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20100901羅馬書3章21-26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21 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新》但如今:有兩種可能的解釋:(1)時間上—全部時間可區分為兩個階段,而在「如今」這階段,神的義已經顯明出來;(2)邏輯上—指「因行律法而得的義(這是不可能的,見3:20)」與「神所賜的義」的對比。

  《啟》但如今:這句話可以有兩個意思:1.福音開始了一個新時代;在此以前,神的救恩並未顯明,但“如今”,神將祂的義藉著基督賜給人;2.承上啟下,將上下文對比。

  《啟》律法和先知:指全本舊約聖經。福音乃舊約所預見、所預備,為神所定的救贖道路。

  《啟》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是說人稱義不靠行律法的“立功”之法,乃因信耶穌基督的“信主之法”。

  《SDA》如今:該詞可以從時間上理解爲“目前”,也可以從邏輯上理解:“在這種情況下”。關於後一種意思,請比較羅7:17;林前13:13。保羅已經說明所有的人都需要公義(羅1:18-3:20)。現在他不再從反面,而是從正面闡述1:17的主題。

  《SDA》神的義:見1:17注。保羅闡述了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靠行律法又得不到公義,接著他論述上帝的義與之對照。上帝準備把這種義送給一切信耶穌基督的人。

  《SDA》在律法以外:律法原文無冠詞(見2:12注)。“在律法以外“與”因行律法“相對照(3:20),強調了上帝的義已經顯示出來,與律法無關。即:上帝的義已經顯示出來與整個律法的原則和把守律法作爲獲得公義之辦法的整個觀念無關,與猶太人作爲公義基礎的法律體系無關。

  《SDA》顯明出來:該詞暗示過去是隱藏的,現在才顯明出來(見羅16:25-26;西1:26)。雖然上帝的義在舊約時代已有一定程度的顯示,祂的公義在基督身上才得到充分的顯示。

  《SDA》律法和先知:指舊經聖經(見19節注)。原文的“律法”有冠詞(見2:12注)。舊約聖經和新約聖經並不矛盾。雖然上帝公義的顯示與律法無關,但與律法與先知並無衝突。相反,律法和先知都曾預言到上帝的義(見約5:39)。舊約聖經實際上已預言到上帝的公義將顯示在基督身上,並且因信而被人接受,正如新約聖經所記載的(見徒10:43;彼前1:10-11)。保羅曾引用哈巴谷2:4“義人必因信得生”(羅1:17)。在整部《羅馬書》中,保羅經常引用舊約聖經來支持自己因信稱義的觀點(見第四章;10:6、11)。儀文律法的主旨是教訓人說:人稱義不是靠順從道德律法,而是因信將來的救贖主。

  《SDA》爲證:作見證。

  《馬》我們來到羅馬書的中心主題,保羅要回答這問題:根據福音說,聖潔的神如何使不虔不義的罪人得以稱義呢?

  他首先指出,神的義已經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就是說,有一個計劃已經顯明出來,就是神可以公義地拯救不義的罪人;方法是不要求人遵守律法。神是聖潔的,他不能容忍、忽視、縱容罪惡。他必定要加以懲罰。罪的懲罰就是死。然而,神愛罪人,希望施以拯救,這正是矛盾所在。神的公義判定罪人必須受死,但他因愛的緣故,卻希望罪人得享永遠的福樂。福音正顯示神如何毋須違背自己的公義而能夠拯救罪人。

  這個公義的計劃有律法和先知爲證。流血代贖的獻祭制度已將這計劃以象徵的手法預表出來。先知的預言已直接地宣告了(參看賽五一5-6、8;五六1;但九24)。

3:22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新》22~24一切相信的人…白白地稱義:一切相信的人都「白白的稱義」,並非「世人都犯了罪…就白白的稱義」。

  《新》沒有分別:指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沒有分別(見10:12)。

  《啟》因信耶穌基督:這句話和3:20的“因信律法”恰成對比。

  《啟》並沒有分別:指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在得救的事情上同等對待,誰也不比誰優勝。

  《SDA》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相信”即“有信心”。

  《SDA》並沒有分別:救恩的方法既適用於猶太人也適用於外邦人。沒有分別的原因是他們在需要上沒有分別(23節)。

  《馬》第21節告訴我們,公義的救恩不是靠守律法獲取的。保羅告訴我們,救恩是怎樣獲取的──因信耶穌基督。這裏說的信,是全然倚靠永活的主耶穌基督;相信只有他是把人從罪中拯救出來的唯一救主,他是人類到天堂去的唯一盼望。這信心的基礎是在聖經中基督的位格和工作的啓示。

  信心並不是盲目的投身。信心要求最確切的證據,在神無謬誤的聖言中找到的。信心不是不合邏輯或不合理的。受造物應相信創造者,還有什麽比這更合理呢?

