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20111111申命記15章1-23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15:1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

   《啟》七年末一年:為安息年(利25:2-7)。以色列人是迦南永久居民,外邦人為寄居者。在安息年,本國人的債項要全部豁免,外國人不獲此例保障(3節)。這大概是因為外國人只是暫居性質,不屬社會基本成員,即令耕種土地,也不須受第七年停止耕種的限制,應有力量還債。《利未記》25:2-7所記安息年的條例,只限農耕地,到第七年須停止耕耘,除勞作者可獲休息外,貧苦寄居者也可得糧食。本章將此例適用到債項上。可能靠田地收入維生的貧苦本國人,一旦停耕,會無力還債,才延伸此例。

  《馬》1~3:每逢七年末一年,所有在以色列人之間的債項都要取消。這第七年大概就是安息年。猶太人不需要取消別國人欠他們的債;這律法只用於在猶太人中間的債項。

  馬太亨利評論說︰“每逢第七年是一個釋放之年,土地要停止耕種,僕人毋須再受勞役;而在其他的慈惠行動當中,這項是關乎那些借了錢而不能償還的人,他們的債項在這一年得著豁免;縱使他們後來有能力,又因著良心的緣故要還債,但債權人卻自此以後都不能循律法途徑向他們追討。”

  “七”在聖經裡是一個完全或滿足的數字。在時候滿足,神差遣祂的兒子,並透過祂宣告罪得赦免──並非只適用於猶太人,卻是為所有人而設的“豁免年”(3節)。

15:2 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

15:3 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甚麼,你要鬆手豁免了。

   《新》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外邦人既然不受第七年讓土地安息之命令的限制,他的經濟情況大概容許他按要求還債。

   《啟》從14:21可以知道“外邦人”與“寄居的”有別。“外邦人”只是在以色列境內暫住,或者經營生意的人,不屬社會基本成員,也不在接受救濟之列。借錢給外國人,雖在豁免年亦可追討。

15:4-5 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 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

   《新》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由於耶和華對順從者的賞賜(15:4-6),也由於安息年的安排(15:7-11)。這「豁免年」(15:9)讓那些陷入經濟困境的以色列人免擔債務;這也是使財富均衡的方法之一。參禧年的條例(利25:8-38)。

   《啟》你們中間沒有窮人:與7節所說應幫補窮乏的人對照來看,好像矛盾。既已無窮人何須賙濟?本節所強調的是“聽從”和“謹守”神的命令。要是大家能遵行豁免年的定例,生活上有困難的同胞因為獲得債項的豁免,貧富可以調劑。施者蒙福,受者也得福(5節)。

  《馬》4~6:第4節似乎跟第11節有矛盾。第4節暗示有一個時候,地上再沒有窮人,而第11節說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在這一點上,布連格的解釋是有幫助的。他認為第4節的意思是“你們中間再沒有窮人”。換句話說,每逢第七年。他們應豁免弟兄的債,以致沒有人會繼續貧窮。債權人不會受損,因為神會豐富地賜福與他。第11節的意思是,地上常有窮人,部分原因是由於懲罰;而部分原因是為了教導人要同情別人,要與人分享。

15:6 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致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新》你必借給:以色列人若疏於遵從耶和華的命令,相反的事必會發生(見28:43-44)。

15:7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

  《馬》7~11:雖然所有債項在第七年都要豁免。但卻不應導致以色列人在豁免年臨近時,拒絕向弟兄中的窮乏人借貸。第9節所說的惡念,就是拒絕借貸。神吩咐百姓進入應許之地以後,要幫助他們中間的窮人。他們要得那地為業,就必須如此。就此,猶太人在歷史上一直以關懷照顧屬自己的人而知名,這也是理所當然的。我們不要用種種理由來輕視窮人,不管他們是誰,貧窮是出於什麼原因,我們仍當顧及他們的需要。保羅在哥林多後書九章7節所說的,跟摩西在第10節所說的一樣,保羅說︰“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這節不單是一個命令,也是一個應許,因為神不欠任何人的債。“好施捨的,必得豐裕;滋潤人的,必得滋潤。”(箴一一25)。

