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20101030利未記21章1-15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1:1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新》21:1~22:33:對祭司之行為的指示,特別要避免沾染禮儀上不潔之物。

  《新》為…死人:觸摸死屍(民19:11)或進入喪家(民19:14),會使人不潔。只有在骨肉之親死時,祭司才可沾染這種不潔(21:2-3),但給大祭司的條例中規定,他連骨肉之親死時都不可使自己沾染(21:11-12)。

  《啟》本章與次章和以前幾章不同,對象不是個人,而是祭司,向他們揭示聖潔的準繩。祭司既為神的代表,對他們的要求也就高過一般人,正如聖經所說,“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12:48)。做祭司的人必須在身體上、在儀文上無瑕疵,才能為神所接納。

  《啟》祭司因此不可接觸死人,以免沾染不潔(民19:11-13),但至近的親屬例外(2-3節),因為作祭司的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姊妹都有照顧喪事的責任(2-3節)。這裏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與妻子既連合為一,超過至親應可列入例外之中。不過有職在身的大祭司,連父母之喪也不可以像俗人一樣參與(21:10-12)。

  《SDA》第21章的信息是給祭司和他們家庭的。他們必須避免任何形式的污穢。有些事情百姓可以做,祭司卻不可以做。同樣,普通祭司比大祭司擁有更多的自由。地位越高,要求就越嚴格。適用於家長的規則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他們的家庭。兒女的不端行爲可能會使父親蒙羞。

  《馬》1~4:祭司不可摸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爲了骨肉之親。縱使進入死人的帳幕也使人污穢七天(民一九14)。在那段期間,祭司事奉耶和華的資格必被剝奪,因此他不能使自己不潔淨,除非爲了骨肉之親。第4節大概是指祭司爲了他崇高的階級,而不可因任何理由沾染自己,除了第2至3節所列出的親屬以外。

21:2 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SDA》不論是聖徒還是罪人的死屍,都被視爲不潔淨的。祭司摸屍體就不潔淨了,不能在聖所主持儀式。但遇到近親時也有例外,如父母、兒女和兄弟姐妹。

21:3 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21:4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SDA》爲首:直譯爲“丈夫”(出21:22)或已婚男子(出21:3)。這裏很可能取後一種意思,就是不可因爲姻親而沾染自己。祭司不可隨從通常哀悼死者的習俗。他始終要保持祭司職分的尊嚴。

21:5 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新》用刀劃身:見19:27-28。此種傷害己身或損毀軀體的事,在外邦人中常見;他們用以表示傷慟,或博得他們神祇之關注(見王上18:28)。在以色列人的信仰概念中,對死亡的看法較比這種怪異思想好得多(如見21:1-4;創5:24;撒下12:23;來11:19)。

  《啟》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寓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這種損及身體完美,破壞聖潔形象的舉止,都在嚴禁之列,同時防止異教風俗進入神自己的民中(參19:27及註)。

  《馬》5~9:像異教徒那樣,爲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記號損傷身體外觀的做法,是被禁止的。祭司不可娶被污的妓女或被休的婦人爲妻。然而,他可以娶寡婦。祭司的女兒若作了妓女,就必須受到被火焚燒的懲罰。

21:6 要歸 神為聖,不可褻瀆 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啟》祭司是神所選定向祂獻祭的人,應比任何人更生活得聖潔。

21:7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

  《啟》祭司事奉神,歸神為聖,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為妻。迦南祀神風俗中的淫亂行為,決不可在與神立約的社會中出現,污辱神的聖名。神對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為他們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須絕對圓滿,沒有瑕疵。

21:8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 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21:9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啟》對祭司聖潔的要求及於家人。祭司的女兒如有不道德行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親,刑罰是用火燒死。

  《SDA》如果百姓中的少女犯了罪,就要按照她罪行的程度來決定對她的處罰。但如果祭司的女兒行淫,那就只能處以火刑。

21:10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啟》10~15:為有關大祭司參加喪禮和本身婚姻的特別條例。大祭司居喪不可示哀,連父母的遺體也不可接觸,以保持他儀文上的聖潔,因為他受過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須娶聖潔的處女,才不致玷污他的聖潔,並確保後代的純潔。

  《SDA》祭司的規則十分嚴格,但大祭司的規則更加嚴格。在所有的祭司中,只有他頭上倒了膏油,承接聖職,穿上金色的聖衣。他不可蓬頭散髮,因爲這會弄掉刻有“歸耶和華爲聖”的金牌;不可撕裂衣服,像一般人傷心時那樣;也不可挨近死屍,甚至他父母的屍體也不行。基督對一位想成爲門徒的人所說的話,似乎反映了這種觀念(太8:22)。如果大祭司這樣做,他就會成爲不潔,以致無法履行他的聖職。