  信心不是一種功德,讓人可以藉此賺取或說配受救恩。人不能因自己相信主而誇囗;因爲不相信他的才是愚蠢的人。信心也不是企圖賺取救恩的行動,而是單純地接受神白白賜下的救恩。

  保羅進一步告訴我們,這救恩是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給一切人的意思,是人人都可以得到,是給予世人的,並且足夠給所有的人。然而,這只是加給……相信的人;換句話說,只有那些以確切的信心接受主耶穌的人,救恩才在他們的生命中生效。赦罪的恩典是要賜給所有人的,但只有當人接受恩典時,才在他的生命中生效。

  當保羅說救恩是給一切的人時,是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的,因爲現在並沒有分別了。猶太人沒有特別的優待,外邦人也不是處於低下的地位。

3: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

  《新》神的榮耀:這是神原先希望人所擁有的。藉著基督(見來2:5-9),信徒將重新得著人在墮落之前所具有的榮耀(見創1:26-28;詩8:5-6;參弗4:24;西3:10)。

  《SDA》世人都犯了罪:亞當的罪污損了人身上上帝的形像(見5:12注)。自從人類墮落以後,所有亞當的子孫都虧負於上帝的形像和榮耀。保羅在懇勸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認識到以下重要的事實,經驗和歷史的所有證據都證明墮落的人類靠著自己敗壞的本性,根本無法滿足上帝律法的要求,確立自己的義。獲得公義的唯一辦法就是藉著信靠耶穌基督。靠著這種信心,人類與上帝恢復了正常的關係(3:24)。有新的心在他們裏面造出來。使他們因信重新過順從上帝律法的生活(見5:1注)。

  《SDA》虧缺(hustereo):腓4:12譯爲“缺乏”,來11:37爲“窮乏”,路15:14爲“窮苦”。在迦拿婚宴的記載中,該詞表示“沒有”酒了(約2:3)。原文的含義是罪人仍繼續虧欠。其動詞的形式不僅表示虧欠的事實,而且表示虧欠的意識。如果這樣,動詞可以譯爲“有意識地繼續虧欠。”這種虧欠感使各地的人沒法用行律法來建立自己的義。

  《馬》福音是全人類可以享有的,全人類都需要福音。這需要是整體的,因爲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每一個人都在亞當裏犯了罪;亞當犯罪時,就成了所有後裔的代表。然而,人類不單在本性上是罪人,在行爲上也是罪人。他們本人虧缺了神的榮耀。

3:24 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新》蒙神的恩典…白白地:「稱義」的中心思想是:人顯然絕對應該判為有罪(3:9-19),然而因他信靠基督,神就稱他為義。此處用數種方式來述說這個真理:(1)「白白地」(是禮物、免費的);(2)「蒙神的恩典」;(3)「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及(4)「藉著人的信」(3:25)。

  《新》救贖:這是奴隸市場的用語—基本意義是「藉著付出贖價而得著釋放」。保羅用此語來表示,信徒從罪疚及應受的審判中得釋放,且從罪的奴役中得解脫,因基督藉祂的死為我們付了贖價。

  《新》稱義:希臘文這動詞保羅共用過二十二次,大部分在2:13-5:1與加2至3章,大多譯作「稱義」。此詞描述當人相信基督是他的救主時所發生的事:從消極方面來看,神因此宣告此人無罪;從積極方面來看,神宣告此人為義。祂撤銷了此人的罪債,並且算他為義。保羅特要強調兩點:(1)沒有人能活出完全良善、聖潔、公義的生活來。事實上,世間「沒有義人」(3:10),並且「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3:23)。「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3:20)。(2)雖然世人都是罪人,不是神的兒女,但是神會稱一切信靠耶穌的人為義,而非有罪。這個法理上的宣告是有效的,因為基督為償還我們的罪債而死,而且一生過著完全公義的生活,祂的義可歸算到我們身上。這是羅馬書的中心主題,在主題經文1:17(「神的義」)中表明了出來。基督的義(祂對神律法的順服與祂犧牲之死)將被算為信徒所擁有的義。保羅單在4章就用了「算為」一詞九次之多。

  《啟》保羅指出罪人在絕望中的一條出路,這就是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得以稱義。

  《啟》救贖:原用於奴隸市場;付出代價,奴隸可以得著釋放。保羅用此詞說明神為人的罪付出了代價,使人得著釋放,不用再作罪的奴隸。

  《SDA》因耶穌基督:耶穌是“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1:30)。祂既是救贖主,又是贖價(多2:14;提前2:6)。怪不得保羅感歎道“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3:11)。當使徒說他決心“在你們中間不知道別的,只知道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時,他並沒有給自己規定狹窄的限制。因爲充分地認識上帝,就是認識上帝恢復人類的整個計劃。沒有比這更大的智慧了。

  《SDA》稱義:由於人沒有什麽功德可以與上帝和好,稱義就必須是白白賜予的禮物。只有當一個人謙卑地承認自己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本身沒有一點條件可以討上帝喜悅,他才能憑信心接受稱義爲白白賜予的禮物。

  《馬》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就白白地稱義。福音告訴我們,神如何使罪人白白得稱爲義。這是罪人何等不配得的恩惠。然而,當我們說使人稱義時,到底是指什麽呢?

