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20101004利未記4章1-35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4:1 耶和華對摩西說:

  1~35:贖罪祭是一群被贖之民指定要獻上的祭。那並不是罪人來到耶和華面前祈求救恩,而是與耶和華有立約關的以色列人,尋求赦罪。這祭是爲了補償無心或大意而犯下的罪,即:(1)無意之中犯了罪的人;(2)不是公然悖逆神,只是出個人的軟弱或疏忽犯罪。神吩咐以色列人要爲此獻祭,爲的是使他們認清好些不經意犯的罪,以後便不至再犯,並使罪得赦免。利未記的第四、五兩章,提到人無意犯的一些罪,以及赦罪的方法。神不容看見罪惡,即使是人誤犯的罪,也需要潔淨;而故犯的罪,則需要赦免。耶和華是恩典的神,他爲著罪人預備了豐滿和全備的救贖。你越多讀神的律法,就越要記住,它們是用來教導百姓,引領人過聖潔生活的。

  贖罪祭本身:贖罪祭有不同的等級,視乎犯罪者的身分而定:受膏的祭司——那就是大祭司,他若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裏(3節)——要獻上一沒有殘疾的公牛犢:全會(13節)也要獻上一公牛犢;官長(22節)要獻上一沒有殘疾的公山羊;平民百姓(27節)卻要獻上一沒有殘疾的母山羊(28節),或沒有殘疾的母綿羊(32節)(這裏的希伯來字詞顯示所指的是完全成長的牲畜。)

  獻祭者的職責:一般來說,獻祭者要把牲畜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按手在的頭上,把宰了,然後把脂油、腰子和肝上的網子取了。會中的長老要代表會獻祭(15節)。祭牲的死,被視爲象罪人的死。

  祭司的職責:爲了他自己和全會,大祭司要把祭牲的血帶到會幕的聖所,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5-6、16-17節),又把血抹在香壇的四角上(7、18節),跟著他要把下的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7、18節)。爲了官長和平民,祭司要把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然後把下的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25、30、34節)。爲了各階層的人,他要把脂油、腰子、肝上的網子和肥尾巴燒在燔祭壇上(8~10、19、26、31節)。若是爲了大祭司或爲了全會而獻祭,祭牲其的部分要拿到營外燒了(l1-12、2l節)。

  祭物的分配:耶和華的分是燒在壇上的部分——脂油、腰子、肝上的網子等。至官長或平民所獻之祭牲的肉,祭司可以吃,因爲這些祭的血不可帶進聖所去(七30),並不爲大祭司和會所獻的祭(四5-6、l6-17)。因著相同的原因,他也可以吃那在第五章6、7及11節所描述的祭。上述的獻祭中,沒有任何部分是爲獻祭者而留下的。

  任何贖罪祭的祭牲,的血要帶進聖所,身體卻帶到營外燒了。因此我們的主在耶路撒冷城外受苦之後,著他自己的血,一次進入了聖所便永遠有效(來九12)。聖經勸告我們當出到營外就了他去,忍受他所受的辱。(來一三13)

  注意:誤犯了罪所指的似乎不止是對罪缺乏知識。大概指那罪不是故意的,並不是因藐視或反叛而犯的罪。故意犯的罪是不能補償的;犯罪者必須受死(民一五30)。

  獻上贖罪祭的人是承認他因爲軟弱或疏忽而無意犯了罪,他尋求罪的赦免和禮儀上的潔淨。

  贖罪祭象基督,他爲我們成爲了罪,雖然他並沒有犯罪,以致我們在他裏面可以在神面前得稱爲義。有些人認爲贖罪祭象基督解決我們本質上的罪,贖愆祭卻象地解決我們行爲上的罪。

4: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啟》關於誤犯的罪本章列有四種人:受膏的祭司(3-12節)、以色列全會眾(13-21節)、官長也就是民間的領袖(22-26節),和民中一人(27-35節)。

  《啟》贖罪祭不屬自願,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祭(14、23、28節)。犯罪的人的社會地位不同,所要求用的祭牲也各異。又為無力獻牛羊的人特別規定了可用鳥類或細麵作供物(5:7、11)。

