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20100621加拉太書3章15-22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15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新》人的文約:希臘文這個字通常指遺囑或遺言,可能就是保羅在此指的法律文件。但在七十士譯本裏這個字廣泛地用來指神與祂百姓所立的約(又見太26:28;路1:72;徒3:25;7:8;林後3:14;來8:9),因此保羅所選的類比正切合他的用意。

  《啟》15~16:保羅講過相信神的應許得福之後,接著指出律法決不能廢棄應許,他用日常生活中的常理來說明。人的常話雖不能充分表達真理,但可以幫助人明白。

  《啟》文約:為人與人間立之約,若已成立,便須信守,何況神憑自己的應許所立之約,豈有廢棄之理。而且此應許之約早過律法之約四百餘年,神豈會因後法而廢前約?

  《啟》律法之約以人的遵行為基礎,可因人的不遵守而廢除;應許的約以神的恩典為基礎,只須人相信神的信實便可以。神既是信實的,已應許的決不廢棄,更不會為律法所替代。

  《SDA》照著人的常話說:用處理人際民事關的一個慣例來說明(參羅6:19)。

  《SDA》文約:希臘文diatheke常在新約聖經和寫在紙莎草紙上的文稿中出現,意爲遺囑,指單方面作出的計劃或安排,對方可能接受,也可能拒絕,但是卻不可以改變。而表示雙方在平等條件下訂立的合同或協定,希臘文爲suntheke,這在新約中卻沒有出現。保羅在這裏用diatheke(人的文約)即遺囑說明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創15;加3:6-9、16-18)。上帝規定了的條款,亞伯拉罕憑著信心接受並且順從。

  《SDA》已經立定了:即已被認可、確定、贊同。一個協定一旦爲各方所接受,就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得更改,除非大家都同意。保羅推論:人間協定的條款都有這樣的約束力,上帝難道會隨便改變祂對亞伯拉罕所發的應許,就是依據人對將來之彌賽亞的信心而拯救他們(見加3:6-9、14;見加3:16;來6:17-18注釋)。

  《SDA》廢棄:取消

  在人的事務上,當一個約或遺囑已簽名蓋印,沒有人會想到要在文件上作任何更改或附加任何條款。若人類的合約也不可違犯,神的約更不應破壞了!

3: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SDA》應許:這些應許包括有一個兒子作他的繼承人(創15:4),擁有迦南地爲業(創15:18),成爲一個大國的前景(創12:2;15:5),成爲彌賽亞的祖先(加3:16),以及有權利作爲上帝所揀選的器皿向地上各國宣揚救恩(創12:3;加3:8、14)。這些應許在大約半個世紀的時間裏多次向亞伯拉罕重述(見創12:1-4、7;13:15-16;15:4-5、13-18;17:1-8、16-21;18:10;22:17-18)。

  《SDA》眾子孫,指著許多人:即所有亞伯拉罕的子孫。

  《SDA》你那一個子孫: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目的就是彌賽亞的降臨和人類的得救,所有其他的應許都是附屬這一點的。如果選民願意與上帝合作,就有很大的福氣爲他們存留,但不幸他們沒有這樣作。是他們喪失了作爲上帝拯救世人之工具的職能。但上帝爲他們的失敗作了安排,及至時候滿足,彌賽亞就作爲亞伯罕的子孫來到世上。

  無疑猶太派人曾辯說,雖然應許最初是因信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以色列民)的,但這些以色列民最終卻是在律法以下。因此,加拉太信徒雖然最初是因信得救,現在卻必須遵守十誡。保羅回答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單數)說的。有時子孫可指一群人,但這裏卻是指那一位,就是基督。(我們自己大概永遠不能從舊約中讀到這意思,但神的靈光照我們。)

3:17 我是這麼說,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新》四百三十年:見出12:40-41。創15:13;徒7:6提到在埃及的時間時,使用整數「四百年」。

  《SDA》所立的約:保羅在這裏暗示上帝對亞伯拉罕的保證,即聖約中有關一個子孫的應許一定會應驗(見創15:13、16;22:15-17;加3:16;來6:13-18注釋)。

  《SDA》四百三十年:這段時間是從蒙召亞伯拉罕起直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後立國爲止(見創12:3-4;見出12:40注釋)。這是一段旅居異地的時期,先是在迦南,後是在埃及,從應許希伯來人立國到他們在應許之地定居建國,應許實現爲止。保羅在這裏特別注意的是,這段時期開始時聖約的應許和這段時期結束時律法的頒。以色列人要在這律法之下成爲神權國家,直到主釘十字架。

  《SDA》律法:指的是西奈山所頒的全部律法體系,以色列人要在這律法之下成爲神權國家。這律法包括上帝親口宣的道德律法和藉著摩西頒的儀文律法。

  《SDA》叫應許歸於虛空:上帝在西奈山頒的律法體系見加2:16注釋)不能代替或在任何方面改變聖約的條款(見加3:15注釋)。尤其是律法並沒有提供得救的新方法,也沒有確立靠行爲稱義的體系來代替或對抗因信靠將來的彌賽亞而稱義的應許(加3:6-8、14節)。所以,從西奈山到釘十字架,人都是因信得救的。關律法與聖約的關,見19節注釋。

  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是無條件的,完全不在乎行爲。神只是同意賜亞伯拉罕一個後裔(基督)。亞伯拉罕雖然沒有兒女,但他卻相信神,因而也相信那位要來的基督,是他便得稱爲義。律法的出現──四百三十年後──不能在任何方面影響這救恩的應許。律法不能廢掉應許,也不能在應許上附加任何條件。

  也許猶太派人教唆說,四百三十年後出現的律法,有廢掉應許的效力。保羅實際上是說:斷乎不可!應許就遺囑,並且已藉著一次死亡(約的獻祭,創一五7~11;並參看來九15~22)得到確證。這應許不能廢掉。

  四百三十年是從神在雅各進入埃及前,跟雅各確認亞伯拉罕之約時算起(創四六1~4),直至出埃及後的三個月、頒律法的時候。

3: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SDA》承受産業:即聖約的應許(見16節注釋)。從物質上講,是指迦南地;從種族上講,是指以色列人作爲上帝選民的地位;從屬靈上講,是指因彌賽亞而來的救恩福氣。雖然頭兩個方面的基礎是聖約的應許而不是律法,但保羅在這裏特別是指因信基督而來的救恩産業。換一句話說,上帝賜予産業和他們承受産業都是憑著他們對聖約應許的信心,而不是他們答應遵行律法體系的條款(見出19:5、8注釋)。