  “稱義”一詞,意思是承認或宣稱某人是義的。例如,當一個罪人相信主耶穌基督時,神就宣佈他是義的。新約聖經運用這詞時,通常都是這個意思。

  然而,如果人相信並遵從神的話,就是以神爲義了(參看路七29)。換句話說,他宣稱神在他的一切言行上都是公義的。

  當然,人也可以自稱爲義;他可以力爭以表明自己是義的(參看路一○29)。不過,這其實只是自欺欺人吧了。

  稱某人爲義,並不等於實際地使他成爲義。我們不能使神成爲義;他本來就是義的。但我們能夠宣告他是義的。神並沒有使信徒本身成爲無罪或公義的人。確切地說,神乃是將義歸在他的帳上。正如裴雅森所說的:“神在使罪人稱義時,是稱呼那些本身不是義人的人爲義──雖然他們的確有罪,卻不加以歸罪;他們本身並沒有義,卻將義歸與他們。”

  有一個很受歡迎的說法,將稱義解釋爲:就像我從沒有犯過罪似的。然而,這種解釋未夠徹底。當神稱一個相信他的罪人爲義時,他不但使他罪責盡除,又給他披戴上他自己的義,而且使他完全合適到天堂去。“稱義不但是使人可以無罪開釋,還得著認可嘉許;不但得著赦免,還得著提升。”無罪開釋的意思,只是指某人可以不受指控。稱義卻是指將正確的義歸與人。

  神能夠稱不虔的罪人爲義,是因爲主耶穌基督已經透過他的死和復活,完全代付了他們的罪價。當罪人憑信心接受基督時,他們就得稱爲義了。

  當雅各教導說,人是因著行爲稱義時(雅二24),他並不是說我們是靠好行爲得救的,也不是說靠信心加上好行爲,而是靠那種會産生好行爲的信心而得救。

  有一個重點大家必須知道,就是稱義乃是神心目中的估量。這不在乎信徒的感覺怎樣;信徒知道這是事實,因爲聖經這樣說。司可福評論說:“稱義是神的一個行動。他宣稱凡相信耶穌的人爲義。這事在神的意念中進行,並不是在信徒的精神系統或情感本性中發生。”

  保羅在本節裏教導說,我們是白白的稱義的。這並不是我們可以賺取或換購而得的,而是賞賜給我們的。

  然後,是我們蒙神的恩典……稱義。簡言之,我們得稱義完全不是因爲我們有什麽優點和功勞。就我們來說,我們不配得稱義,不但沒有主動去尋求,也沒有用什麽來換取。

  爲免在下文産生混淆,我們要在這裏稍停下來,解釋在新約聖經中稱義的六個不同層面。聖經形容我們是因著恩典、信、血、能力、神和行爲稱義的;然而,各層面之間並沒有矛盾或衝突。

  *我們是藉恩典稱義的。換句話說,我們本是不配的。

  *我們是因信稱義的(羅五1)。換句話說,我們要透過相信主耶穌基督去承受義的身分。

  *我們是靠著血得稱爲義的(羅五9)。這是指救主爲使我們得稱義而付上的代價。

  *我們是靠神的能力得稱爲義的(羅四24-25)。

  *我們是蒙神稱義的(羅八33)。他以我們爲義。

  *我們是因行爲稱義的(雅二24)。這並不表示人可以用好行爲來賺取稱義;好行爲是得稱爲義的證據。

  回到本節,經文說我們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稱義的。救贖就是付出一筆贖價,將人買贖回來。主耶穌將我們從罪的奴隸市場買贖回來。他用自己的寶血爲贖價,以滿足聖潔又公義的神的要求。如果有人問:“他向誰付了贖價?”這人其實並不明白關鍵所在。聖經並沒有說明要向神或撒但付出一筆具體的贖金。贖價不是向任何人付出的,而是一個抽象的解決方法,奠下公義的基礎,讓神可以拯救罪人。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新》挽回祭:希臘文此詞是指能滿足神義怒的一種祭物。如果不能滿足(「挽回」),則所有的人都照理預定要遭受永刑。見約壹2:2註釋。

  《新》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藉著相信耶穌的血」)使人得救的信心,導致人仰望為我們犧牲受死的耶穌基督。

  《新》25下~26:神子民的罪,在舊約時代是藉獻牲畜象徵性地受罰,如今因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而永遠的獻祭,徹底的受了懲罰。

  《SDA》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把這句話與本節其他部分聯繫起來,可有不同的解釋。欽定本的意思是:耶穌的犧牲使那些信靠祂血的人罪得赦免,並與上帝和好。但也有可能“藉著人的信”和“憑著耶穌的血”各自與“挽回祭”聯繫在一起,因而理解爲:“上帝藉著祂的流血設立祂爲因信而成的挽回祭。”這兩種解釋在語法上都講得通。在本節中,後者更能說明基督的犧牲作爲成就赦罪的方法。贖罪犧牲藉著相應的信心發生效果。除非憑著信心接受所提供的赦免,救贖工作就無法在爲之犧牲的人心中産生和好的效果。

  《SDA》因爲:下面要說明上帝顯示祂公義的原因。

  《SDA》寬容(paresis):該希臘詞在新約中僅出現這一次。它與別處譯爲remission(赦免,見太26:28等)的aphesis不同。其原意不是“赦免”,而是“放過”、“不去看”。而在草紙文字中,paresis用來表示豁免處罰或債務。