  《啟》2~13:都是有關贖罪祭的條例,是人犯了罪之後而獻的祭。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2、13、22、27節;5:1、4)。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祭便沒有功效(民15:30-31;比較來10:26)。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5:5),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14、23、28節;5:1、3-4)。無分貴賤貧富,犯了罪都要獻此祭。

  《SDA》誤:不故意的小心輕率的

  《SDA》甚麽事上:主要指十誡,也包括上帝的其他吩咐。

4:3 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裏,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新》受膏的祭司:大祭司(見6:20、22)。

  《新》犯罪:除了耶穌基督這位大祭司之外,所有的大祭司都曾犯罪(來5:1-3;7:26-28)。

  《新》使百姓:對以色列這個分別為聖歸神的國家來說,祭司與百姓的關係極為密切,以致祭司犯罪時,等於百姓也陷在罪裏。

  《新》當:雖然燔祭、素祭及平安祭都是自願獻的(1至3章),贖罪祭卻是必須的(見4:14、23、28)。

  《新》沒有殘疾:有殘疾的祭牲不能用來代替有缺點的百姓。為神百姓所獻最終完全的祭物,就是釘十字架的基督,祂在道德上毫無瑕疵(來9:13-14;彼前1:19)。

  《新》贖罪祭:有關祭司獻贖罪祭的詳細條例另見6:24-30;民15:22-29。當「受膏的祭司」(或任何其他人)知道自己誤犯了某種罪後,他必須立刻獻贖罪祭給耶和華。另一方面,若祭司(或其他人)不知自己誤犯了罪,這種缺欠要等到贖罪日時才被贖。

  《啟》受膏的祭司:指大祭司(見6:20、22;8:12;21:10;民35:25)。此例制訂時,唯一受膏的只有大祭司,他負有指導全民精神生活的責任。大祭司若犯罪,反映在全民身上。損害到百姓與神的關係,也污損聖所,所以會使百姓陷在罪裏

  《SDA》受膏的祭司:所有的祭司都是受膏的,但只有大祭司是在頭上受膏的;所以稱他爲受膏的祭司(見出29:7-9;利8:12-13),以示區別。他被稱爲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的(利21:10),簡稱祭司,摩西的書中只有四次稱爲大祭司(見利21:10;民35:2528)。

  《SDA》沒有殘疾的公牛犢:公牛母牛都可以用贖罪祭,但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大祭司爲自己的罪所獻的是一公牛犢,和爲全會的罪所獻的一樣(利4:14)。

4:4 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新》在此節中可見到贖罪的三個原則:(1)代替(「牽公牛」),(2)認同(「按手在牛的頭上」)及(3)代替者之死(「把牛宰」)。

  《SDA》除了鳥類以外,所有的祭牲都要按手。按手在頭上不僅意味著把祭牲獻給上帝;而且當獻祭者重重地按手在祭牲的頭上時,他就與融爲一體,成了他的替身(見利1:4注釋)。

4:5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新》血:見17:11註釋。贖罪祭有二類:第一類(4:3-21),也是較重要的一類,要在帳幕內,對著聖所裏的幔子彈血;或在神聖的贖罪日(16章),將血彈在施恩座(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贖罪蓋」)上面及前面。這一類的贖罪祭不可吃。脂油、兩個腰子和肝上的網子,要燒在大祭壇上,但其餘的部分要燒在營外(4:12)。來13:11-13很顯明地提出一對比,我們的贖罪祭耶穌是在城門外受苦。這一類的贖罪祭是由祭司為自己獻祭,會由長老為全會眾獻祭。一般來說,所用的祭牲是公牛犢,但在贖罪日則要用公山羊(16:9)。

  第二類的贖罪祭(4:22-5:13)是為官長及各個百姓。一部分的血抹在大祭壇的四角,其餘的倒在大祭壇的腳邊;脂油等要燒在祭壇上,但供物的其餘部分,要歸祭司及他家中的男丁當作食物,在聖處吃(6:29-30;見10:16-20)。凡個人所獻的贖罪祭,必須是母山羊或綿羊羔。若是窮人,則可獻斑鳩或雛鴿(5:7-8;12:6、8;參路2:24),甚至可獻大約二公升的細麵粉(5:11)。獻祭時包括認罪(5:5),及藉按手在祭牲頭上象徵性地將罪轉移(4:29;16:21)。然後司祭的祭司為他贖罪,耶和華也應允赦免(5:13)。藉著獻上贖罪祭,一個虔誠的以色列人在自知犯罪之後,尋求與神和好。

