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20100622加拉太書3章23-29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新》信:指信基督(3:22)。

  《新》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編者註:新國際版譯作「囚禁在律法之下」)被罪惡囚禁(3:22,和合本作「圈在罪裏」)與被看守之律法之下意思非常相似,因律法顯明並激動罪(見4:3;羅7:8;西2:20)。

  《SDA》這因信還未來以先:就是上帝讓人單單因信得救的奧秘,清楚地顯示在我們主的道成肉身、完美生活、代人受死和光榮活以前(提前3:16;見約1:17;加3:14、19注釋;參路16:16注釋)。

  《SDA》被看守:即不讓逃掉。

  《SDA》在律法之下:即在律法體系之下(見加2:16注釋)。在這裏指處其司法管轄之下,而不是指被定罪(見羅6:14注釋)。

  這裏的信是指基督徒的信。這是一個時代,始主耶穌的死、埋葬、活、升天,以及五旬節福音的傳講。在此之前,猶太人好在監獄或拘留所被看守一樣。他們被律法的要求圈起來,並且由他們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所以便受到限制,不能來到得救恩的信心之路。在律法以下的人因而受限,直至福音宣那榮耀的信息:人可以從律法的轄制中得釋放。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新》訓蒙的師傅:希臘原文paidagogos的意思,是指一個私人僕役,其職責是隨時隨地陪伴小主人,並在某種範圍內施以管教。他的功能像保姆多於像教師(見林前4:15「師傅」)。

  《啟》訓蒙師傅:希臘原文為paidagogos,為希臘、羅馬家庭中負責督導兒童的奴僕,近乎今天的家庭教師或褓姆;除了護送兒童上學之外,還有德行上的管教。保羅把律法比作訓蒙師傅,說明律法只是管教人的,與救人的基督比較,便差得遠了。

  《SDA》律法:指整個律法體系,包括道德律法、儀文律法和民法(見加2:16)。

  《SDA》訓蒙的師傅:希臘文是Paidagogos,指孩子的監護人或孩子的引導人,而不是指教師。在希臘的家庭中,這樣的人是孩子的監管人和伴侶。他伴隨他們上學,保護他們免受傷害,不讓他們淘氣,並且有權管教他們。在希臘的畫作中,他的手裏往往拿一根棍子。如果他有能力,還可以幫助孩子們備功課。

  《SDA》訓蒙的師傅的比喻用得很恰當(見19節注釋)。在舊約時代,律法充擔選民的監護人和管理人,它訓蒙的師傅那樣,負責他們的道德訓練。

  《SDA》到基督那裏:根據上下文,這裏的意思是直到基督來到(見19、23節)。據19節律法是……添上的(添在約上),等候那……子孫(基督,見16節)來到(見該處注釋)。換句話說,以色列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23節)直到上帝那因信得救的方法隨著基督的來臨顯明出來。

  《SDA》保羅在這裏特別是指預表基督的儀文制度(見加2:16;3:19注釋),也是指道德律法,由上帝所制訂,引人歸向基督。因爲律法使人認識到自己的罪,需要得到潔淨。

  律法被形容爲孩童的監護人,或訓蒙的師傅。這說法強調教導的概念;律法的教導關乎神的聖潔、人的罪、贖罪的需要。這裏所用的字是描述一個執行紀律的人,他監督著未成年或未成熟的人。

  引我們三個字並非原文所有,而是翻譯時加上去的。我們若把這些字刪去,本節的意思就是:律法是猶太人的監護人,直到基督,即直至基督來到,或因看見基督即將來到。其中有一個意思是律法藉著一些關乎婚姻、財産、食物等條例,保守以色列人,叫他們成爲一個獨特的國體。真道來到的時候,首先是向這民族宣,他們代以來,都奇妙地得蒙保守。因信稱義是以救贖主基督已成就的工作爲基礎,應許給人類的。

3: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新》25~26:由神牧養並靠神稱義的信徒,成為神家中的成人和繼承者,擁有一切隨此身分而來的權利與好處(4:1-7;羅8:14-17)。

  《啟》25~26:因信得稱為義的信徒,長大成人,是神家中的一分子,也是產業的承受人,享有神的兒子的一切權利(4:1-4;羅8:14-17)。

  《SDA》但這因信既然來到:保羅在這裏講的是單單因信基督而得救的方法。

  《SDA》不在師傅的手下了:請注意在23和25節中所強調的時間用語以先既然就不在等。

  《SDA》在師傅的手下:指在律法之下(23節;參24節)。有人把這節解釋爲被律法定罪。當然,這個詞組字面上可以這樣解釋,但不符合上下文,不是保羅所表達的意思。師傅的作用不是定罪,而是行使管轄權,進行看守和保護(見24節注釋)。保羅所講論的不是因違法而導致的定罪,而是是否可能靠守律法獲得公義(見本章1-3、7、11、14、21節;見羅6:14注釋)。