  《SDA》人先時所犯的:在本文中保羅看來本不是講人在悔改以前所犯的罪,而是基督贖罪犧牲以前世人所犯的罪。上帝曾允許外邦人“各行其道”(徒14:16)。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鑒察(徒17:30)。因此上帝的公義人不大清楚,需要公開的顯示出來。“在今時”(羅3:26),基督的犧牲提供了這樣的顯示,請對照約15:22;徒17:30;雅4:17。

  《SDA》罪(hamartema):指個人犯罪不順從的行爲,有別於指抽象籠統之罪的hamartia(參太18:15注;約壹3:4)。

  神設立耶穌基督作挽回祭。挽回祭是一個途徑,藉此公義得到滿足,神的忿怒消除,並且神可以因蒙悅納的祭而施憐憫。

  新約聖經有三處曾形容基督是挽回祭。在本節,我們認識到,凡相信基督的人,都因他所流的血得蒙憐憫。約翰壹書二章2節形容基督爲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單是爲我們的罪,也爲普天下人的罪。他所成就的工作,功效足以惠及全世界;然而實際上挽回祭只在那些相信他的人身上生效。最後,約翰壹書四章10節說,神差他的兒子爲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藉此向我們顯明他的愛。

  在路加福音十八章13節中,稅吏祈求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他祈求神向他施憐憫,使他可以免受一身罪債的刑罰。

  希伯來書二章17節也用了挽回祭一詞:“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爲要在神的事上,成爲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爲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這裏說“獻上挽回祭”,意思就是付了刑罰的代價,以免除刑罰。

  在舊約中,挽回祭的同義詞是施恩座。施恩座就是約櫃的面蓋。在贖罪日,大祭司將祭牲的血灑在施恩座上。藉此大祭司和百姓的罪得以代贖或蒙遮蓋了。

  當基督爲我們的罪作挽回祭時,他所作的更徹底。他不但將罪遮蓋了,還將罪完全除掉。

  保羅在本節告訴我們,神設立基督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聖經並沒有叫我們將信心投在他的血上;基督自己才是我們信心的對象。只有已經復活並永遠活著的耶穌基督,才可以施行拯救。他就是挽回祭。使挽回祭對我們有效的條件,就是信他。他的血就是代價。

  基督所成就的工作,宣告神的義,叫人過去所犯的罪得蒙赦免。所指的是基督受死前人所犯的罪。由亞當至基督,人相信神給他的任何啓示,神就根據這信心來拯救他。例如,亞伯拉罕相信神,神便以此爲他的義了(創一五6)。不過,神用什麽方法使這行動合乎義呢?無罪的代罪羔羊尚未被殺,那完美祭牲的血尚未傾流。簡言之,基督還未受死。罪債尚未付還,神公義的要求還沒有得到滿足。神如何在舊約時代,拯救那些相信他的罪人呢?

  答案就是,雖然基督尚未受死,但神知道將來他要捨命;因此,神便根據基督在將來要成就的工作來拯救人。雖然舊約的聖徒並不知道各各他十字架的事,但神知道。當他們相信神時,神就將基督所成就的一切功勞歸在他們的帳上。實際上說,舊約信徒是按記帳信貸的方式得救的。他們是根據那筆在將來才付的贖價得拯救的。他們是前瞻各各他,而我們是回顧各各他。

  當保羅說,基督的挽回祭顯明了神的義,因爲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有人誤解,以爲保羅所指的,是人在信主前所犯的罪。其實他並不是這個意思。人們誤以爲基督成就的工作,處理了人在重生前所犯的罪,得救後的罪卻需由自己負責。不是的。

  保羅所討論的,是神的寬容;明顯地,他寬恕了那些在基督釘十字架之前蒙拯救的人的罪。神好像是寬赦了這些罪,或假裝看不見這些罪。保羅卻說,不是的。神知道基督能完全償還罪債,所以以此爲據拯救人。

  所以,舊約時代是神忍耐的時候。神暫且保留了對罪的審判,最少有四千年之久。到時候滿足了,便差他的兒子到世上來,擔當世人的罪。當主耶穌親自擔當我們的罪時,神就將他公義的怒氣和聖潔的忿怒,毫無保留地傾倒出來,落在他的愛子身上。

3: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啟》基督為人類的罪受死,是神公義的見證。神不只公義,也有慈愛。神在證明祂是公義的同時,也預備了信祂的人得蒙救贖的途徑。

  《SDA》在今時:多世紀以來,上帝一直“不鑒察”(徒17:30)世人的罪,但“及至時候滿足”(加4:4;弗1:10)祂差遣祂的兒子降世,顯明了祂的公義。

  《SDA》爲義:意爲“可以看出上帝是公義的”。

  《SDA》也稱信耶穌的人爲義:只有那些接受耶穌所顯示上帝的公義和慈愛,承認自己的失喪和淪亡,需要一位救贖主,在找到祂以後,全心信靠降服地承認祂的人才得以稱義。

  《馬》如今基督的死顯明了神的義。神是義的,因爲他要求悉數付上罪的代價。他可以稱罪人爲義,而又沒有隱瞞他們的罪,或放棄他公義的原則,因爲那完美的代替者已受死並復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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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信靠耶穌真是甜美,只要信靠主恩言——誰可以得到?讓保羅告訴你……
3:21-29 保羅討論過我們的罪及神的審判之後,轉向一個奇妙的喜訊:我們可以藉信靠耶穌除去罪惡而不被定罪。“信靠”的意思是相信祂饒恕我們的罪,使我們在神面前可以被稱為義,並且有能力遵照祂的旨意生活。神的救恩是為所有的人而設的,不管他的背景及以前的行為怎麼樣。

