。

2010年9月13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控制怒氣

「不輕易發怒的,勝過勇士。」(箴言16章32節)

  1944年6月6日,艾森豪晉升為盟軍的最高指揮官,成為當時最具影響力的人。他所指揮的軍隊是從各地集結成的水陸兩棲軍團,在當時是最強的兵力,這支軍隊預備要解放納粹控制之下的歐洲大陸。艾森豪要如何帶領如此龐大的軍隊呢?從他和不同的人一起工作時,表現出與人相處的高超技巧中,我們可略知一二。

  然而,很多人可能並不知道,艾森豪將軍過去並不善於與人相處。小時候,他在學校常常和同學拳腳相向,所幸的是,他的慈母常常教導他上帝的話語。有一次,艾森豪因為暴怒而將手弄傷,母親一邊為他包紮,一邊引用箴言16章32節教導他:「不輕易發怒的,勝過勇士;治服己心的,強如取城。」多年後艾森豪回憶道:「那天談話的內容,是我這一生最珍貴的時刻。」毋庸置疑,艾森豪先學會了如何控制怒氣,然後才能與其他人有良好的工作關係。

  當然,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會有怒氣衝天的時候,但是透過上帝在我們生命中的工作,我們可以學會控制怒氣。影響人最好的方式,就是以一顆溫柔的心對待別人。HDF

求聖靈改變我心,
賜我全新的渴望;
我願做和平之子,
不願被怒火挾制。K.DeHaan

若能克制己怒,就是戰勝強敵。




------------------------------------------------------------------------------------------------靈修靜思

聽從總指揮

眼不能對手說︰「我用不著你」,頭也不能對腳說︰「我用不著你。」(林前十二21)

  兒子想參加本市鎮一個青少年管弦樂團,首先要經過面試,演奏一些樂曲給指揮聽,之前先在一個熱身室「熱身」一下。在那裡有十來個青少年在等候面試,每個人都在作最後衝刺,希望在指揮面前有最佳表現。這些年青人的音樂造詣都很不錯,看來都可以獨當一面;然而當每個人都專注自己的樂曲時,混合起來的聲音並不悅耳。

  這幅圖畫令我想起,在神的家裡也不乏有恩賜才華的人,但要能奏出美妙的「交響曲」,重要的是每個人都聽從指揮的帶領,才有和諧,才能扣人心弦。否則教會裡太多「獨當一面」的人,不肯聽從我們的「總指揮」,都只專注自己的樂譜,不能彼此配搭和順服,人聽到的只會是刺耳的雜聲。願我們都學習常定睛在我們的「總指揮」身上,也注意如何跟身邊的人配搭,不要突出自己,乃是跟旁人「合拍」,融入整個「樂團」,一起奏出那偉大的樂章!      ~邱佩鳳


2010年9月12日 星期日

201009012羅馬書7章1-6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7: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新》律法:保羅也許是指摩西律法,但此處他所關切的是律法的基本特性,如本節所論。

  《啟》律法:在這裏是指法律的基本性質。

  《SDA》明白律法:這裏“律法”不加定冠詞,說明保羅是指律法的一般原則。他只是指出在人死了以後,律法不能再追究或處罰他了。但根據本章上下文,保羅在下面顯然主要是指舊約的律法(見較7:7)

  《SDA》豈不曉得:保羅實際上是在說,你們要麽承認我所說的是真理,即你們向罪死(羅6:11)就是不再處在律法之下(羅6:14),要麽不知道律法的性質;我卻以爲你們是非常熟悉律法的。於是他用另一個例子說明從律法之下轉到恩典之下,以及這種轉變有什麽結果。第七章依據的是他前面的話“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爲了解釋這一點,他曾提到洗禮以及奴僕與主人的關係。現在他借助於婚姻法來說明。