  律法是師傅,但一旦接受了對基督的信,信主的猶太人便不再在律法以下了。外邦人如加拉太信徒豈不是更不在律法之下嗎?他們根本從未在這師傅的監督之下!第24節說,人並不是因律法稱義的;本節說,對那些得稱爲義的人,律法並不是生活的則。

3: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

  《SDA》你們:指猶太人和外邦人(見28節)。

  《SDA》因信:見羅1:5、17;加3:11注釋。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信得救,而不是靠行律法得救的(見加2:16注釋)。

  《SDA》神的兒子:經過重生在天上和地上成爲上帝家的成員(見太5:9;約1:12-13;3:3、5;羅8:15-16;9:8、26;弗3:15;約壹3:1-2注釋)。

  留意這裏代名詞由我們變爲你們。保羅以我們談到猶太人,表示他們是在律法以下,直至基督降臨。律法使他們成爲一群分別出來的民,因信稱義的道理可以在他們中間傳講。他們得稱爲義後,便不再在律法之下,他們作爲猶太人的獨特性也不復存在。從這裏開始至本章末的你們,包括得救的猶太人和得救的外邦人。這些人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3: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啟》保羅喜歡將基督比作衣服,人披戴基督不只說明信徒與主之間的密切關係,也要求信徒的一言一行,都有主基督的樣式。

  《啟》受洗歸入基督:受洗是信徒進入新生活的表徵,與割禮的只能引人進入律法制度中大有分別。參《羅馬書》6:3-11註解。

  《SDA》披戴:指的是穿衣服

  《SDA》披戴基督:就是採用祂的原則,效法祂的榜樣,接受祂的引導,變得像祂(見林後5:17注釋)。即意味著脫去自我和舊的本性。

  這受洗是歸入基督。正如以色列人受洗歸入摩西,以他爲領袖,今天信徒也受洗歸入基督,代表他們承認他是當然的主。

  藉著洗禮,信徒也表示肉身的埋葬和努力成義的終結。信徒表示舊的生活方式終結,新的開始。藉著水禮,加拉太信徒承認他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埋葬。正如基督已向律法死了,他們向律法也是死的,因此,他們不應求活在律法之下,並以其爲生活準則。正如基督藉著死,拆毀了猶太人和外邦人中間隔斷的牆,他們也向這等種族分歧死了。他們都是披戴基督了,意思是他們現在活著一個全新的生命──基督的生命。

3: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

  《新》在基督裏的合一是超越種族、社會階級和性別差異的(見羅10:12;林前12:13;弗2:15-16)。

  《啟》福音打破了種族的界限(不分猶太人、希臘人)、社會的界限(不分自主的、為奴的)和性別(或男或女),叫所有的人都在神面前有同等的地位,而且都成為一體;只有功能的分別,誰也不能缺少誰(看羅10:12;林前12:13-27)。

  《SDA》不分猶太人、希臘人:即不分猶太人和外邦人(見羅1:16注釋)。基督教讓民族和國籍的作用服從於四海之內皆兄弟的原則(徒17:26)。但保羅這裏講的是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見徒10:34注釋參太20:15注釋)。在基督的國裏大家都穿上同一件基督的義袍這是他們因信耶穌基督而得到的。但是保羅時代猶太化的基督徒把這個看法當作異端。他們堅持進入基督教會的唯一途徑就是猶太化。外邦人必須先行割禮(成爲猶太人的一份子)才能加入基督教團體。

  《SDA》自主的、爲奴的:在上帝看來,奴隸和自由人的靈魂並沒有什麽區別。奴隸和自由人得救的條件是一樣的。他們都可以因信耶穌而得救。只有基督教消除種族、國籍和社會地位的區別。不過保羅在這裏不是討論奴隸制本身。

  《SDA》或男或女:在古代社會裏,婦女一般被看得連奴隸都不如,因此地位要比男人低多了。異教的哲學家甚至辯論女人有沒有靈魂。在一些異教國家裏,父親或丈夫有權把家中的婦女處死。婦女上升到與男人平等的地位是基督教教訓和實踐的直接結果。不過保羅在這裏想到的是婦女在上帝面前是罪人需要救恩的狀況。

  《SDA》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爲一了:只要實行愛上帝愛同胞的聖誡,人就會在他們的天父裏同心合一,彼此相連(見太22:36-40注釋)