和人談起罪,總相信自己罪不大,不是嗎?我只有小小妒忌,小小自私,小小……
3:23 我們往往以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判斷罪的大小。例如謀殺比仇恨嚴重,姦淫比淫念嚴重,但是這並不表示我們犯的罪輕,就可以得到永生。因為不管所犯的是大罪還是小罪,都會使我們成為罪人,使我們與聖潔的神隔絕,把我們引向死亡(因為它使我們失去與神同在的資格)。所以不要輕看小罪,強調大罪,因為它們全都會使我們與神隔絕,但它們也都可以得到神的赦免。

滿身罪污,何以稱義?你不要騙我,我連“稱義”是甚麼也不知道……
3:24 “稱義”的意思是宣告無罪。當法官在法庭上宣告被告無罪,就會立刻撤消對被告的所有指控。按法律來說,那個人就完全清白,跟未曾被檢控一樣。同樣,神赦免我們的罪,我們過去的犯罪紀錄就會被塗抹掉,在祂看來我們彷彿未曾犯過罪一樣。救贖是指基督把犯罪的人從罪的轄制中釋放出來。舊約時代,一個欠債的人如果被賣作奴隸,他直系的親屬可以贖回他,用錢財買回他的自由。基督買回我們的自由,而付出的贖價就是祂的生命。

以你身體,擔我苦;以你寶血,洗我罪,主我怎配?你何竟如此愛我?
3:25 基督是我們的“挽回祭”,換句話說,祂為了挽回我們的罪而替我們去死。神向罪人發義怒,因為他們背逆神,離棄那賜他們生命的神,但是神卻宣告以基督的死為祭是合宜的,是專為我們的罪而設的。基督替我們承受了罪的刑罰,完全滿足了神的要求,祂的犧牲帶來了赦免、釋放和自由。

我真幸運,可以信耶穌;有人說這對舊約時代的人不太公平,我想想也是,你如何看?
3:25 那些生活在基督到來之前的人,他們的罪又怎麼樣解決呢?如果神懲罰他們,那豈不是對他們不公平嗎?如果神拯救他們,基督的犧牲豈不是沒有必要了嗎?保羅說藉著十字架上的耶穌,神饒恕了全人類的罪。舊約時代的信徒憑著信心仰望基督的來臨就可以得救,即使他們並不知道耶穌的名字,或者耶穌的具體生活。但是我們不是那個時代的信徒,我們知道神愛世人,甚至賜下祂的獨生子(參約3:16),所以我們必須相信並歸向祂。

2010年9月1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聖經中的主

「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翰福音5章39節)

  在一場於西雅圖太平洋大學舉行的教會領袖會議中,知名牧師厄爾.帕姆談到以前的一段經歷,這經歷影響了他五十年以來的教導與傳道生涯。

  他還是神學生時,帶領一個查經班,在當中他鼓勵組員研讀聖經。帕姆說道:「我深深地體會到,只要我能鼓勵別人研讀聖經,這人早晚會對經文產生敬仰之情,並走往聖經所指向的生命重心──耶穌基督。而當一個人敬重耶穌時,他信主就是遲早的事了。」

  耶穌曾對一群宗教領袖說話,這群人雖熟讀舊約聖經,卻激烈地反對祂。耶穌這麼說:「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做見證的就是這經。然而你們不肯到我這裏來得生命。」(約翰福音5章39-40節)

  研讀聖經必須敞開心胸,並具備探索追求的態度。我們一旦發現整本聖經的重點就是耶穌時,我們就必須決定要如何回應祂。

  凡願意敞開心門歡迎基督,並在祂裡面得著新生命的人,就有大喜樂等著他們。DCM

聖經話語如活水,
滋潤莊稼和萬物;
只要打開你的心,
一切需要得滿足。Sper

聖經能將我們引向生命之道──基督。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20100831羅馬書3章9-20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9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新》我們比他們強嗎:在神的眼中,猶太人比外邦人強嗎?

  《新》都:在3:9-12這四節經文中,保羅九次提到罪的普世性(「都」,兩次;「沒有」,四次;「連一個也沒有」,兩次;「一同」,一次)。

  《新》在罪惡之下: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

  《啟》我們:指猶太人。

  《啟》他們:指外邦人。

  《啟》在神眼中,猶太人並不強過外邦人。全世界的人都在罪的權勢和神的審判之下。

  《SDA》這卻怎麽樣呢:這個問題表達了保羅議論的過渡。這裏回顧了第一和第二節的內容。

  《SDA》我們比他們強嗎:有人譯爲“我們比他們弱嗎?”不過上下文似乎與後一種譯法相悖。保羅已在第二節中宣稱猶太人與外邦人相比有很大的好處。但較大的特權牽涉到較多的責任。從這個角度看來,蒙受光照的猶太人應該比未蒙光照的外邦人受更嚴厲的懲罰(路12:47-48)。這一節的下面部分說明,不管有沒有優惠的條件,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需要被稱義。