  《SDA》管:保羅前面採用擬人手法,說“死”和“罪”作王統治罪人(羅5:14、17;6:12)。保羅認爲,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的統治之下(見羅6:14注)。因爲律法只是顯示了公義的標準,不能除去罪惡或罪的統治。律法要求順從其條例,但沒有向罪人提供順從的力量。而恩典則成就了律法所無法成就的事情。它不僅除去罪惡,而且提供戰勝罪惡的能力。所以保羅認爲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惡之下。向律法死,就等於向罪死。本章的目的是強調:由於罪和有罪肉體的軟弱(羅8:3),律法完全不能給罪人帶來拯救。

  《SDA》人:泛指人類(見太8:20;可2:27等),既可指男人,也可指女人(見太15:11;約3:4;16:21等)。而單指男人的則是另一個詞ANER(可10:2;路1:27等)。

  《SDA》是在活著的時候:保羅指出律法的一條原則:即律法只能在人活著的時候對人有約束力。

  《馬》本節與六章14節相關:“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相關之處是:“你應該知道自己不在律法之下;或是,難道你不曉得,律法管人是當他還活著的時候嗎?”保羅說話的對象,是那些熟悉律法基礎原則的人;因爲他們應曉得,律法對一個死人是毫無作用的。

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新》2~3:這些經文是解說7:1所列的原則。死亡斷然改變了一個人與律法的關係。

  《SDA》有了丈夫:原文意爲“在一個丈夫之下”。該詞在新約中僅此出現一次。在舊約譯本中還出現在民5:20、29;箴6:24、29中。可譯爲“已婚的女人”。

  《SDA》丈夫還活著:意爲“對於活著的丈夫。”對照林前7:39。

  《SDA》脫離:丈夫死了以後,女人作妻子的身份也就取消了。

  《SDA》丈夫的律法:即有關婚姻的法律。請對照痲瘋的例(利14:2)。

  《SDA》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丈夫死了以後,妻子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這律法從法律上把她和他聯繫在一起。只要他活著,她就不可以嫁給別人。

  《馬》保羅舉出婚姻關係爲例,說明死亡廢止婚約。女人在丈夫還活著時,就被婚姻的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這婚姻的律法。

7:3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SDA》便叫淫婦:根據舊約的律法,她要受最嚴厲的處罰(見利2:10)。

  《馬》當丈夫活著時,這婦人若歸於別人,她就是犯姦淫了。然而,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再婚改嫁也毋須存罪疚之心。

7:4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 神。

  《新》這樣說來:現在保羅從7:1的原則與7:2-3的解釋中推出結論。

  《新》藉著基督的身體:指祂的肉身(祂自己)被釘十字架。

  《新》在律法上…死了:律法定罪的權勢不能再威脅基督徒。此處所說的死,要從6:2-7的角度來了解。然而,那裏所說的是基督徒在罪上死;這裏所說的,是在律法上死。結果是:律法不再控制基督徒了。

  《新》歸於別人:歸復活的基督(見6:5),這個聯合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結出聖潔的果子來。

  《啟》信徒已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受洗是一種禮儀上的死的表徵,6:2-7),律法沒有權柄再定他的罪,不能再管轄他。信徒現在已與復活的主聯合,可以結出聖潔生活的果子來。

  《SDA》這樣說來:保羅現在用婚姻的法律來說明基督徒的經驗。他的主要觀點是死亡解除了法律的義務。所以,正如死亡使妻子擺脫了婚姻律法的約束,使她可以再嫁。照樣,基督徒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就擺脫罪和律法的統治,使他可以與復活的救主進行屬靈上聯合。

  《SDA》藉著基督的身體:即藉著基督的犧牲(見弗2:15;西1:22;彼後2:24)。信徒藉著洗禮歸入死,就與基督一同向罪和律法死,就如第六章所闡明的。這樣他就可以看自己的舊人向著過去囚禁他的事物是死的。接受基督的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把自己的舊人釘死了。

  《SDA》在律法上:舊人死了就會擺脫自我施加的企圖靠行律法得救的束縛(見羅6:14注)。

  《SDA》也是死了:指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6:6)。在比喻中丈夫的死使妻子擺脫律法。在實際應用中,有罪舊人的死使信徒擺脫律法的定罪和統治,可以與基督結合。如同在羅馬書第六章一樣,保羅視基督徒擁有雙重的生命。被定罪的舊生命與基督同死,蒙悅納的聖潔新生命與基督一同復活(見羅7:11注)。