  《SDA》不本乎應許:即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中包含的應許(見16-17節注釋)。

  《SDA》憑著應許:這裏講得很清楚,承受産業是憑著應許,而不是憑著律法。亞伯拉罕所靠的,只是上帝的應許。他肉身的子孫憑著這個應許成爲上帝的選民,得到迦南地爲業。的確,只要他們遵行律法,他們就繼續擁有這個地位和迦南地。但他們的繼承權並不是賺來的。他們的權利是憑著相信應許而得來的。他們能否繼續擁有這個權利在他們是否遵行律法所表達的上帝旨意。因而這是有關今生得救的産業(見來5:9注釋)以及在天上的迦南聖徒永遠的産業。

  承受産業必須本乎信心或行爲,不可能同時本乎兩者。聖經清楚指出那是賜給亞伯拉罕的無條件的應許;救恩也一樣。救恩是一分無條件的禮物。人不可以爲能憑行爲得著救恩。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新》添上的:自亞伯拉罕以來,神藉立約所賜他的應許(創12:2-3、7;15:18-20;17:4-8)成為神與祂子民關係的中心。出埃及之後,西奈山聖約(出19至24章)所包括的律法,成為神與神關係中新添上的要素當耶利米說出神所應許的「新約」時(耶31:31-34),暗示這一關係為「舊約」。

  《新》子孫:(編者註:希臘原文作「種子」,單數;新國際版譯作「那種子」)指基督。

  《啟》那蒙應許的子孫:指基督(看16節)。

  《SDA》這樣說來,律法是爲什麽有的呢:有人把這段話和保羅由此一直到25節所闡述的整段推論誤解爲舊約聖經頒的一切律法都在髑髏地廢止了。由這種解釋而産生了一種觀點,即在基督教時代以前的人是靠守律法得救的,而在基督教時代則是因信靠恩得救的。但這種觀點與整本聖經有予盾。從亞當起,上帝只有一種救人的方法,就是藉著信靠我們主的犧牲。在各世代中都有救恩的福音傳給人類(見來4:2)。保羅在別處曾斷然否定了一些人可能誤會他的著作而草率得出的看法:即恩典和福音把律法廢除了。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因此,保羅在加3:19-25節中的任何教訓,顯然都得不出基督教以前靠律法得救,而基督教時代靠恩典得救的教義。我們若記住以下兩點,他所真正教導的是什麽就清楚了。第一,在一切猶太人和接受猶太教觀點的人看來,如在受猶太化教師所影響的加拉太人看來,上帝爲祂選民所顯示之宗教的開端和核心是西奈山的一系列事件。上帝在西奈山正式召他們歸己,讓他們成爲特殊的民族,即他的聖民。西奈山最初經驗的明顯標就是向以色列人頒偉大的道德法典,永遠作爲他們生活的則。再加上:1)民事法律,這是道德法律對猶太國家的解釋和應用。2)某些預表基督偉大犧牲之象性獻祭禮節的條例。上帝在西奈山告訴以色列人:如果他們肯順從祂的一切律法,他們就得享地上美好的食物,永遠作祂的子民。他們誤以爲靠自己能夠順從,所以他們憑自己的努力遵守這些律法,希望藉此蒙上帝悅納,承受永遠的産業。

  如果我們能正確地理解19-25節,第二點必須記住的是:保羅已經告訴加拉太人:在西奈山以前很久,亞伯拉罕已經單憑著相信上帝的應許承受了産業。爲了再次說明他這封書信的大前提,保羅已特地指出,救恩只有憑著信心才能得到,亞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後所發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改變他承受産業的條款。保羅用以下的話總結他的推論:承受産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18節)。

  一切傾向猶太教觀點的人來說,保羅的這個結論似乎取消了西奈山的威嚴場面的意義和重要性——就是那偉大的法典,以及上帝所說他們若肯順從律法就必享用地上美物的話。換一句話說,保羅的讀者馬上會問:律法是爲什而有的呢?

  《SDA》添上的:意思是放在一起的附加的。既然亞伯拉罕的約可以帶來救恩,爲什麽還要添上律法呢?是因爲過犯。在西奈山以前,上帝偉大的律法早已存在,只不過在西奈山上具體地頒了道德律法,寫在兩塊石版上,而其他律法則寫在律法書中。但在西奈山以前的世代中,敬畏上帝的先祖們十分明顯有道德律法寫在他們心中,從而明白上帝崇高的道德標(見創17:9;18:19;26:5)。他們也擁有祭祀律法的雛形。在埃及地長期爲奴的黑暗時代,他們生活在最黑暗的異教和最墮落的敗壞風氣之中,差不多忘記了上帝道德的標,甚至最起碼的獻祭知識。人到了這種地步,就感覺不到罪了,因爲我們是憑著律法才知道何爲罪的。正如保羅在另一處所說:非因律法,我們就不知何爲罪(羅7:7)。

  《SDA》當上帝把以色列人從埃及的黑暗和敗壞中領出來後,祂與他們第一次接觸時就頒道德的律法作爲祂政權的原則,並頒儀文律法向以色列人提供了獻祭禮節的模式,使他們充分認識主所應許的犧牲。律法原是爲過犯添上的(加3:19),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7:13)。只有清清楚楚地把上帝的道德律法彰顯出來,那些不幸迎合了埃及人世俗觀念的以色列人才能認識到自己是罪人,需要救恩。也只有非常詳細地頒儀文律法,才能使以色列人看出上帝爲救他們離罪而設計的方法。請與出2:15對照。

  《SDA》等到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就是直到基督來到(見16、24節注釋)。

  《SDA》中保:仲裁人中間人,他在雙方之間調停意見或利益的分歧,使他們訂立協定。在20節中保羅清楚地說明,在頒儀文律法時設立中間人的意圖。儀文律法和民法既是通過一位中間人即摩西頒的(見出20:19;21:1),所以是間接地來自上帝,而聖約及其應許是上帝直接賜給亞伯拉罕的,不經過任何中間人。

  這樣說來,律法是爲什麽有的呢?若如保羅辯稱,律法不是爲廢棄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也不是要在約上加添什,則律法的目的是什麽呢?律法是爲了顯出罪的特質是過犯。罪在律法以前已存在,但因爲未有律法,人不知道那是過犯。過犯是違犯已知的律法。

