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20100621加拉太書3章15-22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15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新》人的文約:希臘文這個字通常指遺囑或遺言,可能就是保羅在此指的法律文件。但在七十士譯本裏這個字廣泛地用來指神與祂百姓所立的約(又見太26:28;路1:72;徒3:25;7:8;林後3:14;來8:9),因此保羅所選的類比正切合他的用意。

  《啟》15~16:保羅講過相信神的應許得福之後,接著指出律法決不能廢棄應許,他用日常生活中的常理來說明。人的常話雖不能充分表達真理,但可以幫助人明白。

  《啟》文約:為人與人間立之約,若已成立,便須信守,何況神憑自己的應許所立之約,豈有廢棄之理。而且此應許之約早過律法之約四百餘年,神豈會因後法而廢前約?

  《啟》律法之約以人的遵行為基礎,可因人的不遵守而廢除;應許的約以神的恩典為基礎,只須人相信神的信實便可以。神既是信實的,已應許的決不廢棄,更不會為律法所替代。

  《SDA》照著人的常話說:用處理人際民事關的一個慣例來說明(參羅6:19)。

  《SDA》文約:希臘文diatheke常在新約聖經和寫在紙莎草紙上的文稿中出現,意爲遺囑,指單方面作出的計劃或安排,對方可能接受,也可能拒絕,但是卻不可以改變。而表示雙方在平等條件下訂立的合同或協定,希臘文爲suntheke,這在新約中卻沒有出現。保羅在這裏用diatheke(人的文約)即遺囑說明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創15;加3:6-9、16-18)。上帝規定了的條款,亞伯拉罕憑著信心接受並且順從。

  《SDA》已經立定了:即已被認可、確定、贊同。一個協定一旦爲各方所接受,就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得更改,除非大家都同意。保羅推論:人間協定的條款都有這樣的約束力,上帝難道會隨便改變祂對亞伯拉罕所發的應許,就是依據人對將來之彌賽亞的信心而拯救他們(見加3:6-9、14;見加3:16;來6:17-18注釋)。

  《SDA》廢棄:取消

  在人的事務上,當一個約或遺囑已簽名蓋印,沒有人會想到要在文件上作任何更改或附加任何條款。若人類的合約也不可違犯,神的約更不應破壞了!

3: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SDA》應許:這些應許包括有一個兒子作他的繼承人(創15:4),擁有迦南地爲業(創15:18),成爲一個大國的前景(創12:2;15:5),成爲彌賽亞的祖先(加3:16),以及有權利作爲上帝所揀選的器皿向地上各國宣揚救恩(創12:3;加3:8、14)。這些應許在大約半個世紀的時間裏多次向亞伯拉罕重述(見創12:1-4、7;13:15-16;15:4-5、13-18;17:1-8、16-21;18:10;22:17-18)。

  《SDA》眾子孫,指著許多人:即所有亞伯拉罕的子孫。

  《SDA》你那一個子孫: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目的就是彌賽亞的降臨和人類的得救,所有其他的應許都是附屬這一點的。如果選民願意與上帝合作,就有很大的福氣爲他們存留,但不幸他們沒有這樣作。是他們喪失了作爲上帝拯救世人之工具的職能。但上帝爲他們的失敗作了安排,及至時候滿足,彌賽亞就作爲亞伯罕的子孫來到世上。

  無疑猶太派人曾辯說,雖然應許最初是因信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以色列民)的,但這些以色列民最終卻是在律法以下。因此,加拉太信徒雖然最初是因信得救,現在卻必須遵守十誡。保羅回答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單數)說的。有時子孫可指一群人,但這裏卻是指那一位,就是基督。(我們自己大概永遠不能從舊約中讀到這意思,但神的靈光照我們。)

3:17 我是這麼說,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新》四百三十年:見出12:40-41。創15:13;徒7:6提到在埃及的時間時,使用整數「四百年」。

  《SDA》所立的約:保羅在這裏暗示上帝對亞伯拉罕的保證,即聖約中有關一個子孫的應許一定會應驗(見創15:13、16;22:15-17;加3:16;來6:13-18注釋)。