4:6 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新》指頭:右手食指(見14:16註釋)。

  《新》幔子:分隔聖所與至聖所之大幔子(出26:33)。

  《新》七:這數目代表完全及完整(見創5:5註釋)。

4:7 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新》角:香壇之四角(見出30:1-3)象徵贖罪祭的贖罪能力(出30:10)。

4:8 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4:9 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4:10 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4:11 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4:12 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新》營外:見13:45-46註釋。耶穌被釘也是在耶路撒冷城外(來13:11-13;見9:11;16:26-28;民19:3;結43:21)。

  《新》潔淨:潔淨與不潔之區別,在於禮儀或宗教上的純淨,並非指物質或身體方面的潔淨(見11至15章諸例;又見可7:1-4)。

  《新》燒:獻祭者的罪既已象徵性地移轉至被獻的公牛身上,公牛必須全燒盡,而且不能丟在1:16所提倒灰的地方。

  《啟》公牛的血和脂油依例處理後,餘下的皮、肉和內臟都要移到營外潔淨之地,也就是倒灰的地方,可能是燔祭壇東邊那塊處理廢物和灰燼的所在。贖罪日的目的是洗去大祭司因誤犯了罪對聖所造成的污穢,大過贖他自己的罪,所以不可把祭牲燒在壇上,而應燒在營外。《希伯來書》11-13章提到此條例,把主耶穌和贖罪祭的犧牲相比,祂的血為罪獻在聖所中,又在營外(耶路撒冷城外的髑髏地)受死,使人類可得拯救。

  牛象徵地擔當了罪,必須全牛燒毀,不可留在倒灰的地方。

4:13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啟》13~21:講全會眾為誤犯之罪獻贖罪祭的條例,辦法與大祭司的相同。全民可因大祭司的不當行為或不當教訓而犯罪,贖罪之法便與大祭司相若,不過由會中的長老按手在牛的頭上,代表會眾在神面前認罪。

  《SDA》全會眾:個人可能經常犯罪並獻上必要的供物。但以色列民族作爲一個整體,誤犯了罪的情況卻是很少的(見第2、6節注釋)。

  《SDA》不可行的甚麽事:包括所有的罪,不論大小,但主要是指所謂的小罪。這裏所說的不是明顯的違法,而是一般所吩咐不可行的麽事。這些事都會引發犯罪,所以必須把贖罪祭帶到聖所門口。

4:14 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SDA》這是以誤犯爲前提的(見第2節注釋)。在這種情況下,全會要帶來與大祭司犯罪所獻相同的祭物。公牛犢所提供的,因爲所有的人都算有罪。由各支派中選出的長老把公牛犢帶到獻祭的地方,按手在牛頭上,殺了。這裏沒有提認罪。但按手就意味著認罪。若不認罪,所獻的祭就是無效的,因爲罪還沒有從罪人轉到祭物身上。此外上帝所悅納的不是認罪的形式,而是認罪的內容。

4:15 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4:16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4:17 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

  《SDA》血的施用與祭司犯罪時一樣(見第7節)。祭司用一個指頭施血,因此只用公牛犢一小部分的血。

4:18 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新》壇:指香壇(見4:7)。

4:19 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SDA》施血儀式結束以後,祭司將取下公牛犢所有的脂油,與大祭司犯罪時所取的步驟相同(見第6-8節)。

4:20 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新》贖罪祭:為祭司之罪所獻的祭(4:3)。

  《新》必蒙赦免:這是4:20-6:7中的鑰詞,共出現九次,指神的赦免。

  《啟》全民獻祭贖罪,他們的罪可得到赦免。

  《SDA》在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的情況中,沒有提贖罪或赦罪。他認罪後,無疑和他人一樣會得到了赦免。但他是自己主持獻祭儀式的,看起來就一個人能爲自己贖罪似的,所以就省去了這樣的話。但這裏所涉及的是百姓,故祭司要爲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把公牛犢帶到營外潔淨之處焚燒的儀式與受膏的祭司犯罪時一樣。