  神把律法賜給一個犯罪的民族。他們永不能藉著守律法稱義,因爲他們沒有守律法的能力。律法是爲了向人顯示他們是何等沒有指望的罪人,他們要向神呼求,求神施恩拯救。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是無條件賜福的應許;律法只會帶來咒詛。律法顯出人是否配得著無條件的祝福。人要得著賜福,就必須靠著神的恩典。

  子孫是基督。因此,律法只是在基督到來之前、一個暫時的權宜之法。亞伯拉罕的祝福要藉著他賜下。一分牽涉兩方面的合約需要有一位中保──一個中介者。律法牽涉約的兩方──神和以色列人。摩西充當中介者(申五5)。天使是代表神向摩西傳達律法的使者(申三三2;詩六八17;徒七53;來二2)。摩西和天使的參與顯出神及其子民之間的距離;他的子民是一群不配得見他顯現的民。

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

  《新》摩西之約是神與以色列百姓間彼此相許的一種正式約定,以摩西為中保。但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因僅包含了神單方面的許諾(神是獨一的主;見申6:4註釋),所以不需要中保。

  《啟》律法之約訂立於神與以色列人之間,雙方都有義務;摩西是中保。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之約,義務只在神一面,且無中保。神只有一位,應許之約憑神的慈愛與信實就可以把任何福分給人,人只要憑信心去接受。

  《SDA》中保本不是爲一面作的:即中保不代表單方。調停工作涉及雙方或多方,中間人代表的是雙方的利益。以色列人在領受舊約和連帶的一系列法律時是與摩西進行交涉的。

  若只有一位立約者,而他所立的是一個無條件的應許,接受應許者毋須付上任何代價,則這約便不需要中保了。律法既要求有一位中保,人就必須在他那方面守約。這是律法的弱點,要求那些沒有能力的人去遵從律法。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他是唯一的立約者。這是應許的優點:所有事情都在乎神而不在乎人。當中並沒有中保,因爲根本不需要中保。

3:21 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新》律法與應許不是對立的,因為律法本身雖無拯救的能力,卻能揭發導致神與人隔離的罪,並顯明人類需要神曾應許提供的救恩。

  《啟》21~22:律法與應許並非對立,律法雖不能叫人得生,但能讓人看見甚麼是隔開神與人的罪和人為甚麼需要神所應許的救恩。21節後半節可意譯為:神藉摩西所傳的若是一個人能完全遵守而得生的律法,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稱義了。聖經讓我們明白人在神面前的光景,人人都犯了罪(羅7:8);也讓我們明白,靠著人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神所應許的福氣可以賜給相信的人。

  《SDA》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律法表面上與約不相容,甚至看來要用靠行爲得救來取代因信得救的應許。

  《SDA》斷乎不是:決不要這樣想!決不是這樣的。律法應許都是從上帝而來的。祂決不會否定祂因信基督得救的無條件應許(見來6:17-20)!若是這樣,就是否定了祂作爲上帝的信實性,說明祂是前後不一和靠不住的。

  《SDA》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的目的從來就不是賜人公義和永生(見19節注釋)。只有通過基督,人才能獲得公義,在今生有更豐盛的生命,在來世有永生。(路18:30)

  《SDA》義就誠然:如果靠行律法能夠獲得義(見加2:16注釋),約的應許就是多的了。對屬肉體的心,靠行爲稱義的方法要比上帝因信稱義的計劃容易接受得多。在人肉眼看來,做一些事情來賺得公義要比單憑信心接受一種恩賜更合理一些。白白地接受公義就等承認無法靠自己的功勞來獲得它。接受施,不論是物質方面還是屬靈方面,都會傷害人屬肉體的驕傲。

  律法是否取消或代替了應許?斷乎不是!若罪人可以按神的要求守全律法,救恩就應該憑守律法而得著了。神若可以用較低廉的代價達到相同的效果,他就不會差遣他的獨生愛子到世上來,爲罪人命了。但律法有時間和人的見證,證明律法不能拯救罪人,意思就是律法因肉體軟弱(羅八3)。律法的功用只是讓人看見他們沒有指望,並且讓人深切感到救恩只可以是神白白的恩典。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SDA》聖經:這裏的觀點顯然來自詩14:1-3。

  《SDA》都圈在罪裏:包括外邦人和靠行律法救自己的猶太人(加2:15、17;見羅3:9、22注釋)。

  《SDA》所應許的因信:即因信得救的約的應許(見6-9節、14節注釋)

  《SDA》耶穌基督:即在耶穌裏(見加1:12注釋)。

  《SDA》歸給那信的人:換句話說,就是不給那些把實行儀文律法的要求作爲得救方法的人。

  舊約顯出所有人都是罪人,包括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人必須徹底承認自己的罪,好得著因信耶穌基督的救恩應許,可以歸給那信的人。本節的鑰字是信和歸給。經文中並沒有提到守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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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神真不可思義,一個承諾守了那許多年;可是有時我卻會懷疑他是否仍愛我,你不會這樣想吧 ……
3:17 神遵守了他對亞伯拉罕的諾言(參創17:7-8),即使已經過了幾千年,他仍然沒有反悔。神因亞伯拉罕的信而拯救了他;又藉著他賜福給全人類,因爲他所差遣的彌賽亞是他的後裔。環境可能會改變,但是神卻是不變的,也不會違背他的承諾,他應許藉著耶穌基督來赦免我們的罪,我們可以確信他必定會如此做。

我們常說不要過遵守律法,免得變成律法主義,但原來律法也很有用的……
3:18-19 律法有雙重的功效:從正面來說,它彰顯了神的本性和旨意,教導人如何生活;從反面來說,它指出了世人的罪,使人明白不可能靠完全遵守律法而得到神喜悅。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在他的信心,而律法在乎人的行爲。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顯示出惟獨信心使人得救,而律法則只告訴我們如何心存感恩地來回應和順服他的旨意。越認識神,我們就越看清自己的醜惡,這樣,就驅使我們只信靠基督是我們得救的惟一途徑。

如此說來律法是那麽有用,難道救恩也在律法之下?還是……
3:19-20 神賜應許給亞伯拉罕,並沒有透過天使或摩西作中間人,是他親自賜下的。雖然出埃及記沒有提到,但猶太人相信十誡是天使傳給摩西的(參徒7:38、53)。保羅在此指出救恩超越律法;憑信得救與成長超越守猶太律法而得救。基督是神賜給我們最好並惟一到他那裏去的途徑。