  《SDA》四百三十年:這段時間是從蒙召亞伯拉罕起直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後立國爲止(見創12:3-4;見出12:40注釋)。這是一段旅居異地的時期,先是在迦南,後是在埃及,從應許希伯來人立國到他們在應許之地定居建國,應許實現爲止。保羅在這裏特別注意的是,這段時期開始時聖約的應許和這段時期結束時律法的頒。以色列人要在這律法之下成爲神權國家,直到主釘十字架。

  《SDA》律法:指的是西奈山所頒的全部律法體系,以色列人要在這律法之下成爲神權國家。這律法包括上帝親口宣的道德律法和藉著摩西頒的儀文律法。

  《SDA》叫應許歸於虛空:上帝在西奈山頒的律法體系見加2:16注釋)不能代替或在任何方面改變聖約的條款(見加3:15注釋)。尤其是律法並沒有提供得救的新方法,也沒有確立靠行爲稱義的體系來代替或對抗因信靠將來的彌賽亞而稱義的應許(加3:6-8、14節)。所以,從西奈山到釘十字架,人都是因信得救的。關律法與聖約的關,見19節注釋。

  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是無條件的,完全不在乎行爲。神只是同意賜亞伯拉罕一個後裔(基督)。亞伯拉罕雖然沒有兒女,但他卻相信神,因而也相信那位要來的基督,是他便得稱爲義。律法的出現──四百三十年後──不能在任何方面影響這救恩的應許。律法不能廢掉應許,也不能在應許上附加任何條件。

  也許猶太派人教唆說,四百三十年後出現的律法,有廢掉應許的效力。保羅實際上是說:斷乎不可!應許就遺囑,並且已藉著一次死亡(約的獻祭,創一五7~11;並參看來九15~22)得到確證。這應許不能廢掉。

  四百三十年是從神在雅各進入埃及前,跟雅各確認亞伯拉罕之約時算起(創四六1~4),直至出埃及後的三個月、頒律法的時候。

3: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SDA》承受産業:即聖約的應許(見16節注釋)。從物質上講,是指迦南地;從種族上講,是指以色列人作爲上帝選民的地位;從屬靈上講,是指因彌賽亞而來的救恩福氣。雖然頭兩個方面的基礎是聖約的應許而不是律法,但保羅在這裏特別是指因信基督而來的救恩産業。換一句話說,上帝賜予産業和他們承受産業都是憑著他們對聖約應許的信心,而不是他們答應遵行律法體系的條款(見出19:5、8注釋)。

  《SDA》不本乎應許:即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中包含的應許(見16-17節注釋)。

  《SDA》憑著應許:這裏講得很清楚,承受産業是憑著應許,而不是憑著律法。亞伯拉罕所靠的,只是上帝的應許。他肉身的子孫憑著這個應許成爲上帝的選民,得到迦南地爲業。的確,只要他們遵行律法,他們就繼續擁有這個地位和迦南地。但他們的繼承權並不是賺來的。他們的權利是憑著相信應許而得來的。他們能否繼續擁有這個權利在他們是否遵行律法所表達的上帝旨意。因而這是有關今生得救的産業(見來5:9注釋)以及在天上的迦南聖徒永遠的産業。

  承受産業必須本乎信心或行爲,不可能同時本乎兩者。聖經清楚指出那是賜給亞伯拉罕的無條件的應許;救恩也一樣。救恩是一分無條件的禮物。人不可以爲能憑行爲得著救恩。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新》添上的:自亞伯拉罕以來,神藉立約所賜他的應許(創12:2-3、7;15:18-20;17:4-8)成為神與祂子民關係的中心。出埃及之後,西奈山聖約(出19至24章)所包括的律法,成為神與神關係中新添上的要素當耶利米說出神所應許的「新約」時(耶31:31-34),暗示這一關係為「舊約」。

