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1日 星期日

20101031利未記21章16-24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1:16 耶和華對摩西說:

  《馬》16~24:有殘疾的人——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損壞生殖器官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事。亞倫的後裔若有任何上述的殘疾都不可在耶和華面前作祭司,但卻可分享祭司的食物(22-23節)。聖的食物就是祭司從平安祭所得的分。至聖的食物就是從別的祭所得的分。獻祭的祭司必須沒有殘疾,因爲他要代表我們無玷污之大祭司基督的形像。

21:17 「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

  《新》殘疾:正如所獻的任何祭物都必須沒有殘疾一樣,祭司是要預表基督的完全(來9:13-14)。

  《啟》進入聖所事奉的祭司,應像所獻的祭牲一樣,在身體上沒有殘疾。有殘疾的不可以執行獻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個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擔任的職務有區別,身體有殘疾或瑕疵的亞倫的後裔,祭司的身分無改變,但不可以擔任祭司的職務。

  《SDA》所獻的祭物應該是完美而沒有殘疾的。在祭壇旁主持儀式的祭司也要這樣。有殘疾的人可以從事次要的工作,但不可上祭壇(第21節)。他們可以看管祭司的衣物,收集和檢驗要用的柴火,但不能生火或除灰。他們可以檢查痲瘋患者、看門、打掃院子等。但他們不得履行任何屬於祭司的職責(第23節)。他們沒有被剝奪正常的祭司收入,可以吃歸於祭司的供物,不論是聖的,還是至聖的(第22節)。贖罪祭、贖愆祭和素祭都是“至聖的”,和陳設餅一樣(利2:3、10;6:17、25、29;7:1、6;10:12、17)。舉祭和搖祭、初熟之物、頭生的和永獻之物都是聖的。

21:18 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SDA》塌鼻子的:即“臉部有殘缺”。

  《SDA》肢體有餘的:直譯爲“任何伸出來的東西”、“任何太長的肢體”。一切與敬拜上帝有關的事物都必須完美。

21:19 折腳折手的、

21:20 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21:21 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 神的食物。

21:22  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21:23 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新》幔子:用來隔開聖所與至聖所(見出26:33)。

21:24 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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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神不許身體有缺陷的人向祂獻祭,這不是歧視吧?
21:16-23 不是的。祂規定不可獻上有殘疾的祭牲,同樣祂也規定不可由身體有殘疾的人獻祭。這並不是瞧不起有殘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們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當然,直到耶穌基督降世為人,身兼大祭司職務(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時候,才完全達到神的這一要求。作為利未人,亞倫的子孫中,身體有殘疾的也可以吃祭物,得到供應,受到保護,他們並沒有被撇棄,因為在會幕之中仍可參與許多基本的事奉。

2010年10月31日靈修小品

靈命日糧

完全的潔淨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希伯來書10章4節)

  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生日快樂。祝我……

  當我哼著「生日快樂歌」到第二遍時,我關上水龍頭。據說邊洗手邊唱這首歌兩次(約二十秒鐘),是去除大部分細菌的好方法。但那無法持久。每當雙手被弄髒時,我就得重複這步驟。

  舊約中上帝的子民不斷地獻祭,為了要遮蓋他們的罪。但動物的血並不能真的「除罪」(希伯來書10章11節)。只有耶穌的寶血可以如此!

  我們已不再需要獻牛羊等祭物,因為基督的獻祭……

  •只一次獻上──不像牛羊等祭物必須「每年常獻」(1-3節,10節)。

  •將我們所有的罪惡完全潔淨──不像牛羊的血,只是提醒人們罪的懲罰,而且絕對不能永遠除罪(3-6節,11節)。

  「他(基督)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14節)。唯獨透過耶穌,我們才得以被稱為完全的潔淨。CHK

罪人啊,接受吧!弟兄啊,相信吧!
只需一次,就永遠得潔淨!
倚靠十架,重擔將卸,
基督已一次獻上,永遠地救贖我們。Bliss

基督潔淨的大能,可以除去最頑固的罪愆。




-----------------------------------------------------------------------------------------------靈修靜思

你怎麼想

那兩個見證人,穿著毛衣,傳道一千二百六十天……若有人想要害他們,就有火從他們口中出來,燒滅仇敵。凡想要害他們的都必這樣被殺……他們作完見證的時候,那從無底坑裡上來的獸必與他們交戰,並且得勝,把他們殺了。(啟十一3至7)

  這段經文提到兩種情況,一是神保守祂的僕人不受害;二是神讓惡魔殺害祂的忠僕。至於甚麼時候蒙保守,甚麼時候遭害,主權在神手中。這裡說,兩個見證人作完見證後,就不被保守,被獸殺了。這算不算「狡兔死,良狗烹」?難道神這樣待我們?假如我們以為,1.死是人生終局,悲劇收場;2.縱使不為神工作,人生也值得留戀。那麼,我們真會這樣想。但保羅有不同看法。他說:「我卻不以性命為念,也不看為寶貴,只要行完我的路程,成就我從主耶穌所領受的職事,證明神恩惠的福音。」(徒廿24)「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提後四7至8)他覺得1.生命不是那麼要緊,要緊是為主而活,為主作工。2.作完工後,去天上領賞,是歡樂時刻。

  弟兄姊妹,你的想法怎樣?像世人,抑或像保羅?      ~ 馮文莊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20101030利未記21章1-15節

