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4日 星期日

20121014約翰一書1章5-10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1:5  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

   《新》光…黑暗:光代表美善、真實和聖潔,黑暗代表邪惡和謬誤(見約3:19-21)。

   《新》從主:(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從祂」)從基督。

   《啟》作者從生命之道(3:14-15),進而論述光與黑暗,這是他要報給大家聽的一個信息:“神就是光”是他從主基督所領受。這光不但使人能認識真理,得到永生(2:20-21;3:19;5:13),而且就是真理和生命(5:20)。認識這真理,有了這生命,就能行為正直,愛弟兄,作神的兒女(3:10)。

   《馬》相交是指兩個或更多的人,在分享相同的事物。這是一個契合或夥伴的關係。約翰在這裏開始將與神相交的條件指示他的讀者。為這緣故,他要大家留意主耶穌在世上時的教導。

  雖然沒有記載證明主耶穌曾親囗說過這些話,但祂教訓的要點和實質內容正是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約翰的意思是,神是絕對聖潔、絕對公義、絕對純淨的。神絕不會向任何一種形式的罪徇情面。沒有任何事物可以向祂隱藏,“萬有在祂的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我們必須向祂交帳。”(來四13)

1:6 我們若說是與 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

   《新》6~7在黑暗裏行…在光明中行:兩種生活方式—一種的特徵是邪惡和謬誤,另一種是聖潔和真理。

   《新》我們:約翰和他的讀者們。

   《新》與神相交:以活潑和屬靈的方式與神聯合。

   《新》行:暗喻生活。

   《啟》6~10:作者用五個以“我們若”來開始的句子,每句差不多都重複另一句中講的事(例如6節的“相交”和“行”再見於7節,“說謊”再見於10節,“真理”再見於8節等等),來一層深過一層說明“神就是光”的意思。這五節中的7與9是正面的陳述:我們若積極作甚麼,便可以得到好的結果;6、8與10三節是用“我們若說”所作的反面的陳述,在此條件下便得不到好的結果。每一節都有針對性,不僅警告讀者勿犯某些錯誤,也斥責異端錯謬的主張。

   《啟》黑暗是虛假、邪惡、醜陋與污穢的代表,光是真、善、美與聖潔的象徵;作惡的便恨光(約3:20)。

   《啟》與神相交:是與天父有靈裏的密切契合。神聖潔光明,不能容忍污穢與邪惡;那些口口聲聲說行在神光中的人,卻道德忝墮,生活邪淫,乃是說謊者魔鬼的兒女(約8:44),在他們心裏沒有真理。

   《馬》順理成章地,如果一個人要與神相交,就不可以將罪隱藏起來。光明與黑暗不能同時存在於一個人的生命中;正如光明與黑暗不能同時存在於一個房子裏。一個人若在黑暗裏行,他就不是與神相交的了。一個人說自己是與神相交的,卻慣常地在黑暗裏行,就根本是未得救的。

1:7 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 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新》罪:本書的關鍵字,在本書原文裏出現二十七次。

   《啟》邪惡的人不能進到光明至善的境界與神相交,須靠耶穌的血來洗淨罪,以聖潔的身分,坦然無懼見神(比較來10:19-22)。

   《馬》另一方面,一個人若在光明中行,他就能夠與主耶穌並其他基督徒彼此相交。根據約翰在這裏所說的,一個人若不是在光明中,就一定是在黑暗裏。如果他在光明中,他就是神家裏的一分子。如果他在黑暗裏,他與神是完全沒有任何相交的,因為在神那裏是毫無黑暗的。

  那些行在光明中的人,即基督徒,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的血也不斷地洗淨他們一切的罪。神所施行的赦免,全都基於祂兒子在各各他山所流的血。這血為神提供了公義的基礎,讓祂可以赦免人的罪,正如詩歌所說:“寶血功效永不滅。”這血有永遠潔淨我們的效力。當然,信徒必須先認罪才可以蒙赦免,約翰在第9節才處理這一點。

1:8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

   《啟》8~10:這幾節說明“行在光明中”是怎樣一種生活。作者要信徒明白:1.他仍帶著一個舊性情,會犯罪(8節);2.他需要赦罪(9-10節);3.他有行正路的力量,罪不能作他的主(3:6、9);4.神是信實且公義,人若認罪,神會回應,赦免他的罪,恢復與神的交通。