  《新》子孫:(編者註:希臘原文作「種子」,單數;新國際版譯作「那種子」)指基督。

  《啟》那蒙應許的子孫:指基督(看16節)。

  《SDA》這樣說來,律法是爲什麽有的呢:有人把這段話和保羅由此一直到25節所闡述的整段推論誤解爲舊約聖經頒的一切律法都在髑髏地廢止了。由這種解釋而産生了一種觀點,即在基督教時代以前的人是靠守律法得救的,而在基督教時代則是因信靠恩得救的。但這種觀點與整本聖經有予盾。從亞當起,上帝只有一種救人的方法,就是藉著信靠我們主的犧牲。在各世代中都有救恩的福音傳給人類(見來4:2)。保羅在別處曾斷然否定了一些人可能誤會他的著作而草率得出的看法:即恩典和福音把律法廢除了。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因此,保羅在加3:19-25節中的任何教訓,顯然都得不出基督教以前靠律法得救,而基督教時代靠恩典得救的教義。我們若記住以下兩點,他所真正教導的是什麽就清楚了。第一,在一切猶太人和接受猶太教觀點的人看來,如在受猶太化教師所影響的加拉太人看來,上帝爲祂選民所顯示之宗教的開端和核心是西奈山的一系列事件。上帝在西奈山正式召他們歸己,讓他們成爲特殊的民族,即他的聖民。西奈山最初經驗的明顯標就是向以色列人頒偉大的道德法典,永遠作爲他們生活的則。再加上:1)民事法律,這是道德法律對猶太國家的解釋和應用。2)某些預表基督偉大犧牲之象性獻祭禮節的條例。上帝在西奈山告訴以色列人:如果他們肯順從祂的一切律法,他們就得享地上美好的食物,永遠作祂的子民。他們誤以爲靠自己能夠順從,所以他們憑自己的努力遵守這些律法,希望藉此蒙上帝悅納,承受永遠的産業。

  如果我們能正確地理解19-25節,第二點必須記住的是:保羅已經告訴加拉太人:在西奈山以前很久,亞伯拉罕已經單憑著相信上帝的應許承受了産業。爲了再次說明他這封書信的大前提,保羅已特地指出,救恩只有憑著信心才能得到,亞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後所發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改變他承受産業的條款。保羅用以下的話總結他的推論:承受産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18節)。

  一切傾向猶太教觀點的人來說,保羅的這個結論似乎取消了西奈山的威嚴場面的意義和重要性——就是那偉大的法典,以及上帝所說他們若肯順從律法就必享用地上美物的話。換一句話說,保羅的讀者馬上會問:律法是爲什而有的呢?

  《SDA》添上的:意思是放在一起的附加的。既然亞伯拉罕的約可以帶來救恩,爲什麽還要添上律法呢?是因爲過犯。在西奈山以前,上帝偉大的律法早已存在,只不過在西奈山上具體地頒了道德律法,寫在兩塊石版上,而其他律法則寫在律法書中。但在西奈山以前的世代中,敬畏上帝的先祖們十分明顯有道德律法寫在他們心中,從而明白上帝崇高的道德標(見創17:9;18:19;26:5)。他們也擁有祭祀律法的雛形。在埃及地長期爲奴的黑暗時代,他們生活在最黑暗的異教和最墮落的敗壞風氣之中,差不多忘記了上帝道德的標,甚至最起碼的獻祭知識。人到了這種地步,就感覺不到罪了,因爲我們是憑著律法才知道何爲罪的。正如保羅在另一處所說:非因律法,我們就不知何爲罪(羅7:7)。

  《SDA》當上帝把以色列人從埃及的黑暗和敗壞中領出來後,祂與他們第一次接觸時就頒道德的律法作爲祂政權的原則,並頒儀文律法向以色列人提供了獻祭禮節的模式,使他們充分認識主所應許的犧牲。律法原是爲過犯添上的(加3:19),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7:13)。只有清清楚楚地把上帝的道德律法彰顯出來,那些不幸迎合了埃及人世俗觀念的以色列人才能認識到自己是罪人,需要救恩。也只有非常詳細地頒儀文律法,才能使以色列人看出上帝爲救他們離罪而設計的方法。請與出2:15對照。