15:8 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

15:9 你要謹慎,不可心裏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甚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

   《啟》為富而不仁,對窮乏而有需要的人不施援手,乃發自心中的惡念,故為罪。

15:10 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裏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裏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

15:11 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新》窮人永不斷絕:又見太26:11耶穌的話。即使在最理想的社會中,以及最開明的法律下,生活的無常和百姓間的差別,也會導致某些人陷入窮困中。遇到這種情況時,耶和華命令百姓要慷慨和仁慈地對待窮人。

   《啟》摩西律法不單只提出行為規範和社會運作的體制,還教導比制度更重要也更基本的倫理原則,用愛心與憐憫待人接物。無論社會制度如何好,法制如何健全,總有人會遇到生活中的挫折。人生道途坎坷,需人扶持幫助。這裏教導人應慷慨,為他人紓貧解困。主耶穌在世的時候,就曾用這裏的話,要人在關心貧苦之外,更應培育愛人的基本精神(太26:11)。

15:12 「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啟》12~18:為釋放奴婢的條例,是《出埃及記》21:2-6的同一條例的修訂,包括希伯來婦女可以享有與男人同等地位;供給被釋的奴婢獨立生活所需(13-14節)。此外,還有對孤苦無依的人給予人道的關懷與照顧(18節;14:27、29等)。這些修訂的目的是使律法的條例能適應入住的迦南後的新環境。

  這裏提到希伯來奴隸。18節說明奴工的地位和雇工不同。希伯來人一詞在此與以色列人同義。此處仍用“希伯來人”或因這個法例引自《出埃及記》,故未予更改。舊例只提希伯來男人,現在加了“希伯來女人”,可見婦女的地位已有改善。

  《馬》12~15:希伯來人的奴隸在第七年也要得著釋放(12-18節)。但主人在任他出去之前,必先要大方地供給他的所需。這也使以色列人記得,他們本身也曾一度在埃及為奴,現今的自由乃是神所賜的。神帶領子民離開埃及為奴之地前,也曾給他們豐富的供應(出一二35-36)。因此,一個被釋放的奴隸,不應空手而去。耶和華的心願是祂的子民能學習祂的榜樣。這項告誡不只合乎人道,很可能也能幫助獲釋的男女避免再次陷入負債以及為奴的遭遇。我們或可把聖經的金律改寫作︰“要善待你的弟兄,正如耶和華善待你。”

15:13 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

15:14 要從你羊群、禾場、酒醡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 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

15:15 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 神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

15:16 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他愛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裏很好,

   《新》因他愛你:出21:5-6記載了另一個原因:那僕人可能不願離開他的家人。

   《啟》奴婢願意繼續留下的條例,看《出埃及記》21:5-6及註。在耳朵上鑽孔,也許可以繫上耳牌,標明奴婢的地位和所屬主人。

  《馬》16~18:另一方面,那奴隸可以放棄自由而選擇成為一個“永遠愛的奴僕”。他要將耳朵靠在主人屋子的門上,拿錐子把它刺透,以表示這個決定(一個長遠之奴僕的價值,是雇工的兩倍。)按著人看,這是殘忍的事。但是主給我們看見,人要來事奉主,就應當這樣作。意思乃是我們的耳朵要聽主的話,等候主的差遣、命令。

15:17 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僕了。你待婢女也要這樣。

15:18 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以為難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耶和華你的 神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新》多加一倍:例如為還清債務,一個希伯來奴僕的工作年日,比漢摩拉比法典的要求多一倍。然而,其他古代法律文件支持應將段經文譯作「已與雇工的工價相等」的說法。

   《啟》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有兩種解釋:1.養奴僕的代價只要雇工工價的一半;2.奴僕服事六年等於雇工的工價的兩倍,或“奴僕以比雇工多一倍的努力服事你六年”。第二說較近。正因為如此,主人應在第七年准他自由。