罪,你說它是這麽醜陋,誰人喜歡?但人總在其中兜轉……
3:21-22 在我們信靠基督蒙拯救之前,我們被罪捆綁,被過去的過失所譴責,也被私操縱著去做些我們明知是錯的事。神知道我們是罪的俘虜,但是他爲我們開了一條出路,這就是相信耶穌基督。人人都被罪所控制,只有相信基督的人才能擺脫它。仰望耶穌吧!因爲他會親自來釋放我們。

2010年6月21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假想的威脅

「以掃跑來迎接他,將他抱住。」(創世記33章4節)

  去年春天,有隻知更鳥不斷攻擊我們家的一扇窗子。牠會先停在窗臺,全身的羽毛都豎起,大聲地吱喳而鳴,然後就一頭飛向玻璃窗猛撞過去。

  我做了些研究,發現知更鳥很重視自己的地盤。當牠們築巢時,牠們會趕走一切可能要來競爭的知更鳥。很明顯地,這隻鳥從我們家窗上看見了自己的影像,誤以為那是另外一隻知更鳥。但這不是個真實的威脅,只是個幻影。

  在舊約中,我們也看見雅各所假想的威脅。早些年前,雅各從他父親那裡偷去了本來要給他哥哥以掃的祝福,現在經過幾年的分別後,他們要再度相見。雅各覺得以掃會要傷害他,所以先送了求和的禮物去;當他看到以掃帶了四百個人前來時,雅各嚇壞了。但是,雅各以為的攻擊,卻變成了一支歡迎的隊伍。「以掃跑來迎接他,將他抱住,又摟著他的頸項與他親嘴,兩個人就哭了。」(創世記33章4節)

  在人際相處間,有時候我們也會誤解一些狀況。我們需要求主賜下判斷力,使我們不至因為假想的威脅,輕易失去一段友誼。HDF

我試圖去找朋友,
但總是一無所有;
我試圖當個朋友,
朋友便圍繞四周。Payne

不要害怕假想敵,相信主賜新友誼。




-----------------------------------------------------------------------------------------------生命的改造/知信行網上團契

靈的改造:敬拜,禱告,聖潔
追慕聖潔

你們既作順命的兒女,就不要效法從前蒙昧無知的時候那放縱私慾的樣子。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得前書一14-16)

  有些信徒沒有察覺自己是與不信的人有一個明顯的分別──他們從不敢相信自己是聖潔的,因此對生命沒有至聖的追求!

  「你們要聖潔」,神唯一的目的就是要生產聖徒,祂要祂所揀選的人,相信並且成為聖潔,與未信者有所不同。祂施行拯救,為要恢復我們的聖潔,因祂所創造的人原是聖潔的。救贖就是神藉基督的死亡並聖靈的工作,把我們由蒙昧無知,以肉慾行事的處境救出來。祂使我們重生,更新我們的靈,使能恢復對神的「知」與「覺」,能與神完全的聯合,渴慕及吸取祂的聖潔。

  弟兄姊妹,務要認定追求聖潔的目標,因為這是神向信徒所定的旨意。唯願我們的生活都服在祂的細察下,不再重投以往屬肉體的日子,卻以更新的靈來面對每天的生活。聖潔不單是神賜給我的,更是我怎樣活出神所賜給我的。



2010年6月20日 星期日

20100620加拉太書3章1-14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新》無知的:並非指智能不足,而是未能充分使用分辨力(見路24:25;羅1:14;提前6:9;多3:3)。

  《新》釘十字架活畫:見林前1:23;2:2。活畫的意思是「公開描繪或宣佈」。參摩西將銅蛇掛在杆子上(民21:9)。

  《新》誰:顯然是指強調律法主義的猶太派基督徒。

  《啟》本節說加拉太人無知,是因為他們追求行律法稱義的事,凡是有屬靈眼光的都能看清此路不通。他直呼加拉太人,說明他難壓抑的傷心與憤怒。這些信徒怎麼能夠閉起眼睛,任人迷惑,領入歧途!活畫二字在原文有在公眾地方用木板告示的意思,借用古代宣佈重要新聞的方法,來提醒加拉太人記取耶穌釘十字架的事實。十字架已把得救的福音明白宣示,怎能看不見呢?

  《SDA》無知的加拉太人:加拉太人接受假教師的影響說明他們無知。他們放棄因信得救的真理是沒有正當理由的。

  《SDA》迷惑了你們:他們明顯地被誘入歧途。保羅現在寫信給他們,是希望他們能夠認識到自己的不對,從他們所陷的明顯錯誤中出來。他們受了影響不是出理智,因爲理智不會讓他們這樣做的。他們的選擇不是出以事實爲依據的清醒判斷。

  《SDA》活畫:公開的展示。在保羅的時代,該詞用來表示公告或通知。加拉太人不能說自己不知道福音的真理,因爲保羅已經清楚地告訴他們,就好讓他們親眼看見耶穌一樣。

  《SDA》釘十字架:不是在他們中間釘十字架,而是把釘十字架的事向他們展現。保羅尊崇基督的十字架,以十字架作爲他傳道的中心(見林前1:23;林前2:1-2;林前15:3)。加拉太人已經明白基督受死的意義,就好親眼看見這件事一樣。他們把這個犧牲看作他們稱義的必要條件。現在他們又怎麽能轉而去接受假道,好保羅所教導他們的純屬虛言?

  他們的行動顯出他們缺乏了解和思考力。放棄恩典而轉投律法是受了迷惑。人是被咒語迷惑,一不留神便接受了虛假的道理而放棄真理。保羅問:誰又迷惑了你們呢?他所用的是單數的(希臘文是tis),而不是複數的。這也許暗示魔鬼是這假教訓的創始者。保羅自己曾向加拉太信徒傳講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道理,強調十字架是要他們永遠脫離律法的咒詛和轄制。他們怎能重拾律法而放棄十字架?十字架的真理不是已抓住他們嗎?