  《SDA》決不是的:即一點兒也不是的。

  《SDA》已經證明:1:18-32指出了外邦人的罪;2:1-29指出了猶太人的罪。

  《SDA》希臘人:這裏指外邦人(見1:16注)

  《SDA》在罪惡之下:即在罪的權勢和控制之下。所有未被上帝的恩典所更新,處於天然狀態的人,其生活均受罪的權勢所控制(見羅7:14;加3:22)。

  《馬》反對者:這樣你是不是認爲我們這些猶太人比犯罪的外邦人強?又或者根據其他版本,問題是:“難道我們這些猶太人比外邦人更差嗎?”無論問題是怎樣的,答案都是一樣,猶太人不比外邦人好,也不比他們差。世人都是罪人。

  這就連接上保羅所論述的下一個問題。他已指出外邦人是失喪的;那些自以爲義的道德主義者,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是失喪的;猶太人也是失喪的。這時,他要處理另一個問題:難道世人都失喪嗎?

  答案:是的,我們已經證明,所有的人都在罪惡的權勢之下。換句話說,從這角度看,猶太人與外邦人無異。

3:10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新》10~18:保羅引用數段舊約經文來加強他的指控: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罪的權勢之下。這裏舊約經文並非都是逐字引用的,原因如下:(1)新約引用舊約有時是採取大意,並不是一字一字地列出。(2)希臘文不用引號。(3)所引經文通常取自七十士譯本(舊約聖經的希臘文譯本),因希臘文讀者並不熟悉希伯來文聖經。(4)新約作者有時為要清楚表明他的論點,會有意地(在聖靈默示之下)擴大、縮減、改編一段經文,或將幾段經文濃縮。

  《啟》沒有義人:指在神的眼中可以稱為義的人(羅1:17),世上一個也沒有。世界上雖不乏性情良善、品德高尚、在人看為完美的人,保羅即為其一。他也說自己未信主的時候,“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3:6);但是,在基督的絕對完美標準下,他看見自己“在罪人中是個罪魁”。(提前1:15)。

  《SDA》就如經上所記:保羅現在用聖經來證明他關於眾人都犯了罪的指控。這種指控他已經有了其他的根據。這裏聖經的證據特別強調即使是選民,也和別人一樣需要公義。以下經文引自詩14:1-3或53:1-3;5:9;140:3;10:7;賽59:7;詩36:1。引文與七十士譯本大體一致,但稍有差異。保羅沒有注明這些引文的出處,他顯然認爲他的猶太讀者十分熟悉舊約聖經,他在羅9:25-28;11:26-27、34-35;12:19-20;林後6:16-18中也運用了類似的多重引文。

  《SDA》沒有義人:引自詩14:1或53:1。保羅不說“沒有行義的人”而說“沒有義人”,雖然意思一樣,但其形式更適合於他因信稱義的整個論點。這句話是以下各句的概括。

  《馬》如果要求進一步的證據,可以從舊約聖經中找到。首先,我們曉得沒有一個由父母所生的人是不受罪影響的(三10~12),跟著我們又知道人生命的每一部分都受到罪的影響(三13~18)。經文可以意譯如下:沒有任何一個義人(詩一四1)。

3:11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

  《新》明白:認識神與正道。

  《啟》沒有明白的:指世人對神都是一無所知;對於甚麼是真理,更是愚昧。比較《詩篇》14:1。

  《SDA》沒有明白的:引自詩14:2。通過對原句的改寫,保羅正確地表達了原句的否定含義。罪惡蒙蔽和敗壞了人的智力,致使普遍缺乏知識(羅1:31)。不肯悔改的人竟把有關上帝的事看作愚拙(林前2:14;參弗4:18)。保羅所引用的詩篇上面一句是這樣開始的:“愚昧人心裏說,沒有上帝”(詩14:1)。

  《SDA》沒有尋求神的:指沒有認識上帝的屬靈願望和努力(參1:28)。

  《馬》沒有一個人正確地認識神,沒有任何人尋求神(詩一四2)。墮落的人憑己意是永不會尋求神的。只是由於聖靈的工作,人才會這樣做。

3:12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SDA》偏離正路:引自詩14:3,與七十士譯本一致。

  《SDA》變爲無用:該詞組在詩篇中希伯來語的對應詞意思“變爲污穢”。希臘語意爲“變爲無用”(見詩14:3注)。

  《SDA》行善的:希臘文chrestotes。在新約中只出現在保羅的著作中。在弗2:7中和西3:12中譯爲“恩慈”,在加5:22中也譯爲“恩慈”,列爲聖靈的果子。該詞的定義是對鄰居仁慈的性情。當人沒有認識上帝的願望,思想變爲蒙昧時,就沒有這種仁慈的性情(見羅1:28-31)。