15:19 「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 神。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牠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

   《新》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因為在埃及,耶和華免了祂百姓受一切頭生的被殺之災(見出12:12、29;13:2及註釋;13:15)。

  《馬》19~23:從第19節開始,一直到第十六章17節,我們可以看見在稱為耶和華名下的地上舉行之某些禮儀的條例。這些禮儀是︰

1、把頭生的牲畜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一五19-23)。
2、逾越節和無酵節(一六18)。
3、七七節或五旬節(一六9-12)。
4、住棚節(一六13-17)。

  頭生的潔淨動物要獻給耶和華。百姓可以吃他們的分,但不可帶血而吃。這些牲畜必須沒有污點或生理殘障──總要把最好的獻給神。

15:20 這頭生的,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吃。

   《啟》《出埃及記》22:30規定,頭生的牛羊,在出生後第八天要獻給神。但若住處距敬拜的中心太遠,便難辦到。現在規定一年之中任何時間都可以去;但似乎屬意與獻什一的事同時舉行,也許在住棚節。

15:21 這頭生的若有甚麼殘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無論有甚麼惡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

   《啟》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參《利未記》1:3註。

15:22 可以在你城裏吃;潔淨人與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15:23 只是不可吃牠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啟》關於禁止吃血的例,看《創世記》9:4;《利未記》17:11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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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我怎樣向困苦窮乏的人鬆開手?除了物質以外……
15:7-11 神吩咐百姓進入應許之地以後,要幫助他們中間的窮人。他們要得那地為業,就必須如此。許多人認定貧窮是由於窮人自己不爭氣。這種想法叫人容易對窮人吝嗇、硬心,不肯慷慨解囊。我們不要用種種理由來輕視窮人,不管他們是誰,貧窮是出於甚麼原因,我們仍當顧及他們的需要。在你的社會中有哪些窮人?你的教會怎樣能幫助他們?在幫助窮人的事上,你個人能做些甚麼?

你若是雇主,又怎樣對待你的傭人和雇員呢?
15:12-15 以色列人在僕人服事他六年以後,要放他們回去,並且要給他們足夠的食物,直到他們有其他生活來源為止。這種人道行為承認神創造了每一個人,並賦予人尊嚴與價值。這也使以色列人記得,他們本身也曾一度在埃及為奴,現今的自由乃是神所賜的。我們現在不像昔日的奴僕,但是神的教誨仍然適用。雇主必須尊重雇員,並在經濟上公平地對待他們。








2011年11月11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真正保障

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羅馬書8章37節

  在二十世紀後半葉的冷戰時期,世界各大強權彼此對峙,美國人時刻活在核戰的威脅下。我還記得1962年發生古巴飛彈危機時,大家似乎感覺毀滅之日即將到來。這對當時只是小學六年級的我,實在是印象深刻。

  對於那段動盪歲月,我的記憶之一是學校的防空演習。警報響起時,所有小朋友必須躲到桌子底下以防炸彈攻擊。現在回想起來,倘若真的發生核戰,躲在桌子底下根本無濟於事。然而,當年的演習卻讓大家產生生命可以得到保障的錯覺。

  儘管今天沒有那麼嚴重的核戰威脅,但是我們仍然面臨許多危險,其中一些是屬靈方面的爭戰。以弗所書6章12節提醒我們:「乃是與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屬靈氣的惡魔爭戰。」它們全都是極為強大可怕的敵人,但是上帝已經賜給我們祂的愛(羅馬書8章35、38-39節),以及全副軍裝(以弗所書6章13-17節)。

  結果是什麼呢?結果是當我們遇到這些強敵時,「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羅馬書8章37節)。在上帝的懷裏,我們方能享有真正的保障。WEC

縱使危機仍四伏,
在主懷中我安然;
基督大能是確據,
有祂就有真平安。Fitzhugh

即使危機仍存在,有上帝同在就有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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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修靜思

神不偏待人

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代下十九7)

  有些人總覺得自己的人生比別人缺少了甚麼。「我沒有別人般健康」、「我沒有完整的家庭」、「我沒有別人的恩賜」、「我沒有別人般幸運」。聖經卻肯定地告訴我們:神從不偏待任何人,祂愛世上每個人!