3:2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新》聖靈:從此處起保羅在加拉太書共提到聖靈十六次。

  《啟》受了聖靈:指信主得到聖靈的重生(羅8:9)。人聽信福音,得著重生,靠著聖靈入門,開始基督徒的生活。

  《SDA》只要: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要一點就夠了。在後面的論述(加3:6-29節)中保羅進一步討論和展開了加3:1-5節中所深刻提出的問題。如果加拉太人肯回答他在現所問的一個問題,從以下的討論看來,這就足以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SDA》你們受了聖靈:即耶穌在回到天父那裏以前所應許的聖靈(約14:16-17)。聖靈是要指出人的罪,把人引向基督,帶領人進入真理(約16:7-13)。加拉太信徒在生活中已經體驗聖靈的引導,並目睹聖靈恩賜的展現(見林前12章;弗4:10-13)。自從他們接受了保羅所教導的基督福音以後,這一切都臨到了。這些屬靈恩賜的來源是非常可靠的。

  《SDA》聽信福音:即因聽福音而來的信心(羅10:17),或憑信心所得來的信念。加拉太人曾因著信接受了耶穌所提供的救恩,接著體驗了隨之而來的聖靈的恩賜。他們哥尼流(徒10:44)一樣,相信自己已經聽見並接受了聖靈的保證,作爲上帝接納他們信心的憑據(見林後1:22注釋)。他們已接受保羅關因信稱義的教訓,並且在生活中親身地體驗了。

  一個問題便足以解決整件事。讓他們回想悔改的時候──當時聖靈來住在信徒裏面。他們怎樣領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還是因聽信福音呢?明顯地,他們是因信福音。沒有人曾因行律法而領受聖靈的。

3: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新》既靠聖靈入門成全嗎:得救和成聖都是聖靈的工作。

  《新》肉身:(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人為的努力」)指人尚未重生前軟弱的本性。企圖藉行為包括行割禮達到稱義的目的,就是活在肉身裏的表現。

  《SDA》靠聖靈入門:見第二節注釋。基督徒的生活是屬靈的經驗,一開始是聖靈讓人認識到自己的罪,然後祂繼續引導人生走上公義的道路(約16:8)。加拉太人已經領受上帝所賜的豐富福氣,以及祂在他們中間的許多憑據,但這只是開始。如果上帝剛開始實行對他們的計劃,他們就離開祂,那是很奇怪的。如果他們離開主的道,走人所設計的路,將會失去何等豐盛的福氣啊!

  《SDA》靠肉身成全:即猶太教實利主義的觀點和靠律法的做法。

  他們若不能靠行爲得著救恩,他們還可期望因行律法而得著聖靈,或靈命趨成熟嗎?若他們需要聖靈的能力才能得救,他們可以靠肉體的力量來完成救恩的過程嗎?

3:4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新》保羅盼望那些被牽引偏離福音真道的人都能歸回。

  《啟》保羅盼望那些被迷惑偏離正道的人,可以回到真正福音信仰中來。他們在保羅傳福音時,曾與他同心受苦。他們因為相信福音,領受了基督的生命,才能有這種愛心與為主受苦的心。這正是福音真理功效的好證明。這種寶貴的經驗還不足以讓他們離開割禮派的錯誤信仰嗎?

  《SDA》受苦:加位太信徒其他基督徒一樣,無疑因皈依基督教而受了不少苦,管《使徒行傳》沒有記載。帖撒羅尼迦信徒曾遭受迫害(見帖前2:14)。在加4:29中保羅間接地提到基督徒爲福音的緣故而受的苦。

  《SDA》徒然:如果他們過去蒙聖靈引導的生活是錯的,那麽因此而受的一切苦也都是徒然的了。他們因相信耶穌所提供的救贖而遭受迫害。保羅真誠地希望他們所受的苦不會白受,加拉太人會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恢原先的忠誠。

  加拉太信徒起初信靠基督時,曾遭受逼迫,也許部分逼迫是來自那些憎恨恩惠之福音的猶太教狂熱者。難道他們的受苦都是徒然的嗎?他們若返回律法去,不就等說逼迫他們的人畢竟是對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保羅表示他仍盼望他們能返回福音,爲這福音,他們是曾一度受苦的。

3:5 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這裏有一個問題是本節中那……的是指神,指保羅,還是一個當時在加拉太信徒中事奉的人。這一位最根本來看當然是指神,因爲只有他能賜聖靈。然而,在次要的意義上,也可指一位教會的工人,神會藉著他行出自己的旨意來。這觀點把教會事奉提升了。有人曾說:真正的基督徒工作是任何一種能把聖靈傳遞給人的工作:這實際上是聖靈的賜予。

  若使徒保羅是指自己,他大概是想到他傳道時所發生的神奇事,以及他們對基督的接納(來二4)。然而,動詞的時態顯示那並非一些過去發生的事,而是他寫此書信時所發生的事。保羅大概是指信徒悔改後,聖靈賜給他們的各種恩賜,正如哥林多前書十二章8至11節所描述的。

  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答案是:因聽信福音。聖靈的內住和他在信徒身上的工作是不可賺取的,也不是一種獎勵,而是藉恩典而賜予,憑信心而得著。因此,加拉太信徒應憑經驗得悉,祝福是由有信心,而不是由守律法。

  保羅再翻開聖經作第二個證據;假師傅常引用這些聖經來證明割禮是必須的!舊約所說的實在是什麽?

3:6 正如「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SDA》亞伯拉罕信神:這裏引用創15:6的七十譯文,提到亞伯拉罕憑著信心接受聖約的應許。反對保羅的人說保羅無視摩西的著作,而他們自己則誇大其重要性。保羅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引用摩西的著作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實際上他們所舉的亞伯拉罕的經驗,正是保羅所認爲所有的基督徒所應有的經驗。在羅4:1-3中保羅也引用了同樣的經文證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而不是靠行爲稱義的。亞伯拉罕既是這樣,他的後代也應是這樣(加3:7),他屬靈的子孫更應是這樣(3:14、26-29節)。作爲獲得公義的方法,重要的一點是:信心的作用大大超過律法的作用。

  《SDA》信心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因爲律法要求完全的順從。所以人要因信稱義,就必須以行律法以外的原則爲基礎。被算爲義意味著得到赦免,蒙上帝所悅納。人不能做什麽來爭取基督所賜的義,他不能憑自己的功勞要求得到它。唯有上帝的恩典能讓公義的上帝把悔改的罪人算爲義。

  保羅表示神與加拉太信徒相交是完全以信爲基礎的。現在他表示人在舊約時代也是這樣才得救。第5節的問題是:他是因行律法得救,還是因聽信福音呢?答案是:因聽信福音。既然這是答案,本節開始時便說:正如亞伯拉罕……他也是以相同的方法稱義──因聽信。

  也許猶太教師正以亞伯拉罕爲英雄和榜樣,根據他的經來說明人必須受割禮(創一七24、26)。若真是這樣,保羅必把他們擊倒在地。那麽亞伯拉罕是怎樣得救的呢?亞伯拉罕信神。亞伯拉罕稱義,並不是靠任何可稱的行爲,而只是因著信神。信神並不算是一個功績;事實上,人不信神,就是愚不可及的。要得著救恩,人只可以靠著信神,這是沒有什麽可誇的。信神不是一個善行,並不需要人付上努力,肉體在信心上並沒有地位。被造物信靠他的創造者,或孩子信靠他的父親,還有什麽比這樣做更正確呢?