<新國際版研讀本、啟導本、SDA聖經注釋、馬唐納舊約聖經注釋/網路>

21:1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新》21:1~22:33:對祭司之行為的指示,特別要避免沾染禮儀上不潔之物。

  《新》為…死人:觸摸死屍(民19:11)或進入喪家(民19:14),會使人不潔。只有在骨肉之親死時,祭司才可沾染這種不潔(21:2-3),但給大祭司的條例中規定,他連骨肉之親死時都不可使自己沾染(21:11-12)。

  《啟》本章與次章和以前幾章不同,對象不是個人,而是祭司,向他們揭示聖潔的準繩。祭司既為神的代表,對他們的要求也就高過一般人,正如聖經所說,“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12:48)。做祭司的人必須在身體上、在儀文上無瑕疵,才能為神所接納。

  《啟》祭司因此不可接觸死人,以免沾染不潔(民19:11-13),但至近的親屬例外(2-3節),因為作祭司的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姊妹都有照顧喪事的責任(2-3節)。這裏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與妻子既連合為一,超過至親應可列入例外之中。不過有職在身的大祭司,連父母之喪也不可以像俗人一樣參與(21:10-12)。

  《SDA》第21章的信息是給祭司和他們家庭的。他們必須避免任何形式的污穢。有些事情百姓可以做,祭司卻不可以做。同樣,普通祭司比大祭司擁有更多的自由。地位越高,要求就越嚴格。適用於家長的規則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他們的家庭。兒女的不端行爲可能會使父親蒙羞。

  《馬》1~4:祭司不可摸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爲了骨肉之親。縱使進入死人的帳幕也使人污穢七天(民一九14)。在那段期間,祭司事奉耶和華的資格必被剝奪,因此他不能使自己不潔淨,除非爲了骨肉之親。第4節大概是指祭司爲了他崇高的階級,而不可因任何理由沾染自己,除了第2至3節所列出的親屬以外。

21:2 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SDA》不論是聖徒還是罪人的死屍,都被視爲不潔淨的。祭司摸屍體就不潔淨了,不能在聖所主持儀式。但遇到近親時也有例外,如父母、兒女和兄弟姐妹。

21:3 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21:4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SDA》爲首:直譯爲“丈夫”(出21:22)或已婚男子(出21:3)。這裏很可能取後一種意思,就是不可因爲姻親而沾染自己。祭司不可隨從通常哀悼死者的習俗。他始終要保持祭司職分的尊嚴。

21:5 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新》用刀劃身:見19:27-28。此種傷害己身或損毀軀體的事,在外邦人中常見;他們用以表示傷慟,或博得他們神祇之關注(見王上18:28)。在以色列人的信仰概念中,對死亡的看法較比這種怪異思想好得多(如見21:1-4;創5:24;撒下12:23;來11:19)。

  《啟》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寓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這種損及身體完美,破壞聖潔形象的舉止,都在嚴禁之列,同時防止異教風俗進入神自己的民中(參19:27及註)。

  《馬》5~9:像異教徒那樣,爲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記號損傷身體外觀的做法,是被禁止的。祭司不可娶被污的妓女或被休的婦人爲妻。然而,他可以娶寡婦。祭司的女兒若作了妓女,就必須受到被火焚燒的懲罰。

21:6 要歸 神為聖,不可褻瀆 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啟》祭司是神所選定向祂獻祭的人,應比任何人更生活得聖潔。

21:7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

  《啟》祭司事奉神,歸神為聖,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為妻。迦南祀神風俗中的淫亂行為,決不可在與神立約的社會中出現,污辱神的聖名。神對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為他們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須絕對圓滿,沒有瑕疵。

21:8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 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21:9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啟》對祭司聖潔的要求及於家人。祭司的女兒如有不道德行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親,刑罰是用火燒死。

  《SDA》如果百姓中的少女犯了罪,就要按照她罪行的程度來決定對她的處罰。但如果祭司的女兒行淫,那就只能處以火刑。

21:10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啟》10~15:為有關大祭司參加喪禮和本身婚姻的特別條例。大祭司居喪不可示哀,連父母的遺體也不可接觸,以保持他儀文上的聖潔,因為他受過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須娶聖潔的處女,才不致玷污他的聖潔,並確保後代的純潔。

  《SDA》祭司的規則十分嚴格,但大祭司的規則更加嚴格。在所有的祭司中,只有他頭上倒了膏油,承接聖職,穿上金色的聖衣。他不可蓬頭散髮,因爲這會弄掉刻有“歸耶和華爲聖”的金牌;不可撕裂衣服,像一般人傷心時那樣;也不可挨近死屍,甚至他父母的屍體也不行。基督對一位想成爲門徒的人所說的話,似乎反映了這種觀念(太8:22)。如果大祭司這樣做,他就會成爲不潔,以致無法履行他的聖職。

  《馬》10~15:大祭司不可以慣常的方式來哀悼,也不可出聖所來向死人表示尊敬。他要娶以色列的處女爲妻,而且他的婚姻生活必須無可指摘。

21:11 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21:12 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 神的聖所,因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21:13 他要娶處女為妻。

  《SDA》大祭司應當娶處女爲妻。他不像普通祭司那樣可以娶寡婦,當然也不可娶壞名聲的女子。

21:14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21:15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SDA》第14節提到的婚姻所生下的兒女沒有資格繼承父親的職分,正如他自己因違法的婚姻而失去祭司的資格一樣。這些規定是爲了維持祭司職分的聖潔。祭司在各個方面都必須是聖潔的。這樣他們才配得百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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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靈修版/網路>

21:1-2 “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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