  在新約中一些經文都一再肯定「神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弗六9、西三25),而且祂「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如牧人有100隻羊丟了一隻也要找回;因此祂選召猶大作門徒,祂雖洞悉猶大將來的行徑,仍願意給他悔改機會,讓他跟隨三年,言傳身教。

  因此,別再說「主沒有恩待我」,「主愛我不如愛別人的多」。而且,主給祂的僕人恩賜雖然有別,有的五千兩,有的二千兩,但將來審判的時候,讚賞卻是一樣,都以良善、忠心為標準;而不是以工作的果效、成就的高低來做標準。

  所以當我們見到一些品行差,心志不堅的人成了基督徒,甚或事奉神的人,也不必為他們的表現不值;因神不偏待人,他所行是善是惡,至終主會審判。但主給軟弱的人悔改、跟隨和事奉祂的機會,更是顯明祂的忍耐和恩慈。      ~錢志群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20111110申命記14章1-29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14:1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 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新》用刀劃身:一項異教風俗(見王上18:28)。

   《新》將額上剃光:剃光自己的前額是迦南地悼亡者的一種習俗。

   《啟》用刀劃身…額上剃光:都是迦南人的異教風俗(看王上18:28)。以色列參加這種敬拜偶像的儀式,是犯罪背逆的行為。參《利未記》19:27-28註。

  《馬》1~2:本章以對死人的某些禁忌作為開始。許多宗教有敬拜或祭祀死人的習俗,這兩節經文禁止為哀悼死人而進行損傷外貌的拜偶像行為。猶太人比外邦人較重視身體,因為身體是神所創造的。

14:2 因為你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新》2、21歸耶和華…為聖潔:見利11:44註釋。有關潔淨與不潔淨食物的規定,其目的是要將以色列從耶和華所定規為可憎惡及在禮儀上算為不潔的物中分別出來。

   《新》自己的子民:(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自己寶貴的產業」)見出19:5註釋。

14:3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新》3~21:利11章會更詳細討論有關潔淨與不潔淨食物的規定(見該章各註釋)。

   《啟》本章所記與《利未記》11章相同,參該章有關註解。

   《啟》可憎之物:指宗教上不潔淨的生物。這些動物不可以吃,也不可以拿來獻祭。訂立這些條例是不讓以色列人和神認為禮儀上不潔之物接觸,自覺地學習神的聖潔,成為祂聖潔的子民。

  《馬》3~21上:這段經文溫習潔淨與不潔淨之食物的話題,包括牲畜(3-8節)、魚類(9-10節)、有翅膀的爬蟲(19節)和羽族(11-18、20節)。(至於第19節的例外情況,參看利一一21-22)。有些牲畜被看為不潔淨的,是出於衛生的考慮,而有些卻由於被用作偶像崇拜,或由於被異教徒所敬拜。對以色列人來說,不潔淨的動物代表罪惡和惡習。

  這些限制是神要叫他們不斷牢記,他們與萬民有別,是被分別出來專門歸與神,以色列人作為一個民族必須是聖潔的。作為現代的基督徒,我們雖然毋須謹守這些飲食的條例(徒十9-16),卻能從中學到功課,使我們全面追求聖潔。聖潔不僅局限在靈性方面,也須融入生活,使我們活出聖潔的人生。

  新約中有關食物的原則,可見於馬可福音七章15節,羅馬書十四章14節和提摩大前書四章3節下至5節。外邦人可以吃自死之動物的肉,猶太人卻不可以(21節上)。猶太人若吃了,便違反申命記十二章23節的規定,因為自死動物的血並未從它身上除去。