  《SDA》等到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就是直到基督來到(見16、24節注釋)。

  《SDA》中保:仲裁人中間人,他在雙方之間調停意見或利益的分歧,使他們訂立協定。在20節中保羅清楚地說明,在頒儀文律法時設立中間人的意圖。儀文律法和民法既是通過一位中間人即摩西頒的(見出20:19;21:1),所以是間接地來自上帝,而聖約及其應許是上帝直接賜給亞伯拉罕的,不經過任何中間人。

  這樣說來,律法是爲什麽有的呢?若如保羅辯稱,律法不是爲廢棄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也不是要在約上加添什,則律法的目的是什麽呢?律法是爲了顯出罪的特質是過犯。罪在律法以前已存在,但因爲未有律法,人不知道那是過犯。過犯是違犯已知的律法。

  神把律法賜給一個犯罪的民族。他們永不能藉著守律法稱義,因爲他們沒有守律法的能力。律法是爲了向人顯示他們是何等沒有指望的罪人,他們要向神呼求,求神施恩拯救。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是無條件賜福的應許;律法只會帶來咒詛。律法顯出人是否配得著無條件的祝福。人要得著賜福,就必須靠著神的恩典。

  子孫是基督。因此,律法只是在基督到來之前、一個暫時的權宜之法。亞伯拉罕的祝福要藉著他賜下。一分牽涉兩方面的合約需要有一位中保──一個中介者。律法牽涉約的兩方──神和以色列人。摩西充當中介者(申五5)。天使是代表神向摩西傳達律法的使者(申三三2;詩六八17;徒七53;來二2)。摩西和天使的參與顯出神及其子民之間的距離;他的子民是一群不配得見他顯現的民。

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

  《新》摩西之約是神與以色列百姓間彼此相許的一種正式約定,以摩西為中保。但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因僅包含了神單方面的許諾(神是獨一的主;見申6:4註釋),所以不需要中保。

  《啟》律法之約訂立於神與以色列人之間,雙方都有義務;摩西是中保。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之約,義務只在神一面,且無中保。神只有一位,應許之約憑神的慈愛與信實就可以把任何福分給人,人只要憑信心去接受。

  《SDA》中保本不是爲一面作的:即中保不代表單方。調停工作涉及雙方或多方,中間人代表的是雙方的利益。以色列人在領受舊約和連帶的一系列法律時是與摩西進行交涉的。

  若只有一位立約者,而他所立的是一個無條件的應許,接受應許者毋須付上任何代價,則這約便不需要中保了。律法既要求有一位中保,人就必須在他那方面守約。這是律法的弱點,要求那些沒有能力的人去遵從律法。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他是唯一的立約者。這是應許的優點:所有事情都在乎神而不在乎人。當中並沒有中保,因爲根本不需要中保。

3:21 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新》律法與應許不是對立的,因為律法本身雖無拯救的能力,卻能揭發導致神與人隔離的罪,並顯明人類需要神曾應許提供的救恩。

  《啟》21~22:律法與應許並非對立,律法雖不能叫人得生,但能讓人看見甚麼是隔開神與人的罪和人為甚麼需要神所應許的救恩。21節後半節可意譯為:神藉摩西所傳的若是一個人能完全遵守而得生的律法,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稱義了。聖經讓我們明白人在神面前的光景,人人都犯了罪(羅7:8);也讓我們明白,靠著人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神所應許的福氣可以賜給相信的人。

  《SDA》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律法表面上與約不相容,甚至看來要用靠行爲得救來取代因信得救的應許。

  《SDA》斷乎不是:決不要這樣想!決不是這樣的。律法應許都是從上帝而來的。祂決不會否定祂因信基督得救的無條件應許(見來6:17-20)!若是這樣,就是否定了祂作爲上帝的信實性,說明祂是前後不一和靠不住的。

  《SDA》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的目的從來就不是賜人公義和永生(見19節注釋)。只有通過基督,人才能獲得公義,在今生有更豐盛的生命,在來世有永生。(路18:30)