4:21 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4:22 「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 神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啟》22~26:講官長獻贖罪祭的條例。官長似指民間領袖,地位次於大祭司,高過百姓甚至長老。官長獻的祭物為沒有殘疾的公山羊(23節),血抹在壇的四角。處理脂油的方法與平安祭同(26節)。

  《SDA》官長:指支派的首領或分支的首領,包括民事和宗教的領袖(創17:20;民2:3;民3:24、32;代下1:2)。官長可能不知道自己所犯的罪。一個官長對律法的認識比不上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所以他們要獻的祭物,價值低大祭司所獻的。

4:23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新》公山羊:社會地位較低,或經濟力量較差者,可獻價值較低的祭牲。因此,大祭司(4:3)及全會眾(4:14)應獻公牛,但官長可獻公山羊,普通百姓可獻母山羊(4:28)或綿羊羔(4:32)。如果獻祭者實在太窮,則可獻斑鳩、雛鴿(5:7),或甚至一把細麵粉(5:11-12)。

4:24 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SDA》這與獻其他祭物的方式和意義相同。罪人按手在祭牲頭上,與融爲一體,藉著認罪將自己的罪轉移給祭牲,讓作爲他的替身獻上。

4:25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

  《新》祭司:為政府官長或庶民司祭之祭司(見4:30、34)。

  《SDA》施用山羊的血與施用公牛犢的不同。祭司不把血帶進聖所,而是把血接在一個器皿裏,帶到燔祭壇前,用指頭把血抹在壇的四角上。

4:26 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SDA》不論是燔祭(利1:8)、平安祭(利3:3),還是贖罪祭(利4:8),能取下的脂油都要焚燒在壇上。這樣,祭司就完成了他爲犯罪的官長所做的工作,使他得到寬恕而離去。這裏沒有關如何處置祭牲身體的指示。據利6:26,肉要歸給祭司,讓他在會幕院子的聖地裏吃掉。

4:27 「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啟》27~35:講一般平民獻贖罪祭的條例。母山羊或綿羊羔都是普通百姓獻得起的祭物。28-31節和32-35節所記的完全一樣,屬獻祭的步驟: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脂油依平安祭的辦法處理。

  《SDA》其程序與官長的情況一樣。但普通人所是母畜而不是公畜。母畜的價值略低公畜,因此比較容易得到。施血的儀式和脂油的處理與官長犯罪的情形一樣(第23-26節)。

4:28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4:29 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4:30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4:31 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SDA》脂油都要焚燒在壇上,所以它一定蒙上帝所悅納,因爲任何不潔之物都不得獻在壇上。

4:32 「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SDA》一隻綿羊羔爲贖罪祭:羊羔比山羊便宜。窮人可以獻上一羊羔。因此羊羔被視爲窮人的祭物。值得注意的是基督一再被稱爲上帝的羔羊。祂是窮人的祭物。儀式的各方面要求都與獻山羊一樣。

4:33 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4:34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4:35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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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無意的過犯也是犯罪嗎?我有沒有……
4章你有否做過錯事,當時不知,過後才發覺呢?儘管是無意犯的,那仍然是罪。神吩咐以色列人要為此獻祭,為的是使他們認清好些不經意犯的罪,以後便不至再犯,並使罪得赦免。本書的第四、五兩章,提到人無意犯的一些罪,以及赦罪的方法。你越多讀神的律法,就越要記住,它們是用來教導百姓,引領人過聖潔生活的。但願這些經文幫助你,更認清在你生活之中不經意所犯的罪。

贖罪祭表明了甚麼?
4:3 贖罪祭是為著(1)無意之中犯了罪的人;(2)不是公然悖逆神,只是出於個人的軟弱或疏忽犯罪。這時人就要按不同的罪行,獻上不同的祭牲。聖經說到耶穌基督的受死,就是末後的贖罪祭(原因請參來9: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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