  稱義是神的作爲,他宣所有相信他的人都是義的。神可以這樣正式與罪人交涉,因爲基督已代替罪人在各各他山的十字架上命,爲他們還清了罪債。稱義的意思不是指神使信徒本身成爲義和無罪。他是基救主的工作,看罪人爲義的。神給信靠救主的罪人一個義的地位,使他合適進天堂,然後期望他爲了感謝他所作的,活出一個義的生活。我們要留意的重點是,守律法與稱義無關。人稱義完全在乎信。

3: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新》亞伯拉罕的子孫:亞伯拉罕是猶太民族肉身和屬靈的祖先(見約8:33、39、53;徒7:2;羅4:12)。保羅在此把所有信徒(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當作亞伯拉罕屬靈的子孫(見羅4:11-12註釋),他們也被稱為亞伯拉罕的「種子」或「後裔」(3:16;來2:16)(編者註:3:16和合本譯作「子孫」,原文作「種子」)。

  《SDA》以信爲本的:就是那些信靠基督拯救的功勞,不靠行律法的人(見加2:16注釋)。

  《SDA》亞伯拉罕的子孫:即他屬靈上,而不一定是他肉身上的子孫(見26-29節)。凡和亞伯拉罕一樣擁有不動搖之信心的人,都算是他屬靈的繼承人。他們他那樣得到公義,並可以領受應許給他的一切福氣。在羅4:10-11中,保羅強調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以前,上帝就賜給他公義,而割禮則是每一個猶太人和皈依猶太教者所要行的所謂第一項法律行爲。既然亞伯拉罕可以不靠行律法而得到公義,那麽外邦人也可以這樣。這就是保羅批駁猶太化倡導者論點的核心。他們主張割禮爲稱義的先決條件。保羅主張,猶太人和外邦人得蒙上帝悅納的方法是一樣的,他們都是因信得救的(羅3:22;10:12)。沒有一個猶太人或外邦人是靠行爲得救的。得救的唯一途徑就是要信靠耶穌基督(徒4:12)。

  毫無疑問,猶太教師必是堅持說,加拉太信徒要成爲亞伯拉罕的真子孫,就必定要受割禮。保羅反駁這一點。亞伯拉罕的真子孫,並不是生來是猶太人的,或歸信猶太教的,而是那些因信得救的人。保羅在羅馬書四章10至11節說明,亞伯拉罕受割禮前已被看爲義。換句說話,他仍在外邦人的地位上的時候,已得稱爲義了。

3: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新》聖經預先看明:把聖經人格化,可使人注意到聖經是由神啟示而來的(見提前5:18「經上說」)。

  《SDA》聖經:即舊約聖經,這裏特別是指摩西的著作。

  《SDA》預先看明:聖經引自創12:3。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揭示了上帝把救主差到世界(見加3:16注釋),並救一切憑信心來到祂面前之人的旨意(14節)。

  《SDA》外邦人:各民族,在新約中指猶太人以外信異教的民族。新約作者用Laos(人民)指猶太民族。上帝讓外邦人和猶太人一樣因信稱義,這對他們來說真是好消息。

  《SDA》早已傳福音:創世記12:3的應許是靠基督得救之福音的預告。報給亞伯拉罕的好消息就是:救恩的福氣,也就是因信稱義,將要藉著他臨到所有的民族。亞伯拉罕自己並沒有義;上帝把基督的義賜給他,他就憑信心領受了。所有成爲義,即被稱義的人,都亞伯拉罕那樣是藉著信心。過去是這樣,將來也是這樣,這是人類稱義的唯一途徑。

  《SDA》因你:藉著你。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被指定爲救恩福音的保管人,要把它傳給萬民。此外,他的一個後裔將成爲人類的救主。因而在這兩個方面所有的民族都要通過亞伯拉罕領受救恩的福氣。

  舊約被描述爲一位先知,他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和猶太人因信稱義。不但舊約預見外邦人因信稱義,這祝福在創世記十二章3節也向亞伯拉罕宣了: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我們初次讀到這個創世記的引句時,很難理解保羅怎能作此解釋。然而,寫這句舊約經文的聖靈,知道當中包含萬國因信得救的福音。保羅既是受同一位聖靈的默示,自然能向我們解釋其主要的意義:因你──即與亞伯拉罕一起,按著與他相同的方式。萬國──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得福──得拯救。亞伯拉罕怎樣得救?因信。萬國怎樣得救?跟亞伯拉罕一樣──因信。再者,他們是以外邦人的身分得救,而不是要成爲猶太人。

3: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新》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保羅在羅4章更詳盡地說明這個觀念;又見來11:8-19。

  《SDA》以信爲本的:即憑著信心尋求公義的人。

  《SDA》得福:公義的福氣臨到先祖是因爲他信上帝,而不是因爲他被選爲彌賽亞的祖先。凡他那樣相信的人都必他那樣蒙福。亞伯拉罕的信心使他順從上帝(創26:5),凡擁有亞伯拉罕之信心的人也必聽從上帝的聲音,忠心遵守祂的誡命(見創26:5;見太7:21-27注釋)。

  根據猶太人聖經的見證,所有相信神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稱爲義。

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新》以行律法為本:指律法主義者而言,他們拒絕神的恩典,堅持要靠行為稱義。

  《新》被咒詛:因為在律法下的人,沒有一個能完全遵守律法的。神的賜福一向是祂白白賜予,而不是靠好行為贏得的。

  《啟》以行律法為本:指靠行律法來討神的喜悅。

  《SDA》凡以行律法爲本的:保羅在這裏指的是那些希望單單靠實行儀文律法的規條而得到公義的人。這些人與9節中以信爲本的人相對照。

  《SDA》咒詛:順從摩西的律法會帶來奇妙的福氣(申28:1-14),不順從則會有可怕的咒詛(申27:15-26;28:15-68)。稍微偏離律法的要求就是以招惹咒詛。律法主義最終墮落到盡力避免招惹律法咒詛的地步(見可7:3注釋)。但一個人即使能避開律法的咒詛,他最多只能得到律法的義,而仍不能得到在上帝面前爲義的地位。