  《SDA》義就誠然:如果靠行律法能夠獲得義(見加2:16注釋),約的應許就是多的了。對屬肉體的心,靠行爲稱義的方法要比上帝因信稱義的計劃容易接受得多。在人肉眼看來,做一些事情來賺得公義要比單憑信心接受一種恩賜更合理一些。白白地接受公義就等承認無法靠自己的功勞來獲得它。接受施,不論是物質方面還是屬靈方面,都會傷害人屬肉體的驕傲。

  律法是否取消或代替了應許?斷乎不是!若罪人可以按神的要求守全律法,救恩就應該憑守律法而得著了。神若可以用較低廉的代價達到相同的效果,他就不會差遣他的獨生愛子到世上來,爲罪人命了。但律法有時間和人的見證,證明律法不能拯救罪人,意思就是律法因肉體軟弱(羅八3)。律法的功用只是讓人看見他們沒有指望,並且讓人深切感到救恩只可以是神白白的恩典。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SDA》聖經:這裏的觀點顯然來自詩14:1-3。

  《SDA》都圈在罪裏:包括外邦人和靠行律法救自己的猶太人(加2:15、17;見羅3:9、22注釋)。

  《SDA》所應許的因信:即因信得救的約的應許(見6-9節、14節注釋)

  《SDA》耶穌基督:即在耶穌裏(見加1:12注釋)。

  《SDA》歸給那信的人:換句話說,就是不給那些把實行儀文律法的要求作爲得救方法的人。

  舊約顯出所有人都是罪人,包括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人必須徹底承認自己的罪,好得著因信耶穌基督的救恩應許,可以歸給那信的人。本節的鑰字是信和歸給。經文中並沒有提到守律法


-----------------------------------------------------------------------------------------------

<聖經靈修版/網路>

神真不可思義,一個承諾守了那許多年;可是有時我卻會懷疑他是否仍愛我,你不會這樣想吧 ……
3:17 神遵守了他對亞伯拉罕的諾言(參創17:7-8),即使已經過了幾千年,他仍然沒有反悔。神因亞伯拉罕的信而拯救了他;又藉著他賜福給全人類,因爲他所差遣的彌賽亞是他的後裔。環境可能會改變,但是神卻是不變的,也不會違背他的承諾,他應許藉著耶穌基督來赦免我們的罪,我們可以確信他必定會如此做。

我們常說不要過遵守律法,免得變成律法主義,但原來律法也很有用的……
3:18-19 律法有雙重的功效:從正面來說,它彰顯了神的本性和旨意,教導人如何生活;從反面來說,它指出了世人的罪,使人明白不可能靠完全遵守律法而得到神喜悅。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在他的信心,而律法在乎人的行爲。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顯示出惟獨信心使人得救,而律法則只告訴我們如何心存感恩地來回應和順服他的旨意。越認識神,我們就越看清自己的醜惡,這樣,就驅使我們只信靠基督是我們得救的惟一途徑。

如此說來律法是那麽有用,難道救恩也在律法之下?還是……
3:19-20 神賜應許給亞伯拉罕,並沒有透過天使或摩西作中間人,是他親自賜下的。雖然出埃及記沒有提到,但猶太人相信十誡是天使傳給摩西的(參徒7:38、53)。保羅在此指出救恩超越律法;憑信得救與成長超越守猶太律法而得救。基督是神賜給我們最好並惟一到他那裏去的途徑。

罪,你說它是這麽醜陋,誰人喜歡?但人總在其中兜轉……
3:21-22 在我們信靠基督蒙拯救之前,我們被罪捆綁,被過去的過失所譴責,也被私操縱著去做些我們明知是錯的事。神知道我們是罪的俘虜,但是他爲我們開了一條出路,這就是相信耶穌基督。人人都被罪所控制,只有相信基督的人才能擺脫它。仰望耶穌吧!因爲他會親自來釋放我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經頭腦





數獨遊戲



Free sudoku by SudokuPuzz


DIY手工飾品教學( 2/2新增手機吊飾教學)


2/2新增項目:
Hello Kitty手機吊飾
小天使手機吊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