  《SDA》連一個也沒有:有人會爭辯說,聖經和歷史記錄了許多行義,敬畏上帝的高貴男女的生活。詩人在講了這句話也提到了“義人的族類”(詩14:5)。保羅自己的門徒和同工路加(見徒16:10注)也曾毫不猶豫地說撒迦利亞和以利沙伯“二人在上帝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路1:6)。但是“義人的族類”很快會同意保羅所說“世人都犯了罪”。他們並沒有被排除在保羅關於大家都有罪的論述之外。他們將第一個承認,他們受罪惡所轄制,他們現在所有的義是因信從上帝那裏來的。

  《馬》他們都一同遠離神。世人都變成敗壞無用的。沒有一個人一直過著良善的生活,沒有,連一個也沒有(詩一四3)。

3: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新》敞開的墳墓:描寫內心的腐敗。

  《啟》人說話像“敞開的墳墓”充滿“虺蛇的毒氣”,全是污穢、惡毒與詭詐。言為心聲,正說明人心的敗壞。

  《SDA》敞開的墳墓:正如敞開的墳墓不久就裝滿死屍敗骨,惡人的喉嚨一張開,就充滿腐敗致命的謊言。請對照耶5:16,把迦勒底人的箭袋比作敞開的墳墓。有些人解釋說這個比喻的意思是惡人說話像新打開之墳墓發出的臭氣(見約11:39)。

  《SDA》弄詭詐:原文用進行時態,表示一種持久的行爲。希伯來語詩5:9的原意是:“他們使自己的舌頭變得油滑”,即他們用油滑、諂媚的話語。

  《SDA》虺蛇的毒氣:這句話與七十士譯本詩140:3一致。謊言的毒氣像蛇毒一樣是致命的。

  《馬》人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的說話一貫地充滿詭詐(詩五9)。他的言談充滿嘴裏的毒氣(詩一四○3)。

3:14 滿口是咒罵苦毒。

  《SDA》滿口:見詩10:7。“喉嚨”、“舌頭”、“嘴唇”(羅3:13)可以看作是說話發聲相應的部位,而“口”把上面三個器官都包括在內了。

  《馬》他們滿囗是咒罵和憎恨(詩一○7)。

3:15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SDA》他們的腳:15-17節是根據賽59:7-8改寫的。先知原先描寫的是他那個時代猶太民族的品格。

  《馬》他們的腳飛跑,爲要完成殺人流血的任務(賽五九7)。

3:16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馬》他們留下破壞和暴虐的足跡(賽五九7)。

3:17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馬》他們從來都不知道如何締造平安(賽五九8)。

3:18 他們眼中不怕 神。

  《新》怕神:敬畏神;這是一切敬虔行為的根源(見創20:11註釋)。

  《啟》怕神:指敬畏神。

  《SDA》不怕神:引自詩36:1。保羅在這一系列引文的開始總的講述了眾人都是有罪的,然後提到罪的一些具體表現,最後所引的話指出了罪的根源。罪是來源於不敬畏上帝,對於上帝的品格、權威和尊嚴既不敬重,就任意作惡了(又見羅1:32)。

  《馬》他們並不怕神(詩三六1)。

  這就是神對人類的透視分析,揭開全人類的不義(三10)。人類無知、叛離神(三11)、反覆無常、一無是處、毫不善良(三12)。人的喉嚨充滿敗壞,他的舌頭都是詭詐,他的嘴唇有毒(三13),滿囗是咒罵(三14);四出奔跑,進行殘殺(三15);他留下的是擾亂和破壞(三16);他不知道怎樣才可以有平安(三17);他也不尊敬神(三18)。在這裏我們看見人完全墮落腐化;就是說,全人類受到罪的影響,罪滲透人的每一部分。當然,人不盡是無惡不作的,但他的本性,是有能力去犯一切罪的。

  如果保羅要列出一分罪惡清單,他會提到性慾的罪:姦淫、男女同性戀、性變態、獸行、賣淫、強姦、淫蕩、色情和淫詞穢語。他會提到戰爭的罪:殘殺無辜、暴行、毒氣室、焚化爐、集中營、虐待的用具、施虐狂。他會提到家居的罪:不忠、離婚、虐妻、精神虐待、虐待兒童。除此以外,還可以加上兇殺、肢解、偷盜、爆竊、監守自盜、搗毀破壞、賄賂、貪污。還有言語上的罪:褻瀆的話、色情笑話、肉慾的謊談、咒詛、侮慢的話、謊言、背後說人、講閒話、誹謗、埋怨和抱怨。其他個人的罪:醉酒、吸毒、驕傲、嫉妒、貪婪、忘恩負義、思想污穢、憎恨和苦毒。顯然清單不能窮盡──污染、亂棄廢物、種族主義、剝削、欺詐、背叛、違背諾言等等。何須再拿出證據來證明人類的墮落與腐敗呢?