  律法把人分作不同階層。例如,申命記七章6節和十四章1至2節強調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分別。早禱時,一個猶太男人爲了自己不是外邦人、奴隸或女人而感謝神。在基督耶穌裏,這些區別都消失了。這是在神的接納上說的。猶太人不比外邦人優勝,自由人不比奴隸蒙悅納,男人也不比女人有更大的權利。他們全都一樣,因爲他們都是在基督耶穌裏。

  不要把本節沒有說的意思硬加進經文裏。從日常生活來看(教會的事工更不在話下),神確實認定男女有別。新約對兩者有不同的指示;新約也分別向奴隸和主人說話。但要得到神的祝福,這些事都無關重要。最重要的是要在基督耶穌裏。(這是指我們屬天的身分,不是地上的景況。)在神面前,信主的猶太人一點也不比歸主的外邦人優越!顧域說:律法製造出來的一切差別,都葬在神已預備的公墓裏了。因此,基督徒若爲了追求更加聖潔,而把基督已廢除的差別重新建立起來,是何等愚蠢的事。

3: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新》基督徒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屬靈的子孫。

  《啟》保羅回到本章開始時的討論,回應7節和15節說的話。外邦人和猶太人都屬基督,因此都是亞伯拉罕所得應許的承受人。他們能承受不憑行律法,而是憑信心。

  《SDA》亞伯拉罕的後裔:從特殊的意義上講,基督作爲亞伯拉罕的一個子孫,繼承了聖約的應許(見16節注釋)。我們通過受洗成爲基督的親人,藉著祂得到分享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的的權利(7-9節)。

  《SDA》應許:就是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單單憑信心,而不靠行律法稱猶太人和外邦人爲義(見81416節注釋)。

  《SDA》承受産業:基督徒作爲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和基督同作後嗣(羅8:17)。作爲上帝的兒子,基督承受了天國的尊榮,凡相信祂的人也能夠獲得宇宙中尊貴的地位。要不是道成肉身,受造的人不可能得到這個地位(約1:114)。通過道成肉身,神性和人性用牢不可破的紐帶連接在一起。凡效法亞伯拉罕信心崇高榜樣的人必與他一同承受聖約的應許並進入他憑著信心仰望的那座有根基的城(來11:10)。見加3:914注釋。

  加拉太信徒被迷惑,以爲虔守律法,便可成爲亞伯拉罕的後裔。保羅指出事實卻是相反。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那應許要賜給亞伯拉罕的産業,都在基督裏應驗了。罪人信靠他,便與他成爲一體。這樣,他們便成爲了亞伯拉罕的後裔,而在基督裏,他們都承受神一切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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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訓蒙老師,我想要,你說律法就是了?這……
3:24-25 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就好像老師啟蒙孩童,給予啟發、引導。律法讓我們知道救恩的需要;神的恩典則把救恩賜給我們。今天舊約仍然有它的功效。在舊約中,神啟示了祂的本性、對人類的計劃、祂的道德規範以及生活的原則。

既受了洗,就披戴了主基督?人怎可以戴了基督?
3:26-27 在羅馬社會,一個年輕人進入成年階段,就會換上成年人的外袍,以顯示他已成為成年公民,擁有公民的所有權利和責任。保羅把這一文化理念和洗禮的概念結合起來;當成為基督徒和接受洗禮之後,加拉太信徒的靈命也已經成長,可以擔負起更多的權利和責任了。保羅說他們已將律法的舊衣服脫去,穿上了公義的基督新袍(參林後5:21;弗4:23-24)。

或男或女,在基督裡都歸於一,男女原來是平等的……
3:28 有些猶太男人每天早上祈禱說主啊,我感謝你,因為我不是一個外邦人、奴隸或女人。基督教把女人的地位提高了。基督教信仰超越了歧視和差異,使所有的信徒在基督裡成為一體。不要把基督所廢除的等級觀念,再次提出來,因為所有的信徒都是祂的後裔,沒有誰是高人一等或享有特權的。

我就是覺得與他有點格格不入——嘗試欣賞他?這,我……
3:28 若身邊的人跟我們截然不同,我們會感到不自在;我們總喜歡跟同一類的人在一起。但是當我們容許自己因某些差異而和其他信徒分隔時,便是蔑視那明確的聖經教導。嘗試欣賞跟你或你的朋友不同的人,你可能也會找到彼此的相同點。

神與亞伯拉罕的約,意義重大!
3:29 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原是對全人類的,並非單單跟他的後裔有關(參創12:3)。所有信徒都分享這個應許,也蒙祝福而成了亞伯拉罕的後裔。

2010年6月22日靈修小品

靈修靜思

給主的禮物

你們知道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祂本來富足,卻為你們成了貧窮,叫你們因祂的貧窮,可以成為富足。(林後八9)

