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6日 星期六

20130325馬可福音14章53-65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馬唐納新約聖經注釋/網路>

14:53 他們把耶穌帶到大祭司那裏,又有眾祭司長和長老並文士都來和大祭司一同聚集。

   《新》14:53~15:15:耶穌的受審分為兩個階段:猶太人的審問和羅馬人的審問,每個階段另分三段。猶太人的審問包括:(1)在前任大祭司亞那面前的預審(只記載於約18:12-14、19-23);(2)在當時當權的大祭司該亞法和公會面前受審(14:53-65);(3)公會最後的定案,結束通宵會審(15:1)。羅馬人的三階段審訊包括:(1)在彼拉多面前受審(15:2-5);(2)在希律安提帕面前受審(只記載於路23:6-12);(3)回彼拉多面前續審直到定案(15:6-15)。因馬可未記載耶穌曾在希律安提帕面前受審,因此本福音書中,在彼拉多面前受審就成了一篇連續而無間斷的記載(15:2-15)。

   《新》大祭司:該亞法,前任大祭司亞那的女婿。

   《新》眾祭司長和長老並文士:公會全體。

   《馬》普遍認爲,馬可這裏記載的,是在該亞法前受審;在亞那方面受審,記載在約翰福音十八章13節、19至24節。

14:54 彼得遠遠地跟著耶穌,一直進入大祭司的院裏,和差役一同坐在火光裏烤火。

   《新》大祭司的院裏:公會可能藉該亞法的私邸開會,以確保隱密。

   《馬》彼得保持一段他以爲安全的距離,跟著耶穌,來到大祭司的院裏。有人把他的跌倒,劃分爲以下幾點:

  1.起初的打架──熱心方向錯了。

  2.其後的逃走──怯懦地退縮。

  3.最後遠遠跟隨──在黑夜裏作不全心全意的門徒。

  他和差役坐在火光裏,與主的仇敵一同烤火取暖。

14:55 祭司長和全公會尋找見證控告耶穌,要治死他,卻尋不著。

   《新》公會:猶太人的最高法院。在新約時代,它是由三類成員組成:祭司長、長老和文士。成員的總數共七十一名,包括大祭司,他是公會主席。在羅馬管制下,公會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只是他們無權處人死刑(見約18:31及太27:2註釋)。

   《啟》見證:指猶太人的律法所規定的控方證人,人數必須不少於二人,證據才可以成立(申19:15)。

   《馬》55~59:雖然沒有明確記載,但第55節似乎記錄全公會在午夜展開會議。全公會有七十一位宗教領袖,會議由大祭司主持。這個特別的晚上,組成公會的法利賽人、撒都該人、文士和長老,完全不顧他們一貫的規則,他們是不可在晚上,或任何猶太節期裏聚集的;也不可賄買人作假見證。死刑的判決要經過一個晚上才可執行;他們若不是在聖殿的範圍內聚集,他們的裁決就沒有約束力。

  宗教權威人士切望除掉主耶穌,就是委屈地違反自己的律例,也在所不惜。他們決心努力尋找一群假見證人,卻無法製造一致的見證。有人錯誤引用主的話,指祂威脅要拆毀人手所造的殿,三日內另造一所不是人手所造的殿。耶穌真正說的,記載在約翰福音二章19節。他們有意把耶路撒冷的殿,與祂身體的殿混爲一談。

14:56 因為有好些人作假見證告他,只是他們的見證各不相合。

   《新》有好些人作假見證告他:在猶太司法程序中,證人負責控訴。

   《新》各不相合:根據申19:15,一個人不能被定罪,除非有兩、三個證人作證,而且他們的證詞必須是相吻合的。

14:57 又有幾個人站起來作假見證告他,說:

14:58 「我們聽見他說:『我要拆毀這人手所造的殿,三日內就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

   《新》在福音書中,耶穌從來沒有說過完全與此相同的話。這大概是間接指約2:19所記載的。

14:59 他們就是這麼作見證,也是各不相合。

14:60 大祭司起來站在中間,問耶穌說:「你甚麼都不回答嗎?這些人作見證告你的是甚麼呢?」

   《馬》60~62:大祭司先發問,耶穌沒有回答;但當他起誓(太二六63)問祂是不是彌賽亞,那當稱頌者的兒子時,救主說祂是。這是遵守利未記五章1節的話。主耶穌似乎更要除去人對祂自稱身分的懷疑,於是告訴大祭司,他必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雲降臨地上。意思是說,大祭司還要看見祂公開顯明祂是神。在祂第一次降臨時,祂神性的榮耀被肉身遮蔽;但祂要在權能和大榮耀中再臨,幔子要除去,人知道祂到底是誰。

14:61 耶穌卻不言語,一句也不回答。大祭司又問他說:「你是那當稱頌者的兒子基督不是?」

   《新》那當稱頌者的兒子:「那當稱頌者」是稱呼神的一個方式,這樣可避免直接呼叫神的名字(見11:30註釋)。因此,這個稱銜相當於「神的兒子」;然而此處似乎不是著重其神性,而是指其彌賽亞為王的地位,因為猶太人普遍相信彌賽亞應是人,不是神。

14:62 耶穌說:「我是。你們必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雲降臨。」

   《新》人子:見8:31註釋。論到「人子」的這句話將但7:13和詩110:1連結起來。

14:63 大祭司就撕開衣服,說:「我們何必再用見證人呢?