14:4 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

14:5 鹿、羚羊、麃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14:6 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14:7 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14:8 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14:9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14:10 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14:11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14:12 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14:13 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14:14 烏鴉與其類,

14:15 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14:16 鴞鳥、貓頭鷹、角鴟、

14:17 鵜鶘、禿鵰、鸕鶿、

14:18 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14:19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14:20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14:21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裏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新》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這是根據不可吃血的命令,因為自死的動物沒有經過妥善的放血手續(見12:16、24;又見創9:4;利17:11等註釋)。

   《啟》自死的:所以不能吃,是因為死的動物的血沒有除去,吃了違反不准吃血的條例(利17:11)。

  《馬》21下:不可把山羊羔與母羊的奶同煮(21節下)。這似乎是迦南人的習慣。摩西五經裡曾三次提出這禁令。神不准人使用本來是餵養生命的東西,反過來殺害生命。

  從自然的角度看,這規定是防止百姓中毒,因為與奶同煮的肉變質後往往是有毒的。此外,有證據證明奶與肉同吃,其中的鈣質價值就抵消。從這禁令產生猶太拉比更細節的規定,就是肉與奶製品要用不同的碟子來盛載。

14:22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新》22~29:見民18:21-29。將兩處經文綜合解釋,可得以下結論:(1)每年,全以色列人收成的十分之一要送到中央聖所所在的城,分配給利未人。(2)屆時,在開頭的第一個節期中,全以色列人要享用那十分之一的一部分。(3)所剩餘的,即那十分之一的大部分,都要歸利未人。(4)每三年,百姓要積聚當年的十分之一在自己城中,儲存起來分配給利未人和一些不幸的人:如寄居的、孤兒和寡婦(見26:12)。(5)利未人要從所得的十分之一取十分之一獻給耶和華。見利27:30註釋。

   《啟》14:22~16:17:是有關個人義務和守節期的定例,包括什一奉獻、債務的豁免、奴隸的釋放、頭生的歸神為聖,以及上聖所守節等等生活中定期應履行的責任,因為放在一道來講。

  什一奉獻歷史甚久,《創世記》28:22和《利未記》27章都記有此事。本章22:29節所述可以概括為:1.用地每年所出的取出十分之一,帶到聖所,把其中大部分供給事奉神的利未人;2.把剩下的在那裏和家人共享。第二項都是一年一次節期中的什一奉獻。3.每隔三年,那一年的出產的十分之一,要儲存分開給利未人和貧苦的人,包括孤兒、寡婦與寄居者。這可能是一種募集的什一之捐。也可能就是每年的捐獻到第三年作另一種用途:賙濟貧民(參利27:30註)。

  《馬》22~27:第22至29節談及什一奉獻的題目。有些解經家認為這部分所提到的並不是第一個十分之一(利二七30-33),因為第一個什一只屬於神,要歸給利未人,而以色列人不可以吃用。這裡可能是說第二個十分之一奉獻,稱為節期的什一奉獻,奉獻者自己可吃其中的一部分。一般來說,這些第二個什一奉獻要帶往神指定為敬拜中心的地方。然而,奉獻者的住所若與神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地方相距太遠,不能把奉獻之物帶到那裡去,他就可以把禮物換成銀子,把銀子拿到神的聖所,在那裡買食物與酒,在耶和華面前享用。

  我們從第26節留意到,聖經並沒有教人滴酒不沾。但聖經卻教人要適度而行、有自制、不上癮,和禁戒任何導致傷害別人的事。清酒和濃酒的分別是,清酒是用葡萄釀造的,濃酒是用五穀、水果或蜂蜜釀造的。連續兩年,奉獻者都要帶著什一奉獻,或與禮物相等的銀子上聖所去。

14:23 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 神。

14:24 當耶和華你 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裏去,

   《啟》以色列人定居之後,住的地方分散,距離敬拜的中心太遠,不方便把田地畜牧所產帶去奉獻,此處規定可以換成現金,方便攜帶。但到了聖所,必須用以購回食物和飲料,在那裏一同歡樂。