  《SDA》經上記著:根據希臘文的動詞形式,下面的引文不僅記載了上帝的旨意,而且其有效性沒有改變,其約束力沒有解除。經上記著這是猶太人用來引經據典的普遍用語。

  《SDA》律法書:在新約時代,猶太人一般用律法來指摩西的著作(見路24:44注釋)。在這裏可能特別指《申命記》,因《申命記》有時被稱爲律法書,引文來自申27:26,表現爲否定形式:凡不常照……”。保羅則用肯定形式表達:凡以行律法爲本的。請與羅2:7對照,凡背離上帝因信得救計劃的人決不可能滿足律法的最小要求。他們的努力是注定要失敗的。

  保羅從聖經中指出,律法不但不能給予祝福,而且只能帶來咒詛。本節不是說凡違犯律法的,而是凡以行律法爲本的,即所有意圖藉遵守律法來討神喜悅的。他們都是被咒詛的,即被判死罪。因爲經上記著(申二七26):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守律法一天,一個月,或一年,都是不足夠的。人必須常守律法。人必須完全順服。只守十誡是不足夠的,摩西五經中所有六百多條律例都必須遵守!

3: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新》得生:此處(及3:12)的意思與「得以稱義」幾乎相同。

  《SDA》義人必因信得生:這裏引用了哈巴谷書2:4(見該處羅1:17注釋)。保羅證明了凡靠行律法得救的人都是被咒詛的之後(加3:10),現在引用聖經證明是信心而不是律法使人稱義。在哈巴谷書2:4中,這句話的意思是正直謙卑的人將憑信心前進,信靠上帝的智慧和能力,與那些自高自大,懷疑上帝以公義智慧待人的人形成對照(見哈2:1、4注釋)。換一句話說,義人必運用信心。但保羅引用《哈巴谷書》是要證明運用信心的人,作爲信心的結果將被認爲是義人(見加3:6-9)。保羅宣信心爲蒙上帝悅納的先決條件。

  保羅再一次引述舊約來反駁假教師。他引述先知哈巴谷的話,表示神常以信來使人稱義,而不是以律法。這句經文是義人必因信得生。換句話說,那些因信稱義,而不是因行爲稱義的人,要得著永生。那因信稱義的人得生。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SDA》不本乎信:律法起作用不取決信心,它不要求實行的人有信心。

  《SDA》行這些事的人:引自利18:5。保羅現在引用律法本身的內容來告訴那些倡導猶太化而反對他的人,他只不過是肯定了律法上所說的話而已。律法要求嚴格遵守它的一切要求,但並不提供遵守的方法。律法不會也無法讓罪人達到公義的標。實際上所有的人都是罪人(羅3:10、23),包括那些通過律法制度追求公義的人(羅3:9)。凡律法所規定的都是行爲,而行律法不能使罪人在上帝面前稱義。這義的地位只有通過相信聖約的應許才能獲得(加3:6、14)。

  律法並不要求人相信,甚至不要求人嘗試守誡命。正如利未記清楚教導的,律法要求嚴格、完全的服從。那是與信心相對的原則。律法說:行就活著,信心說:信就得生。因此,保羅的論證是:義人必因信得生。在律法以下的人,不憑信而活。因此,他在神面前不是義的。保羅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他是指出一個原則或理想,但那是不可能達到的。

3:13 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新》木頭:古代希臘人用以將人的身體刺透吊起之木樁和木杆,此處指十字架(見徒5:30;10:39;彼前2:24)。

  《SDA》基督……贖出我們:律法無法解救那些受其咒詛的人,包括一切靠律法尋求稱義的人。只有通過信基督才能免除咒詛。在舊約受律法監護的時代,所有選擇奉主的人都是通過信靠所應許的彌賽亞獲得救恩。律法不是他們的救主,而只是他們訓蒙的師傅(見24節),引他們到救主那裏,幫助他們明白上天爲拯救他們而設立的條款。律法本身是好的,因爲它是上帝親自制訂的。然而,它完全沒有能力救任何人脫離罪惡。

  《SDA》受了咒詛:我們的主親自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4:4-5)。祂死在十字架上,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來9:15),以及十字架以後人所犯的罪。是,祂把那些雖生活在律法以下,卻憑信心仰望祂將來要提供救贖之人所受的咒詛,都歸到祂自己身上。

  《SDA》經上記著:引自申21:23。猶太人常用這樣的措辭引用聖經(見太2:5;路2:23等)。

  《SDA》被咒詛的:這裏不是指本章10節和13節上半部分所提到的咒詛。釘在木架上的罪犯這是猶太人釘死人的方式-被認爲受了上帝和世人雙重的咒詛。實際上執行這種酷刑來表明公對他所犯罪行的極端憎惡。

  《SDA》掛在木頭上:耶穌雖然是按照羅馬的方式被釘的,猶太人及其領袖們仍認爲他在上帝和他們自己眼中是被咒詛的。考慮到這一點,保羅引用申21:23來說明耶穌是死在律法的咒詛之下(見加3:10注釋)。

  救贖就是買回,或藉著付上代價去釋放。律法的咒詛就是死──那是違犯誡命的懲罰。基督釋放了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使他們毋須再按律法的要求受死亡的懲罰。(毫無疑問,保羅用我們這代名詞,是指信主的猶太人,縱使猶太人是整個人類的代表。)

  鍾士林說:加拉太信徒以爲基督只付了一半的贖價,餘下一半,我們便要受割禮和遵從其他猶太禮儀和律例,因此,他們很容易就被假師傅迷惑,把基督信仰和猶太教混合了。保羅在這裏說(根據威爾斯語的翻譯)基督已完全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

  基督代替人受死,忍受神恨惡罪的震怒,藉以把人贖出。因他代替了人,所以神的咒詛臨到他。他本身並未成爲有罪,而是人的罪加在他身上。

  基督並非藉著在世時守了全十誡,把人從律法的咒詛中贖出來。聖經沒有說,他完全順從律法的行爲被算在我們身上。相反地,他因著忍受死亡的咒詛,把人從律法中釋放出來了。若不是基督受死,就不可能有救恩。律法說,罪犯被掛在木頭上,表示他們是被神咒詛的(申二一23)。聖靈用這段舊約經文預言救主以死來承受被造物的咒詛。他被懸掛於天地之間,好像不配立於天上或地上似的。他這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聖經說是掛在木頭上(徒五30;彼前二24)。