  聖誕節臨近,一位姊妹得了公司給她的一筆紅利。她雖然算不上富裕,但當下也不是很需要這筆錢。存到銀行不過增加一個存款數字,利息也不多。而正當身邊許多人為著置業、炒股等怎樣增加財富而費煞思量,她卻想到最好的投資方法。這筆錢:1.可以投資給十個農夫買種子,使他們有收成的希望,下季可以有口糧。2.可以投資給中國大陸一間教會做些翻新工程,讓地方更寬敞,更多人能得以來到教會、接觸福音。3.可以投進內地一間孤兒院,給20個孩子做醫療費,讓他們渡過流感的高峰期。4.去幫助一位喜歡寫東西的朋友,資助他部分寫作計劃。5.可以投資給教會的神學生基金,培訓未來的傳道人。

  她知道,這是聖誕節她能夠送給主耶穌最好的禮物。因為主耶穌在二千年前親臨人間,為我們成為貧窮;而因祂的貧窮,我們卻成了富足!弟兄姊妹,你為主耶穌預備了甚麼禮物呢?你為自己在永生中積蓄了甚麼財富呢?      ~徐道勵




-----------------------------------------------------------------------------------------------生命的改造/知信行網上團契

靈的改造:敬拜,禱告,聖潔
因著聖靈,成為聖潔

使我為外邦人作基督耶穌的僕役,作神福音的祭司,叫所獻上的外邦人,因著聖靈成為聖潔,可蒙悅納。(羅馬書十五16)

  保羅作基督的僕役,作福音的祭司,是要把外邦人作活的祭物獻給神。在他的信念中,他不是憑己力便可使信徒聖潔,也不是憑信徒自己的能力成為聖潔,而是靠著聖靈,在信徒裡面作淨化的工作!因此,保羅滿有信心地相信所獻上的祭必蒙悅納!

  你有想過你能成為聖潔嗎?「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太十九26)靠著聖靈,人是可以被淨化而成聖,這可說是「靈」的工作。

  為何要靠聖靈?因為祂有能力,也因為祂本身就是聖潔!祂的臨在,給予我們能力,也替我們驅除一切的污穢!問題是人的靈是否肯接受祂的工作與感動?

  不可消滅聖靈的感動啊!




-----------------------------------------------------------------------------------------------生命的信念/知信行網上團契

神是我的產業
不要因財物誇口

耶和華如此說:「智慧人不要因他的智慧誇口,勇士不要因他的勇力誇口,財主不要因他的財物誇口。誇口的卻因他有聰明,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以此誇口。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利米書九23-24)

  「我信神是我的產業」,因著這個信念,財物便不是值得誇口的東西。

  財主喜歡誇耀自己的財富,財富的意義不單在物質上的豐富,更包涵了社會地位、名譽、權力、影響力等等,所以誇耀自己的財富,就是要說明自己比別人威風、有力量、高人一等。

  財主真的是高人一等嗎?無論他如何威風,他始終高不過神。誇耀自己的財富,無異於井蛙之見,實為有識之士所不屑。財物其實沒有甚麼可誇,從沒有人因為財多而得到神特別喜悅,或因此而得永生。反而,窮乏人的心,更為神所悅納。

  財物不值得誇口,只有神才是我們誇口的對象,我們可以在人前誇口自己認識耶和華,那才是我們真正的光榮。這種誇口,其實不是炫耀自己,乃是榮耀神。

  在一個好比較、好誇口的世代中,當四周的人都在炫讚自己的金銀首飾、房屋地產,我們作為基督徒,是否敢於在人前宣說:「神才是我最寶貴的產業!」?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20100621加拉太書3章15-22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聖經注釋/網路>

3:15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新》人的文約:希臘文這個字通常指遺囑或遺言,可能就是保羅在此指的法律文件。但在七十士譯本裏這個字廣泛地用來指神與祂百姓所立的約(又見太26:28;路1:72;徒3:25;7:8;林後3:14;來8:9),因此保羅所選的類比正切合他的用意。

  《啟》15~16:保羅講過相信神的應許得福之後,接著指出律法決不能廢棄應許,他用日常生活中的常理來說明。人的常話雖不能充分表達真理,但可以幫助人明白。

  《啟》文約:為人與人間立之約,若已成立,便須信守,何況神憑自己的應許所立之約,豈有廢棄之理。而且此應許之約早過律法之約四百餘年,神豈會因後法而廢前約?