14:25 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 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新》銀子:各種重量的銀塊是昔日通用的交易媒介,但並未鑄成錢幣的樣子(見創20:16註釋)。

   《啟》銀子:為當日交易用的媒介。

   《啟》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依稀可見中國人當年用銀両交易的情景。

14:26 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 神的面前吃喝快樂。

14:27 「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14:28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馬》28~29:到了第三年,他要用這十分之一來供應城中的利未人、寄居者和孤兒寡婦。我們再次看見,就耶和華來說。照顧困苦窮乏的人,是優先要做的事。眷顧比自己弱小的人,乃是每個人的責任;家族的成員應當同舟共濟,義助族中的窮人,社區則要幫助住在區內的人。國家的法律固然要保護窮人的權益,而幫助窮人也是敬虔生活的積極部分。基督徒當負起供應窮人的責任,要使用神所賜的財物去幫助不幸之人。藉此,信心才能在日常生活中體現出來。“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他的善行,耶和華必償還。”(箴一九17)

14:29 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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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這裡所講難道是敬拜死人?我們的信仰可不會這樣的——
14:1 這一節經文所講的行為是指敬拜死人。許多宗教有敬拜或祭祀死人的習俗。基督教與猶太教和其他宗教有別,都注重人在今生活著事奉神。別因掛慮死者而分心,影響了今生的事奉。

神為甚麼不許以色列人吃這些動物?對我們生活的啟示是——
14:3-21 神不准以色列人吃某些食物有幾個原因:(1)有些食肉的動物會吃別種動物的血,而食腐屍類的動物會吃死去的獸肉。由於以色列人不可以吃血,也不可吃死去的動物,所以他們也不該吃那些吃血和死屍的動物。(2)神禁止他們吃的某些動物,如蝙蝠、蛇、與蜘蛛,跟某些異教邪惡的風俗有關(參賽66:17)。對以色列人來說,不潔淨的動物代表罪惡和惡習。(3)有些限制可能是神要叫他們不斷牢記,他們與萬民有別,是被分別出來專門歸與神的。我們現在雖然毋須謹守這些飲食的條例(參徒10:9-16),卻能從中學到功課,使我們全面追求聖潔;聖潔不僅局限在靈性方面,也須融入生活,使我們活出聖潔的人生。

不可用山羊的奶煮山羊羔,是出於甚麼原因?
14:21 神不准人用山羊的奶來煮山羊羔,這使人想起迦南人為了使人畜多產所行的種種不當的禮儀。神不准人使用本來是餵養生命的東西,反過來殺害生命。(出23:19也提到這條命令。)

你作十一奉獻沒有?是有了收入後即刻奉獻,還是拖到最後?
14:22-23 聖經將十一奉獻的目的講得很清楚——將神放在我們生活的首位。要將所獲得的第一份收穫,也是最好的歸與神,這表明我們對祂的敬愛。即時獻上最好的,你就能全心全意地信靠祂。我們要牢記,自己的一切全屬於祂,養成十一奉獻的習慣,就是把神放在首位,且讓祂為你安排其他的一切。

你和你的教會在幫助窮乏者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14:28-29 在社區中設立眷顧窮人的制度,聖經早有明文。神吩咐祂的子民,每三年要將當年收獲的十分之一用來幫助無倚無靠、飢餓貧窮的人。這些條例可以防止全地陷入貧窮的深淵,也防止富人欺壓窮人。眷顧比自己弱小的人,乃是每個人的責任;家族的成員應當同舟共濟,義助族中的窮人,社區則要幫助住在區內的人。國家的法律固然要保護窮人的權益,而幫助窮人也是敬虔生活的積極部分。基督徒當負起供應窮人的責任,要使用神所賜的財物去幫助不幸之人。你要慷慨施捨,幫助貧困的人,如此可叫你尊重神是創造萬民的主宰,使別人也同得祂的恩惠,吸引人歸向祂。藉此,信心才能在日常生活中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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