3: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

  《新》律法:指舊約聖經(如約10:34;15:25;林前14:21中所指的)。

  《新》律法以下之人:指猶太人。

  《新》各人的口…普世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有罪。

  《啟》律法上的話:指啟示給猶太人的舊約聖經(3:2)。

  《啟》律法以下之人:指猶太人。

  《啟》各人…普世的人:指所有賦有道德責任的人,猶太人、非猶太人都包括在內。

  《啟》神對待人是公平的,對猶太人,祂賜下律法;對外邦人,祂有祂公平審判的法則,有祂所賜的良心讓他們能判定是非。參2:12、14註。誰都不能不伏在神的審判之下。

  《SDA》我們曉得:這是保羅在提到一些公認的事時常用的話(見2:2注;見7:14;8:22等)。

  《SDA》律法:原文有冠詞(見羅2:12注),一般認爲是指舊約聖經。保羅上述引文就取自舊約聖經。舊約聖經分成三個部分:律法書、先知書和詩篇或聖文集。但很少像路24:44那樣採用其全部名稱。“律法和先知”可以用來指所有這三部分聖經(羅3:21;參太5:17;22:40),或僅稱之爲“律法”(見約10:34注)。爲了讓猶太人更加直接地明白聖經的證據,防止他們把目標從自己轉到外邦人身上,保羅指出,他所引用的舊約聖經是特別針對它所賜之人的。猶太人承認舊約出於上帝的啓示,而舊約聖經特地譴責了猶太民族的罪,所以他們無法規避保羅所下的結論:世人都犯了罪,他們和外邦人都一樣。

  《SDA》塞住各人的口:鑒於所提供的證據,人是沒有什麽藉口的。

  《SDA》普世的人:指猶太人和外邦人。保羅在1:20、32中宣佈了外邦人的罪責。

  《SDA》伏在神審判之下(hupodikos):新約中僅出現這一次,七十士譯本中無此詞。在古希臘語中該詞意爲“容易起訴”,接下去可以提到受違犯的法律,或受到傷害的一方即合法的原告人。本句可譯爲“向上帝交帳”或“對上帝負責”。上帝和罪人被說成是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見耶25:31)。保羅這裏可能是說上帝不僅是受到傷害的一方,也是審判者(羅2:5-6、16)。

  《馬》神將律法賜給以色列人,是以他們作爲人類的代表。神看見以色列人的失敗,就作正確引伸,看全人類與以色列人無異。這好比一位衛生督察從井中抽取一支試管的水,加以試驗,發覺樣本受了污染,因此宣佈這囗井是受了污染的。

  所以,保羅解釋說,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就是以色列人,好塞住各人的囗,這包括猶太人及外邦人的,並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SDA》所以:可以譯爲“因爲”,下面所說的是塞住各人的口,讓普世人伏在審判之下的原因。

  《SDA》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即沒有任何人。保羅無疑引用了詩143:2。

  《SDA》因行律法:即律法所規定的行爲。在希臘文中,律法此處不加冠詞(見2:12注)。保羅是在說明一個普遍的真理,既適用於外邦人,也適用於猶太人。靠行律法稱義是一切虛假宗教制度的基礎,也成了猶太教的原則。但是服從任何律法的行爲,不管是來自理智良心的律法,還是來自啓示的律法,都不能使罪人在上帝面前稱義(加3:21)。保羅已經說明了外邦人違犯了顯示在他們本性和良心中的律法(羅1)。他也證明猶太人違犯了舊約中,特別是十誡中所顯示的律法(羅2)。猶太人和外邦人都需要稱義。但是律法不具備稱義的能力。它只能揭露罪的本來面目,只有一種稱義的辦法。

  《馬》沒有人可以靠遵守律法而得稱義。神賜下律法,不是要使人藉此得稱義,而是要使人知罪──不是知道救恩,而是知罪。

  除非我們認識什麽是筆直,否則我們就不知道什麽是歪曲。律法就像一條筆直的線。當人用律法來作自我審查時,就會發現自己是何等走歪了路。

  我們對著鏡子可以看見臉上的污垢,但鏡子的作用並不是用來清潔臉上污物的。探熱針使人知道自己患了病,但將探熱針吞下去卻不能使我們痊癒。

  用律法來使人知罪的時候,律法是好的;但若要用律法來拯救人脫離罪惡,就完全無濟於事了。正如馬丁路德說,律法的功用不是使人稱義,而是使人知罪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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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這“經上所記的”如一面鏡子,我好像看到我自己,好可怕呀……你不覺得嗎?
3:10-18 保羅引用舊約經文說明人類陷入罪惡之中,無法被神接納。你對自己的看法如何?是否認為自己還不錯,稱得上是個好人?試用這幾節經文來反省一下。你說過謊嗎?你曾經用某些言語或語氣傷害過別人嗎?你曾經對人有過惡毒的念頭嗎?曾經因為別人不附和你的意見而憤怒嗎?其實我們的思想、言語和行為跟世人沒有分別,在神面前都是有罪的。我們必須記住,在神眼中我們都是罪人,不要否認這個事實,我們實在需要歸向基督,讓祂的寶血潔淨我們的罪。

以前我想自己既有了救恩,就不太需要律法;聽保羅這樣說,原來律法……
3:20-21 這兩節經文讓我們看到神律法的兩個重要作用。(1)律法曉諭我們甚麼是錯的,使我們知道自己是不能自救的罪人,必須尋求耶穌基督的憐憫。(2)律法所包含的道德標準彰顯了神的道德準則,指引我們的行事為人。我們不能靠守律法而得救(除基督外,沒有人可以全然遵行律法),但是我們要是以神所啟示的意念來生活,就可以討祂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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