  《啟》律法之約以人的遵行為基礎,可因人的不遵守而廢除;應許的約以神的恩典為基礎,只須人相信神的信實便可以。神既是信實的,已應許的決不廢棄,更不會為律法所替代。

  《SDA》照著人的常話說:用處理人際民事關的一個慣例來說明(參羅6:19)。

  《SDA》文約:希臘文diatheke常在新約聖經和寫在紙莎草紙上的文稿中出現,意爲遺囑,指單方面作出的計劃或安排,對方可能接受,也可能拒絕,但是卻不可以改變。而表示雙方在平等條件下訂立的合同或協定,希臘文爲suntheke,這在新約中卻沒有出現。保羅在這裏用diatheke(人的文約)即遺囑說明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創15;加3:6-9、16-18)。上帝規定了的條款,亞伯拉罕憑著信心接受並且順從。

  《SDA》已經立定了:即已被認可、確定、贊同。一個協定一旦爲各方所接受,就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得更改,除非大家都同意。保羅推論:人間協定的條款都有這樣的約束力,上帝難道會隨便改變祂對亞伯拉罕所發的應許,就是依據人對將來之彌賽亞的信心而拯救他們(見加3:6-9、14;見加3:16;來6:17-18注釋)。

  《SDA》廢棄:取消

  在人的事務上,當一個約或遺囑已簽名蓋印,沒有人會想到要在文件上作任何更改或附加任何條款。若人類的合約也不可違犯,神的約更不應破壞了!

3: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SDA》應許:這些應許包括有一個兒子作他的繼承人(創15:4),擁有迦南地爲業(創15:18),成爲一個大國的前景(創12:2;15:5),成爲彌賽亞的祖先(加3:16),以及有權利作爲上帝所揀選的器皿向地上各國宣揚救恩(創12:3;加3:8、14)。這些應許在大約半個世紀的時間裏多次向亞伯拉罕重述(見創12:1-4、7;13:15-16;15:4-5、13-18;17:1-8、16-21;18:10;22:17-18)。

  《SDA》眾子孫,指著許多人:即所有亞伯拉罕的子孫。

  《SDA》你那一個子孫: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目的就是彌賽亞的降臨和人類的得救,所有其他的應許都是附屬這一點的。如果選民願意與上帝合作,就有很大的福氣爲他們存留,但不幸他們沒有這樣作。是他們喪失了作爲上帝拯救世人之工具的職能。但上帝爲他們的失敗作了安排,及至時候滿足,彌賽亞就作爲亞伯罕的子孫來到世上。

  無疑猶太派人曾辯說,雖然應許最初是因信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以色列民)的,但這些以色列民最終卻是在律法以下。因此,加拉太信徒雖然最初是因信得救,現在卻必須遵守十誡。保羅回答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單數)說的。有時子孫可指一群人,但這裏卻是指那一位,就是基督。(我們自己大概永遠不能從舊約中讀到這意思,但神的靈光照我們。)

3:17 我是這麼說,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新》四百三十年:見出12:40-41。創15:13;徒7:6提到在埃及的時間時,使用整數「四百年」。

  《SDA》所立的約:保羅在這裏暗示上帝對亞伯拉罕的保證,即聖約中有關一個子孫的應許一定會應驗(見創15:13、16;22:15-17;加3:16;來6:13-18注釋)。

  《SDA》四百三十年:這段時間是從蒙召亞伯拉罕起直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後立國爲止(見創12:3-4;見出12:40注釋)。這是一段旅居異地的時期,先是在迦南,後是在埃及,從應許希伯來人立國到他們在應許之地定居建國,應許實現爲止。保羅在這裏特別注意的是,這段時期開始時聖約的應許和這段時期結束時律法的頒。以色列人要在這律法之下成爲神權國家,直到主釘十字架。

  《SDA》律法:指的是西奈山所頒的全部律法體系,以色列人要在這律法之下成爲神權國家。這律法包括上帝親口宣的道德律法和藉著摩西頒的儀文律法。

  《SDA》叫應許歸於虛空:上帝在西奈山頒的律法體系見加2:16注釋)不能代替或在任何方面改變聖約的條款(見加3:15注釋)。尤其是律法並沒有提供得救的新方法,也沒有確立靠行爲稱義的體系來代替或對抗因信靠將來的彌賽亞而稱義的應許(加3:6-8、14節)。所以,從西奈山到釘十字架,人都是因信得救的。關律法與聖約的關,見19節注釋。

  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是無條件的,完全不在乎行爲。神只是同意賜亞伯拉罕一個後裔(基督)。亞伯拉罕雖然沒有兒女,但他卻相信神,因而也相信那位要來的基督,是他便得稱爲義。律法的出現──四百三十年後──不能在任何方面影響這救恩的應許。律法不能廢掉應許,也不能在應許上附加任何條件。

  也許猶太派人教唆說,四百三十年後出現的律法,有廢掉應許的效力。保羅實際上是說:斷乎不可!應許就遺囑,並且已藉著一次死亡(約的獻祭,創一五7~11;並參看來九15~22)得到確證。這應許不能廢掉。