  《SDA》歸於別人:即嫁給別人。保羅常用結婚來比喻信徒與基督的結合(見林後11:2;弗5:25、28-29;參耶3:14)。

  《SDA》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即基督。

  《SDA》結果子:本章的比喻與第六章是相應的。“舊人”就是第一個丈夫。舊人釘十字架(羅6:6)就是丈夫死了。新生命的復活(羅6:5、11)就是再婚。兩者最後的成果都是結果子歸給上帝,就是改變了的生命的果子(羅6:22)。

  《馬》當我們運用這例子時,不可以按字面義來解釋每一個細節。例子的要旨在說明信徒與基督的同死,打破律法對他的轄制,正如死亡終止婚姻關係一樣。

  請注意,保羅並不是說律法已死了。律法仍發揮實在的效用,就是使人知罪。當他在經文中說我們時,對象是那些歸信基督的猶太人。

  《馬》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這裏所指的身體,就是他將自己的身體獻上死了。我們不再與律法聯合;我們現在乃是與復活的基督聯合。因爲死亡的緣故,一段婚姻關係終止了,另一段新的婚姻關係已經形成。現今我們既已從律法得自由,我們就能結果子給神。

7:5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新》屬肉體:就基督徒而言,這是一種過去的狀況—即未重生時的狀態。

  《新》因律法而生的:律法不僅能顯明罪,也能刺激罪的產生,因人天然的傾向就是想要做被禁止的事。

  《新》死亡:身體的死亡,此外更進一步,也指靈魂的死—最終與神隔絕,這些都是我們與律法「聯合」的後果。

  《啟》人生若無高尚目標,只圖情慾的滿足,律法便會在人裏頭發動罪惡的慾念,然後見諸行動,導向肉體和靈性的死亡,與神斷絕關係。律法不只揭露何為罪,也能激動罪,因為人的天性,對凡是禁止的事偏偏想去做。

  《啟》屬肉體的時候:指一個人未信主,未被聖靈重生時的光景。

  《SDA》我們屬於肉體的時候:就是在罪身中與舊人聯合,順從低級本能的衝動。這裏指的未經悔改的人生,其主要目的就是滿足私慾和情感,與“屬靈”的生活形成對照(羅8:9)

  《SDA》因律法而生的:下面幾節中保羅解釋了這句話的意思。他並不是認爲律法是這些惡慾的來源,而是認爲由於人有犯罪、叛逆的本性,律法揭露了這些慾望,定其爲有罪(8:7)。這樣,律法爲罪人行為作了準備性的工作。如果爲這一項必要的工作而責怪律法,那就大錯特錯了。

  《SDA》惡慾:即罪的慾望、衝動、情感。

  《SDA》在我們的肢體中:即在我們身體的器官和官能中(見羅6:13注)。

  《SDA》發動:即“活動”,在重生的基督徒身上,它們就失去了活動力(見羅6:6)

  《SDA》結成死亡的果子:請對照雅1:15。

  《馬》這裏提到果子,令我們想起當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所結的果子。所謂屬肉體,明顯地不是指在肉身裏。屬肉體乃是形容我們在得救前的身分。那時,我們在神面前的身分就是屬肉體的。我們只能靠本身的或所能的去贏取神的接納。屬肉體是與屬基督相反的。

  信主之前,我們是被因律法而生的惡慾所操縱的。惡慾其實並不是由律法衍生出來的;只是,律法指出惡慾並加以禁止,就足以誘發起強烈的意念要滿足惡慾。

  這些惡慾透過我們的肉體表達出來。當我們接受試探引誘時,就會産生有毒害的果子,就是死亡。保羅在其他地方提到這果子,就是情慾的事:“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兇殺)、醉酒、荒宴。”(加五19~21)

7:6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譯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新》脫離了律法:指脫離了律法的咒詛(見7:4註釋)。