  《馬》10~15:大祭司不可以慣常的方式來哀悼,也不可出聖所來向死人表示尊敬。他要娶以色列的處女爲妻,而且他的婚姻生活必須無可指摘。

21:11 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21:12 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 神的聖所,因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21:13 他要娶處女為妻。

  《SDA》大祭司應當娶處女爲妻。他不像普通祭司那樣可以娶寡婦,當然也不可娶壞名聲的女子。

21:14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21:15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SDA》第14節提到的婚姻所生下的兒女沒有資格繼承父親的職分,正如他自己因違法的婚姻而失去祭司的資格一樣。這些規定是爲了維持祭司職分的聖潔。祭司在各個方面都必須是聖潔的。這樣他們才配得百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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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21:1-2 “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屍體。

2010年10月30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傷痕猶在

「你既藐視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所以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撒母耳記下12章10節)

  有個不斷惹禍的青少年,總在父母親質問時認錯道歉。不論先前所犯的錯如何傷他父母的心,他仍很快地忘記,且再犯另一個錯,因他知道父母會原諒他。

  終於,父親帶他到車庫聊聊。父親舉起鐵錘將一個釘子敲進車庫牆上。然後他將錘子拿給兒子,要兒子將釘子拔出來。

  男孩聳聳肩,抓過錘子,在牆上使勁一拉,就將釘子拿出了。

  「兒子,那就像是你被原諒。當你做錯時,就像敲進一個釘子。原諒你就像是把釘子拔出來。」

  「喔好,我懂了,」男孩說。

  「現在用錘子將那被釘出的洞給拔出來。」父親如此回應。

  「那是不可能的!」男孩說。「我無法將它拔出啊!」

  正如同這個故事所描繪的,以及大衛王的一生所證明的,罪惡有其後果。即使大衛獲得赦免,他所犯的姦淫與謀殺,仍留下了傷痕,並且導致了家庭的問題(撒母耳記下12章10節)。這個嚴肅的事實對我們的生活而言,正是個警告。避免罪惡帶來傷痕的最好方法,就是活出一個遵從上帝的生命。JDB

禱告:
主啊,謝謝禰滿有憐憫,不輕易發怒。
願我不要因禰的憐憫而以為犯罪不須承受後果,
幫助我認罪悔改。阿們。

雖罪能得到赦免,但後果仍須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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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定受苦

免得有人被諸般患難搖動。因為你們自己知道我們受患難原是命定的。(帖前三3)

  有弟兄說,神不公平,某牧師這麼愛主愛人,可到了老年,神卻沒讓他安享晚年,反讓他患病受苦。

  我們根深蒂固的觀念是「好人有好報」,可事實並非如此。是不是神欺騙了我們?不是。主耶穌曾親口說:「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殺害先知,又用石頭打死那奉差遣到你這裡來的人。」(路十三34)施洗約翰是怎樣死的?被希律砍頭。耶穌是怎麼死的?被釘在十字架上。約翰的哥哥雅各怎麼死的?被希律用刀殺了。再看教會歷史,使徒們、初期的教父們和信徒,並許多宣教士,多少人為主殉道?按世人的說法,他們是橫死。作主忠僕也不得好死。究竟誰欺騙我們?是我們自己。保羅說:「你們自己知道我們受患難原是命定的。」彼得說:「親愛的弟兄啊,有火煉的試驗臨到你們,不要以為奇怪(似乎是遭遇非常的事),倒要歡喜;因為你們是與基督一同受苦,使你們在祂榮耀顯現的時候,也可以歡喜快樂。」(彼前四12至13)

  親愛的弟兄姊妹,不要被患難搖動。我們的賞賜是在天上。      ~馮文莊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20101029利未記20章1-27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0:1 耶和華對摩西說:

  《新》1~27:本章將許多列在18章的罪重述了一次,但這次多半指明犯者應受死刑。以色列的神是忌邪的神,祂不容人去敬拜任何假神(見出20:5註釋),而是要求人單單向祂盡忠(見出20:3)。

  《啟》本章可說是18至19章的增補,前兩章列述有關人與人間行為的條例,本章則講述違反這些條例的刑罰。處極刑的包括把兒女獻給摩洛、咒罵父母、各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交鬼等;也有些逆倫之罪,處罰不是死刑,而是無子女。

  《SDA》本章中所列的大多數罪行都在18和19章中討論過。那裏對百姓的呼籲完全是依據屬靈的立場,是對他們正義感的呼喚。在這裏,犯罪被視爲對國家的犯罪,必須受到懲罰,而且通常是死刑。