3: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SDA》亞伯拉罕的福:即應許賜給亞伯拉罕的福氣。這就是聖約所應許之救恩的福,藉著耶穌基督而來(見8-9節注釋)。

  《SDA》臨到外邦人:即可以讓外邦人得到(見8節注釋)。

  《SDA》我們:保羅在這裏把自己與外邦人視爲一體,正如在13節中他以猶太人的身份說話一樣。

  《SDA》應許:得著所應許的聖靈,這可能就是因基督耶穌而接受亞伯拉罕的福(見25節注釋)。加拉太人已經得到了所應許的聖靈(加3:2;參約16:7-14)。因爲外邦人和猶太人一樣,都可以因信接受聖靈(加3:2-3)。

  神應許要賜福與亞伯拉罕,並藉著他賜福給世上的人。亞伯拉罕的福真正是因信得救之恩。神所要求的死刑必須先執行。因此,主耶穌便成了咒詛,以致神可以施恩給猶太人和外邦人。現今在基督裏(亞伯拉罕的後裔),萬國都蒙祝福。

  神在創世記十二章3節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中,並沒有提到聖靈。但保羅按著神的默示,在此告訴我們,聖靈的恩賜已包含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無條件的救恩之約中。聖靈已在孕育階段,但由於律法的妨礙,聖靈便不能來。賜下聖靈之前,基督必須受死和得榮耀(約一六7)。

使徒保羅表明,救恩是因信而不是因行律法,他的論點有(1)加拉太信徒的經歷,(2)舊約的見證。他現在轉而以日常生活來說明。

  保羅在本部分的論證可概括如下:在創世記十二章3節,神應許因亞伯蘭賜福地上萬國。這救恩的應許包括了外邦人和猶太人。在創世記二十二章18節,神又再應許: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後裔是單數而不是複數。神是指那一位──主耶穌基督──他是亞伯拉罕的直系子孫(路三34)。換句話說,神是應許要透過基督,賜福給萬國、外邦人和猶太人。這應許是無條件的;我們不需要行善,或遵守律法。這是一個單純的應許,只須憑單純的信心去領受。

  這四百三十年後向以色列人頒佈的律法,不能在這應許上加上任何條件,也不能改變這應許。在人的事務上,那樣做是不義的,在神的事情上,那樣做是不可思議的。因此,結論是神賜給外邦人的應許是透過基督,憑信心而不是憑著守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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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魔術,好看呀,你問我知道其力量來源嗎?這……
3:1 加拉太信徒被假教師迷住了,他們簡直像中了妖術一般。當時,魔術十分盛行(參徒8:9-11;13:6-7)。魔術來自掩眼法和撒但的能力。人們只被魔術師的奇幻手法所吸引,而忽略了其來源是多麼危險的。

我要吃東西才可以長大;靈命成長,不是也要多守點律法,才更屬靈,更茁壯嗎?
3:2-3 有些加拉太的信徒是五旬節的時候在耶路撒冷接受了聖靈的。他們知道自己不是因著遵守律法才領受到聖靈。保羅強調他們因為在聖靈的能力裡開始了基督徒的生命,因此他們也應該靠著聖靈的能力成長。加拉太的信徒如果要堅持遵守猶太教的律法,其實就是在真理上後退了。我們必須明白自己的靈命成長並不是靠著遵守某些規矩,而是神藉著聖靈在我們生命裡做工,才能成就的。

單靠信心,就是覺得很不實在,再做一些,做多些我就會有多一點把握……
3:5 加拉太人知道他們在信主時便領受了聖靈,並非是因遵守律法而得。但是他們仍然對自己的信仰不放心,認為單靠信心似乎太輕而易舉了,因此希望遵守某些律法,好與神更加親近。某些屬靈操練(如讀經、祈禱)和事奉,可以幫助我們成長,但是絕不能代替聖靈的工作。藉著提出這幾個問題,保羅希望幫助加拉太的信徒重新以基督作為他們的信仰中心。

你的屬靈生命是奮興的?是平淡的?給你選,你要——保羅說兩者都不重要,重要的是……
3:5 聖靈賜信徒能力為神而活。但是有些信徒卻要超越這一方面,他們認為應不斷處在奮興的狀態。當日常生活過分平靜的時候,他們就以為屬靈生命出了岔子。其實聖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教導我們持守真道,做正確的事,即使這些事對我們不再有新意和刺激。加拉太的信徒很快就離棄了保羅所教導的福音,去隨從城裡新來的教師,其實他們所需要的正是聖靈所賜的持久能力。假如你的基督徒生命變得平淡,那就需要聖靈來激發你,每日賜給你一個挑戰,使你可以警醒地為基督而活。

我所信的我明白嗎?單單為這因信稱義就教我頭痛了,你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3:6-9 猶太教士最主要的爭論就是,外邦人必須先成為猶太人才能成為基督徒。保羅為要揭露這論點的錯誤,指出真正亞伯拉罕的子孫是那些有信心的,而不是靠守律法的;亞伯拉罕本人就是因信稱義(參創15:6)。每一個時代的信徒,不管是甚麼國籍,都分享了亞伯拉罕的祝福。這對我們是一個安慰的應許、一分偉大的產業,也是生活的穩固基礎。

我想我也是個好人,誰說我不可以靠守律法得救?要守的是所有?怎不早說?
3:10 保羅引用了舊約來駁斥猶太教士,證明律法不能使人稱義或得救,只是定人的罪(參申27:26)。儘管只是違反一條律法,也會帶來刑罰。由於每一個人都曾違反律法,所以每一人都被定罪。律法不能撤銷人的罪(參羅3:20-24)。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祂就承受了這個咒詛,免去了我們的刑罰,只要接受基督代死,我們就能得救(參西1:20-23)。

給我一個機會,我可以做好一點點的,你竟說我不可以靠自己?有甚麼原因,說來聽聽……
3:11 要憑藉自己的能力成為義人是徒勞的。你有良好的願望,諸如下一次我要做得好一些我再也不會這樣做了,但是往往都以失敗告終。保羅引用先知哈巴谷的宣告惟義人因信得生(哈2:4),就是指出信靠神,相信祂為我們提供的消除罪的方法,靠著祂所賜的能力過每一天的生活,我們就可以打破這必敗的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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