  《新》心靈的新樣:(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聖靈的新樣」)見8:4註釋。

  《新》儀文的舊樣:指舊約律法下的生活。

  《啟》儀文的舊樣:原文作“舊的成文的法例”,指的不是舊約聖經,而是已失去了律法的精義,束縛人的律法的解釋。保羅一直主張舊約律法和新約福音的一貫性。他所反對的是儀文,也就是對律法字句的刻板死守,和徒具律法形式而失其真精神的生活。

  《SDA》死了:保羅在這裏只是重述了我們脫離律法的方法,就是讓有罪的舊人死去(羅7:4),像丈夫的死使妻子得了自由一樣(羅7:2)。當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時(羅6:6),我們自己,就像比喻中的妻子一樣,向律法死了(羅7:4)。原來我們不幸與有舊的罪性結合而受律法的轄制(見羅6:14)。

  《SDA》脫離:該詞在7:2中表示妻子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SDA》脫離了律法:就是“不在律法之下”,其意思見羅6:14注釋。

  《SDA》叫我們服事:這句可理解爲表示目的(參羅7:4)或結果(參羅6:22)。

  《SDA》要按心靈的新樣:那些已經向罪死,復活過新生活的人(羅6:2、4)。現在要進行新的和屬靈的事奉。他們順服上帝的律法,不再以機械刻版和律法主義的態度,好像只要遵守外表的行爲準則,就有了公義,而不管內心的狀況如何。信徒藉著與復活的救主聯合,已經學會了一種新的事奉方法,進行真誠的,出自內心的屬靈上的順服。只有那些經聖靈重生,並生活在聖靈感化之下的人,才能有這樣的事奉和敬拜。保羅在羅8章中進一步解釋這一點。

  《SDA》儀文的舊樣:指那些想靠行律法得救的人律法主義的順服態度。就像法利賽人的事奉。他們小心翼翼地“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見太23:23)。

  《馬》我們信主時,其中一樣奇妙的事,是我們脫離了律法。這是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的結果。由於他是以我們的代表的身分而死的,我們就都與他一同死了。他的死滿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就是償還了巨大的罪債。這樣,我們就從律法及其無可避免的咒詛中得著釋放。罪刑不會再判。

  如今我們已得自由,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我們服事主是因著愛,而不是懼怕;這是自由得釋放的服事,不是奴役。我們不再像奴隸般不得不遵從條文儀式中每一樣細節規定而行,而是滿有喜樂地將自己呈獻,爲了要叫神得榮耀,別人得著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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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我們跟律法的關係竟可以用婚姻來作比喻?如何?
7:2-6 保羅用婚姻來闡明我們跟律法的關係。配偶去世以後,婚姻的法律效力便自然消失;因為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律法也不能再定我們的罪了。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所以成為新人,歸於基督了。聖靈會幫助我們結出神所要的果子來。所以現在我們不是依照一套規矩來事奉,而是被基督的愛所激勵,有了新的心志而事奉。

在基督裡我們都是新人,新人就要過新生活,新生活就是……
7:4 當一個人屬於基督,舊的生命死了,就開始了一個新的生命。未信主的人都是以自我為中心的,只按自己的目標和靠自己的力量來生活。相反地,基督徒是以神為中心,神賜給我們生活的力量,改變了我們對世界的態度。

不管我怎努力行善,也沒有用,我救不了自己,怎辦好?
7:6 遵行基督教的規矩、遵守律法和風俗都不能拯救我們。就算我們可以有正直的行為,仍然要被定罪,因為我們的心思意念仍然是頑梗悖逆的。像保羅一樣,我們發現不管是會堂還是教會都不能拯救我們,直到我們尋求耶穌基督的救恩才可以得救。當我們歸向耶穌得著釋放之後,是不是應該努力遵守律法呢?是的,但是這樣遵守律法不是為了獲得神的嘉許,也不是為了外在的法規,而是因為我們被基督的愛所激勵,存著感謝的心,甘心樂意事奉祂和遵行祂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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