  《馬》本章說明第十八和十九章所列出之罪行的懲罰。

  《馬》1~5:人若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就必須用石頭打死(l-3節)。本地人若不把他殺死,神會把他和他的家毀滅(4-5節)。將兒女獻給假神爲祭,是古代異教的重要習俗。以色列的鄰國亞捫人,將兒女獻給民族的神摩洛,作爲宗教中的要事,以爲是獻上的最大禮物,可藉此辟邪或安撫憤怒之神。神對這事講得很清楚,這是可憎的事,應嚴格地禁止。無論在舊約或新約時代,神的本性都顯明他絕不願意獻人爲祭。

20:2 「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啟》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社會中最普遍的死刑。參《申命記》17:5。聖經中所記受此死刑的罪有:褻瀆神(24:16)、拜偶像(申13:6-10)、不守安息日(民15:32-36)、交鬼(27節)等。所以處極刑,因為污穢了聖所,玷污了神聖潔的名。

  《SDA》不但指把嬰孩奉獻給摩洛,而且把孩子作爲燔祭真地獻上(王下23:10;耶32:35;見耶7:31;19:5;結16:21;23:37)。

20:3 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20:4 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20:5 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SDA》剪除:直譯爲“砍倒”、“砍碎”、“消滅”、“毀滅”。上帝命令處死把嬰孩獻給摩洛的人,通常是用石頭打死。百姓如果不採取行動,而放任這種罪行的話,上帝就會親自處理,“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清楚罪犯是如何“剪除”的(見創17:14;出12:15注釋)。這裏只是指死亡。

20:6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新》交鬼的和行巫術的:求教交鬼的人與交鬼的人同罪(20:27)。見申18:10-11。人只應藉著祭司或先知求問神。

  《SDA》凡想以任何方式通靈交鬼的人都要受到懲罰(第27節)。由於第6節沒有提到死刑,人們推測在某些情況下要由審判官依據罪行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根據第27節,通常須處以死刑。

  《馬》凡求問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必須將他治死,交鬼的與行巫術的都應當被鏟除,因爲他們的信息不是來自神,不但預測是虛假的,不可信的,而且與邪靈相交亦極其危險。對於未來,我們不需要求問行邪術的人。神賜下聖經,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要知道的一切,聖經的指引才是絕對可靠的。

20:7 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SDA》如上所述,這是《利未記》的基調。上帝希望祂的子民永遠牢記在心。因爲“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20:8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新》叫…成聖的:此句與「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同是18至26章的特有用語。

  《SDA》第7節指示要成聖,接著吩咐“遵行我的律例”;然後說“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這裏把成聖和遵行上帝的律例結合在一起。在現實生活中確實需要如此。說成聖不用順從上帝的旨意,那是謬論。

20:9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原文是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新》參申21:20-21對浪蕩子之刑罰。

  《啟》咒罵父母的判死刑,因為父母是神的權柄的象徵,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罵父母等於褻瀆神。

  《SDA》聖經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咒罵才會處死。沒有明確界定暗示包括任何形式的無禮。

  《馬》9~21:凡咒罵父母的(9節);行淫的奸夫淫婦(10節);與繼母(11節)或兒婦(l2節)行淫的;以及同性戀者(13節),都要宣告死刑。(在這些不合法的交合當中,雙方都要被治死。)人若與作母親的及其女兒行淫,違法的三方都要用火焚燒(14節)。人類若與動物淫合,那是一樣重罪,人與獸都要被殺(l5-16節)。與姐妹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姐妹交合(17節)或與行經期間的婦人同房(l8節),都要被治死(或如某些人所說,他們要被逐離開以色列的百姓)。與姨母或姑母交合的人,必須受到審判,“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但經文並沒有列出詳情(l9節)。有些人認爲這裏的意思是他們會無子女而終,正如第20節那與伯叔之妻同房,或第21節那娶弟兄之妻的人一樣。

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啟》10~16:和18: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故可參18章中有關的註解。

  《SDA》10~21:讀起來並不舒服。所提到的都是可恥的罪惡。通常須處以死刑。

20:11 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2 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4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20:15 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20:16 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7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啟》17~21:均為淫亂罪,神要親自刑罰。與自己的姊妹發生肉體關係,或與在經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參18:19註)。一個人要是與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結婚(20-21節),男女均無後。人要是與嬸母同房,二人須擔當自己的罪,處罰似較“剪除”為輕。

20:18 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20: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20:20 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SDA》這種處罰在今日可能不算嚴厲;但在古時卻是很嚴重的。無子女而死意味著與以色列的盼望無份,被排除在聖約之外。

20:21 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啟》希伯來人雖有弟續兄孀的婚姻法(申25:5-10),但只限於兄死之後才可實行;否則,律法嚴禁。

  《馬》只是當弟兄活著的時候才適用。倘若弟兄死了而沒有兒子延續他的名字,那人便要娶兄長的寡婦,而第一個兒子要留死兄的名下(申三五5)。這等婚姻被稱爲叔嫂之婚。

20:22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馬》22~27:神心裏所渴望的是有一群聖潔的民。是從外邦人令人厭惡的事物中分別出來的。可以享受應許之地的祝福(22~26節)。交鬼的或行巫術的,都要用石頭打死(27節)。