   信徒有神居於心中,不會故意實行罪,但仍會無意犯罪。《啟示錄》給七間教會的信,有五間須悔改;因此信徒若說自己無罪,像諾斯底派的人一樣,不以自己的邪惡行為為有罪,便是自欺,把神當作說謊的。

   《馬》再一次,我們能與神相交的條件,就是要承認與我們相關的真理。例如,否認我們有罪性,就是自欺欺人,不真不實了。

  須留意,約翰將罪性(sin8節),與罪行(sins9節)區分出來。

  罪性指我們腐敗邪惡的本質。罪行指我們所作的各種惡行。事實上,我們的本質比我們所作的種種惡行敗壞得多。不過,讚美主,基督為我們的罪性和我們的罪行死了。

  悔改歸主並不等於已將罪的本質杜絕根除;而是栽植了嶄新的、從神而來的本質,且有能力勝過內裏的罪。

1:9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新》信實的…公義的:事實上這句話在表明一個觀念(信實和公義的)。它表明神對承認己罪者的態度,與祂本性和祂決心向百姓施恩的允諾相符(見詩143:1;亞8:8)。

   《新》信實的:指祂應許赦免而言(見耶31:34;彌7:18-20;來10:22-23)。

   《新》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神將赦免我們,使我們因罪與神斷絕的交往,得以恢復(如主禱文內的祈求,太6:12)。

   《馬》為了保持經常與神和其他信徒相交,我們必須認自己的罪,這些罪包括做了不該做的事,不做那該做的事,還有思想上的、行為上的、暗地裏的和公開的罪行。我們必須在神面前把這些罪揭露出來,清楚說出是什麼罪,與神一起抵擋,並離棄這些罪。誠然,真正的認罪包括離棄罪惡:“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的,必蒙憐恤。”(箴二八13)

  我們若這樣做,就可以運用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這應許。祂是信實的,因為祂已應許要施行赦免,並會照祂的應許而行。祂是公義的,因為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已成就了代贖的工作,因此祂有公義的基礎可以施行赦免。祂不但保證會施行赦免,還會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約翰在這裏所說的赦免,是父親的赦免,不是法理上的赦免。法理上的赦免是指獲開釋免受罪的懲罰;罪人在相信主耶穌基督時,就得著這種赦免。那是法理上的赦免,因為是神以審判者的身分賜予的。

  然而,在信主之後所犯的罪又如何呢?就懲罰方面來說,主耶穌在各各他的十字架上已付了贖價。不過,就神家裏的相交關係來說,犯罪的聖徒需要父親的赦免,也即天父的赦免。他只要承認自己的罪,就可以得著赦免。

  我們只需要獲得一次法理上的赦免;其有效範圍包括我們所有的罪──過去、現在、將來的罪。然而,在整個基督徒人生中,我們卻不斷需要父親的赦免。

  我們認自己的罪時,必須相信祂會赦免我們,因為神的話語是具有權威的。祂既赦免了我們,我們也當原諒自己。

1:10 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 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裏了。

   《新》我們…沒有犯過罪:諾斯底學派並不承認他們那些不道德的行為是有罪的。

   《馬》最後,為求能夠與神相交,我們決不可否認自己曾犯過罪。神一次又一次地在祂的話語中聲明,人人都犯了罪。否認這一點的,便是以神為說謊的。這與祂的話大相逕庭,且完全推翻主耶穌到世上來受苦、流血、受死的理由。

  從此我們曉得,與神相交的條件,並不是毫無瑕疵的生命,而是我們肯將自己的罪帶到祂面前,認罪並離罪。就是說,我們必須對自己的情況絕對誠實,不可以把自己的實相虛飾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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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說謊?不是的,我想我不是的,只是對於怎樣可以活在光中,我還不太明白——
1:5-6 光代表良善、純淨、真實、聖潔和可靠;黑暗代表罪孽和邪惡。“神就是光”的意思是:神是完全聖潔和真實的,只有祂能夠引導我們脫離黑暗的罪惡。光也與真理相關,因為不論是善是惡,都會在光的映照下顯露出來。在黑暗中,善與惡無法分辨;但在光明中,就能夠分辨得清清楚楚了。正如黑暗不能在光的面前存在,罪惡在聖潔的神面前也站不住腳。我們期望與神聯繫,就必須撇棄罪惡的生活。我們宣稱自己屬於基督,卻仍然為自己而活,這就是虛偽。基督會使這些虛偽顯露出來,並且審判這種欺騙的行為。