  四百三十年是從神在雅各進入埃及前,跟雅各確認亞伯拉罕之約時算起(創四六1~4),直至出埃及後的三個月、頒律法的時候。

3: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SDA》承受産業:即聖約的應許(見16節注釋)。從物質上講,是指迦南地;從種族上講,是指以色列人作爲上帝選民的地位;從屬靈上講,是指因彌賽亞而來的救恩福氣。雖然頭兩個方面的基礎是聖約的應許而不是律法,但保羅在這裏特別是指因信基督而來的救恩産業。換一句話說,上帝賜予産業和他們承受産業都是憑著他們對聖約應許的信心,而不是他們答應遵行律法體系的條款(見出19:5、8注釋)。

  《SDA》不本乎應許:即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中包含的應許(見16-17節注釋)。

  《SDA》憑著應許:這裏講得很清楚,承受産業是憑著應許,而不是憑著律法。亞伯拉罕所靠的,只是上帝的應許。他肉身的子孫憑著這個應許成爲上帝的選民,得到迦南地爲業。的確,只要他們遵行律法,他們就繼續擁有這個地位和迦南地。但他們的繼承權並不是賺來的。他們的權利是憑著相信應許而得來的。他們能否繼續擁有這個權利在他們是否遵行律法所表達的上帝旨意。因而這是有關今生得救的産業(見來5:9注釋)以及在天上的迦南聖徒永遠的産業。

  承受産業必須本乎信心或行爲,不可能同時本乎兩者。聖經清楚指出那是賜給亞伯拉罕的無條件的應許;救恩也一樣。救恩是一分無條件的禮物。人不可以爲能憑行爲得著救恩。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新》添上的:自亞伯拉罕以來,神藉立約所賜他的應許(創12:2-3、7;15:18-20;17:4-8)成為神與祂子民關係的中心。出埃及之後,西奈山聖約(出19至24章)所包括的律法,成為神與神關係中新添上的要素當耶利米說出神所應許的「新約」時(耶31:31-34),暗示這一關係為「舊約」。

  《新》子孫:(編者註:希臘原文作「種子」,單數;新國際版譯作「那種子」)指基督。

  《啟》那蒙應許的子孫:指基督(看16節)。

  《SDA》這樣說來,律法是爲什麽有的呢:有人把這段話和保羅由此一直到25節所闡述的整段推論誤解爲舊約聖經頒的一切律法都在髑髏地廢止了。由這種解釋而産生了一種觀點,即在基督教時代以前的人是靠守律法得救的,而在基督教時代則是因信靠恩得救的。但這種觀點與整本聖經有予盾。從亞當起,上帝只有一種救人的方法,就是藉著信靠我們主的犧牲。在各世代中都有救恩的福音傳給人類(見來4:2)。保羅在別處曾斷然否定了一些人可能誤會他的著作而草率得出的看法:即恩典和福音把律法廢除了。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因此,保羅在加3:19-25節中的任何教訓,顯然都得不出基督教以前靠律法得救,而基督教時代靠恩典得救的教義。我們若記住以下兩點,他所真正教導的是什麽就清楚了。第一,在一切猶太人和接受猶太教觀點的人看來,如在受猶太化教師所影響的加拉太人看來,上帝爲祂選民所顯示之宗教的開端和核心是西奈山的一系列事件。上帝在西奈山正式召他們歸己,讓他們成爲特殊的民族,即他的聖民。西奈山最初經驗的明顯標就是向以色列人頒偉大的道德法典,永遠作爲他們生活的則。再加上:1)民事法律,這是道德法律對猶太國家的解釋和應用。2)某些預表基督偉大犧牲之象性獻祭禮節的條例。上帝在西奈山告訴以色列人:如果他們肯順從祂的一切律法,他們就得享地上美好的食物,永遠作祂的子民。他們誤以爲靠自己能夠順從,所以他們憑自己的努力遵守這些律法,希望藉此蒙上帝悅納,承受永遠的産業。

  如果我們能正確地理解19-25節,第二點必須記住的是:保羅已經告訴加拉太人:在西奈山以前很久,亞伯拉罕已經單憑著相信上帝的應許承受了産業。爲了再次說明他這封書信的大前提,保羅已特地指出,救恩只有憑著信心才能得到,亞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後所發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改變他承受産業的條款。保羅用以下的話總結他的推論:承受産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18節)。

  一切傾向猶太教觀點的人來說,保羅的這個結論似乎取消了西奈山的威嚴場面的意義和重要性——就是那偉大的法典,以及上帝所說他們若肯順從律法就必享用地上美物的話。換一句話說,保羅的讀者馬上會問:律法是爲什而有的呢?