20:23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SDA》上帝希望祂的子民在舉止、穿著、品行,甚至飲食上與周圍的民族有區別。上帝對祂子民的理想是完全與世界分別。

20:24 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新》流奶與蜜之地:此語常見於出埃及記、民數記及申命記(見出3:8及註釋;又見書5:6;耶11:5;32:22;結20:6、15)。

  《啟》流奶與蜜之地:指迦南和四周乾旱的曠野相比,迦南水源充足,物產豐富,確為綠洲。參《出埃及記》3:8及註。

20:25 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20:26 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SDA》有分別:該詞原文還出現在創1:4、6-7、14;出26:33;賽59:2和利20:24-25中。以色列應與其他所有的民族有區別,不僅在敬拜方式上,而且在理想、目標、社交、休閒、飲食和穿著方面。上帝讓祂的子民與所有其他的民族“有分別”,不但爲了使他們與眾不同,而且使他們能夠在生活的一切習慣上表現祂品格的完美。這樣,異教民族就有機會認識上帝律法的優越性了(申4:6-9)。

20:27 「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啟》找人交鬼和行巫術的懲治條例已見6節。本節是對行巫術與交鬼的人的刑罰。因為這一類的活動不只不能光大神的聖潔,反而導民於迷信,成為鬼魔的奴隸,行此等事的人須判處死刑,用石頭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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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獻祭該是愛的表達,不應是野蠻的行徑——
20:1-3 將兒女獻給假神為祭,是古代異教的重要習俗。以色列的鄰國亞捫人,將兒女獻給民族的神摩洛,作為宗教中的要事,以為是獻上的最大禮物,可藉此辟邪或安撫憤怒之神。神對這事講得很清楚,這是可憎的事,應嚴格地禁止。無論在舊約或新約時代,神的本性都顯明祂絕不願意獻人為祭,因為(1)祂不是異教的假神,乃是慈愛的真神,不需要以人為祭物來安撫(參出34:6)。(2)祂是賜生命的神,既禁止殺人,又鼓勵人謹守祂的律法,過健康幸福的生活(參申30:15-16)。(3)祂是無助者的神,對孩童顯出特別的關懷(參詩72:4,13)。(4)祂是無私的神,不但不要人流血,更為世人捨棄祂的性命(參賽53:4-5)。

人對不可知的未來總是有點憂慮,你又對未來……
20:6 人人都關心未來,並常尋求別人的指點。但是神警告世人,不要求助於古靈精怪的玄秘之術。交鬼的與行巫術的都應當被剷除,因為他們的信息不是來自神,不但預測是虛假的,不可信的,而且與邪靈相交亦極其危險。對於未來,我們不需要求問行邪術的人。神賜下聖經,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要知道的一切,聖經的指引才是絕對可靠的。

性可以是愛的表達,也同樣可以摧毀愛,不是嗎?
20:10-21 經文列出一系列處置性犯罪的命令,刑罰極嚴厲。神為甚麼不能容忍這些罪行?其理由是:(1)破壞了已婚夫婦彼此的委身;(2)破壞了家庭的神聖;(3)扭曲了心靈的健康;(4)使性病傳染蔓延。性犯罪在全球各地泛濫,同居者之間的性關係,越來越公開化、合法化。社會上將性犯罪描繪成具吸引力的事,使人容易忘記它背後的悲劇和可怕。神禁止人類性犯罪,是因為祂愛我們,為我們最大的好處著想。

現今性濫交情況嚴重,對你帶來了甚麼衝擊?
20:10-21 經文列出許多可憎的罪行,在迦南異教各族之中非常普遍。他們的宗教充斥了性愛女神、廟妓與其他嚴重罪行。迦南人不道德的宗教禮儀,反映出頹廢的習俗,想敗壞所有接觸它的人。神要建立一個民族,對世界有正面的影響,成為世俗強烈的對比。祂不許以色列人效法迦南人的習俗而陷於淫蕩,所以清楚吩咐人遠離性的犯罪,好在應許之地蒙保守。

你相信神所頒布的誡命都是為了你的益處嗎?
20:22-23 神頒給以色列人的每項律例都有其道理。祂並沒有將好處留下不賜給他們,祂只是不准他們有招致敗壞的行為。我們知道神為自然界定下了物理規律,例如從高樓跳下會摔死,因為地心有吸力;但是有些人不明白神屬靈的定律如何運行,祂不准我們做某些事,是因為祂不願人自我毀滅。當你被吸引,想享受物質上或精神上的歡樂時,如果涉及神所禁止的事,就要切記後果:它會令你受苦,使你跟幫助你的神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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