一連三個“我們若說”,約翰可是要回應甚麼人的言論?
1:6-10 這裡約翰指出假教師的三項錯誤論點:(1)人犯罪的同時仍可與神相交(1:6);(2)人沒有犯罪的天性(1:8);(3)他們自己沒有犯罪(1:10)。假教師認為身體是邪惡的,毫無價值,所以對於行為基本上持兩種看法:一種是堅持要守嚴謹的紀律,克制肉體的慾望;另一種就是認為肉體到頭來總會被毀滅,故大可放縱私慾邪情。很明顯,第二種看法更受人歡迎!約翰在這裡指出,沒有人可以既稱自己為基督徒,又繼續活在罪中,過不道德的生活。我們不能同時說愛神,又不斷地犯罪。

耶穌的血也就洗淨我們一切的罪,這話甚難明白……
1:7 耶穌的血怎樣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呢?罪帶來死亡是鐵一般的事實(參羅6:23)。舊約時代,以色列人象徵性地把自己的罪轉移到祭牲身上,然後把那祭牲宰了獻祭(參利4章),這祭牲代替他們死去,讓他們繼續活在神的愛中。因著他們對神的信心和遵從獻祭的吩咐,神就慈愛地赦免他們。祭牲預表基督將要完完全全地把罪除掉。耶穌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耶穌從沒有犯罪,祂不是為自己的罪死,而是為世人的罪而死。我們可能永遠不能完全明白這件事,但事情已經成就了。我們把生命交託給祂,祂的死就成為我們的死。祂已經為我們的罪被刑罰,祂的血就潔淨了我們。正如基督從墳墓中復活一樣,我們也復活過來,得著生命,與祂聯合(參羅6:4)。

無罪?有罪或無罪的問題,相信你也想過……
1:8 假教師聲稱人沒有犯罪的本性,人本無罪,也無能力犯罪。他們不單是在掩耳盜鈴,更是在厚顏無恥地說謊。他們輕視罪,自己想成為基督徒,卻又認為自己不需要認罪悔改。耶穌的死對他們毫無意義,因為他們認為自己不需要拯救。他們不但不悔改認罪,讓基督的寶血潔淨自己,反而鼓勵信徒犯罪。事實上在我們一生中免不了犯罪,因此必須小心防範。

認罪,太難?有時候,一句“是我的錯,對不起”,卻好像有千斤重……
1:8-10 假教師否認自己犯罪(1:10)。這個謊言違背了一個基本的真理——所有人在本性上和行為上都是罪人。我們悔改相信主,我們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罪就都得到赦免。認罪並不是要神重新接納,而是除掉與神相交上的障礙。然而,對很多人來說,認錯是很困難的,更何況是向神認罪呢!認識自己的弱點需要謙卑和誠實,但大多數人都會假裝自己為強者。我們不必害怕向神揭露自己的罪,因為祂早已知道了。不論我們做了甚麼事,祂都不會把我們趕走,只想把我們引到祂跟前。

天天認罪、時時認罪,才不會被神遺棄,才不會——心裡常常恐懼,事實是……
1:9 認罪使我們重獲心靈上的自由,使我們可以享受與基督的相交,也使我們的良心如釋重負,減輕我們的顧慮。但有些基督徒不明白這點,他們的罪咎感太重,因此重複為同樣的罪認錯,還擔心漏了一些罪沒有承認。另外有些基督徒相信自己認甚麼罪,神就赦免甚麼罪,如果有甚麼罪沒承認,一旦離世,就會永遠沉淪。這些基督徒並不明白神容許祂的愛子受死,就是為了讓祂能夠赦免我們。我們當然要繼續認罪,但並不是因為不認罪會使我們失去救恩,而是為了可以與神有更深入更喜樂的相交。真正的認罪包括承諾不再沉迷在罪中。我們必須求神賜力量,使我們在試探再次出現的時候可以勝過它。

基督既已赦了我的罪,我為何仍要認罪?
1:9 既然神已因著基督的死而赦免了我們的罪,為何我們還要認罪呢?其實當我們認罪和接受基督潔淨的時候,我們就(1)向神承認我們的確犯了罪,並願意離開罪;(2)肯定我們沒向神或向自己隱藏自己的罪;(3)承認自己有犯罪的傾向,並倚靠神的能力去克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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