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3日 星期日

20111113申命記16章18~17章13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第十六章>

16:18 「你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的各城裏,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

   《啟》16:18~18:22:為有關以色列人行政體制設立的規定,例如審判官、王、祭司及先知等。

  各城須設立審判官和協助他的官長。做審判官的人應守三個原則:1.不屈枉正直(出23:6);2.勿看外貌(箴24:23);3.不可受賄(出23:8)。總的目標是做到“至公至義”(20節)。

  《馬》18~20:審判官必須誠實、公義和公正。他們不應接受賄賂,因為賄賂能使他失去公平審判的能力。

16:19 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16:20 你要追求至公至義,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

16:21 「你為耶和華你的 神築壇,不可在壇旁栽甚麼樹木作為木偶。

   《啟》木偶:指迦南女神亞舍拉的的木柱像,參7:5註。

  《馬》21~22:木偶是一個用樹木作成的柱像;代表異教的女神。耶和華的壇最終放在耶路撒冷的聖殿裡,那裡難以種樹,但可以樹立一個偶像的象徵,而後來確實出現了(王下二三6)。

16:22 也不可為自己設立柱像;這是耶和華你 神所恨惡的。

   《啟》柱像:指男神巴力的石柱像。



<第十七章>

17:1 「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

   《啟》這是一般獻祭的例,可與15:21同看。《出埃及記》20:20所載同一條例中無“惡病”字樣,當為摩西講解時加以說明的結果,參《利未記》1:3註。完全的才可以代贖有罪與不完全的人。

  《馬》用來獻祭的牲畜必須沒有生理殘障。牠們象徵無罪、無玷污的神的羔羊。將有生理殘障的動物獻給上帝作為祭物是給祂次好的,理由是這類的牲畜在市場上顯然可以用低廉的價格買到。這顯然是一種假冒偽善的行為,它給人的是一種虔誠的外表,但骨子裡卻是省錢的一種詐術。經文以激烈的言詞說到上帝對這種行為的態度──神所憎惡的。

17:2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裏,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 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馬》2~7:有人若被懷疑拜偶像,就必須接受審訊。審訊中要有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不可單憑一個證人的見證就將人處死。他若被認定有罪,便要用石頭打死。要將被定罪的人帶到城外,由見證人先向他投擲大石,路過之人接著也可向他投石。

17:3 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啟》4:19已警告不可膜拜神所造的作記號、定節令的星體,現在重申此禁制,切勿效法異教行可憎之事。參王下17:16;21:3;耶8:2。如果發現有人果真拜邪神,按通姦罪處死;因敬奉別神違背了人與神所立的約(耶2:2;3:1-5)。

17:4 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17:5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啟》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一種普通的死刑。受刑的人給拉到城外,綁在架子上。判處此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行刑時,證人先動手,拿大石頭打在犯人頭上,然後各人拿石頭擲在垂死的人身上。可參讀《民數記》35:30及註,並看《使徒行傳》7:57-60。

17:6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新》兩三個人的口:更進一步的條例說明記在民35:30。見19:15;參太18:16;林後13:1;提前5:19;來10:28。

17:7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17:8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的地方,

  《馬》8~13:若產生了法律上的問題,城裡的長老難以應付,便要交由審判官處理、比較第十七章9節與12節和第十九章17節,那裡似乎有一組祭司和一組審判官聆聽這些難斷的案件。兩組人的領袖分別是大祭司和主審判官;第12節所使用的定冠詞暗示這一點。法庭設立在神聖所的地方。法庭的裁決是最後的,那就是以色列的最高法院。被告若不聽從那祭司,或不聽從那審判官,他就必被治死(12-13節)。

17:9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7:10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7:11 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17:12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啟》審判的權柄在神手裏(1:12),法官代表神在地上執行公義(參羅13:1-2)。不服判決等於藐視神,須處死。祭司、利未人因為懂律法,所以也擔任司法的工作(8-11節)。

17:13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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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第十六章>

沒有公義的領袖,後患無窮,甚麼樣的人有資格作領袖?
16:18-20 這裡預期百姓進入應許之地後,會面對重大的問題。雖然有民族領袖約書亞,但他們未竟全功,也未能選出約書亞的接班人作屬靈領袖,以公平與智慧來領導各支派、各地區,使各城邑都能過敬畏神的生活。他們沒有指定智慧的審判官和忠心的官長,以致百姓悖逆神,不公平的事危害社會。由此可見,選任賢能是重大的責任。在你的影響力所及之處,像家庭、教會、學校、並工作場所中,公平與敬虔的風氣是否深入民心呢?像以色列人一樣,如果不任用正直領袖,必然後患無窮。




<第十七章>

甚麼是我上好的?我讓神任意使用嗎?
17:1 摩西把這個命令列於此,可能因為有些以色列人將有殘疾的牛羊作為祭牲獻給神。人常常受試探,希望少給神,以為沒有人知道真相。奉獻的態度顯明我們的優先取向。將剩下的獻給神,表示神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重要。你要讓神優先使用你的金錢、時間、才能,如此才算尊崇祂。

怎樣防止人出於害人利己的心作假證?
17:6-7 不可單憑一個證人的見證就將人處死,必須有兩三個證人作證,才可以定人的死罪,用石頭打死。要將被定罪的人帶到城外,由見證人先向他投擲大石,路過之人接著也可向他投石。將拜偶像的人處死,這種制度就是將“這種惡從以色列人中除去”。這兩種方式能保護被告,首先,規定要有多名證人,以防止人出於私仇而作“假見證”;第二,它規定原告要首先向犯人擲石,這可使他們三思是否作不公平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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