   《新》撕開衣服:一種極度悲傷或震驚的表示(見創37:29;王下18:37;19:1);就大祭司而言,這是一項司法行動,表示他認為耶穌的答覆是僭妄的(見太26:65註釋)。

   《啟》依摩西律法,大祭司不可撕裂衣服(利10:6;21:10),否則可招致死亡,因為所穿的是聖衣。但大祭司該亞法聽了耶穌的話,並不認識祂乃是神降世人間,反誣告祂,認為所說的乃褻瀆神的話,所以有撕裂衣服之舉,以及全體“都定祂該死的罪”的行動,說明人對神反叛之深。既然全體都定祂的罪,全體也應對耶穌的死負責任。

   《馬》63~64:大祭司明白耶穌的意思,就撕開衣服,表明對此看來僭妄的話,生公義的憤慨。作爲以色列人中理應作好準備承認和接受彌賽亞的人,大祭司竟然高聲控告祂。不僅是他,全公會同聲指耶穌褻瀆,都要定祂該死的罪。

14:64 你們已經聽見他這僭妄的話了。你們的意見如何?」他們都定他該死的罪。

   《新》僭妄的話:僭妄的罪不僅包括褻瀆神的名字(見利24:10-16),也包括任何對神尊榮和權柄的冒犯(見可2:7;3:28-29;約5:18;10:33)。耶穌自稱為彌賽亞,又自稱擁有惟獨神才有的尊榮和權能,這在該亞法看來,已足以構成僭妄罪;根據摩西律法,犯這罪者要被石頭打死(利24:16)。

   《啟》按摩西律法,褻瀆神須判死刑(利24:16)。在公會眼中,耶穌只是一個人,怎麼可以自稱為神,這當然是對神的褻瀆,因此應判死刑。

14:65 就有人吐唾沫在他臉上,又蒙著他的臉,用拳頭打他,對他說:「你說預言吧!」差役接過他來,用手掌打他。

   《新》吐唾沫在他臉上…用拳頭打他:通常用以表示厭棄和定罪的動作(民12:14;申25:9;伯30:10;賽50:6)。

   《新》又蒙著他的臉:對賽11:2-4的一個古老解釋,認為彌賽亞可以不靠眼睛,僅憑嗅覺來判斷事物。

   《新》你說預言吧:意即「你說是誰打你吧」。

   《馬》接著的情景,更極爲醜惡。公會中有人吐唾沫在神子臉上,又蒙著祂的臉,要祂說出打祂的是誰。難以置信,寶貴的救主竟要忍受罪人這樣頂撞。差役(殿役)也加入醜行的行列,用手掌打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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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看這假公濟私的宗教領袖的嘴臉——
14:53-65 猶太公會的審訊分為兩個階段:首先帶耶穌到大祭司那裡接受一小組人審問(參約18:12-24);接著,公會的所有成員在天亮時齊集審問耶穌(參路22:66-71)。他們控告耶穌犯了宗教罪行——自稱是神的兒子——根據律法,這等於褻瀆神。宗教領袖決定要殺死耶穌(參路22:2),所以審訊的結果也是早已確定的。

祭司長與公會是同黨?
14:55 羅馬雖然管治以色列,仍讓猶太人處理宗教事務和一般民事糾紛。這個管理機關稱為公會,由七十一位以色列宗教領袖組成。公會本應公平正直,然而在處理耶穌的審訊中,他們極不公正,甚至要仿造謊話來誣告耶穌(14:57)。

宗教領袖如願了……
14:58 宗教領袖最後找到作假見證控告耶穌的人,其供詞歪曲了耶穌的話。耶穌不是說要拆毀人手所造的聖殿,祂是說:「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參約2:19)耶穌所指的是自己的身體,而不是希律重修的聖殿。

為甚麼耶穌不兩條都回答?
14:60-64 耶穌不回答第一個問題,是由於證據錯誤且混亂,面對仿造的指控,緘默比澄清更聰明。但若拒絕回答第二個問題,就是否認自己的使命,所以祂回答了這個問題,祂的答案也預告了角色將要大轉換:耶穌將坐在神的右邊,審判現在控告祂的人。那時,他們就要回答祂的問題了(參詩110:1;啟20:11-13)。

大祭司為了名利竟出賣自己的使命,我也曾步他的後塵嗎?
14:63-64 眾人之中,大祭司和公會的成員本是最熟悉聖經、最能認出彌賽亞來的,他們的工作也該是向人指明神,可是他們只關心自己的名譽和權威。他們看重的只是肉身的保障,而非永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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