  《SDA》添上的:意思是放在一起的附加的。既然亞伯拉罕的約可以帶來救恩,爲什麽還要添上律法呢?是因爲過犯。在西奈山以前,上帝偉大的律法早已存在,只不過在西奈山上具體地頒了道德律法,寫在兩塊石版上,而其他律法則寫在律法書中。但在西奈山以前的世代中,敬畏上帝的先祖們十分明顯有道德律法寫在他們心中,從而明白上帝崇高的道德標(見創17:9;18:19;26:5)。他們也擁有祭祀律法的雛形。在埃及地長期爲奴的黑暗時代,他們生活在最黑暗的異教和最墮落的敗壞風氣之中,差不多忘記了上帝道德的標,甚至最起碼的獻祭知識。人到了這種地步,就感覺不到罪了,因爲我們是憑著律法才知道何爲罪的。正如保羅在另一處所說:非因律法,我們就不知何爲罪(羅7:7)。

  《SDA》當上帝把以色列人從埃及的黑暗和敗壞中領出來後,祂與他們第一次接觸時就頒道德的律法作爲祂政權的原則,並頒儀文律法向以色列人提供了獻祭禮節的模式,使他們充分認識主所應許的犧牲。律法原是爲過犯添上的(加3:19),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7:13)。只有清清楚楚地把上帝的道德律法彰顯出來,那些不幸迎合了埃及人世俗觀念的以色列人才能認識到自己是罪人,需要救恩。也只有非常詳細地頒儀文律法,才能使以色列人看出上帝爲救他們離罪而設計的方法。請與出2:15對照。

  《SDA》等到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就是直到基督來到(見16、24節注釋)。

  《SDA》中保:仲裁人中間人,他在雙方之間調停意見或利益的分歧,使他們訂立協定。在20節中保羅清楚地說明,在頒儀文律法時設立中間人的意圖。儀文律法和民法既是通過一位中間人即摩西頒的(見出20:19;21:1),所以是間接地來自上帝,而聖約及其應許是上帝直接賜給亞伯拉罕的,不經過任何中間人。

  這樣說來,律法是爲什麽有的呢?若如保羅辯稱,律法不是爲廢棄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也不是要在約上加添什,則律法的目的是什麽呢?律法是爲了顯出罪的特質是過犯。罪在律法以前已存在,但因爲未有律法,人不知道那是過犯。過犯是違犯已知的律法。

  神把律法賜給一個犯罪的民族。他們永不能藉著守律法稱義,因爲他們沒有守律法的能力。律法是爲了向人顯示他們是何等沒有指望的罪人,他們要向神呼求,求神施恩拯救。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是無條件賜福的應許;律法只會帶來咒詛。律法顯出人是否配得著無條件的祝福。人要得著賜福,就必須靠著神的恩典。

  子孫是基督。因此,律法只是在基督到來之前、一個暫時的權宜之法。亞伯拉罕的祝福要藉著他賜下。一分牽涉兩方面的合約需要有一位中保──一個中介者。律法牽涉約的兩方──神和以色列人。摩西充當中介者(申五5)。天使是代表神向摩西傳達律法的使者(申三三2;詩六八17;徒七53;來二2)。摩西和天使的參與顯出神及其子民之間的距離;他的子民是一群不配得見他顯現的民。

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

  《新》摩西之約是神與以色列百姓間彼此相許的一種正式約定,以摩西為中保。但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因僅包含了神單方面的許諾(神是獨一的主;見申6:4註釋),所以不需要中保。

  《啟》律法之約訂立於神與以色列人之間,雙方都有義務;摩西是中保。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之約,義務只在神一面,且無中保。神只有一位,應許之約憑神的慈愛與信實就可以把任何福分給人,人只要憑信心去接受。

  《SDA》中保本不是爲一面作的:即中保不代表單方。調停工作涉及雙方或多方,中間人代表的是雙方的利益。以色列人在領受舊約和連帶的一系列法律時是與摩西進行交涉的。

  若只有一位立約者,而他所立的是一個無條件的應許,接受應許者毋須付上任何代價,則這約便不需要中保了。律法既要求有一位中保,人就必須在他那方面守約。這是律法的弱點,要求那些沒有能力的人去遵從律法。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他是唯一的立約者。這是應許的優點:所有事情都在乎神而不在乎人。當中並沒有中保,因爲根本不需要中保。

3:21 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新》律法與應許不是對立的,因為律法本身雖無拯救的能力,卻能揭發導致神與人隔離的罪,並顯明人類需要神曾應許提供的救恩。

  《啟》21~22:律法與應許並非對立,律法雖不能叫人得生,但能讓人看見甚麼是隔開神與人的罪和人為甚麼需要神所應許的救恩。21節後半節可意譯為:神藉摩西所傳的若是一個人能完全遵守而得生的律法,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稱義了。聖經讓我們明白人在神面前的光景,人人都犯了罪(羅7:8);也讓我們明白,靠著人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神所應許的福氣可以賜給相信的人。

  《SDA》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律法表面上與約不相容,甚至看來要用靠行爲得救來取代因信得救的應許。

  《SDA》斷乎不是:決不要這樣想!決不是這樣的。律法應許都是從上帝而來的。祂決不會否定祂因信基督得救的無條件應許(見來6:17-20)!若是這樣,就是否定了祂作爲上帝的信實性,說明祂是前後不一和靠不住的。

  《SDA》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的目的從來就不是賜人公義和永生(見19節注釋)。只有通過基督,人才能獲得公義,在今生有更豐盛的生命,在來世有永生。(路18:30)

  《SDA》義就誠然:如果靠行律法能夠獲得義(見加2:16注釋),約的應許就是多的了。對屬肉體的心,靠行爲稱義的方法要比上帝因信稱義的計劃容易接受得多。在人肉眼看來,做一些事情來賺得公義要比單憑信心接受一種恩賜更合理一些。白白地接受公義就等承認無法靠自己的功勞來獲得它。接受施,不論是物質方面還是屬靈方面,都會傷害人屬肉體的驕傲。

  律法是否取消或代替了應許?斷乎不是!若罪人可以按神的要求守全律法,救恩就應該憑守律法而得著了。神若可以用較低廉的代價達到相同的效果,他就不會差遣他的獨生愛子到世上來,爲罪人命了。但律法有時間和人的見證,證明律法不能拯救罪人,意思就是律法因肉體軟弱(羅八3)。律法的功用只是讓人看見他們沒有指望,並且讓人深切感到救恩只可以是神白白的恩典。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SDA》聖經:這裏的觀點顯然來自詩14:1-3。

  《SDA》都圈在罪裏:包括外邦人和靠行律法救自己的猶太人(加2:15、17;見羅3:9、22注釋)。

  《SDA》所應許的因信:即因信得救的約的應許(見6-9節、14節注釋)

  《SDA》耶穌基督:即在耶穌裏(見加1:12注釋)。

  《SDA》歸給那信的人:換句話說,就是不給那些把實行儀文律法的要求作爲得救方法的人。

  舊約顯出所有人都是罪人,包括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人必須徹底承認自己的罪,好得著因信耶穌基督的救恩應許,可以歸給那信的人。本節的鑰字是信和歸給。經文中並沒有提到守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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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神真不可思義,一個承諾守了那許多年;可是有時我卻會懷疑他是否仍愛我,你不會這樣想吧 ……
3:17 神遵守了他對亞伯拉罕的諾言(參創17:7-8),即使已經過了幾千年,他仍然沒有反悔。神因亞伯拉罕的信而拯救了他;又藉著他賜福給全人類,因爲他所差遣的彌賽亞是他的後裔。環境可能會改變,但是神卻是不變的,也不會違背他的承諾,他應許藉著耶穌基督來赦免我們的罪,我們可以確信他必定會如此做。

我們常說不要過遵守律法,免得變成律法主義,但原來律法也很有用的……
3:18-19 律法有雙重的功效:從正面來說,它彰顯了神的本性和旨意,教導人如何生活;從反面來說,它指出了世人的罪,使人明白不可能靠完全遵守律法而得到神喜悅。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在他的信心,而律法在乎人的行爲。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顯示出惟獨信心使人得救,而律法則只告訴我們如何心存感恩地來回應和順服他的旨意。越認識神,我們就越看清自己的醜惡,這樣,就驅使我們只信靠基督是我們得救的惟一途徑。

如此說來律法是那麽有用,難道救恩也在律法之下?還是……
3:19-20 神賜應許給亞伯拉罕,並沒有透過天使或摩西作中間人,是他親自賜下的。雖然出埃及記沒有提到,但猶太人相信十誡是天使傳給摩西的(參徒7:38、53)。保羅在此指出救恩超越律法;憑信得救與成長超越守猶太律法而得救。基督是神賜給我們最好並惟一到他那裏去的途徑。

罪,你說它是這麽醜陋,誰人喜歡?但人總在其中兜轉……
3:21-22 在我們信靠基督蒙拯救之前,我們被罪捆綁,被過去的過失所譴責,也被私操縱著去做些我們明知是錯的事。神知道我們是罪的俘虜,但是他爲我們開了一條出路,這就是相信耶穌基督。人人都被罪所控制,只有相信基督的人才能擺脫它。仰望耶穌吧!因爲他會親自來釋放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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